《孟子》“诸”字训释研究

2023-03-12 16:59杨小妮
雨露风 2023年12期
关键词:合音梁惠王句法

杨小妮

杨伯峻《古汉语虚词》中说“‘诸字用法很多,可作数量形容词,今天还用‘诸位‘诸同志。可作代词,同‘之;可作介词,同‘于(於);可作兼词,为‘之于‘之乎‘之如的合音字;还可作助词,为副词词尾”。其中作副词词尾指的是表“不肯”的副词“其诸”,除了以上用法之外,杨伯峻还认为“诸”又为“之如”的合音字。“之”仍是代词,“如”便作无动作的动词(例如《论语·子张》譬诸草木,区以别矣)。“诸”也作状语语尾(例如《左传 文公五年》皋陶、庭坚不祀忽诸)。[1]以上说法基本与我们现在对“诸”字用法的认知相同,另参考杨树达《词诠》[2]、王力《古代汉语》[3]、《汉语大字典》[4]的相关解释,我们对《孟子》[5]中“诸”字的具体用例进行归纳分析,并试图解决“诸”字在具体训释时产生的矛盾之处。

一、《孟子》中“诸”字的训释

(一)“诸”作数量形容词、人名、地名

“诸”字的用法很多,可作数量形容词。《孟子》中多用作“诸侯”,也有“诸大夫”“诸君子”“诸民”的用法。对于下列“王之诸臣”,我们通常将其中的“诸”译为“全部”,但实际上它表示的是某一类别的成分的身份,而非各个成员的总和。

诸侯:《公孙丑上》视刺万乘之君,若刺褐夫。无严诸侯。

诸大夫:《梁惠王下》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

诸君子:《离娄下》诸君子皆与驩言。

诸民:《万章下》请无以辞却之,以心却之,曰‘其取诸民之不义也,而以他辞无受,不可乎?

诸臣:《梁惠王上》王之诸臣皆足以供之,而王岂为是哉?

人名:《滕文公下》则使齐人傅诸?使楚人傅诸?

地名:《离娄下》 舜生于诸冯,迁于负夏,卒于鸣条,东夷之人也。

(二)“诸”作兼词“之乎”

《孟子》中“诸”作“之乎”的合音一般在句尾表疑问语气,在整个段落中独立作一个小句,其形式一般为“V+诸(之乎)?”,其中的“之”回指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回指前文提及的地点或事物,如:

《梁惠王下》齐宣王问曰:“人皆谓我毁明堂。毁诸?已乎?”

“毁诸?”即为“毁之乎?”,“之”回指前一句的“明堂”,这句话的意思为“(要)拆毁吗?”

《离娄下》曾子居武城,有越寇。或曰:“寇至,盍去诸?”……或曰:“寇至,盍去诸?”

“盍去诸”中的“盍”为“何不”的合音,根据上下文,此處“诸”也应当为“之乎”的合音,即“何不去之乎?”,其中的“之”作代词回指前文所提及的“武城”,“乎”作语气词,表疑问,整句话的意思为“(越寇到了),您为什么不离开武城呢?”。

另一种出现的频率较高,即“之乎”中的代词“之”回指前文用一句话阐释的事件,该事件一般作为整个语篇的话题,再用“有诸”承接了之后继而引发出对该事件的论述。如:

《梁惠王上》“曰:‘何可废也?以羊易之!不识有诸?”

《梁惠王下》见于王曰:“王尝语庄子以好乐,有诸?”

《万章上》万章问曰:“人有言:‘至于禹而德衰,不传于贤而传于子。有诸?”

《万章上》万章问曰:“人有言‘伊尹以割烹要汤有诸?”

(三)“诸”作代词“之”

“诸”作代词,同“之”,只可作宾语和双宾语的间接宾语。以下三例中前两例可通过互文得知“诸”当为“之”,“ (1)”代指(王的)态度,后两个例句当为双宾语结构,“ (2)”代指前面的“九河”“济漯”的河水,作句子的间接宾语。《孟子正义》中“ (3)”下有注“道在近而患人求之远也,事在易而患人求之难也”,另有《孟子集注》作“事在易而求之难”,可证此处的“诸”为代词“之”,作句子的宾语,代指前面所提的“道”“事”,同样也是作句子的间接宾语。

(1)《公孙丑下》王庶几改之!王如改诸,则必反予。

(2)《滕文公上》禹疏九河,瀹济漯而注诸海,决汝汉,排淮泗而注之江,然后中国可得而食也。

(3)《离娄上》孟子曰:“道在尔而求诸远,事在易而求诸难。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

从“诸”在句中的位置来看,如果位于句末,“诸”释为代词“之”是确定无疑的,如果位于句中,除了互文的原因之外,还有句法上前后结构形式和语感的整齐协调。这也就是为什么虽然从语义上“(2)”和“(3)”“诸”释为“之于”合理,但我们不选用该说法的原因。

(四)“诸”作兼词“之于”

“诸”还可作介词,为“之于”的合音。既作代词“之”用,同时也作介词“于”用。“ (1)”是“V+(斯)+N+V+()+N”,此处的“斯”为近指代词“这样的”,根据句法结构上的协调性,“”处应当为“之于”,“之”代指“斯心”,“于”作介词表动作趋向的对象,“加诸彼”即“把这样的心思扩大到其他方面”。

从语篇的角度来看,“诸”在《孟子》中作为合音“之于”出现的情况在于上下文是否有需要用“之”来代指的内容。这样的内容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前文明确提出的,有确切指称对象的,例如“ (2)”中需要代指前文的“受人之牛羊”,“ (3)”中“陶冶”之后的物品,“ (4)”的“舜”。另一种没有明确所指,但根据上下文和句法结构分析,应当出现代词“之”,如“ (5)”的形式应当为“(VP)+(之于)+(NP)”,其中“之”作“VP”的宾语,代指前文所引“昔者……”一段话所体现出的规律。

(1)《梁惠王上》《诗》云:‘刑于寡妻,至于兄弟御于家邦。言举斯心加诸彼而已。

(2)《公孙丑下》“今有受人之牛羊而为之牧之者,则必为之求牧与刍矣。求牧与刍而不得,则反诸其人乎?抑亦立而视其死与?”

(3)《滕文公上》且许子何不为陶冶。舍皆取诸其宫中而用之?何为纷纷然与百工交易?

(4)《万章下》百官牛羊仓廪备,以养舜于畎亩之中,后举而加诸上位。

(5)《告子下》昔者王豹处于淇,而河西善讴;緜驹处于高唐,而齐右善歌;华周、杞梁之妻善哭其夫而变国俗。有诸内,必形诸外。为其事而无其功者,髡未尝覩之也。

(6)《告子下》今鲁方百里者五,子以为有王者作,则鲁在所损乎?在所益乎?徒取诸彼以与此,然且仁者不为,况于杀人以求之乎?

(五)“诸”作介词“于”

以下句子中的“诸”应当是用作介词“于”,引出动作发生的对象、地点等,判断标准为语篇上没有需要用代词“之”来指称的对象,或需要指称的对象及内容到后文才出现(如(3),“闻”之后阐释了这一动作所关涉的对象及内容),句法上“V+(诸)+NP”其中的NP不作V的宾语,与动作行为有关。

(1)《公孙丑上》发而不中,不怨胜己者,反求诸己而已矣。

(2)《公孙丑上》舍己从人,乐取于人以为善。自耕、稼、陶、渔以至为帝,无非取于人者。取诸人以为善,是与人为善者也。

(3)《公孙丑下》孟子去齐。充虞路问曰:“夫子若有不豫色然。前日虞闻诸夫子曰:‘君子不怨天,不尤人。”

(4)《万章下》于卒也,摽使者出诸大门之外,北面稽首再拜而不受。

(5)《离娄下》孟子曰:“君子之泽五世而斩,小人之泽五世而斩。予未得为孔子徒也,予私淑诸人也。”

(6)《告子上》告子曰:“性犹湍水也,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人性之无分于善不善也,犹水之无分于东西也。”

(7)《尽心下》“何谓善,何谓信?”曰:“可欲之谓善,有诸己之谓信,充实之谓美。”

二、“诸”字训释的矛盾

(一)作代词“之”与兼词“之乎”

前文我们谈道《孟子》中的“诸”作兼词表指称对象和疑问语气,常常是以“V/有+诸?”的形式出现在句子末尾,独立作小句,但就出现形式而言《孟子》中也有特例,例如下列所举第一句。同时代的其他文献中也有“V+诸+乎”的用法,多是作句子成分,而非独立作小句。

《万章上》万章问曰:“或谓孔子于卫主痈疽,于齐主侍人瘠环,有诸乎?”

《左传·僖公十三年》冬,晋荐饥,使乞籴于秦,秦伯谓子桑与诸乎。……无众必败,谓百里与诸乎。

《左传·文公元年》潘崇曰:“能事诸乎?”曰:“不能。”“能行乎?”曰:“不能。”“能行大事乎?”曰:“能。”

《左传·宣公十二年》驹伯曰:“待诸乎?”

《左传·昭公三年》君子不犯非礼,小人不犯不祥,古之制也,吾敢违诸乎?

《左传·昭公十五年》叔氏而忘诸乎?

《左传·定公元年》纵子忘之,山川鬼神其忘诸乎?

《吕览·审应》闻先王之议曰:“为圣易。”有诸乎?

《史记·宋微子世家》吾闻圣人之心七窍,信有诸乎?

《法言》或问:“人言仙者,有诸乎?”

《说苑·敬慎》鲁襄公同孔子曰:“予闻忘之甚者,徒而忘其妻,有诸乎?”

以上我们可知,“诸”在解释为兼词“之乎”时存在相矛盾的地方。基于同时代的文献用例,从句法的角度,我们认为是否独立作小句可以作为“诸”是否解为“之乎”的语法依据,当“V/有+诸?”作为单句的句法成分并处于句末时,实则是作代词“之”解,表疑问的功能由“乎”来承担。“V/有+诸?”独立作小句我们在前文已经有所分析,二者是两种不同的语法现象,不能混为一谈。

经学家根据作为单句句法成分的情况来证明“诸”解为“之”,吕叔湘先生对此的解释是“‘之字受后面‘乎字的影响,音变为‘诸”[6],后刘百顺先生则认为“不如直接说‘诸与‘之本来就相同”[7],我们认为“诸”是跟“之”(*tjw)、“者”隶属于同一代词词根的派生词,这就解释了“诸”为什么可以解释为“之”,但从我们目前所搜集的材料中看,“有之乎”的用法至晋代才开始出现,例如《三国志·程昱传》“窃闻将军欲遣家,与袁绍连和,诚有之乎?”,那么吕叔湘先生的观点则值得进一步地探讨。

因此,我们还可以推测“V/有+诸+乎”、“V/有+诸”和“V/有+之乎”的演变如下:

S+(V/有+诸)+乎?→S,V/有+诸?→S,V/有+之乎?

(二)“V+诸+NP”的矛盾

前文我们分别归纳分析了《孟子》中“诸”作代词“之”、介词“于”和兼词“之于”的例句,其中从句位和互文的角度,部分作代词“诸”作“之”和作“于”的例句较好判断。

然而从句法上看,“诸”出现的形式为“V+诸+NP1”,若“诸”作“之”解,就是我们所说的双宾语结构“V+NP2(之)+NP1”,若“诸”作“之于”解,该成分的结构为“V+NP1(之)+于+NP2”,若“诸”作“于”解,则为“V+于+NP1”。如此,由于“诸”承担的语法意义较多,我们现在去分析它在具体语境下的取值就有了一定的难度。经过对《孟子》的例句分析,首先可以判断是否有需要代词‘之出现的语用环境,即该句子是否存在宾语空位的条件。语篇上是否需要“之”回指前文所提到的具体某一事物或者抽象的规律等。其次则是判断“诸”字后的名词与“诸”字前的动词是否是直接宾语,还是只是与动作相关,如果是后者,则需要用“于”来构成介宾短语修饰谓词,用来标明动作的工具、方式、因果、施事、受事、对象等多种语义格。

以上两条方法能够解决《孟子》中“诸”字应该如何解的问题,但是仍有例外,例如5.4《滕文公上》“禹疏九河,瀹济漯而注诸海,决汝汉,排淮泗而注之江,然后中国可得而食也”。其中的“注诸海”从语义上我们既可以解释为“注之海”构成双宾语结构,也可以解释为“注之于海”,用介词“于”构成介宾短语表动作的受事,两种解释都合理。但当我们从语篇中也就是后文中的“注之江”去審视该句,就可以用互文的方式来确定“诸”字的唯一解。

三、结语

方有国在《先秦汉语实词语法化研究》中通过对文献中相似结构的用例分析,认为“诸”是“者”的今字,本义“辩治”,即为动词,后期因语法发展,“诸”继承了“者”的数量形容词和指示代词的义项,又在长期的句位对应中有了兼词、介词和词尾的用法。[8]此说描述了“诸”字的义项演变和语法化,可备一说。前文我们基于现有的研究,从句法结构、语篇结构和篇章回指的角度分析归纳《孟子》中“诸”的意义,并试图解决“诸”字训释中“诸”作代词“之”与兼词“之乎”、“V+诸+NP”结构的两大矛盾。囿于笔者所知,犹有未尽之处,仅希望能够通过实际用例的分析,来界清“诸”字的相关训释。

注释:

〔1〕杨伯峻.古汉语虚词[M].北京:中华书局,1981.

〔2〕杨树达.词诠[M].北京:中华书局,1979.

〔3〕王力.古代汉语[M].北京:中华书局,1981.

〔4〕汉语大字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字典[M].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90.

〔5〕杨伯峻.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60.

〔6〕吕叔湘.文言虚字[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78.

〔7〕刘百顺.关于“诸”字训释的几个问题[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4):23-33.

〔8〕方有国.先秦汉语实词语法化研究[M].成都:巴蜀书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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