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案件中部分连带责任的司法适用探析

2023-03-13 00:08梁蕊绮
桂海论丛 2023年6期
关键词:司法适用构成要件

梁蕊绮

摘要:当前网络环境中的侵权案件频发,由于没有统一的具体化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网络侵权案件直接适用部分连带责任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原则性的规定无法实现体系化的治理目的,对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这不仅损害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且不利于解决矛盾,也影响司法权威。文章提出了一些司法适用建议,包括确定网络侵权案件中连带责任的归责依据、构成要件、承担方式以及免责事由,可为进一步探索网络侵权案件中部分连带责任的司法适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网络侵权案件;部分连带责任;司法适用;构成要件;归责依据

中图分类号:D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494(2023)06-0081-06

互联网应用和服务的广泛使用,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现实生活也在发生着质的变化,与此同时,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多变和技术更新速度加快使得各种网络侵权事件层出不穷,网络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习近平主席向2023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开幕式发表视频致辞时指出:“我们倡导安危与共,构建更加和平安全的网络空间。尊重网络主权,尊重各国的互联网发展道路和治理模式。遵守网络空间国际规则,不搞网络霸权。不搞网络空间阵营对抗和军备竞赛。深化网络安全务实合作,有力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妥善应对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中方愿同各方携手落实《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促进人工智能安全发展。”[1]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发布的《网络安全信息与动态周报》2023年第45期显示,10月30日至11月5日,CNCERT协调云服务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用商店、各省分中心以及国际合作组织共处理网络安全事件284起,含跨境网络安全事件55起。其中,协调境内外域名注册机构、境外CERT等机构重点处理176起仿冒投诉事件。协调15个提供恶意移动应用程序下载服务的平台开展移动互联网恶意代码处理工作,共处理传播移动互联网恶意代码的恶意URL链接195个[2]。上述数据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出现若干个行为人共同利用网络直接威胁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产生更严重纠纷,给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带来不小的冲击。在这种情形下,承担部分连带责任成为一种新型解决方式。但是,我国有关网络侵权部分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程序衔接、运作机制没有明文规定,对此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因此,应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把网络空间的法治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一、部分连带责任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的界定和构成要件

(一)基本定义与现有规则

部分连带责任效果是司法实践新近确立的裁判解释技术,旨在克服求偿不能风险分摊机制的不足,实现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分配正义[3]。虽然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但是,这种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民事责任分配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在本文中,具体而言是指在若干个侵权人利用网络平台实施侵犯他人权利或财产利益的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而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种情形是对网络侵权案中的部分侵权人负有直接赔偿义务,其导致的所有侵害结果均应由其个人承担;第二种情形是指在网络环境下,部分行为主体对侵权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帮助或协同作用时,该主体与其他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一起承担共同的责任。共同承担的部分,行为人享有相互追偿的权利。这两种情形是同一侵权责任形态,前者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4]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后者则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4]规定。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网络侵權案件中部分连带责任的司法适用通常基于以下原则和规则:首先,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在网络环境下全面运用避风港原则①和“红旗原则”,在此基础上适用部分连带责任,即依法确定实际侵权人的责任,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其他配合、纵向分工、协作或者其他关联关系主体的部分连带责任。这是一种合乎中国实际情况的合理做法,有利于促进和保障网络服务行业的发展。其次,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事实认定和证据鉴定,尽量还原侵权行为的全部过程,并结合在线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最后,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部分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分担比例,以实现对被侵权人的有效保护。

(二)网络侵权案件中部分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部分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个重要问题,直接关系着对侵权责任主体的法律归责。要明确该责任的构成要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要件: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关系。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多个侵权行为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中共同参与,或者在一系列侵权行为中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5]。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不同的行为人可能通过不同的方式侵权,如制作侵权软件、传播侵权信息等。而这些行为人可能具有各自独立的行为过程,但彼此之间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联系或协同关系,从而造成了侵权行为的实施或延续。因此,确定共同侵权行为的存在是构成部分连带责任的重要前提。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构成部分连带责任的另一重要要件。但在网络环境中,因果关系的确定可能相对复杂,需要考虑到信息传递的特点、事实证明难等因素[6]。因此,在判断因果关系时,应综合考虑相关的证据和证明规则[7],以准确判断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除了共同侵权行为和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关系[7]也是构成部分连带责任的重要要件。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可以是合作、从属等多种形式。例如,在侵权软件开发和传播过程中,可能存在委托、合作等关系。这些关系直接影响着侵权行为人之间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比例。因此,要确定部分连带责任,需要准确界定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以便确定每个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只有在满足这些要件的基础上,才能对侵权行为人进行部分连带责任的归责。同时,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对于这些构成要件的确定需要考虑到网络相关的特点和证明难度,以保障司法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网络侵权案件中部分连带责任确认的必要性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交易关系和利益模式,使得现有的法律制度难以与之相适应。因此,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确定侵权主体的部分连带责任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网络侵权案件通常涉及多方,例如,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发布者、网络平台等。在这样的案件中,如果仅仅追究单一责任主体的责任,可能会导致权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通过引入部分连带责任,能够让多个责任主体分担侵权责任,从而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二是可以提高实际维权效果。网络侵权案件中,往往出现难以确定实际侵权主体的情况。如果仅对实际侵权主体追究责任,很可能会因为侵权主体难以追溯或无力承担责任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获得赔偿。引入部分连带责任,可以通过追溯责任链条,将部分责任转嫁给能够承担责任的主体,从而提高实际维权效果。三是有助于加强网络侵权行为监管。网络空间虚拟性和匿名性使得网络侵权行为常常难以追责。如果仅仅依靠个别责任主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可能会导致网络侵权行为无法监管和纠正。通过引入部分连带责任,能够迫使各个责任主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强化网络侵权行为监管。四是有助于增进社会公正和公平。网络侵权案件往往涉及不同社会主体的权益冲突,如果仅仅追究部分责任主体的责任,可能会导致权益关系的失衡。通过引入部分连带责任,能够在司法适用中平衡各方的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三、网络侵权案件中部分连带责任司法适用的困境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部分连带责任的司法适用的困境主要包括部分连带责任主体的确定难、部分连带责任承担方式的选择难、部分连带责任分担比例的确定难以及部分连带责任承担方式的限制难。

(一)部分连带责任主体的确定难

网络侵权案件涉及多个参与方,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经营者、网络内容提供者等,他们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导致难以确定部分连带责任主体。首先,确定部分连带责任主体需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角色以及其在侵权行为中的作用。在网络侵权案件中,涉案主体众多,原始发布者可能只是在一个论坛上发布了侵权信息,而传播链接者则是在其他网络平台或社交媒体上转发了该信息。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哪方承担部分连带责任较为困难。因此,如何确定哪些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成为一个关键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往往通过确定侵权主体的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的紧密性来判断其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然而,这种判断依据比较主观,容易引发争议。其次,网络侵权案件中的部分连带责任主体还受到匿名性增加、取证难等因素的影响。例如,侵权行为由网络用户做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对网络用户的行为负责。在多数情境中,虽有网络实名制,但用户名仍然可以被借用、偷窃、侵占等破坏,导致网络用户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相分离[8],难以追溯到实际的责任主体。此外,由于网络上的信息易变性和传播速度快,原始侵权信息可能在短时间内被多次转发和传播,而获取足够的证据来确定部分连带责任主体也就变得非常困难。最后,网络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主要载体,其在网络侵权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也使确定部分连带责任主体变得复杂。网络平台通常作为第三方中介者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但其作为信息发布和存储平台,难以事先审查和过滤所有用户上传的信息。因此,网络平台在处理侵权信息时只能通过用户举报和后期的审核来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这给确定部分连带责任主体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部分连带责任承担方式的选择难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涉及的侵权主体和被侵权主体关系复杂,利益纠葛多样,如何选择适当的部分连带责任承担方式,以使各方的权益能够达到相对平衡,又避免出现不合理的赔償或责任转移,是一个难题。首先,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确定部分连带责任承担方式的难点在于界定每个侵权主体的具体行为和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多种选择,以杨立新为代表的持“过错为主说”的学者认为,过错程度大小对于共同责任的分担起主要作用。而以张新宝为代表的持“原因力为主说”的学者则认为应该以原因力作为主要标准适当考虑第三人与被告的过错类别和过错程度。王利明的观点相对折中,他认为应当根据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程度确定分担比例[9]。总之,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单向连带责任[10]等责任类型与传统连带责任具有明显的不同,可以形成一种新的责任类型,表现出不同的效应,但由于立法实践相对落后,或者由于保守的原因,没有对这种责任进行界定,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11]规定了连带责任,但对网络侵权案件部分连带责任的具体适用原则没有进行详细规定,也未明确区分不同类型之间相互转化关系,难以界定相关的责任。其次,部分连带责任承担方式的选择还面临着法律规则的缺乏和适用问题。在网络侵权案件中,法律规则和制度的不完整可能会导致部分连带责任承担方式的选择产生不一致性。例如,在多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中,没有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则;在分别侵权行为中只规定了典型的分别侵权行为和叠加的侵权行为,而没有规定半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12],因而使多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体系存在残缺。最后,不同的司法实践也可能导致部分连带责任承担方式的选择产生差异,增加了司法适用的不确定性。

(三)部分连带责任分担比例的确定难

网络侵权案件中涉及多个连带责任主体的情况比较常见,而确定各方之间连带责任的分担比例却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网络侵权案件的特殊性使得涉及侵权行为的各方责任难以精确划分。尤其是在侵权行为具有连续性或存在多次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划分责任比例更加困难。此外,网络平台的复杂性和动态性也导致了部分连带责任的计算不确定性。例如,某一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很难准确评估,即使可以评估,也很难确定每个责任主体对结果产生的具体影响程度。目前,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网络侵权案件中部分连带责任分担比例的具体依据和计算方法,加之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准则和标准[13],导致法院在具体案件中自由裁量,容易产生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同时,原告和被告双方的主张和认识差异也给计算分担比例造成困难。

(四)部分连带责任承担方式的限制难

在处理网络侵权案件中的多个被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时,需要明确各个责任主体之间的承担方式。然而,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限制。首先,部分连带责任承担方式的限制难体现在对多个责任主体之间的协调难度上。由于网络侵权案件中可能涉及多个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如何在不增加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和责任排除的难度下,协调各个责任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当前的法律制度并没有明确界定各个责任主体之间的连带责任承担方式,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确定合适的承担方式。其次,部分连带责任承担方式的限制难还体现在对部分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上。在网络侵权案件中,部分连带责任的确定通常需要考虑到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然而,现有法律对于部分连带责任承担方式的限制较为模糊,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主观判断和扩大解释的情况,从而影响了对部分连带责任的正确适用。最后,部分连带责任承担方式的限制难还与社会实际情况和利益保障的需求之间的矛盾有关。网络侵权案件的数量庞大,责任主体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各个责任主体之间的经济实力、责任能力以及公平分配等因素,以实现对被侵权人的有效保护。然而,在现实中往往存在着利益权衡的问题,有些责任主体可能借助法律漏洞或规避手段,以减轻或规避连带责任的承担,这给部分连带责任承担方式的限制带来了困难。

四、网络侵权案件中部分连带责任的司法适用建议

(一)确定网络侵权案件中部分连带责任的归责依据

网络侵权案件中部分连带责任的归责依据是判定网络侵权案件中多个被告人或责任人之间承担责任的依据。目前,我国的法律对部分连带责任归责依据较为模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只能根据自己所掌握和参考其他国家相关规定以及结合自身审判经验来判断是否需要承担网络侵权案件中部分连带责任。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案件审理中往往会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出现“一刀切”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并且符合中国国情,能够反映现实情况并具有一定操作性特点与可执行力的规范制度体系,从而更好地适用法律法规对可能出现的责任进行规制。首先,确定部分连带责任的归责依据应遵循与网络侵权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网络侵权行为往往涉及多个领域的法律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在确认部分连带责任时,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地解读和综合运用,以确保归责依据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其次,确定部分连带责任的归责依据应该考虑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网络侵权行为往往会对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和伤害,同时也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在确定部分连带责任时,需要重点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对被侵权方的损失大小。基于此,可以对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设置不同的部分连带责任归责依据,以达到公正和合理的赔偿结果。此外,确定部分连带责任的归责依据也应兼顾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分工。网络侵权行为往往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如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经营者和网络用户等。在确定部分连带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各个责任主体在侵权行为中的实际参与程度、掌握的实际权力以及相应的法律义务。在此基础上,可以依法确定部分连带责任的归责依据,以保障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网络侵权行为的规范和防范。在确定归责依据时,需要综合考虑与网络侵权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以及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分工。只有在明确合理的部分连带责任归责依据的指导下,才能更好地维护网络侵权案件中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确定网络侵权案件中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网络侵权案件中,确定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十分重要。首先,网络侵权案件中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之间存在实质性关系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两个方面。主体之间存在实质性关系即指主体之间在网络侵权行为中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发生侵权行为的主体通常包括侵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受害人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侵权行为的中介方,其在提供网络服务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确定部分连带责任构成要件时,需要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相应的监管义务,以及其在发生网络侵权行为时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监管义务。其次,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构成部分连带责任的另一个重要要件。网络侵权案件中,损害结果通常是指受害人在网络侵权行为中遭受的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在确定部分连带责任时,需要明确网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网络侵权行为是否是造成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最后,对于网络侵权案件中部分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还有一些其他的考虑因素。例如,是否存在其他责任承担方式的限制;受害人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过失程度等。这些因素在确定部分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时,也需要加以考虑。

(三)明确网络侵权案件中部分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部分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和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因此,网络侵权案件中部分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在确定网络侵权案件中部分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需要考虑责任主体的实际情况和归责依据。网络侵权案件往往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运营者、用户等。这些责任主体在网络侵权中承担的责任应当根据其在侵权行为中的实际作用和过错程度进行划分。例如,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提供网络服务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应对用户的具体行为负直接责任。因此,在确定部分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时,应当考虑各方在侵权行为中的实际责任,并遵循明确的归责依据,使责任承担更加合理。其次,需要考虑部分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部分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合理期望,避免对当事人权益的不当侵害。具体来说,可以通过采取逐级承担、按比例承担或按照实际损失承担等方式来确定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实现公正、合理的责任分担。同时,还需要考虑部分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对于司法效率和公共利益的影响。网络侵权案件的处理需要保证司法效率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在确定部分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时,需要权衡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和司法效率的要求,避免使案件处理过程复杂化和耗费过多的司法资源。因此,在对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确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实现司法效率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最后,部分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网络侵权案件中,承担方式主要包括连带责任的共同承担和分摊承担。对于共同承担,参与侵权的各方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归责依据确定各自的比例;对于分摊承担,各个参与方的责任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众化处理,即根据被侵权方和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各方应承擔的比例。在网络侵权案件中,通过合理的部分连带责任承担方式的确定,有助于公正客观地对网络侵权案件进行司法适用,并确保被侵权方能够得到恰当的赔偿。同时,也规范了网络环境,对于维护网络秩序和保护用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四)明确网络侵权案件中部分连带责任的免责事由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部分连带责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概念,以确保网络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能够公正获得赔偿。然而,在特定情况下,被控侵权人也有可能免除连带责任。这些免责事由可以作为抗辩的依据,从而减轻或消除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部分连带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是法律依据变更。例如,在某个特定时间点之前,涉及网络侵权的法律条文可能并未包含该行为的明确规定,或者存在相关规定但不适用于具体案件。在这种情况下,被控侵权人可以主张免责,因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应承担连带责任。免责事由还可以涉及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合理预防和制止。被控侵权人可以通过证据证明,他们已经采取了适当的安全措施以避免网络侵权的发生,或者在侵权行为发现后立即采取了相关措施进行制止。这种防范和制止的主动行为可以有利于减轻或消除部分连带责任的承担。同时,部分连带责任的免责事由还包括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如果被害人在网络侵权行为中存在过错,导致了侵权的发生或加剧了侵权的后果,那么侵权人可以主张免除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行为被认为是直接或间接造成了损害,因此被控侵权人不应独自承担连带责任。最后,部分连带责任的免责事由还可以涉及情节的特殊性。如果网络侵权案件中存在特殊情节,例如,被害人与侵权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行为方式或行为动机具备特殊性等,可以作为免责事由进行抗辩。这种情况下,部分连带责任的承担可能不公平或不合理,因此被控侵权人有权主张免除连带责任。在网络侵权案件中,部分连带责任的免责事由提供了被控侵权人进行抗辩的可能性。如果被控侵权人能够合理证明自己符合免责事由的条件,法院可能会酌情减轻或免除其连带责任的承担。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免责事由的适用并非自由裁量,而是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进行判断和權衡。

五、结语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部分连带责任的司法适用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和争议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进一步加强对网络侵权案件的审理,注重创新司法理念和手段,加强跨领域、跨界别的协作和合作,共同维护网络安全与民众利益。同时,在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应进一步加强网络侵权案件中部分连带责任的司法适用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公平公正、合理有效的法律适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促进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

注释:

①避风港原则是指当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实际上知晓侵权行为事实的存在,没有通过直接侵权行为获取直接经济利益时,如果在收到有效性通知后其能够及时删除侵权信息内容,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利益,避风港规则在适用上设定了“红旗标准”。当侵权信息内容或侵权事实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已然犹如一面红旗飘扬在面前时,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立即断开网络访问地址或移除相关信息,否则网络服务提供商无法进入避风港规则的保护范围。

参见周伟萌.“避风港”何以避风?:我国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案件适用避风港规则的具体路径[J].法学与法制建设,2021(5):116.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向2023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开幕式发表视频致辞[N].人民日报,2023-11-09(1).

[2]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网络安全信息与动态周报(2023年第45期)[EB / OL].(2023-11 - 09)[2023-11-09].https://www.cert.org.cn/publish/main/ upload/File/Weekly%20Report%20of%20CNCERTIssue%2045%202023.pdf.

[3]傅远泓.论“部分连带”责任效果的类型化及适用[J].民商法论丛,2020(2):75.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每日学一典[EB/OL].(2022-09-09)[2023-07-20].https://zhuanlan.zhihu. com/p/562754550.

[5]张铁薇.共同侵权制度研究(修订版)[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108.

[6]池锦刚.互联网信息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初探[J].法制博览,2018(11):1-5.

[7]邓勇,蔡睿.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的解释论基础:以“行为关联”的共同侵权为视角[J].党政干部学刊,2015(1).

[8]张洪波.网络信息侵权责任的认定[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2):74-83.

[9]王竹.论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原则:对《侵权责任法》上“相应的”数人侵权责任立法技术的解读[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74.

[10]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21.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EB/OL].(2014-10-11)[2023-10-10].http://www. cac.gov.cn/2014-10/11/c_1112781753.htm.

[12]陶盈.分别侵权行为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172-185.

[13]杨立新.《民法典》对侵权责任规则的修改与完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4):33-49.

责任编辑陆莹

猜你喜欢
司法适用构成要件
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
贪污罪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浅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司法适用
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及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危险驾驶罪的浅析和思考
浅析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相关问题
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民事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独特价值
反垄断法民事责任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