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理论困境及纾解

2023-03-15 06:56李亚菲向绍灯
关键词:环境法法典法律

李亚菲,向绍灯

(西北政法大学a.经济法学院;b.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环境法学界对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深入研究,理论学界基本达成了“环境法法典化条件成熟”的共识[1],但环境法法典化的基础理论研究仍旧存在诸多漏洞亟待弥补—环境法客观属性与法典化之间的矛盾和环境法典内在基本理论缺失成为我国现阶段环境法法典化需要回应的基础性理论问题;环境法的独立性阐明和安定性期许的实现是环境法法典化可行性论证的重点议题;环境法内在价值与逻辑融贯性探索和环境权基础理论空白的弥补是实质环境法典编纂的根本要求。

一、环境法法典化现实理论困境

环境法领域学者对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看法莫衷一是,总体上呈“肯定说”和“否定说”相互争鸣之势。分析各家之言,环境法之客观属性与法典化的冲突、环境法典内在基础理论缺失是环境法法典化理论共识难以达成的症结所在。

1.环境法的属性与法典化的冲突

(1)法典化的前提条件:环境法的“独立性”阐明。论及环境法法典化之成熟条件,我国学者多从“环境立法数量、法典化编纂技术准备、域外环境法法典化经验借鉴”等各方面进行论证,忽视了环境法法典化的基础前提——环境法之独立性阐明。“同类型”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性整合才具有去破碎化的现实意义。传统主流观点几乎不认可环境法的独立性地位:在“部门法理论”视域下,环境法长期“寄生”于经济法和行政法之中,立法缺乏统筹和体系性;环境法缺乏独特的价值诉求更使环境法难以挣脱现有部门法律分类的桎梏。自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以来,我国已经出台了近50 部环境法律、60 余部行政法规、600 余部部门规章,尽管环境法“有法可依”的局面已经实现,但受制于环境立法重叠、立法空白、立法矛盾等问题,始终难以形成统一的环境法律规范体系。独特价值诉求的提炼是环境法律体系独立性阐明的关键,传统法律部门长期以来已经形成了明确的独特价值诉求和清晰的自我定位,例如民法以私权保护为价值内核、刑法以国家规制犯罪为内核、行政法以国家规范公权力运行为目标,总体上呈现“公私分明”的法律价值诉求分类,然而环境保护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及调整方法往往呈现出公私交叉的态势,显著区别于传统部门法。

环境法的独立性阐明应当立足于环境法的综合性和交叉性学科特征:从环境立法调整的对象来看,环境问题与政治、经济相互交融,纯粹的环境问题并不常见;从环境法的调整方法来看,环境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呈公法私法交叉的属性,单一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方法难以实现全覆盖。因此,依据“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进行部门法区分的模式并不适用于环境法律体系的构建。

(2)法典化的必要条件:环境法典的安定性之争。为了确保法治的连续性和可预见性,应当重点考虑法典的稳定性。环境法的复杂多变性是环境法的固有属性,追求“动态开放的环境法典”应当作为我国环境法典编纂的优先选择。环境立法及法典化存在诸多“不稳定因子”,这与环境法典的安定性期许背道而驰。首先,以一部完备的环境法典一次性、全面性地解决复杂的环境变化问题实属不易;其次,环境政策因其灵活应对环境变化问题的优势,弥补了环境立法滞后带来的环境治理风险,在此背景下,环境政策面临着适时适度入典的抉择,事关环境法典的稳定性;再次,环境问题具有空间延伸性,现阶段的环境治理已经突破了国界的限制,复杂的国际环境治理趋势要求我国环境法法典化过程中需要做好衔接全球环境治理的必要准备。环境法典稳定性要求与复杂多变的环境问题、环境政策入典问题、国际环境治理衔接问题相伴而生,环境法典的编纂方式的选择应充分考量法典稳定性与动态开放性兼容。

2.环境法内在基础理论缺失

(1)环境法逻辑和价值融贯性缺乏。内在价值体系是一个法律体系的灵魂所在,缺乏内在融贯的价值体系也仅仅只是徒具空壳的法律汇集。[2]我国环境法长期以来形成了不同部门主导各领域立法的局面:污染防治立法由环境保护部门主导、自然资源立法和生态保护立法则由各资源部门主导,各领域环境治理缺乏整体价值诉求,各自体现着部门的利益法制化,缺乏系统性整体性的逻辑和价值核心。环境法是以治理生态环境问题为核心的法学领域,其内在逻辑主线和价值诉求客观上不能脱离生态理性的要求,应当尊重生态环境领域的特殊规律。纵观世界各国环境立法及法典化路径,普遍将生态“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立法的价值目标或逻辑主线,为我国环境法典编纂提供了宝贵经验。然而“可持续发展”是否符合我国环境法典编纂的逻辑要求及是否能够作为内在价值融贯性的核心仍需进一步论证。

(2)环境权理论亟需适应中国国情。环境权理论研究在环境法法典化的语境下是否具有必要性在理论学界众说纷纭,部分持“规避论”的学者从法学研究方法论的角度提出将环境权理论研究与“环境法法典化”予以区分,可以避免无谓的学术争议,进而保障环境法典编纂顺利进行。[3]本文对此持否定态度,环境权是环境法的基本概念、核心概念,环境权基础理论偏驳的纠正无异于为环境法法典化筑牢了理论根基,缺乏环境权理论支撑的环境法典乃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肇始于西方环保运动的环境权属于西方法律理论在我国环境法学方面的延伸,本质上是我国环境法学对当时的环境问题作出的被动回应。[4]伴随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西方环境权理论已经不再适应我国的现实需要。从生态观来看,西方国家环境权诞生于对抗环境问题的社会运动之中,环境权成为多数国家应对环境不公的法律手段。[5]西方国家以人为主体、以环境为客体的“二元对立”生态观与我国现阶段“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发展观背道而驰。从生态治理模式上来看,在中国“大环保”生态观的指导下,我国采取了与西方国家截然不同环境治理模式:西方国家多采取“先污染后治理”的模式,而我国采用更为积极主动的治理态度,将“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这一理念贯穿于生态环境治理全过程[6],“借鉴来的环境权”已经丧失其理论基础和现实背景。我国现阶段的环境权理论研究需要在新的人与自然关系视域下展开,褪去人与自然对抗的底色,赋予环境权以新的内涵,同时,在环境问题日益成为重要民生问题的背景下,应赋予环境权更高的法律地位。

二、环境法法典化理论困境的纾解

理论共识的达成能对有限的学术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实现学术重心从环境法典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汇流向“启动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工作中。针对我国目前环境法基础理论共识缺乏的现状,应试从以下角度切入,达成环境法法典化基础理论共识。

1.环境法独立性阐明:从“领域法”角度出发

环境法独立性的探讨或是持环境法不具有独立性的观点都并未突破“部门法”的语境。[7]环境法中的“污染防治法被纳入行政法,有关资源和生态保护的法律被划入了经济法”[8],在传统部门法划分范畴内探讨环境法的独立性本身就是一个悖论。部门法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照搬苏联法学理论的产物,伴随着中国法学理论对部门法理论的习惯性适用,多数学者已经将“部门法”理论奉为圭臬了,事实上,法律部门划分理论从一开始就包含着不能自圆其说的矛盾。[9]无论是“调整对象说”还是“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结合说”,均以某些特定的因素作为部门法划分的考量,在新时代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环境高度融合的浪潮中,单一元素划分论不再具有普适性。为突破“部门法”理论的制约,有学者提出“多次多维立体层面式”地划分法律部门,通过多元标准实现划分法律类型的目标。[10]还有学者将环境法视为“领域法”的产物,“领域法”之跨学科属性与环境法之学科交叉特征相契合,为环境法的独立性阐明提供了全新的视野。在领域法视域下,环境法是以解决现实问题为导向的特定重点“领域”的专门性法律部门,区别于经济法和行政法中的任何一方,因此,在领域法视域下讨论环境法典的编纂更具有合理性。

环境法独特的价值诉求的提炼是环境法律体系独立性阐明的关键所在。我国环境法属于复合型的新型法律类型,其调整对象、调整内容、调整方式都具有“跨界性”。一个新的法律领域的形成必然基于传统法律领域不能覆盖的新利益诉求类型。[11]我国环境法的独特价值目标界定尚未达成共识,存在以“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利益诉求”为价值目标的不同主张,事实上,以上主张并非对立排斥的关系,反而存在高度的重合性。“可持续发展”目标从时空角度表达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追求,而“生态利益诉求”则从人与自然的关系角度表达对可持续性发展的诉求,两者在内容构造上都紧紧围绕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一核心展开。环境法的本质在于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以“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利益诉求”为核心符合环境法的本质价值追求,这是任何传统部门法都难以涵盖的价值目标。

2.环境法典的安定性期许:法典+单行法的双法源模式

法典之“典”意指权威性和稳定性,意味着对以安定性为核心的法治化程度具备较高的要求。[12]但是环境法作为一个新兴的交叉学科,有法域划分呈现经验性、对策性和随意性的特征,[13]环境法法典化需要针对环境问题的变化进行及时回应,同时也应当妥善处理法典与环境单行法、环境政策、其他部门法环境规范之间的交叉关系,做好相关环境治理规范“入典和出典”的选择。

“法典+单行法”的双法源模式兼顾了环境法典安定性和开放性并存,“法典”旨在追求环境资源治理的稳定性,“单行法”设计则是适应环境法开放性需求。双法源模式在我国环境法典编纂语境中的具体内涵如下:首先,我国以实质性“法典”编纂目标为导向。以环境法典编纂为契机,将生态利益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追求融入环境法典,妥善做好环境法典与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传统部门法中环境规范的衔接和适配性研究。其次,相应的环境政策能否入典也应进行前置性研究,“法典”之未尽规范应以“单行法”形式补全。一言以蔽之,同质化的环境规范性文件在进行实质性法典化时,应秉持“应入尽入”的原则,同时依靠单行法的出台和更新来应对复杂的环境保护问题,以“法典+单行法”的双法源模式实现环境法典的稳定性与灵活开放性并存。[14]

3.逻辑和价值融贯性所需:可持续发展作为纽带

“只有存在着某种内在的严格秩序和逻辑结构,才能被称为真正的法典。”[15]逻辑主线和价值目标追求是实现环境法法典化内在融贯的关键任务,决定着环境法典的基本结构,是环境法典的内在纽带。[16]纵观世界各国环境法典编纂路径,普遍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价值目标或编纂逻辑贯穿于环境法编纂全过程:《法国环境法典》明确了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性并就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进行了规定;《瑞典环境法典》在制定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目标的基础上,构建了可持续发展国家战略的完整体系[17];柬埔寨《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典(草案)》第三卷、第四卷内容都严格围绕着可持续发展展开。[18]“他山之石”对我国环境法典编纂是否存在借鉴意义仍亟需验证。

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文化特色、实践特色,可持续发展与我国环境法典编纂具有天然的统一性:从认识论上看,环境法典编纂以顺应自然规律、尊重自然为前提,法典编纂旨在实现人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共生,这与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价值理念不谋而合;从方法论看,可持续发展理论为统筹环境治理和社会发展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基本的方法论指引,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现实的编纂逻辑主线;社会关系的协调是环境法典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可持续发展实现了“环境、社会、经济”三者的逻辑自洽,统筹可持续环境、可持续社会与可持续发展。生态可持续作为基础、经济可持续发展是条件、社会可持续作为目标,共同致力于创造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想社会。[19]因而,我国环境法典编纂应坚持可持续发展为纲的理念,以此实现环境法典内在逻辑和价值的融贯。

4.环境权基础理论的重塑:新内涵和新定位

环境法法典化不应忽视对环境权理论的探索,规避环境权理论问题研究易陷入“唯法典化”的误区。我国学者应积极突破西方环境权理论中“人是万物的尺度”的自然观,将“生命共同体”理论融入环境权的研究之中,赋予环境权理论新的精神内涵,赋予环境权更高、更明确的法律地位。

(1)环境权的新内涵:与“生命共同体”思想相嵌合。相较于西方国家的“被动”应对环境关系,我国生态环境观更为主动地探求人与自然的“交集”。“命运共同体理论”体现了中国传统“天人合一”的哲学观,是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的文化根基,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积极意义。[20]首先,环境权的核心要义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与可持续性发展。环境权不以人对自然享有的所有权与支配权为核心内容,人与自然同属于环境治理的受益者。其次,命运共同体理论赋予环境治理新的目标,区别于西方“应对环境危机”的出发点,我国环境保护的内生动力是“人民美好生活”目标的实现,环境权研究具有与西方国家不同的价值追求。最后,命运共同体下环境权构造的法律关系也发生了新转变,新时代环境权的定义不能在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传统法律关系中寻找,而要在“生命共同体”命题所构建起的“人—环境—人”这一三角关系中探索,进而实现环境权新内涵的补充和完善。[21]命运共同体理论是中国环境权研究的新智慧,突破了西方“二元对立”论的禁锢,赋予了环境权在环境法法典化浪潮下的新内涵。

(2)环境权的新定位:跨越时空的法律定位。一方面,环境权是其他基本权利实现的重要保障,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都依赖于环境权的保障。同时,环境权并非指代某一时期人民所享有的权利,而是世世代代共同享有的获取满足自我需求资源和适宜生存环境的权利。在环境法法典化背景下,更应当满足子孙后代对于环境权的美好期待,赋予环境权跨越代际的价值定位。另一方面,新时代的环境权视野还要在空间领域进行延伸,应当赋予环境权更高的目标定位——全球环境治理。全球性环境问题层出不穷,整个人类都面临着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威胁,环境权保护更应积极寻求国际合作,谋求环境权在全球范围内的实现。环境权作为一项跨越时空的权利,从人类代际正义和全球视野角度出发,能赋予环境权更高、更加明确的法律定位。

三、环境法典实现路径探索

法典是按照一定的目的、顺序和层次,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排列而形成的统一的规范整体。[22]理论共识达成的基础上,应当积极探索环境法法典化的具体实现路径。

1.环境法典编纂方式:适度法典化

“适度法典化”的编纂路径是指放弃绝对严密的法典编纂逻辑和形式要求,进行一定程度的法典化,进而缓解环境立法理论和实践需求之间的矛盾。有学者认为应当形成具有基础涵盖力和综合协调力的框架体系型法典,同时也保留单行法规范局部领域和难以纳入环境法典的内容。[23]还有学者认为适度法典化并不代表只有一部环境法典,而是同时包括环境法典和单行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等。[24]现阶段“适度法典化”的环境法典编纂方式已基本在学界达成共识,但“如何把握适度法典化的边界”仍有待探讨。

“适度法典化”有“实质性”和“适度化”两方面的内涵:环境法典编纂应具有实质性。“环境领域立法”突破了人与自然“主客二分”的生态哲学理念,将“生命共同体”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环境法典编纂的新指引,形成了环境法典“实质性”编纂的哲学背景、学科背景与理论背景。在此背景下,实质性编纂要求立法机关以“生态利益保护”为价值诉求、以“可持续发展”为编纂逻辑、以“环境权”为理论基石、以环境法共同价值和共性原则的总结为指引,对环境法领域中较为成熟的或具有高度同质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法典化。另一方面,环境法典应当坚持“适度化”的编纂理念,以防陷入“唯法典化”法典编纂误区。“适度化”法典可以从编纂的程度、编纂内容和编纂的进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从法典编纂程度来看,适度法典化不以实现环境法律全部法律规范的体系化、融贯性为目标,而是以“高度同质化”作为“入典”的标准和依据;编纂内容上,应根据不同领域的立法现状进行不同程度的编纂。我国环境污染立法冗杂,资源类立法存在漏洞的现状下,对污染防治类立法应进行适度筛选简化,资源类立法则应当积极填补立法空白;编纂的进度上,有学者指出法典编纂不能操之过急,应当分步走,按照“先总则后分则”模式进行渐进式立法,保证稳中求进的环境法法典化进程。综上,“适度法典化”是适应我国环境法法典化建设的新路径。[25]

2.环境法典基本结构搭建的主线: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

环境法典基本结构的构建影响着法典的逻辑严密性和实际操作性,环境法体系完备性和内容融贯性也体现于基本框架搭建之中。可持续发展顺应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需求,借鉴民法典编纂立法技术经验,宜将可持续发展理念作为主线贯穿于环境法典“总—分”结构搭建的始终。

法典总则编围绕“可持续发展”理念,将环境法律体系中的同质内容进行筛选提炼,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总则规范和原则性规定,为分则各编提供共通性价值指引;分则构建按照“类型化”的思路提取同类生态环境规范,实现同类规范“形式汇编”和“实质编纂”的有机统一。具体而言,“污染控制编”着重以环境污染和重点污染物为规制对象,旨在防治环境污染、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基本思路是以我国现行污染防治法为基础,对不同领域和类型的污染防治规范进行筛选或删改,保障污染控制编的内容融贯性;“自然生态保护编”以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为本,旨在促进生态可持续目标的实现。我国现有资源保护立法文件有限,诸多资源领域存在立法空白,自然生态保护编应以法典化编纂为契机,积极推动空白领域立法的编纂;“低碳发展编”以绿色发展观为指引,以资源能源的节约利用、清洁生产、循环和可再生利用为规制对象,为能源资源优化整合和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法律基础。相较而言,低碳发展编相关单行法较少,存在资源能源利用、绿色生产、对外投资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立法空白,需要全面梳理现行立法中的相关内容后进行针对性的补充;生态责任编借鉴民法典编纂的经验将侵权责任独立成编。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救济机制特殊的实际情况,建立生态环境权益保障法律制度体系,例如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26]重视专门性制度同时,也应综合利用传统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完善环境违法追责机制,为环境可持续发展提供国家强制力保障。可持续发展理念应贯穿于环境法典基本结构搭建的始终,是环境法典“总—分”编的根本价值指引。

3.环境法典的基础理论填补:环境权入典

环境权在“生命共同体”理论下具有新的内涵和跨越时空的新定位,“环境权入典恰逢其时”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国内学者的广泛认同。环境权入典可以采用在总则编确立“一般环境权”,在污染防治编和生态保护编中具体化为“健康环境权”和“自然享有权”的“一体两翼”的方式实现。[27]还有学者将环境权进入我国环境法典的路径归纳为“一体多面”,所谓“一体”是指环境法总则编就环境权总括性内容进行规定,“多面”则对应环境分则分编中确立的具体环境权原则。环境权入典的方式在表述和划分上存在细微差别,但是总体上已经形成了“一般环境权+具体环境权”的构建共识。

环境法典总则编纂中,应当明确“一般环境权”的基本法律内涵和法律地位,为环境法典分则编提供基本的原则性指引;分则编制定具体环境权的规范性依据,例如污染防治编以环境健康权为核心,以规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为目标;自然生态保护编的立法目的倾向于生态保护,旨在满足公民对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诉求;“绿色发展编”注重清洁能源生产、减碳降碳,旨在推动绿色经济的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的双赢,旨在为公民环境权的实现提供绿色经济支撑;在解决环境权实体规定基础上,也应对违法行为进行有力规制,生态环境责任编以“权责统一”为导向,重点关注生态环境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传统法律责任的厘清与整合,保障环境权之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实现环境权在环境法典中的全覆盖是法典实质化之需。

四、结语

我国理论学界对环境法法典化进行了深入研究,但仍存在一定的不成熟理论和理论空白亟需回应。本文从“领域法”的研究角度出发对环境法的独立性进行阐明,提出以“法典+单行法”的双法源模式设计应对复杂环境治理现状与环境法典稳定性期许之间的矛盾;在总结各国环境立法的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以“生态利益诉求”“可持续发展”作为我国环境法典编纂的价值需求和逻辑脉络;赋予环境权人与自然命运与共的新内涵与跨越时空的新定位,实现环境法法典化理论共识的达成。环境法法典化的具体实现路径事关环境法典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适度法典化”的立法模式兼具灵活性和开放性,保证法典编纂稳中求进的步伐;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引下搭建环境法典“总—分”的基本结构符合我国立法经验;以“一般环境权+具体环境权”的体系构建实现环境权在环境法典中的全覆盖。环境法法典化研究需直面现实困境,回应现实需求,不断完善环境法法典化的理论体系,积极探索环境法法典化的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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