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探析

2023-08-21 10:15龚永丽罗奕鸣
现代商贸工业 2023年18期

龚永丽 罗奕鸣

摘 要: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助推电子商务交易的市场份额逐年在提升,其中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增长势头也极为快速,C2C电子商务交易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存在巨大的税收流失问题,有悖税收公平。因此,针对C2C电子商务所存在的税收征管问题,并对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营造C2C电子商务模式良好的市场环境,以促进C2C电子商务持续高效地发展。

关键词:C2C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涉税信息

中图分类号:F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3.18.015

0 引言

C2C电子商务交易市场体量巨大,交易品类繁多,成为我国零售业的主力军之一,对我国的经济水平有较大程度的影响力。现实生活中我们常用淘宝、京东、拼多多、朴朴等APP进行线上购物,每年于各种节日,众多购物平台常态化推出许多优惠活动,吸引消费者狂热线上消费,连续多年公布的巨额线上购物交易金额让商家看到了商机。无论身份是公司法人,还是自然人,或者是合伙人,通过在这些C2C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进行身份认证,对商品信息登记便可完成注册登记,线上开店的门槛低且不存在繁杂的操作手续,花费不算高的成本即可开始在网络上进行商品销售。相比传统的实体店交易方式而言,C2C电子商务依托互联网技术进行网上平台交易、在线支付等,令消费者足不出户享受到快速便利的购物体验,并且在选购上亦可有更多更优的选择,交易的空间超越了地域的限制,极大程度上改变了市场活动的环境。但是C2C电子商务并未改变传统商务交易的本质,其与传統的销售活动本质上都是相同的:仍是商业行为,依然提供货物和服务。C2C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所得与实体经济中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产生的所得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在纳税问题上,C2C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活动一样均应依法纳税。

1 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相应税收政策概述

1.1 C2C电子商务发展概况

电子商务包括三种主要模式,分别为:B2B、B2C、C2C。三者的差异在于其交易主体的不同。B为Business,指企业;C为Customer,指个人消费者。也就是说电子商务包含企业对企业、企业对个人消费者、个人消费者对个人消费者三大类。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始于1998年,第一笔互联网电子商务当年交易成功,至1999年底互联网发展迅速,许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诞生。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在2000年成立,互联网的泡沫于2000年却一度破灭,一批电子商务企业倒闭。2003年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的推出,阿里巴巴、京东等电商平台快速发展起来,此后首先是B2B逐渐成为电子商务的主体,同期淘宝网进军C2C电子商务市场,并在近十多年迎来高速发展,C2C电子商务的比例不断攀升。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我国电子商务零售销售额2011年为0.78万亿元,2015年为3.88万亿元,2020年为11.76万亿元,10年间电子商务零售销售额上升了14倍以上,电子商务零售额占电子商务交易额的比重从2011年的12.8%上升到2020年的31.6%,呈现稳步增长的态势。

1.2 C2C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现状

电子商务产生和初期发展阶段,税收征管相对而言比较宽松,一些监管措施亦未能及时跟进。2018年8月31日我国颁布了《电子商务法》,这部法律针对电商经营者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争议解决、纳税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无论是对于消费者、电商经营者、国家管理部门,于整个电子商务行业而言意义重大。这部法律的颁布使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有法可依,该行业与实体经济的关系进一步在法律层面得到了明确,对于电子商务(包含C2C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电子商务法》也列明了许多相应的规定。一是电子商务的税收基本原则。具体包括:税收公平原则,规定实体经营者和电商经营者都应该按同等待遇纳税;税收中立原则,规定实体经营者和电商经营者应该按同等的税率进行纳税,享有同等的税收减免优惠;税收法定原则,规定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程序法定三个方面的内容。二是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制度。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规定中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除外),其中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的范围并不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即使不办理登记,按照法律法规,电子商务经营者亦负有纳税义务。三是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推出一系列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的普惠性税收免除政策,如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等,电子商务经营者一般都能适用。四是电子商务的税收监督管理。电子商务平台对于电子商务税收负有监管的义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并确保相关数据及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2 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分析

2.1 税源管理难度加大

税源管理的起始环节为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有助于税务部门掌握纳税人的经营信息,是后续税收征管系列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在传统的交易活动中,无论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均应在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获取营业资格和税务登记号后方可进行正常经营,工商、税务登记的强制性确保了后续税源管理的有效性。C2C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准入门槛要求不算高,仅需要在电商平台上注册账号就能进行经营活动,账号名称也不要求实名制,更没有必须完成办理工商登记这个前提,如果C2C电子商务经营者没有进行税务登记,那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难以顺利进行。况且C2C电子商务依托互联网技术,交易活动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传统的税务登记制度和流程不能完全适用于C2C电子商务领域,税务部门获取纳税人税务信息的渠道不畅,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一定困难。2019年1月1日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为C2C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实际操作尚缺乏细则指引,并未明确具体该如何实施,C2C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际执行过程中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税务部门对C2C电子商务税源管控依然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路径。

2.2 涉税信息获取不充分

税务信息是税务部门进行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有力保障,C2C电子商务模式不仅具有数字化和信息化的特点,也具备虚拟性特点,这些特征让其交易过程中的信息容易被修改或恶意隐藏,将会严重影响税务部门获得的C2C电子商务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一,C2C电子商务交易量信息庞大,尚缺失信息共享资源。目前C2C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数量十分庞大,每天发生海量的交易数据,并且分布在各个不同的C2C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由于税务部门的征管资源有限,不可能及时精确追踪确认每一笔交易,并且各个C2C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分属不同的主体,平台之间相互独立,出于保护平台用户隐私的缘故,C2C电子商务相关交易数据不实现互通和共享,税务部门要准确获得C2C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有关涉税信息,只能通过多个不同的第三方平台将交易数据信息进行归纳汇总,增加了税务征管成本和难度,难以对C2C电子商务纳税人信息实施全面有效监管。

第二,C2C电子商务交易信息无法全面直接应用为计税依据。C2C电子商务领域因为中间交易环节的减少,电子商务纳税人本身计税申报水平的限制,传统的纳税人认定方法、管理标准和纳税申报无法直接适用。在传统交易模式中,税务部门税收征管应用的涉税信息一般依据经营者的财务核算数据,而C2C电子商务交易以逐笔交易流水的形式来记录,同一笔交易有可能被分开用几个不同的平台账号来多次记录,或者故意拆分单次交易金额,还存在大量“刷单”增加店铺级别这种行为,C2C电子商务交易信息的真伪难辨,从第三方平台所获取的交易数据信息不能直接核算作为计税依据,税务部门未能充分掌握C2C电子商务真实可靠的征税数据。

2.3 涉税交易双方的纳税意识薄弱

C2C电子商务交易模式是在虚拟网络上进行的,其涉税信息并没有纸质凭证,C2C电子商务交易全程发生在虚拟互联网上,整个过程不产生纸质凭证,商品销售额、资金流通方式、物流运输等信息只有电子数据。我国目前传统税收征管“以票控税”的背景下,C2C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也应该是基于电子发票来进行的,《电商法》规定,所有电子商務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即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但是在实际的C2C电子商务交易中“无票即无税”现象产生,在C2C电子商务交易中经营者面对“无税”的诱惑,一方面大多数商家基本不会主动开具发票,或者给予不开发票的个人消费者一定的优惠,或是提出开发票要达到相应消费额度的要求,从而打消消费者开发票的念头。另一方面个人消费者一般也不具备主动索要发票的意识,对于普通的个人消费者而言,会认为发票并没有什么作用。不开具发票的消费行为容易致使许多C2C电子商务交易无法追踪,导致C2C电子商务经营者出现营收漏报或不报,税务部门无法通过相关发票金额对C2C电子商务实施有效监管,造成税款流失。

3 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建议

3.1 完善C2C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制度

税务机关可以利用当代大数据管理技术处理信息,创建网络电子认证登记制度,研发C2C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纳税专用识别系统,并将其全面推广,不仅为电商纳税人采用先进的方式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便利,而且能让市场维持良性竞争的秩序。在C2C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过程中,采用电子纳税识别号即税务登记号码的方法,强制电子商务卖家进行税务登记,用电子号码表明纳税人身份,同时细化登记内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商主体类型、纳税人姓名或名称、身份有效证明、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C2C专用银行账户、注册地址、常住地址等。税务机关还应进一步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行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制度,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若继续进行电子商务交易,则必须取得电子纳税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同时强化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对接配合,让电商卖家将电子纳税识别号提供给电子商务平台以便相关部门进行核验,电子商务平台对于首次申请入驻平台,不及时进行税务登记的不配合的商家,应取消其入驻平台的资格;对已入驻平台的不配合商家则采取对其销售的商品、服务予以下架处理的方式,直到该商家完成税务登记,提供明确的电子纳税识别号码。如此,既可以有效防止电商卖家偷税漏税,亦可方便监管,减轻税务机关征税难度,征税工作得以顺利高效进行。

3.2 构建C2C电子商务税务信息资源共享互通路径

一是现行的传统纳税信息获取渠道,已无法适应C2C电子商务业态模式,因此应与时俱进建立新型信息化涉税信息获取平台。可结合区块链透明、可溯源、分布式存储、不可篡改等特性,通过大数据加强与C2C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信息技术企业合作,进一步推动税收信息系统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外部金融银行及第三方支付系统的相互共享衔接,实现技术融合和数据融合,全面、及时、真实地掌握C2C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涉税信息。

二是着重对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数据分析等信息化业务技能的培养。组织税务人员学习电子商务知识,了解电子商务运作模式;同时引进具备财税知识、统计分析、计算机技术等专业知识和专项技能的综合性人才,具备条件时自主研发可以管控电子商务风险的信息系统,全面评估C2C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意识以及经营的规范性,既减少了税务检查的成本,又可降低获取信息时对第三方平台的依赖度。

3.3 落实电子发票制度

“以票控税”是税收征管的有效途径,C2C电子商务活动在虚拟网络中使用无纸化方式进行交易,与传统的交易活动开具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相对应,C2C电子商务交易也应开具电子发票,完善一系列完整的、科学合理的C2C电子商务交易电子开票制度,是有必要的。在交易完成后可选择自动生成电子发票,电子发票详细列示了交易金额、交易对象和交易时间等信息,可以为税务稽核提供有力的依据。推行C2C电子商务交易电子发票,一方面能够减少C2C电子商务经营者花费在纸质票据上的支出,降低其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在较大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电子发票制度落实到位,能够有效防止C2C电子商务经营者逃税漏税,实现“以票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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