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

  • 評「股權代持糾紛審判白皮書」股權背後隱形人的煩惱
    七十一條作出的「股東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規定,以及《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且省略去知會其他股東的程序也等於剝奪了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這亦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隱名股東變更為登記股東實質上相當於引入新的夥伴,需要過半數股東同意才能實現「顯名」。在其他股東並不知曉並

    台商 2018年5期2018-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