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校规应遵守哪些“规矩”?

2009-02-03 07:51李肖霞解立军
中小学管理 2009年6期
关键词:纪律处分依法治校校规

李肖霞 解立军

摘要制定校规是法律赋予学校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利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可以随意制定校规。校规的制定应坚持合法性、合理性、民主性、教育性、精确性和平等性原则。

关键词依法治校;自主管理;校规;基本原则;纪律处分

中图分类号G6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2384(2009)06-0029-03

制定校规是法律赋予学校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利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对此作了规定,即学校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可以随意制定校规,校规的制定应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

校规的合法性涉及的是校规和法律的关系问题。虽然学校有权自主制定校规,但是校规的制定和执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那么,在制定校规时,究竟哪些领域学校可以自行规定,哪些领域不可以呢?学校管理关系分为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一般而言,在涉及基础关系的领域(包括改变学生的身份、影响学生的基本权益),校规只能在现有法律规定下进行细化,不得超越法律界限自行创设新的规范,否则就是越权。而其他不涉及学生基本权益的领域,如学生服装的规定、评优奖励制度、教学活动的安排、成绩考查、宿舍管理等,都属于管理关系,可以由学校自行合理决定。

在现实中,校规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纪律处分的范围违法

15岁的初三学生宋某因在课堂上吸烟被学校开除。学校负责人表示,在课堂上吸烟严重违反校规。开除学生涉及学生身份的丧失,会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校规不能超越法律界限自行创设新的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以及国家有关劳动教养等规定,只有符合法律和国家规定,即达到被判处监禁刑事处罚、收容教养或者劳动教养的条件,学校才可以开除未成年学生,对仅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开除。在此案例中,未成年人宋某尚在校接受义务教育,仅是违反了_不得吸烟的校规,不符合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者收容教养的条件,不应受到开除处分。校规中将开除用于惩罚学生在课堂上吸烟的违纪行为是违法的。

2、纪律处分的类型违法

某中学的校规规定:“对行为恶劣的学生,学校将召开全体师生大会,责令其公开检查并给予相应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该校规中关于“召开全体师生大会,责令其公开检查”的处分类型,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的基本原则,不利于学生改正错误。学校对违纪未成年学生进行管教时,不应当众“揭丑”,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尽量缩小影响范围。

3、处理问题的手段违法

某中学的《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在校学生一律不许谈恋爱,教师对涉及恋爱的信件有查阅的权利。”“在校发生盗窃事件,学生有检举报告的权利,有自我检查、相互检查的义务。必要时,学校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组织搜查。”该校规中关于处理学生涉及恋爱的信件和失盗事件的手段是违法的。(1)未成年学生的信件属于个人隐私,应受法律保护。校规中关于“教师对涉及恋爱的信件有查阅的权利”的规定,违反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关于教师无权拆看未成年学生信件的规定。(2)学生的箱包、口袋等均属于私人领域,任何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非法搜查。我国宪法和法律没有赋予学校和教师对学生进行搜查的权利。学生如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应将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处理,而不能自行进行搜查。学校、教师利用和指使学生相互搜查是非法的,对学生自发的搜查行为也要进行制止和教育。即使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学校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搜查。

二、合理性

校规不仅要合法,还应受合理性原则的制约。所谓合理性原则,是指校规中关于学生行为的限制、纪律处分的范围和类型的设定等,应体现公正合理的法理精神,不得违背常理。学校在制定校规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享有自由判断并作出决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自己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和判断作出规定,一般不涉及违法问题,但要注意合理性问题。

1、对学生行为的限制要合理

判断校规对学生的行为进行限制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学生的行为是否对教育环境构成实质性的影响。某中学制定的中学生形象标准中明确要求,“女生一律要求短发”。对女生是否必须剪短发,我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行为规范》(修订)、《中学生行为规范》(修订)均未规定,而且女生是否剪短发并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也就是说,女生是否剪短发对教育环境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因此学校对女生必须剪短发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2、纪律处分的范围要合理

对行为规范中的要求,学生可能做不到或者不能完全做到,其结果是影响学校对该学生行为的评价,不一定都要受到纪律处分。不少校规将本不该属于纪律处分的事项纳入纪律处分的范围,最终导致纪律处分的范围过宽、过严。例如:某中学校规规定:“一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同时罚环境污染赔偿费100元至200元。”一般情况下,纪律处分适用于学生严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对于轻微的违纪行为和不适时的行为如早恋等,应当进行教育和疏导,不宜在校规中明确纪律处分,而且学校也没有罚款的权利。

3、纪律处分类型的设定要合理

纪律处分类型的设定要与学生所犯的过错、年龄、心理状态等相适应。某高中校规规定,上课迟到3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上课迟到者如何处分没有规定,学校可以自行制定规范。但是,仅仅因为学生上课迟到3次,学校就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是不合理的,与学生的过错不相适应。

4、纪律处分不能株连

某高中规定,开家长会时,如果家长的车辆停放不符合学校的要求,则要扣其孩子在校的德育分。有错就有罚,这是正义的基本原则。如果因为家长的行为而处分无辜的学生,则显然缺乏合理性。

三、民主性

某中学校规规定,吃饭时间住校生不得外出。可学生嫌学校食堂的饭又贵又不好吃,便不惜违反这一规定爬墙外出。一名被教师抓住的孩子禁不住学校的严厉批评,自杀身亡。如果学校在制定“吃饭时

间住校生不得外出”这一校规时,让住校生也参加,听听他们的意见,了解他们到校外买饭的原因并及时解决这一问题,那么即使没有这一规定,学生也不会舍近求远到校外去买饭。

这起事故的教训是惨痛的。它提醒我们,必须改变由教育管理者单方制定校规的传统做法。校规由教育管理者单方制定,往往会成为少数人经验的产物,甚至以某个人的意志为主导,不可避免地存在狭隘与偏颇。如果学生对校规缺乏认同,存在抵触情绪,那么管理的成本就会很高,管理的效率也会非常低。因此,学校在制定校规时,特别是涉及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时,应当注意听取教师、学生、家长的意见,某些问题可以采取类似听证的做法,以增强校规的民主性,增强学生对校规的认同感。

四、教育性

校规是维持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必要手段,但是其本质不在于限制与管理,而在于教育和发展,即通过这种纪律手段来指导学生的学习生活及行为,使之具备一个社会人应具备的道德品质,从而成功走向社会。然而,现实中许多学校却忽视了校规本身的教育性,使校规成为强制、压抑的工具。最典型的就是形形色色的关于“罚”的校规,比如:“上课走神罚站1小时,不按时完成作业罚抄5遍”,“当众挖鼻孔罚款1元,打喷嚏、咳嗽不掩口鼻罚款2元”,“吃零食者罚款5元,乱吐痰、乱扔垃圾者罚款5元”。这些校规的实质是“以罚代教”,学校和教师放弃了其应尽的教育职责。

任何校规都要以教育目的为依据,必须是实现教育任务所必须的,不应只为了学校或教师管理的方便。因此制定校规要坚持以人为本,防止“简单管理”的倾向。比如:某中学为了应对学生早恋问题而制定了《男女同学交往若干规定》,其中要求,“男女同学商讨学习、工作、生活中的问题,须在教室、走廊等灯光明亮的地方。当教室、走廊等地方无其他人在场时,不能进行一对一的交谈……”该校规用缺乏人性化的强制手段代替对学生早恋应采取的疏导和教育,将复杂的早恋现象简单化,导致校规失去应有的教育性。正如爱因斯坦在《论教育》中所说:“我认为一个学校最糟糕的就是靠威吓、强力和虚妄的权威来实施教育。这样对待学生会摧残他们健全的情感,伤害他们真挚的心灵,剥夺他们应有的自信。”

五、精确性

1、校规用语应精确

校规用语应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应模糊不清或者过于宽泛。校规用语的表达和覆盖度应适合不同年级、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心理发展和行为水平,使学生了解何种行为是许可的、何种行为是被禁止的;其用语的表达应使用语义明确的法律用语,避免使用容易引起争议的如“道德败坏、行为恶劣”等道德评价用语,其用语应有较一致的解释,不应导致任何理解上的歧义或者困难。“规范的精确性应是这一领域涉及我们宝贵自由的基石”,任何过于宽泛或者模糊的校规都是无效的。比如:某校《学生考场规则》中规定,“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一律进行退学处理”。在一次考试中,该校某学生随身携带与考试有关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该生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学校还是按照《学生考场规则》对该生进行了退学处理。判断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是否正确,关键是看该生在考试中随身携带纸条是否属于作弊行为。一般来说,作弊应以行为而论,有作弊动机而未行动与已采取作弊行为两者性质不同,在处理上应该有所区别。在上述案例中,虽然学生携带了与考试有关的纸条,但是学校没有证据证明其偷看过纸条,其行为尚未达到考试作弊的程度,不应以作弊论处。上述《学生考场规则》中使用“夹带者”一词来界定作弊行为是不准确的,学校据此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是违法的,因而其决定被法院撤销。

2、纪律处分的类型应精确

校规应根据学生的年龄、行为的性质、手段和情节设定相应的纪律处分类型,不能太笼统。某中学校规规定:“不准男女生合骑一辆车,不准在操场、图书馆,教学楼阳台等处聊天,散步,打闹、牵手等,更不准早恋现象发生。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且不说上述这些行为该不该给予纪律处分,即使应该处分,如此规定也太笼统。学生的年龄,行为的性质、手段和情节的不同,决定了适用的纪律处分的类型也不相同。上述校规没有具体规定在什么情形下适用何种类型的纪律处分;只是笼统地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这样必然会导致实践中学校处分行为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

此外,对于法律处罚范围的行为,校规中除了规定相应的纪律处分外,还要提醒学生可能遭受的法律处罚。某学校《学生严重违纪处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手持棍棒、刀具及其他能致人伤残的凶器打架斗殴即为性质严重”,“发现有一次严重违纪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补交学费200元以上”,“在群殴和械斗中造成严重伤害,违纪学生除按规定接受以上处罚外,还要负担受害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和补偿”。如果是一般的学生打架斗殴、扰乱课堂、品行不端等违纪行为,那么学校是可以给予纪律处分的。但是,如果涉及故意伤害、纵火等严重危害学校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学校有义务将学生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不能用纪律处分来代替法律处罚。上述校规仅规定了对某些行为的纪律处分,而没有明确告知学生某些行为可能涉及违法犯罪,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样难免会让学生误认为如果自己手持棍棒、刀具等凶器打架斗殴,只要交了钱,受点纪律处分就没事了。

六、平等性

制定校规应遵守平等原则,禁止歧视性对待。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的平等保护的原则,在制定校规时必须本着公平、正义精神,不偏不倚,平等地对待每个学生,对相同情况规定相同的处理规则,而不可厚此薄彼。比如:有的学校请专家来校做报告,规定学习不好的学生不能参加。这种规定是一种歧视性规定,是违法的。

编辑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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