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意识教育

2010-04-05 09:17章志图
当代青年研究 2010年10期
关键词:维权权益用人单位

◎章志图

一、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意识教育的必要性

随着高等教育模式的转变,高校毕业生就业体制改革也逐步走向市场化、法制化,在毕业生供大于求的背景下,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已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引起国家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大众关注焦点一般在于如何提高就业率,对于高校毕业生遭受的正当权益受损现象则似乎关注不足。事实上,由于毕业生的法律知识欠缺以及就业体制观念等方面的原因,大学生就业权益受损现象经常发生。2005年12月,CCTV和智联招聘网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一个网上调查①,结果有74%的求职者遭遇过正当权益被侵害的事件,对毕业生就业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维权意识教育在当前显得迫切而重要。

(一)我国法制环境的不尽理想决定了就业维权意识教育的必要性

21世纪以来,我国法制社会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各项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前外交部长、现任人大外事委主任委员李肇星指出,到2009年1月底,现行有效的法律达231件,行政法规600多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00多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②。但是毕竟我国法制建设仍处于初始阶段,从现实来看,当前的司法环境难以令人满意,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不仅程序复杂,而且时效性差,毕业生在就业权益受损后,如果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需要付出相当大的时间和精力,维权成本很高,这使毕业生对权益受损现象采取容忍退让的态度,无疑也助长了侵害就业权益现象的发生。

(二)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需要就业维权意识进行抗争

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政府和社会对就业的关注点一般集中在如何增加就业机会、如何优化学校课程和岗位需求的衔接等问题上,而对于就业歧视现象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2008年开始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在促进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实际生活中就业歧视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例如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方政府从当地局部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出台限制性的就业措施,排除非本地大学毕业生参与本地就业岗位的竞争,以提高本地毕业生的就业率,从而塑造地方政府的政绩。此外,还有诸如身高歧视、性别歧视等等各种类型的就业歧视在就业市场中广泛存在。有学者认为,公民权利意识缺失是就业歧视主因③。确实,现实中大部分受到歧视的弱势群体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遭到了侵犯,因此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维权意识教育对于抗衡就业歧视现象有重要意义,从长远来看,消除就业歧视需要依赖于整个社会公民素质的提高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加强。

(三)高校就业指导课教学体系不完整削弱就业权益教育

2007年,教育部印发《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要求高校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在2012年之前把就业指导课程全部过渡到必修课。目前国内大部分高校以必修课或选修课的形式开设了《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课程,而他们采用的教材则比较凌乱,目前还没有权威性的教材。考察众多教材的内容,主要是以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求职面试技巧、创业教育等为主,将就业权益保护纳入教学内容的不多。在实际教学中也没有对毕业生就业权益进行分析与梳理,可以说这个模块的内容仍是就业指导课程教学的一个欠缺领域,因此从完善教学体系的角度而言,有必要加强大学生的就业权益教育。

(四)毕业生就业维权意识淡薄是就业维权意识教育的必须所在

当代大学生个性鲜明、主体性强,在法制环境中成长的他们似乎很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通过各种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实际不然,在严峻的就业大形势中,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中是处于绝对弱者地位的,很多毕业生认为,现在工作这么难找,哪还敢奢求什么就业权益,那不是自误前程么?因此基于现实生存考虑,很多毕业生往往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从总体上说,大学生的就业维权意识是淡薄的。部分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因急于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协议,当他们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不懂得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者明知自己权益受损,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勇气去维护自己合法的就业权益。例如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往往会无奈接受违约金要求,而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很多情况下毕业生是无需承担违约金的。

二、毕业生就业权益教育的主要教学内容

就业权益是指大学毕业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我国各项法律对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做了比较广泛的规定,在教学中,有必要将毕业生的正当就业权益进行分析与梳理,以丰富课堂教学内容。

平等就业权。不论是《劳动法》还是《就业促进法》都对平等就业权作了明确规定,即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的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更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但大学毕业生在求职择业中仍遭到五花八门的就业歧视,例如年龄、性别、户籍、地域、身高、经历、经验、面貌、方言、民族、宗教信仰、学历、血型、健康歧视等等。

职业选择权。毕业生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职业,包括自由选择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何时从事职业劳动、在哪一类或哪一个用人单位从事职业劳动等权利。现实中某些高校为了提高就业率,在毕业生未真正就业的情况下,通过由人才公司代签《就业协议书》制造虚假就业,其实质即侵犯了毕业生的职业选择权。

择业知情权。毕业生享有对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如是否依法登记经营)、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工作待遇等因素的真实了解权利。现实中,会有一些用人单位夸大单位的资本、规模以及待遇,回避某些职业危害来侵犯毕业生的知情权。例如近年来我国职业病发病的年轻化倾向,也正印证了择业知情权受损的严重程度。据报道,我国目前可能有7亿多人受到职业伤害④,很多大学生参加工作不久就得了职业病。

劳动报酬权。毕业生有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工资成本,往往在试用期即将届满时寻找各种理由解聘大学生,也有单位规定女硕士与男本科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实际上都侵犯了劳动报酬权。此外,目前较为常见的“零工资”就业现象,尽管是出于毕业生的“自愿”,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种方式违反了国家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同样侵犯了毕业生的劳动报酬权。

休息休假权。《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目前比较普遍的现象是,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有激情有干劲的特点,有意延长这些职场新人的工作时间或者加班加点,又不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实际上已经侵犯了毕业生的休息休假权。

社会保障权。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根据社会保险规定的缴纳比例为劳动者缴纳法定的各种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通称“五险一金”)。实际上,很多用人单位不为毕业生上缴社会保险费用,有的甚至将劳动合同更名为劳务合同以规避社会保险义务⑤。对于毕业生而言,表面上即使拿很高的的工资,但由于缺乏社会保障,在以后的职业生涯中具有很大的风险。

拒绝收费权。《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时,要求毕业生报名时缴纳报名费,笔试和面试时要交监考费、面试费、测试费等,还有的在签定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提供保证金或者抵押金,毕业生对这些费用都可以依法拒绝。

技能培训权。对于大学毕业生而言,岗前培训权是技能培训权的重要内容,即毕业生有权在首次从事职业工作之前接受相应的专业培训。岗前培训权是保证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生产事故。

人格尊严及隐私权。作为就业市场中的弱势群体,毕业生在求职择业中很可能遭受来自用人单位的侮辱、胁迫、甚至打骂和强迫劳动的现象。例如有些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尊重毕业生人格,借面试之机对女应聘者提出“是否有未婚同居行为”等过分问题,有的甚至进行性骚扰,这些都严重侵犯了人格尊严和隐私权。

劳动争议救济权。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反映情况提请处理,或者依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程序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大学毕业生应增强证据意识,保留好相关的书面材料或视听资料,以便在行使劳动争议救济权时获得法律上的支持。

特殊群体的特殊权利。我国其他法律对于一些特殊群体的劳动者给予必要的保护。例如《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假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属于这类特殊群体的毕业生可以根据相应法律规定主张特殊保护。

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权利。应该说,大学毕业生在求职择业的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还是比较广泛的,例如获取就业信息的权利,接受就业指导的权利,被推荐就业的权利,签约后单位违约的求偿权利,工作上的发展提升权利、参加技能培训的权利,发生劳动争议提请处理的权利,人格尊严以及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都应该通过必要的途径教育学生知悉,否则不利于维护大学生正当权益促进其就业与发展。

三、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意识教育的教学效果评析

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意识教育实践性比较强,在教学过程中应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进行教学,单纯的罗列法条对学生进行灌输式教育难以收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当代大学生的课堂参与意识较强,因此应当采取案例教学法、以丰富的案例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通过引导学生参与案例讨论、案例评析,潜移默化地培养学生的就业权益保护意识。具体的教学效果因高校性质、高校水平而异,但笔者认为应该达到如下的基本教学目标。

使毕业生明白正当就业权益的类型。在就业市场中,处于弱者的求职者与劳动者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笔者上述例举的12项就业权益基本已经涵盖了当前我国法律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应该说,法律赋予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哪怕是在不对等的就业市场双方,都应当充分尊重法律的规定。高校应当在教学过程中强调学生的合法就业权益,使学生能敢于争取自己的权益,确保至少在形式上能保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的对等。

使毕业生能积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毕业生能得到就业机会已属不易,为了能顺利就业很多毕业生往往委曲求全,牺牲合法权益,这种现象也折射出毕业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现状令人堪忧。应该说,在就业权益维护体系中,毕业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是最重要的一环。在教学过程中,应当教育毕业生,作为就业权益的直接受害者,他们有责任做好自我保护,在求职过程中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契约意识、维权意识、证据意识、诚信意识等五种意识⑥,通过学习法律、了解契约、懂得维权、保存证据、诚信为人等途径,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的、切实有效的保护。

使毕业生能掌握就业维权的具体途径。毕业生就业权益受损有两种途径: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前者是通过自身活动达到救济的目的,一般情况下都是毕业生选择吃“哑巴亏”,被迫承担不利后果;后者则是通过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和法律机构,请求公权力介入自身权益的保护。高校教学过程中应强调公力救济,尽管当前司法环境并不乐观,但只要毕业生有公力救济的需求,还是能找到救济途径的。例如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或有其他不公待遇的,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仲裁,如果觉得自身权益受损严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通过就业权益教育促进高校加强对毕业生权益的保护。教育产业化后,从某种意义上讲,大学生是高校的“产品”,高校有责任分担大学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的权益保护责任。实事求是地讲,目前高校在这方面的作为不多。很多高校以毕业为分界线,在毕业生拿到毕业证书离开学校之后,便以完成培养任务为由对毕业生不管不问,这不仅欠缺人情味,也使毕业生陷入无依无靠的地步。尤其是毕业生拿到毕业证书后的半年,正是毕业生求职的黄金时期,高校应该协助毕业生维护好自身的权益,毕竟,相对于个体而言,高校作为一个组织有更强的行动力,有更多的社会资源优势,其维权效果大大优于毕业生个人的努力。至于具体做法,笔者建议高校设立专门的维权机构,为毕业生提供维权服务。

注:

①王世群.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权益及其保护[J].中国校外教育,2008(6)(下旬刊):16、72.

②④方博.以人为本 民主法制建设不断进步[N].澳门日报,2009-9-26(第E04版).

③公民权利意识缺失成就业歧视主因[EB/OL].法制网,2010-04-01.http://www.legaldaily.com.cn/zmbm/content/2010-04/01/content_2099004.htm?node=7577.

⑤刘岩.大学生就业过程的权益维护[J].法制与社会,2008(12)(上):217-218.

⑥吴松强.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的“五意识”[N].中国教育报,2007-0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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