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的角色分析

2011-03-19 15:44吕宜灵
卫生软科学 2011年10期
关键词:技术鉴定专家库鉴定结论

吕宜灵

(湖北医药学院/卫生管理与卫生事业发展研究中心,湖北 十堰 442000)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既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机构设置、鉴定人员、鉴定程序等内容做出了重大的调整。逐步形成我国现有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条例》实施已近10年,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医疗事故鉴定人员身份比较特殊;医学会仍然不能完全摆脱行政色彩;医学会自身具有行业利益的保护倾向;医疗鉴定公开透明度不够等[1],使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正性不足。笔者认为,难以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公正性的根本点在于,从事医疗事故技术的鉴定专家承担了医务工作者和鉴定专家两种不同的社会身份、社会角色承担着不同甚至矛盾的社会责任,使得这些专家不能同时满足角色要求。

1 鉴定专家的社会角色分析

1.1 社会学角色理论

角色是对群体或社会中具有某一特定身份的人的行为期待。按照社会学家拉尔夫·林顿(Ralph Linton,1936)的说法,一个人占有的是地位,而扮演的是角色。在每一次高度结构化的社会互动中,社会都为其提供了一个“剧本”,用以指导分配给不同社会成员的不同角色的扮演[2]。具体说来它包涵四个方面的内容:角色是社会地位的外在表现;角色是一整套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和模式;角色是人们对处在特定地位上的人的行为期待;角色是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的基础。每个特定身份的人,社会都对其有一定的角色需求,使其行为规范、价值观念、甚至着装社会形象等符合身份的要求。

1.2 鉴定专家的角色分析

根据《条例》第23、24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良好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并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指出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由此可见,进入专家库的专家中,虽然也包括了医学教学、科研机构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但大部分仍然是医疗机构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学临床教师也多在医院兼职)。这些专家基于其专业特长即是对医疗行为对错进行鉴定的专家,又是行事医疗行为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同时具备着两种身份,承担着两个不同的角色。

1.2.1 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患者因为健康原因来到医院求助,医生的职责就是利用他所拥有的技术能力和他所掌握的现代医学手段去帮助病人恢复健康,人们对医生这一角色传统的、最为经典的期望就是在临床活动中治病救人。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根据医生的社会行为对其角色做了分析。他认为: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医生应保持一种专业姿态和举止。这种专业姿态和举止包括四个方面,即技术上的专门性、感情上的中立性、普遍性、职能的专业性。帕森斯对医生角色的这种专业姿态和举止的描述,实际上是患者和社会对医生的一种角色期望。在这种期望中,医生向患者提供疾病解释和合理的诊断,并提出合理治疗的建议,帮助其制定治疗方案,并身体历行地实践医疗方案。

1.2.2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

依据条例的规定,受聘进入专家库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专家,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医疗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人员。他们具备了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所需要的医学理论和实践知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的角色要求他们从医学角度,公正、公平地对鉴定案件进行审视,以医学知识和理论来分析被鉴定案件的医疗方案是否正确、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其诊疗行为与病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等问题。

2 鉴定专家的社会角色冲突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到,做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的角色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其他角色联系在一起,具有两个或多个角色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两种或多种身份,当来自于这些角色与身份的要求出现对立时,置身于其中的鉴定专家就处于了一种角色冲突的状态。这些受聘于专家库的鉴定专家大多数是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其身份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检验、制定医疗方案,并实践医疗行为的医务工作者,但同时他们又基于鉴定专家的身份成为对诊疗、检验、制定医疗方案及医疗方案的实践结果进行评判。医疗工作者和鉴定专家的两种身份集于一身时,其两种社会角色要求出现了冲突。休斯(EverettHughes)曾指出,社会用来解决这一难题的办法之一就是承认某种地位比其他的地位更为重要。对于我们社会中的成年人而言,职业通常是人们的首要身份,比其他的地位显得更为重要[2]。所以,当冲突出现时,专家们可能会试图通过调整角色来解决这一难题,使他们的日常行为能够符合角色的要求,也可能会尝试着放弃这一角色;或使自己远离角色的要求,敷衍了事。现实生活中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要求,这些专家难免会站在自己的职业身份立场上对被鉴定案件进行“维权”鉴定。

3 解决途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主要依据,鉴定结论正确与否,对缓解医患矛盾,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直至对维护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从其社会职业来讲首先是个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对此我们不应当回避,应当直面对待鉴定专家的医务工作者的身份,而从制度方面规范鉴定专家的行为,使其角色扮演符合身份的要求。

3.1 鉴定专家应当出庭质证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查研究,运用其专门知识和技术对案件的客观事实进行科学解释和评判所得出的推断结果。《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七种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可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结论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一。对证据的认定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证据规定》59条“鉴定人应当接受当事人质询。”均提出要求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回答当事人的问题,解释说明鉴定中的一些问题,并说明鉴定过程。实践中可在专家小组中推荐1名专家或小组主要鉴定人员以专家组的身份出庭进行质证[3]。通过这种制度,可以加强对鉴定专家身份的社会要求,加强其社会责任感,而不仅是应付了事。

3.2 建立鉴定专家责任追究制度

鉴定专家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鉴定中的专家故意作出错误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或出具虚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造成被鉴定人损失的或其他严重损害后果的,要依法追究鉴定专家法律责任的制度,以避医医相护之嫌。

[1]张淑苹.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法律完善[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7(3):131-133.

[2][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第十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97-99.

[3]仲 霞,王 现.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研究[J].中国医药指南,2010,10(8):17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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