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历史状况及政策分析

2013-04-11 15:55程单剑
山东工会论坛 2013年5期
关键词:建国初期资方劳资

程单剑

(淮阴工学院思政部,江苏 淮阴 223003)

建国初期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历史状况及政策分析

程单剑

(淮阴工学院思政部,江苏 淮阴 223003)

在新中国半个多世纪的建设史上,中国共产党就如何妥善处理私营企业中的劳资关系、切实维护劳资双方权益这一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进行了可贵探索。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进行了最初的探索和实践。建国初期,党对私营企业劳资关系问题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符合客观实际的劳资政策,主要是实行“劳资两利”的政策,建立、健全调整劳资关系的具体规范,宏观调控,统筹兼顾,协调劳资关系,从而使社会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欣欣向荣。

建国初期;私营企业;劳资关系

新中国建立初期,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作为我们国家五种经济成分之一,与占主导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并存、共同发展。允许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存在是《共同纲领》规定的、受到法律保护的,符合当时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社会主义国家国营企业的职工,不但在政治上而且在经济上都获得解放。而私营企业中的职工,他们在经济上还没有获得完全解放。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就成为解放初期社会劳动关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建国初期党处理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历史状况

从新中国成立至“三大改造”开始,出现过三次劳资冲突的高发期。

第一个时期是新中国成立至1950年3月。一般而言,每个城市解放以后,工人同资方斗争的浪潮即随之而起,劳资争议也接踵而至。私营企业最为集中的上海在解放后的头三个月里劳资争议案竟达1684起。第二个时期是从1950年的3月至5月。引发新一轮劳资冲突的原因主要是全国范围内工商业的暂时困难。“据全国总工会的估计,1950年3、4月间全国新增的失业职工约10万人。全国各大城市的失业人口约38万至40万人。全国失业人口总数达117万。”[1]全国各地劳资关系普遍紧张,劳资争议多为解雇和增加工资。第三个时期是从“五反”运动之后至社会主义改造。这一时期全国范围内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持续紧张,劳资对立情绪十分严重。[2]

导致这种状况的因素主要有:第一,进入新民主主义社会后劳资双方地位的变化。随着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建立,劳资双方的地位发生改变。新中国建立后,私营企业的工人作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成为领导阶级,但在私营企业中仍是被剥削者,这种地位的双重性使他们往往利用自己在政治上的优势,争取减轻以至消灭剥削,故而提出改善经济待遇的要求,甚至提出某些不正当或过高的要求,并对某些资方采取了罢工等斗争方式。私营企业主作为资产阶级虽然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处于被领导的地位,但他们仍然是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利用自己支配生产资料的优势来榨取剩余价值仍是他们经营企业的目的。建国之初,他们尚不了解政府政策,大批关厂、歇业、缩减营业,引起解雇和欠资等纠纷。第二,建国初期错综复杂的政治形势。许多国民党残余分子往往利用工人的过左情绪,故意提出一些不现实的口号,误导工人,激化劳资矛盾。例如上海、青岛等地在刚解放时发生的某些劳资争议中便曾有这种背景。第三,政府对于处理和协调劳资关系的缺失。建国初期,许多大中城市政府部门并无专门负责处理劳资问题的管理机关,也没有规定解决劳资争议的必要而又可行的统一标准和手续。在劳资纠纷发生以后,有些地方往往由政府和工会做主解决,各行其事,方法各不相同,以致互相影响,越解决纠纷反而越多。第四,“五反”运动进一步加剧了劳资双方的对立情绪。私营企业主对工人在“五反”中揭发其“五毒”和压迫工人的行为不满。“五反”结束后,有些企业主故意刁难职工,甚至采取抽资、停业、怠工、解雇等办法进行报复;也有些企业主采取观望态度,消极经营。另外,经过“五反”,许多私营企业建立了党支部,加强了工会组织,工人参与企业的管理,严密监督资本家的生产和经营,引起资方的不满。

二、建国初期党处理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政策

建国初期,党对私营企业劳资关系问题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符合客观实际的劳资政策,社会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欣欣向荣。

(一)“劳资两利”的政策

新中国成立初,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私营工商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怎么样把这些企业中劳资双方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正确解决这些企业中的劳资关系,成为当时一个十分紧迫的重要问题。毛泽东指出,“新民主主义国民经济的指导方针,必须紧紧地追随着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这一总目标。”[3]具有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更是把“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确定为新中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

“劳资两利”是指既要保护工人的利益,又保证私人企业主在合理、合法经营下的正当利益。首先,在保障工人的正当权益方面,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增加工人工资。要调动工人的生产积极性,首要的就是搞好工资工作。只有把工资搞好了,才能把生产搞好。中共中央在1952年11月对《东北局关于调整私营企业职工工资指示》的复示中明确指出:私营企业的“工资标准与等级的处理,必须照顾与国营企业的关系,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保证不降低职工的原来工资标准,作到绝大多数工人增加收入为原则。”[4]二是缩短工人工时。根据新中国的实际情况,党对私营企业工人的工时进行合理的规定。《共同纲领》第三十二条明确指出,“私营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八小时至十小时的工作制”。[5]三是解决工人的就业及失业救济问题。建国之初,中央对于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企业,尽量防止这些企业停工倒闭,以避免造成工人失业。对于私营企业解雇问题也做了详细的规定:“1、人员过多,本来既远超过生产和营业需要者;2、因赔累、或偿还租押营业屡经缩小者;3、因季节性已用不着的临时工。”[6]中央指出,解雇只限于以上三类,“应尽可能维持工商业经营,维持工人及店员在业及维持其原有生活水准”。[7]同时中央也认识到,由于一些经济行业不景气,停业和转业是不可避免的。中央一再强调,“救济工作应即刻筹划办理”[8],要求各地成立专门的救济机构,按月征集事业救济金,并根据各地市政建设计划,从速确定以工代赈的施工计划。其次,在保障私营企业主的正当利益方面。建国后,党明确表示了在新民主主义国家财产私人占有的合法性,切实保障私营企业主的正当利益。1952年3月,毛泽东在约见中国民主建国会主任委员黄炎培谈话时说,“资本家惟利是图,人家说是不好,但‘利’可以分析一下:一部分是国家的利,一部分是工人的利,其余一部分是资本家的利。如果唯利是图的资本家,他们所图的利,三方面都能顾到,正是希望他们来‘图’,只是不能让他们光图私人的利。”[9]建国之初的中国共产党就能够冷静地从客观实际出发,对于私人企业主的财产权、经营管理权、人事任免权及经营中的正当赢利给以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客观上对于国民经济的恢复和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进作用。

(二)建立、健全调整劳资关系的具体规范

在劳资关系问题上,中国共产党对如何具体落实“劳资两利”的政策,做到既能保护私营企业职工的正当利益,又能防止某些职工的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做了很多工作,制定了处理劳资关系的三大文件:《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劳动争论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等,成为各级人民政府、工会组织处理劳资问题的重要依据。这三个文件都是在1949年7月召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作会议上通过,11月22日经全国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颁发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城市总工会将这三个办法提请当地军事委员会或人民政府予以采纳,作为处理这三个问题的法规,予以公布施行。强调指出:《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适用于一切私营工商企业”[10],可以作为处理劳资关系的准则。它为在这些企业中贯彻“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和劳动政策,提供了法律保障。该办法共30条,规定:“劳方有参加工会及一切政治及社会活动之自由与权利,资方不得限制”,“各工商企业的管理规则及工作场所之工作规则,由资方拟定,经工会同意送请人民政府劳动局备案后,劳方须切实遵守”,“工会认为资方对工人、职员之处分与解雇不合理时,有向资方提出抗议之权”。这个《办法》,对避免劳资纠纷,发挥职工的劳动热情和资方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实现“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目的,起了重要作用。《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共14条,对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稳定劳动秩序,促进生产发展起了重要作用。这个《规定》在全国施行一年后,经过修改为《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于1950年11月6日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正式批准颁布。这些文件成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工会组织处理劳资问题的重要依据,对于维护工人群众的劳动权利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11]

(三)宏观调控,统筹兼顾,协调劳资关系

国家宏观调控,统筹兼顾,帮助私营企业走出经营困境,妥善处理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紧张问题。建国初期,中央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工商业调整,采取一系列国家资本主义的措施,帮助私营企业克服困难,从而缓解了私营企业的劳资冲突。新中国成立之初,党为了恢复和发展社会生产,把全国的经济形势稳定下来,开始对旧的社会经济结构进行有步骤的改组,使它们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轨道转变到新民主主义轨道上来。但是由于商品滞销,私营工商业界发生了困难,大批工厂关门,商店歇业,失业人数剧增,并且很快由大城市波及到许多中小城市,劳资关系骤然紧张。对这些问题中央给予了高度重视,在1952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调整商业的指示》中明确指出:“私营商业营业金额的过急下降或过早下降,则一定会增加失业人员,并影响城乡的交流和广大人民的生计”。[12]一再强调,“经营商业的还有为数很大的小商小贩,而依赖私营工商业谋求生活的人更以千万计,再加上城市和农村的手工作坊和家庭副业,牵涉到的人口就更为广大。如果我们在这个问题上采取粗暴的政策,不但不能充分利用私人资本利于国计民生的一面,使之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而且势必打击到广大的小商小贩,并使成千成万依靠私营工商业谋生的人丧失生活来源,而这些人的生活问题,在一个长时期内,又不是国家所包得了的。”[13]中央对当时的形势的认识是很透彻的和客观的,采取宏观调控、统筹兼顾的工商业调整政策是适当的也是十分必要的。调整工商业的实质,就是调整公私关系,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手工业由国家和中央给以适当的照顾和安排,使得五种经济成份协调发展。调整工商业采取的具体措施主要是,一方面放松银根,由银行给以贷款支持;另一方面实行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商品的办法,对私营商业,主要是调整经营范围和批零差价等,使其有利可图。这样既可以使资本主义工商业恢复和发展生产,又可以解决日益严峻的失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紧张的劳资关系。

[1]董辅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上卷)[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1.52-53.

[2]洪明,张德鹏.我国解放初期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及其调整[J].华中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1997,(1).

[3]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256.

[4][5][6][7][8][10][12][13]李青等.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卷上)[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399.69.222.220.222.77.391.393.

[9]王炳林.中国共产党与私人资本主义[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312.

[11]李思慎,刘之昆.李立三之谜——一个忠诚革命者的曲折人生[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321-322.

(责任编辑:王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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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ajor Problems, Cause Analyses and Countermeasures to Building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s

Li Yewen

To build a harmonious and stable labor relations in our country,it is necessary to take the scientific development con⁃cept as a guide,firmly establish people-oriented concept,around the establishment,operation,supervision and mediation of labor rela⁃tions establish a relatively complete legal labor system,an effective mechanism for mediating labor relations and a strong and effective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system of labor laws,give full play to the dynamic functions of the government,workers,trade unions,busi⁃nesses,business representative organizations and other parties,thus contribute to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an orderly, fair,reasonable,mutually-win,harmonious and stable new labor relations of socialist.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s;scientific concept of development;labor law system;tripartite mediation mechanism

F249.26

A

1008—6153(2013)05—0016—03

2013-08-02

程单剑,男,江苏盱眙人,法学硕士,淮阴工学院思政部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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