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权益保护与基层检察机关的职能发挥
——以山东省兖州市检察院的实地调研为例

2013-04-11 15:55朱国良丁相丽
山东工会论坛 2013年5期
关键词:办案矫正犯罪

朱国良,丁相丽

(1.山东大学,山东 济南 250100;2.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山东 济南 250014)

未成年犯权益保护与基层检察机关的职能发挥
——以山东省兖州市检察院的实地调研为例

朱国良1,丁相丽2

(1.山东大学,山东 济南 250100;2.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山东 济南 250014)

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格调查制度,以特殊办案程序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犯权益,是基层检察机关在对未成年人挽救和预防重新犯罪方面摸索和形成的一些有效办案机制。基层检察机关在未成年犯权益保护方面应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室、实行捕诉防一体化办案机制,提供权利保护协作支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建立广泛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正的制度体系,共同构建全方位的未成人犯罪预防与帮教体系。

未成年犯;权益保护;人格调查制度;检察职能

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地调研

据山东省兖州市检察院介绍:刚满17岁的华某某,自幼丧母,中学辍学后一直跟着姐夫跑运输。2010年10月的一天,他与其姐夫发生口角后离家出走,随后临时起意抢走了出租车司机的200元钱和一部手机。案发后10天,华某某在姐姐的陪同下投案自首,被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公安机关以华某某涉嫌抢劫罪提请兖州市检察院审查逮捕。因华某某系未成年人,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依据兖州市检察院、兖州市司法局会签的《关于建立捕前社会调查及社区矫正衔接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当日即向该市社区矫正中心发出“捕前社会调查征求意见函”。次日上午,办案检察官接到回函称,华某某平时现实表现良好,尚能尊老爱幼,且无犯罪前科记录,走上犯罪道路系一念之差,具备矫正条件,建议作不捕处理。兖州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依据案情并参考社会矫正工作机构提交的“捕前社会调查报告”,依法对涉嫌抢劫罪的未成年人华某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这是自该院捕前社会调查机制及社区矫正衔接机制启动以来,采纳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意见而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处理的第8名犯罪嫌疑人。

所谓捕前社会调查是兖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批捕前,由兖州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兖州市司法局对行为人的基本情况、犯罪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和社会认同度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形成书面的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兖州市人民检察院,供兖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作为参考。兖州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委托捕前调查函后,通知该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联络该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村委会进行个别约谈或小范围座谈,调查后形成书面的捕前社会调查报告。人民检察院参考兖州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捕前调查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后,告知犯罪嫌疑人必须接受社区矫正,并责令其到兖州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由兖州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进行矫正教育。兖州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兖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兖州市司法局共同建立的捕前社会调查及社区矫正衔接机制,有利于促进刑罚效益的最优实现,是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

二、未成年犯权益保护机制的创新发展

(一)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格调查制度。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格调查制度,也称全面调查制度(判前调查制度或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办案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不仅要查明案件本身情况,还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环境、教育经历、个人性格、心理特征等与犯罪和案件处理有关的信息作全面、细致的调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医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并根据调查的结果选择最恰当的处理方法。[1]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该条规定开了我国“人格调查制度”之先河。为了确保对未成年罪犯的准确量刑,通过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手段,最终达到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的目的,应通过国家立法,确立、推行人格调查制度。当然,将人格调查制度定位为量刑制度并不排斥人格调查在强制措施的选择适用、庭审教育、判后矫治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二)建立完善社区矫正机制

1.建立立体的社区矫正网络。罪犯的矫正离不开社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必须以社区力量为依托。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建立起广泛吸纳社区人力、物力资源的立体社区矫正网络。社区矫正网络从结构上可以分为三级,[2]首先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主体,具体包括政法委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等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一整套矫正执行机关。其次是为矫正工作提供专业协助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心理咨询和矫正等方面的专业协助。再次是具有社会责任感自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无偿服务的社区志愿者。要特别注意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在监控服刑人员行动上的便利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下的矫正机关与专业机构、人员的合作关系,由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矫正机关按劳付酬,实现共生双赢局面。[3]

2.改进矫正方式,丰富教育手段。[4]在坚持法规、文化、道德教育的同时,改进当前矫正方式单一、效果不理想的现状,注重思想道德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尽快建立起从接收到解矫前阶段全面的心理辅导和诊疗机制,包括定期进行心理测试、开展心理健康讲座、开展各种形式的辅助治疗、进行一对一的心理咨询和矫正等,尽快消除未成年犯的犯罪心理,矫正各种不健康的心理倾向,促使其在心理上回归社会。注重互动式教育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在矫正工作者采取主动的谈话教育、课堂教育之外,开展形式多样的互动教育,通过直观的感受深化教育效果。如组织参观监狱、未成年人管教所,与监狱服刑人员座谈,使其感受法律的威严,加强服刑意识、规范意识。通过组织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得到社会的肯定和认同,增强未成年犯的社会责任感。

(三)创新办案机制,以特殊办案程序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犯

1.分案起诉制度。[5]即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在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前提下,将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分别起诉、分别审理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实行,可以适时地将未成年人从共同犯罪中剥离出来,从而避免在共同审查过程中容易造成对未成年被告人所应有的司法保护程序的忽视。同时,分开起诉还意味着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独立审判,可以使司法者最大限度地营造出适于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方式及庭审氛围,并杜绝以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即对经审查后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从宽情节和一定帮教条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已取得被害方表示谅解并要求或同意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的案件,检察机关可对未成年罪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根据不同案情确定3至6个月的考察期,交由所在学校、社区、辖区侦查机关组成的考察小组进行教育考察,在期满后向检察机关出具考察报告,检察机关根据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三、基层检察机关在未成年犯权益保护方面的职能发挥

(一)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室,实行捕诉防一体化办案机制。

建议从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抽调人员,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室,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犯罪预防和矫治帮教工作。这样也有利于办案人员能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工作中去,实现了青少年维权工作的机构专门化、职能专业化。

(二)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的原则。

我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挽救是目的,教育感化和惩罚都是手段,是为挽救服务的。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操作的过程中,应当严格贯彻这一原则性规定,这也是和教育刑目的论的观点相一致的。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不违反诉讼法的前提下,制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程序,简化办案流程,快侦快结,推广人性化办案方式,提高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减少与避免未成年人被长期关押而增加交叉“感染”的机会。

(三)运用提审策略,进行思想帮教。

未成年人本身是一个充满矛盾、很不稳定的综合体,突出表现为生理上的迅速发育和心理发育的相对滞后,身心处在不协调的状态之中,自控力和辨别是非能力较差。所以,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偶发性、反复性特点,一般来讲,他们主观恶性不大,比较容易改造。因此,承办人在提审未成年犯时,应在问清案情的基础上,侧重于对其作案动机及身份背景进行调查,有针对性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活动,变“讯问式”提审为“谈话式”提审,对失足未成年人要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关心、启发其走向新生。提审时,要诱之以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引导他们走正确的人生道路,达到“追诉一人,改造一人”的目的。

(四)以案说法,走进学校、社区进行法律宣传。

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制意识淡薄或法律认识错误,因此,进行法律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应该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项重要举措。检察机关本身具有预防犯罪的法律职能,并且处在打击青少年犯罪的第一线,可以充分了解并洞察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及社会原因,通过开展检校共建活动,把预防工作重点放到学校。在未成年被告人自愿的前提下,可选择适当案例将审判“搬”进校园,请学生参加旁听,让学生零距离接受教育,以案说法。庭审后再挑选优秀检察官、法官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法制教育,寓教于审,通过这种直观生动的法制教育形式,使学生明白什么是犯罪,犯罪后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怎样做一名遵纪守法公民等等,一改以往教科书单一枯燥的说教面孔,达到良好的法制教育的目的。检察人员也可以走进社区,以案例的形式对失学少年进行法律宣传活动,必要时可以与看守所协调由在押未成年犯现身说法,以鲜活的案例给其他未成年人以警醒,前车之辙,后车之鉴,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

(五)提供权利保护协作支持。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加强与学校、社区、共青团、工会、妇联、机关、各社会团体等有关部门的协作,推动建立司法裁决、监狱改造、社区警务、社区矫正、学校教育、家庭帮助等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正制度,构建全方位的未成人犯罪预防与帮教体系。

1、与群团组织协作,为保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提供支持。检察机构与共青团组织共同设立青少年维权岗与留守儿童“一助一”帮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青少年维权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在检察机构侦监部门设立青少年维权岗与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热线电话,制定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与留守儿童“一助一”帮扶活动实施办法,创建青少年维权工作接待室,建立系统的青少年维权工作档案。检察干警选择一些贫困留守儿童予以经济资助,也为贫困留守儿童寻找一些与社会成功人士结成“一助一”对子的机会。青少年维权岗与留守儿童“一助一”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与留守儿童交心、谈心并积极受理留守儿童的咨询和求助,为留守儿童提供心理健康指导。根据留守儿童的年龄段的不同,分别以发放漫画手册或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向他们宣传法律知识、生活常识、遇险自救方法,增强他们自我保护与正确处事的能力。

2、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留守儿童实施的轻微刑事犯罪,适用“从宽”处理的原则。农村儿童犯罪的,绝大多数还是留守儿童,因他们普遍存在监护缺失现象,心智又不成熟,易受外界不良影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检察机构在办理留守儿童犯罪案件过程中,采取一些必要的特殊保护措施。比如,指定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工作、能较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女性检察官来办理留守儿童犯罪案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积极向法院提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建议。加强对羁押和服刑的留守儿童的分别关押与继续完成义务教育以及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留守儿童的复学、升学、就业权利保护方面的跟踪监督。

[1]王晓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格调查制度研究http: //hn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8882, 2011.

[2][4]晏征,王晓方.试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问题及对策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508/ 31/175788.shtml,2005.

[3]张桂霞.关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36-37.

[5]莫秀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问题初探http:// www.jcrb.com/procuratorate/theories/practice/201107/t20110718_574303.html,2011.

(责任编辑:滕元良)

D922.7

A

1008—6153(2013)05—0060—03

2013-08-13

朱国良(1973-),男,山东大学2012级博士研究生,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法学。丁相丽(1977-),女,山东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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