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结构理论下和谐社会关系的构建——以警察对公众态度的差别为视角

2014-04-10 14:39张入丹
韶关学院学报 2014年7期
关键词:阶层行政法律

张入丹

(广州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随着各类负面新闻事件的发生,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公信力也在逐渐下降。首当其冲的就是与人民生活休戚相关的人民警察。如今的警民关系,似乎再难以达到“警爱民,民拥警”那样的程度。究其原因,难以一一概括。本文尝试在社会结构理论框架下由警察对公众态度的差别入手,探讨警察形象的树立以及社会公众评价的重要性,试图为当今逐渐紧张的警民关系找到化解之策,并为如何构建整个社会的和谐关系提供参考。

一、社会结构主义的释义及其理论价值

20世纪50年代,法国社会开始出现结构主义一词,并于60年代流行起来。而结构主义哲学的升华,则是伴随着社会主义理论的提出。一般认为社会结构是指社会各要素稳定的关系及构成方式,即相互关系按照一定的秩序所构成的相对稳定的网络,一个社会中各种社会力量之间所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关系[1]。社会结构分为政治结构、文化结构和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是由经济结构、文化结构、政治结构等诸多因素组成的,它们之间相互依存又相互区别。首先,文化结构、政治结构必须以经济结构作为基础,政治结构和文化结构需要以经济结构作为物质供给的支撑,同时文化结构、政治结构的水平也受到经济结构的制约与制衡。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必然发生的并且不会以人的意志转移的关系,这就是与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相符合的生产关系。而社会的经济结构就是由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并有政治、法律作为其上层建筑并附上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符的现实基础。总而言之,社会结构中物质生活掌握着整个社会、精神、政治层面。从另一方面来说,社会经济结构又会较大程度地受文化结构、政治结构的影响。经济结构的促进、改变和延缓需要依赖政治结构的发展,因为在存在阶级的社会,政治结构因为其涵盖着政党、政府而掌握着较大的权力,甚至有些时候会因之改变经济结构的发展。而关乎理念和智力的问题,则多半是涉及文化结构方面,虽然不是作为物质力量而存在,但是被人掌控以后,则可能变成一股强大的力量,影响经济结构的走向。

在社会结构下,社会成员分成了不同种类的阶层。所谓的社会阶层,指由于社会共有资源的分配不平等导致了阶级地位层次的划分,社会阶层正如社会群体一样,在人们的集合中划定一定的界限,但是它并不像社会群体以内部的交流为条件,也不要求有共同的居住地域为前提,所以它并不是社会群体,也不是社区。社会阶层的出现是因为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导致的。除了原始的未开化社会,社会资源分配向来难以达到平等,所谓的平等社会只是一个乌托邦式的梦。而未开化的原始社会因为其本身社会生产力极低,所以资源相对少,没有剩余的物质储备,也难以达到当今不平等的状态。虽然未开化的原始社会的部落首领会带有一些特权,附有一些不平等的色彩,但因其并不存在国家组织,或者颇具规模的社会形式,所以权力也是有限的。到了当代,阶层之间的差距相当明显。当前的社会阶层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精英阶层。包括政治精英、企业精英和知识精英,这三种人士在职场上拥有相近的声望以及可开拓的人力资源市场,他们之间有极其密切的交流关系。在各个方面,例如事业、人品甚至是生活方式以及习惯都会成为当地人追捧的对象,对全社会都可能有引导作用。二是中间阶层。包括一般管理人员、办事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这是介于社会中的精英骨干和底级劳动人民之间的中间阶层,他们既可能是精英阶层的替补者与潜力者,又和底层劳动人民有着极其类似的市场命运,而且这其中很大一部分来自劳动者中的优秀分子。三是上述以外其他一些直接生产者阶层。

社会的结构与社会分层及其成员也有着密切的关系。他们的关系正如韦伯指出的:“社会学中并不存在真正的行为者的群体人格,如果说社会学所谈论的国家、民族国家以及家庭等类似的组织,它所指的其实是实际发生中的思维构建中的某些个别人所从事能替代社会活动的一定的过程。”[2]也就是说,社会行动的性质是靠个别还是集体活动决定,而不是仅仅是由某个人的单一行为决定的。其性质只能由个体行动决定。通过对个体行动者主观意义的解释性理解,可以对整体社会现象进行因果说明。而法国著名哲学家,人类学家克劳德·列维-斯特劳斯的观点,即,要认识社会现象,只能把他们分析为个别的因素,然后从各个因素之间的联系找出它们的结构,并从这些结构中找出它的意义,无疑很好地阐释了社会结构主义理论的研究价值。

二、警察执法权的理论渊源及执法过程中不同阶层境遇的差异情况

执法通常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行法律、实施法律的活动。广义的执法包括所有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执行并且实施法律的活动。而狭义的执法通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且执行法律的活动。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的关于相对人的权利多种多样,如法定实体权利、法定程序权利,或者是非法定的实体以及程序权利,例如生命、自由、财产权或者正当程序权等,他们既可能是法定的,也可能是非法定的。当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就算无法律的明文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社会成员所本应具有的诸如此类的权利,也并不能否认或者是拒绝保护。行政执法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相对人的法定实体权利通常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人身权、劳动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接受救济权等。行政执法时,根据实际案情,分清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什么性质、什么内容或者是什么范围,然后决定采取何种行政执法方式来处理,是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职责要求。虽然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能绝对化地区分相对人的权利,但相对的区分却有必要。因为,法律要求根据不同的权利而提供不相同的保护度,当遇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权利相互冲突时,应根据不同权利的性质,协调好各方面的不同利益,从而实现公正、平衡、与其权利性质相适应的保护。基于此,行政执法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行政合法性原则。该原则明确要求行政权力的设立以及行使必须按照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应以法律为准绳,不仅应遵照实体法规范,同时应遵照程序法规范。行使职权时不应超过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否则构成违法。二是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执法时不仅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种类、条件和幅度范围)等作出决定,而且还应符合法律的精神和意图,符合正义和公平等法律特质。三是行政执法行为还必须能符合公正法则。公正一词是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法的一般原则。无论是制定法,还是不成文的情况下,公正一直是作为法的基本的一般原则起作用。公正的标准可概括为:同等情况实施同等对待;先前实施的行为与其后所实施的行为理应相同。

警察权是国家权力中一种特殊的权力,它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的前提以及保障。警察权的一个非常显著的特征是强制性,这种强制性首先表现在警察权本身所赋有的强制性,在警察权行使方面,它不需要得到相对方的同意以及协从,只要警察单方决定即可执行,即使对方有意见也须被迫地服从,如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等;其次,强制性还体现在如下方面,警察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遇到困难,可以自身的力量,包括警力、物质储备和设备以及警械、武器等作出足以压制反抗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还能产生法律效力。在我国当下,由于警察权的强制性特征,以及警察权的制约机制不甚健全,加之个别民警的自身素质比较低下,在社会实践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现象比较严重,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较大,不利于良性社会关系的建立。

下面的例子可以看出,由于警察执法时面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态度,执法的公正性随之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我们的执法,究竟是依据讲究人人平等的法律还是根据所占的利益份额不同来划分的阶级层次呢?1999年,王某所在的镇经过上级拨款和借贷以及集资,对某镇的电站进行了改建。但改建后的电站不但没让镇集体的经济有增收,反而积累了债务。2002年,该镇负债总额高达78万余元。至2003年,该镇的负债达到了93万元,部分群众对此结果很不满。因此,从2002年开始王某、王一、王二、王三等人一起组织了该镇的部分村民到相关部门上访了60多次,意图反映本村账务上出现的问题,并要求清理和公开账目。2003年的某一天,王某等人私自决定封锁电站并要挟镇政府着手清理本村的账务。该水电站被迫停产,近10个月停业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83 200多元人民币。王一、王二、王三等人被处以治安罚款300元,而王某则被处劳教一年六个月。王某不服,向省劳教委申请复议。理由是,自己之所以被重罚,原因在于其余三人都是在当地颇有名望和影响的生意人,与当地的管理人员的关系相对熟络,而自己只是一个纯粹的农民,每年收入不过他们的百分之五[3]。显然,同等情况实施不同等的对待,这种处理方式必然引发并加大社会阶层间的距离和隔阂,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下,必须认真探讨并加以解决。

三、构建我国和谐警民关系的思考

众所周知,20世纪80年代、90年代,社会阶层的无产阶级和有产阶级在中国社会的实际状况逐渐转变成两个“社会中心群体”和“社会边缘群体”。中国自秦朝以来始终是高度中央集权体制,高度集中的管理结果就是导致社会资源的高度集中化与垄断化。由于各类资源一般由中央统一调配,因此,越接近中心区域越容易形成中心的群体,该群体自然也就相对容易获得资源。如政府的管理者等,他们所处的位置与中心区域较接近,他们就容易获得资源。另外,若将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比较,城市的居民比较接近中心地带,自然而然地,城市居民获取的资源会明显地多于农村的居民。若以小城镇和大城市相比,大城市较中心更近,其拥有的资源也多于小城镇。总而言之,对比这些阶层就能发现,其中有一个阶层相对地更接近中心区域,就能获得更多资源。有学者将更接近中间地带的人群称为“中心群体”,而更处在外围圈的人群称为“边缘群体”。官员、各级高干等都是很典型的核心群体,农民等底层人群则是很典型的边缘群体。上述状况,如果从行政体制的架构和地域分布的构成看,至少在一段时期内,显然是无法逾越的。那问题只能是,有没有办法让不同的地域、不同的阶层的关系融恰起来?或至少是不因一些人的行为而使事情变得更糟?

以前述的案例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了一项基本原则,即是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合理、公平、客观,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相适应。而由于公正原则与自由裁量权有着脱离不开的关联,所以公正原则还要求:一是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其动因必须与行政处罚法的目的相一致;二是行政处罚应当结合正当性因素考量,根据法定的和酌定的情节;三是行政处罚内容不仅要公平正当,结果更应当乎情理,适度,具有可操作性。在执法活动实施过程中,量罚过轻的、量罚过重的,不同责同罚的、同责不同罚的,甚至是以罚代刑的都在执法不公正的考量范围内。同时,我国《人民警察法》的第4条也规定:“人民警察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严格执法”;第20条第1项规定,人民警察必须秉公执法、办事公道。这些是人民警察的义务,也是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必备的素质与职业道德。执法不公必然会危及法律尊严,使执法者在人民中失去威信。所以,公安机关能否做到严格公正执法,立警为公,执政为民,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他们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及时、合法、全面、客观、无隐瞒、伪造、诬赖等行为;对于定性和适用法律方面,必须要量处适当,不存在违法的撤销案件、降格或者升格处理,以及应罚而不罚或者是不应罚而予罚的情形;执法者应当平等地处理当事人各方的利益,不向任何一方偏袒,平等以及公正地适用法律规定。此外,还应特别注意保护好违法的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由于王某以外的其余三人都是当地颇有名望和影响的生意人,与当地的管理人员的关系相对熟络,警察因此对他们的处理相对就轻一些,显然是违反了法治的基本原则的。

这种处理,危害远不止于违反法治的基本原则。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一方面,社会本身存在着结构,这种社会结构通过制度关系及规则限制来制约着人们的社会行动,另一方面,人们在自己的社会行动中将不断产生新的需求并以此来影响、规范和调整人们的行为规则以及社会制度,进而使社会结构发生变化。事实上,它还会制造贫穷阶层与富裕阶层、管理阶层与被管理阶层之间的裂痕。所以,社会行动是一个或一些个别人的行为,民族、国家等概念是人类相互作用的基本范畴,其性质只能由个体行动决定。社会结构并不是独立于个人之外的客观存在,而是由个人的社会行动及其相互作用的模式构成,微观的个人行动研究与宏观的结构研究并不矛盾[4]。个别警察的行为孤立来看可能危害不是很大,但放在社会结构理论下来看,个别人的不良行为就可能为他人所效仿,被伤害的个人也可能被放大为阶层,从而形成社会阶层之间的对立。从上述警察等公职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面对社会不同阶层采取的差异措施所造成的影响,足以反映和反思出当前全国建设和谐社会所存在的困难及问题的解决之策。

四、结语

建立良好的警察印象,已经不仅仅是警察个人的问题,更是警察公共关系中一个重要的目的。探讨一个国家或者是社会的警察形象的定位和公众的评价机制,是可以发现这个国家及其整个社会的警察管理系统中警察在群体中的社会地位。而警察形象不是一种形而上的东西,恰是一种具体生动的的社会印象,是大众对警察这个群体的精神面貌以及其行为的方式有了综合认知后逐步形成的关于警察的群体特征的大致印象或者是评价。而现代社会政府公信力日趋下降以及有关执法部门执法越来越难,抛开外部的经济政治因素不谈,追寻内因来看,政府公职人员其自身在执法过程中的的欠缺之处,能否做到公正、公平,坚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法律,不偏私、不枉法,是执法效率和效能提高的一个关键因素,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1]薛文栋.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与中国的改革实践[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57-59.

[2]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3]高文英.警察执法监督以及行政救济案例与理论分析[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

[4]何蕊蕊.社会分工与社会分层——韦伯社会结构理论探析[J].宜宾学院学报,2008(4):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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