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铁路法课程设计

2015-02-12 13:35何恒攀铁道警察学院法律系河南郑州450053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选修课课程设置

何恒攀(铁道警察学院法律系,河南郑州450053)

论铁路法课程设计

何恒攀
(铁道警察学院法律系,河南郑州450053)

摘要:铁路法课程应定位于必修课,但受多重因素制约,目前只能将其设置为选修课。该课程名称的确定应符合课程内容和法学课程命名的一般规律,内容选取应突出广泛性和针对性。为了完善该课程,应编写符合学校自身培养目标的特色教材,采取专题授课的模式,并改革现有的选修课选课机制。

关键词:铁路法;选修课;法学课程;课程设置;行业法

一、铁路法课程的定位

法学类课程在公安专业中是必不可少的基础性课程,这一定位是已经达成共识、不存在争议的,但由于公安专业不等同于法学专业,公安专业故只能选择性地开设其中的一部分课程。法学课程对于公安专业而言,有的属于专业基础课,例如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没有这些课程的铺垫,其他法学课程和与其密切相关的专业课程就无法开设,而有的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并没有直接的影响,起到的大多是拓展知识面、提高学生法学素养的作用。前者在培养方案中应定位为必修课,后者中的大多数则属于选修课,但在必要时候也可以设为必修课。

法学教育已经达到一定规模的院校在人才培养中大多会突出自己的特色课程。在这些课程中,有的课程在其他院校也会开设,但地位相对次要,如财经类院校开设的商法、经济法课程;有的课程则在其他院校开设较少,例如铁道警察学院(以下简称“铁警”)开设的铁路法课程。该课程的主要目标是使学生掌握与铁路有关的常用法律知识,并在此基础之上起到指导日后的公安工作、培养铁路警察特殊职业技能的作用。从目标的意义上讲,它虽然不像基础性课程一样必不可少,但由于它直接和专业技能的培养有关,也和那些单纯拓展知识面的课程不同,因此其定位介于必修课和选修课之间。从人才培养、完善知识结构的需要来看,该课程作为必修课更符合铁警培养学生的方向目标,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一定位却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

第一,课程总课时(学分)的分配状况。受专业总课时尤其是必修课课时所限,法学类课程在公安专业中所占比重也是有限的,这一比重虽然并非一成不变,但相对固定。因此作为必修课,须首先保证那些地位更为重要、更必不可少的课程。而选修课的课时总数相对灵活,一般不会挤占其他类课程,开设难度相对较小。在法学类必修课程总数不增加的前提下,很难通过削减现有必修课的方式来增设铁路法作为必修课。

第二,不同专业的差异性。尽管铁警的人才培养方向侧重于铁路警察,但由于现有招录机制的限制,不可能确保毕业生都进入铁路公安机关,而且有的专业的行业性体现得不明显,例如刑事科学技术、网络信息安全执法等。为了优化各个专业的课程,对于特色课程而言,应优先开设那些和专业关联性较大的课程,把好钢用在刀刃上,不宜一刀切式地把所有特色课程都放置在必修课中。侦查学、治安学等专业对铁路法的需求相对较大,而刑事科学技术、网络信息安全执法、公安管理学等专业对

该课程的需求一般。铁警现有的人才培养方案设计偏重一般性,而相对忽略特殊性,除了专业课之外的课程设置基本没有差别,想要在法学类课程中实现例外存在一定的障碍。

第三,课程和课程组自身的原因。铁路法虽不是铁警独创的课程,但由于开设这门课的国内院校数量较少,且与公安院校的性质差异较大,其本来就不成熟的课程体系和内容对于铁警而言能够起到的参考意义有限,这造成了铁警铁路法课程所讲内容有限、体系不成熟的现状,进而使得课程的课时数和学分较少(目前课程仅为半学期,周2学时,1学分),这样的课时数放在选修课中不足为奇,但如升格为必修课就显得相对单薄。此外,由于铁警目前能够承担该课程的课程组成员较少(只有5人,且有1人已调出法律系),成员本身需要承担的必修课任务量已经不少,如果将课程设为所有专业统开的必修课,就会对课程组造成更大的压力。在不增加成员或者错开必修课开设学期的情况下,将该课程设置为选修课实际上是一种折中方案。

虽然受上述因素影响,但铁路法课程的长远目标不应因此改变。故综上所述,铁路法课程最终的定位应是必修课中的专业基础课,把其设为选修课是铁警结合现有的课程总体设计思路和师资力量条件而做出的短期选择。

二、铁路法课程开设的现状

(一)课程名称的确定

除了早年培训性质的类似课程外,铁路法课程在铁警最早开设于2012至2013学年第2学期,面向的对象为大二专科生,课程的名称为“铁路法律法规”。这一名称参照了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的特色课程“森林法律法规”,但存在明显的问题:第一,不符合法学课程命名的一般特点。我国法学本科课程中除了“中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等少数理论法学课程和“律师制度事务”“法律诊所”等实践性课程外,基本上都是在“法”或“法学”之前冠以修饰语作为课程名称,尤其是应用法学课程更是如此。铁路法课程属于应用法学类课程,理应遵循课程命名的惯常做法。第二,难以涵盖课程的全部内容。由于我国的铁路法构成丰富,除了法律、法规之外,还存在大量规章,虽然其在课程中不是主体,但把规章排除在外也不够严谨,但若在课程名称中加入“规章”二字又会显得冗长,因为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规章,都可以算作广义的“法”,用“铁路法”这一名称足以涵盖该课程的全部内容。第三,容易造成歧义,这样的名称给人的感觉是一本行业性的法律法规汇编,而课程组的授课内容不仅是法律、法规、规章,还包括法学的思维、方法以及建立在理论基础之上的实训等。

课程组之所以从2013至2014学年第1学期起把课程的名称改为“铁路法概论”,而没有采用“铁路法”,主要原因在于课程目前的内容体系并不成熟,加上“概论”两字意为课程所讲授的是其中的主要而非全部内容。对于选修课而言,如采用专题的授课形式,这一名称也不违背专题讲授的特点。需要说明的是,在定名讨论的过程中,也有老师提出“铁路法学”或“铁路法学概论”的名称,最终也没有被采纳。因为并非所有法学本科课程的名称都带有“学”字,那些带有“学”字的课程大多体系完整、内容成熟、独立性强,故而才能称得上一门独立的学科。这样的课程为数不多,而且绝大多数从法学部门的划分来说属于二级部门法,三级部门法中只有个别例外,如知识产权法虽不是独立的法律,但由于其内容相较一般民法具有较大的特殊性,因而已经发展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课程名称可以冠以“学”字。铁路法属于行业立法;其分类标准和一般的部门法不同,不能算作独立的部门法;其所包含的内容更是分散在民法、经济法、刑法等之中,离一门独立的学科还存在很大距离。因此课程名称不宜冠以“学”字。

(二)课程内容的选取

法律部门的划分以其调整范围或调整方法为标准,铁路本身不属于社会现象,不能归入社会生活的任何一个领域,所以铁路法不能归入任何一个部门法,而是相关部门法在铁路行业的具体表现形式,这就决定了铁路法的内容较广、专业性较强。作为一门研究对象而言,系统、深入地把握其内容是必要的,但作为一门课程,不必也不可能把铁路法的所有内容都囊括其中,原因主要在于:

第一,课程中的某些内容对基础课程相关知识的要求较高。铁路法的内容体现了其他基础法律部门的相关内容,例如学习铁路运输合同需要有民法学的基础,学习常见铁路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需要有刑法学的基础。这些基础内容涉及的课程在铁警有的单独开设,有的则既不是必修课也不是选修课。那些铁警开设的基础课程中未能包含的内

容,如果相对浅显、知识点较少,可以放在铁路法课程中介绍,反之,如果难度较大、知识点较多,则不可能靠课时很有限的铁路法课程来普及介绍。同时,也不宜把所有基础课程已经做好铺垫的相关知识都纳入铁路法课程中,因为该课程是面向本科生的选修课,如果在相关问题上讲授过于深入,就会变成研究生层次的专题研究课程,这既是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水平也是现有师资的研究水平所无法承受的。

第二,其他相关课程可能已经包含铁路法中的某些内容。由于铁警与铁路的特殊渊源,很多课程都会高举铁路特色这一大旗,这种做法一方面凸显了自身的优势,另一方面也由于铁路本身的局限性,难免会造成课程内容之间的重复。在一门课程设计之初,设计者不需要过分担忧它与其他课程的重复这一问题,因为同一问题可以有不同的讲授视角。但当特色课程已经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格局时,后增加的课程如果无视其他课程的内容而另起炉灶,就会使该课程的价值大打折扣。例如,《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本是铁路法中的两部规章,铁道部撤销之后,它们虽不再属于规章,但在铁路运输合同中仍然占有重要的地位。但这两个规程是铁警“铁路运输组织”课程的主要讲授内容,且由具有铁路专业背景的教师讲授这些内容更有利于理论与实践的接轨,故铁路法课程中不宜再讲授。

经过筛选之后,铁警的“铁路法概论”课程主要包括“铁路建设法律问题”“铁路运输合同”“常见铁路违法犯罪及其法律责任”等几大块内容,分别涉及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此外,为了突出我国铁路司法的现状及其变革历史,我们在2014至2015学年第1学期的教学中又加入了“铁路司法机关概述”这一专题。

(三)课程的选课情况

2014至2015学年第1学期是作为选修课的“铁路法概论”开设的第一个学期,由于是初次开设,且课程组的授课经验仍有待积累,故在开课计划中将班级设定为两个,每班人数50人。然经过第一轮选课之后,实际选课的人数低于100人的总数,其中一个班级选课人数仅为16人,不足学院规定的30人开课下限,以致该班级课程停开,开课班级选课人数起初也未达到50人的上限,经过第二轮选课,停开课班级的部分学生加入到开课班级,最终该课程的选课人数为50人整,这一结果虽然不够理想,但也在预料之中。选该课程的人数较少的原因可能在于:

第一,法学类课程的特点。学生的学习往往带有一定的盲目性,故而需要培养方案去引导,设置必修课使其不得不修读,但选修课的学习则主要遵从学生自身意愿。在学生个人的盲目性和功利性等心理因素的作用下,学生选课行为有时会表现出较强的非理性特点[1]。从很多高校选修课选课的情况看,受欢迎程度较高的课程大多是文学、艺术、体育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共同特点在于专业性要求和门槛相对较低、趣味性较强、对不同专业的学生普遍适合,学生根据课程名称即能了解课程的主要内容。相反,法学类课程的知识性较强,作为选修课不容易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选修法学类课程的是那些真正对法学感兴趣、学习欲望较强或者是纯粹为修够学分而不顾兴趣爱好的学生。尽管其他法学类选修课在铁警目前尚未开设,但可以预见,除了个别课程(如“婚姻家庭法”)外,其选课人数均不会很多。

第二,选修课选课门数的限制。铁警对学生选修公共选修课设置了2门的上限,这样的做法对于确保每位学生选够学分、保障开课较晚的课程开课有积极作用,但也有其负面效应。如前所述,法学类课程在选修课中的吸引力不如文艺等类选修课,这种和师资水平无关的先天差别很难通过任课教师的努力去改变,故如果在同一学期开设不同类选修课而且最多只能选修2门的情况下,选课较早的学生必然会优先选择其更为感兴趣的课程,这在铁警2014至2015学年第1学期的选课中已经得到印证:该学期开设的“影视鉴赏”“羽毛球”“足球”等课程几乎爆满,而其他课程的选课情况一般。且由于学生所处的年级较低,剩下未选到课的学生有一部分仍处于观望状态,他们在等待后面学期的课程,而没有退而求其次选修铁路法概论等课程。

三、铁路法课程的完善

(一)课程内容的完善

由于相关研究成果和教学经验缺乏,目前课程组对铁路法课程的内容仍然没有形成定论。尤其是在2012至2013学年第2学期首次开设课程之时,教学的体例和内容很多借鉴的是北京交通大学张长青教授的《铁路法研究》一书,不过增加了“常见

铁路违法犯罪及其法律责任”一章。这样的做法从体例上讲没有太大问题,因为相关体例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只不过在具体内容的安排上却不宜照搬他人,否则看似面面俱到,实则面面不到。在这一学期的教学中,课程组成员普遍感觉教学效果一般,在该学期的学生评价中得分也普遍不高。

经过3个学期的经验积累,课程组对课程内容以及具体知识点分布的认识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但仍存在进一步完善的余地,尤其是在课程各章内容的选取上目前还没有形成定论。因为从逻辑结构上看,各章的内容应是并列的关系,也即要么都是宏观的问题,要么都是微观的问题,而不宜混杂。但如果选取较为宏观的标题,相关内容就容易流于表面,存在上述看似面面俱到、实则面面不到的问题;如果选取微观的问题作为专题内容,又存在不够全面、视野狭窄的问题,容易有所遗漏。为了完善课程内容,当务之急是编写一部有针对性的教材。目前该教材已经列入铁警本科规划教材编写规划库。但受课时等因素所限,即便是在教材编写完成之后,实际讲授的内容仍要进一步筛选。

(二)课程组结构和授课方式的完善

铁路法课程目前主要由铁警法律系的实体法教研室承担,这除了课程内容主要是实体法之外,还考虑到了不同教研室授课任务的平衡需要。但这样的安排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第一,课程组成员普遍缺乏铁路法的专业知识。铁路法的具体内容实际上是其他法学学科的体现,对相关内容的掌握和讲授必须建立在对内容有一定研究的基础之上。由于教研室承担了不止一门必修课的授课任务,故要求课程组所有成员对铁路法课程的所有内容都进行一定的研究既不现实也无必要。第二,课程的某些内容不能被实体法教研室现有的课程内容涵盖。铁路法内容广泛,除了实体法之外,还有程序法的内容,例如司法体制、案件管辖等,这些内容按教研室划分属于程序法等教研室的授课内容。此外,由于实体法的体系庞大,实体法教研室并不能承担所有实体法的授课任务,有些实体法如行政法实际上是由法学理论教研室承担的。这样的课程分布格局表面上看只是任务的分配差别,实则是由各教研室成员的学科结构和研究领域所决定的。让教师承担自己不擅长领域的授课任务并非不可行,但却不利于学科和课程的优化组合。正是由于存在学科背景的因素,课程组在起初的授课中更偏爱“常见铁路违法犯罪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这一部分,这样的做法虽然符合铁路警察的培养目标需要,但由于该部分内容在行政法学和刑法学中较为成熟,也并非重点内容和研究的“富矿”,真正需要挖掘和最能体现课程特色的部分如“铁路建设法律问题”“铁路运输合同”等内容在过去往往不是授课的重点,这不利于这一课程内容的完善和学科的研究。

要解决上述问题,可以考虑两条途径:第一,实行专题教学,由不同学科背景的教师讲授不同的专题,类似于铁警专科时期的平台课教学法。例如由主攻经济法的老师重点讲授“铁路建设法律问题”,由主攻民法学的老师重点讲授“铁路运输合同”等,这样既有利于课程的讲授,也有利于教师个人科研能力的提高。第二,培养专门的师资,适时组建专门的铁路法教研室或实体性的研究所。“以教学促科研、以科研促教学”是任何类型高校的教师都必须遵守的不变法则,为教学而教学只会使课程陷入穷途末路。即便是在教学型大学,教学和科研仍然具有极大的相关性,教学效果的提高依赖于科研活动的开展[2]。要想真正打造铁路法这一特色课程,就必须注重培育专门的师资力量,而不能依附于现有的以刑法学教研为主体的师资团队,否则从长远来看,两门课程的教学质量都会受到影响。但这不是靠教师个人的牺牲就能解决的问题,因为草率地调整研究方向对于任何一名教师而言都存在较大的风险和困难,如果没有专门的支持和政策倾斜,被动地从事这项工作的老师往往会仅仅把其当成授课任务,难以保证完成任务的质量。因此,笔者建议在法律系师资人员增加到一定规模之后调整现有的二级机构格局,抽调专门的人员组建铁路法教研室或铁路法研究所,不过考虑到目前法律系承担的课程门类并不多,采取科研机构性质的研究所形式更符合实际,但这样的研究所究竟是实体性质的还是非在编的仍需进一步探讨。

(三)选课机制的完善

一门课程在开设的初期必然要经过一定时期的探索和试验,对特色课程尤其是开设时间短、在学生中还没有形成一定影响的课程应给予一定的扶持,避免选课人数不足导致的停开现象。应调整现有的选修课分类方法,因为铁警目前选修课中的“专业拓展类”和“专业类”都是公安类课程,不同专

业的这两类课程存在很大程度的交叉,划分过细没有必要,应把这两类合并起来,称为“专业选修课”或“限制选修课”。很多公安学科事实上是法学的分支,这注定了法学课程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建议把法学类选修课调整到这一类选修课中。同时,应划分详细的模块,如“侦查学类”“刑事科学技术类”“治安学类”“公安管理学类”等,并提高每个模块的学分下限。

除了法学和公安学之外的其他公共课程可以统称为“公共选修课”或“任意选修课”,这类选修课的主要作用是拓展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其人文等方面的素养,与专业技能没有直接的关系,且其中任何一门的开设与否对学生的影响并不大,因此,可不再划分详细的模块。但为了督促学生选课,也应限定总分的最低要求。同时由于选修的目的和必修不同,也应鼓励能者多劳,取消每学期选课门数的限制,使得那部分真正愿意选课、会选课的学生能在较早的学期选到足够的课程。

参考文献:

[1]黄分霞.高校公共选修课的选课状况、影响因素与对策分析[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1,(1).

[2]陈静,吴薇.教学型大学教师教学科研关系观影响因素探析——基于集美大学的调查[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4,(1).

责任编辑:时娜

On the Design of the Course of Railway Law

He Hengpan
(Law Department, Railway Police College, Zhengzhou 450053, China)

Abstract:The course of railway law should be a compulsory course, while it is a selective one now due to many factors. The decision of the course name needs to accord with the contents and the general rule of law courses, and its contents need to be broad and individualized. In order to improve this course, a characterized textbook, which accords to the college’s talent education purpose, has to be edited, lectures on specific subjects should be taken as the teaching pattern, and the present selective course should be reformed.

Keywords:railway law; selective course; courses of law; curriculum; industry’s law

作者简介:何恒攀,男,河南邓州人,法学博士,铁道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主要从事刑法学、铁路法学研究。

收稿日期:2014-12-22

文章编号:1009-3192(2015)03-0113-05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G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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