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合作社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作用

2016-04-03 06:11张照新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6年6期
关键词:结构性供给农户

■ 文/张照新



重视合作社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作用

■ 文/张照新

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调结构转方式,是提高我国农业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增强我国农业市场竞争力的重大举措,也是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一个重大战略部署。农民合作社作为为农民服务、带领农民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在引导农民调整产业结构、提升农产品品质、降低生产成本、促进各类经营主体融合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加快和规范合作社发展,是切实推进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效方式。

一、农民合作社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大有可为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既是农业自身结构和发展方式的调整,又涵盖了农业生产关系的完善,其涉及农业发展的方方面面。因此,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方面对作为重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作社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另一方面也为合作社规范和创新发展提供了更好的制度和政策环境。

一是要求合作社进一步发挥引导农民调结构、提品质的作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推动农业按照市场需求调整生产结构、提升农产品品质,解决当前农业供需失衡带来的生产、库存和进口三量齐高的局面,实现供给与需求的有效衔接。而供需结构失衡,与目前大多数农户不了解市场、不能按照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产品结构有很大关系。当前,全国农民合作社已经有150多万个,超过40%的农户加入了合作社,合作社在组织农民开展专业化、标准化生产、带领农民进入市场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合作社要积极对接市场,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农民生产适销对路的农产品,并指导农民遵循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提升农产品品质,满足市场需求。

二是要求合作社发挥社会化服务主体作用,为农民节本增效。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各地在发展现代农业实践中,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为了追求规模效益,大量承包农户土地,雇佣农民劳动,用工成本和土地成本大幅上涨,成为推动农业生产成本增加的主要原因。要降低农业生产成本,需要改变规模经营实现路径,重点发展适度规模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充分利用农户自身的家庭劳动力,同时利用社会化服务实现作业环节的规模化,在适度规模的基础上取得最佳的规模经济效益。农民合作社是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要承担者,要进一步为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提供专业化生产性服务,推进规模经营实现方式的转换,推动农业生产成本的降低。

三是要求合作社进一步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各类经营主体的融合发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把共享作为发展的五大理念之一,2016年中央1号文件也明确提出“把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增进农民福祉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农户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合发展,让农民共享农业农村发展收益,也成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民自组织,具有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特性,是农民实现自我发展和增收的有效形式。这就要求合作社要进一步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农户共同发展,与龙头企业等各类主体开展有效联结,实现融合发展。

四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为农民合作社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机遇和条件。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重大战略部署的实施,必将推动农业发展的体制和政策更加完善。一方面,政府将更加重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尤其是重视农民合作社在联结农户方面的作用,把合作社作为承担财政涉农项目的重要主体,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政府也将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资金等要素市场,健全农产品流通体系,为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创造更加有利的制度环境,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

二、农民合作社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面临严峻挑战

农民合作社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主体,承担对接市场、为农服务等多项重要的职能。但农民合作社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也面临诸多的制约和困境。

一是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缺乏与农产品市场复杂多变的矛盾。合作社要引导和组织农民调整农业结构,提升农产品品质,实现生产与市场的有效对接。但一方面目前大多数合作社都是农民自组织,领办人和核心管理层多为专业大户、农村能人,对于农业生产技术比较熟悉,但缺乏经营管理和市场营销方面的知识。另一方面,我国农产品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国内外影响程度不断增强,农产品期货市场、电子商品市场不断发展,农产品市场与资本市场、能源市场联系更加紧密,农产品市场影响因素明显增多,复杂性、不确定性大大增加。由此,如何准确把握市场发展趋势,预判供需变化和价格走势,成为众多农民合作社面临的一个难题。

二是合作社服务功能缺失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的矛盾。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民自组织,其出发点应是为农民提供生产服务,让农民成员节本增收,实现其利益最大化。但在实践中,不少合作社主要是由几个核心成员入股组建,通过租赁农民土地,开展生产经营,很少为农民提供服务。有些即使为农民提供生产服务,也是按照市场价收费。这些合作社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合作社,而是专业大户或者农业企业,仅仅是戴了一顶合作社的帽子。这些合作社不但需要向农民支付土地租金,还要雇佣农民从事生产劳动,支付用工工资,自身生产成本较高,而且其对农民的服务也是按照市场价格收费,降低农民生产成本的作用不明显,无法发挥合作社自身的优势实现其在降成本方面的职能。

三是合作社质量管理方式相对落后与消费者质量安全要求日益提高的矛盾。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对健康、营养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品质要求也越来越高。提升农产品品质,满足城乡居民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农民合作社作为带领农民进入市场的主体,一方面通过指导农民开展标准化生产,减少违禁药品使用;另一方面,对农民生产的产品开展质量检验检测和认证,也是保障农产品质量的必然要求。但目前大多数合作社由于实力弱,资金不足,对质量安全的管理往往仅限于技术和操作规程指导,而由于缺乏检验检测设备,难以开展应有的检验检测,能够开展质量认证、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的合作社比例更少,与消费者对质量和品质的要求形成很大的反差,严重制约了农产品竞争力。

三、规范扶持并重,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作用

一是要把支持合作社发展作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当前,农民合作社作为农业和农村的重要组织资源,带动农户超过1亿户,在推动现代农业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对农户的组织和带动作用,把农民合作社发展作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个有效途径。

二是推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合作社能否发挥其对农户的引导带动作用,关键取决于其是否是规范办社,是否真正为农民服务、让农民受益。针对目前很多合作社不规范的状况,必须加强示范引导,推动规范化,办成民办、民管、民受益的自组织,在为农服务、带动农民进入市场中发挥应有作用,成为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力量。

三是完善扶持政策。针对众多合作社规模小、实力弱的问题,要加大财政资金对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增强合作社为农民服务的能力。贯彻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把合作社作为财政涉农项目实施的重要主体的精神,整合各种财政支农项目,支持合作社开展生产性服务和质量体系建设,切实增强合作社服务功能。

四是提升各地农业部门的指导服务能力。随着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其对政府部门的指导服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除了简单的技术和政策服务外,合作社在实践中更需要市场营销、品牌培育、质量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具体指导和服务。因此,各地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高自身能力的同时,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各类专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合作社提供所需的指导和服务,增强合作社服务能力,促使其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作用。

〔本文为农业部经管总站委托课题“合作社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研究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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