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统与承嗣:中国商代和埃及第十八王朝王位继承制比较探究

2017-04-08 08:20谢励斌
文化学刊 2017年3期
关键词:先王王位君主

谢励斌

(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1)

【文史论苑】

继统与承嗣:中国商代和埃及第十八王朝王位继承制比较探究

谢励斌

(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1)

中国和古代埃及作为世界上的古老文明而对人类发展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且增添了全球文化之新内容。尽管两者由于不同的自然与历史条件作用而具有相互不同的特点和传统,但是由于人类历史进程的总体规律性而使双方在政治制度的某些方面,也有其相近或相似之处,特别是王位继承制度上。本文拟从历史文献和考古资料着手对中国商代与埃及第十八王朝(the Eighteenth Dynasty of Egypt)的王位继承制度,包括传位特征和传位原则以及相关变故等作一一类比,从而不难发现中国和埃及在上古时期政治文明所取得之成就,而且也对今人掌握其基本规律以及历史发展特点进而探讨相关文明之兴衰变化历程大有裨益。

中国商代;埃及第十八王朝;王位继承;中外比较

一、传位特征

探讨商代的王位继承制度,首先离不开对相关世系的把握。对于商代诸王世系,近人根据《史记·殷本纪》以及殷墟所出土的甲骨卜辞的研究而将其基本明确化。如下所示:

即从商代建政起算经历十七世三十王,其中尽管也出现了若干兄终弟及的历史现象,但是究整个商朝而言,王位传递仍然呈现出在同一个家族中依照祖父——父亲——儿子的顺序进行依次传递特征而表现出了极强的父子相继的色彩。此外,根据司马迁《史记·殷本纪》的相关记载,早商先公历经契——昭明——相土——昌若——曹圉——冥——王亥——上甲——报乙——报丙——报丁——示壬——示癸等均为父子相继而总计十三世首领。从而反映了商人早在其始祖契时期就已经开始实施父子相继而非兄终弟及的传位原则。

埃及第十八王朝王位大抵也是在父子之间进行传递。该王朝的建立者阿赫摩斯一世(Ahmose Ⅰ)为埃及第十七王朝(the Seventeenth Dynasty of Egypt)君主塞肯内拉(Sekenenre)之嫡子[1]。阿赫摩斯一世的继任者也是其嫡子阿蒙霍特普一世(Amenhotep Ⅰ)[2];接任为王的图特摩斯一世(Thutmose Ⅰ)根据史书的相关记载为阿蒙霍特普一世之女婿而非其子[3];继承图特摩斯一世之位的正是其庶子图特摩斯二世(Thutmose Ⅱ)[4];图特摩斯二世继承者图特摩斯三世(Thutmose Ⅲ)[5]亦然,然而由于图特摩斯三世冲龄即位而使王位一度为其嫡母哈特舍普苏特(Hatshepsut)所篡夺[6];图特摩斯三世复位后在执政末期选定其嫡子阿蒙霍特普二世(Amenhotep Ⅱ)为自己的继承人[7];而后者的王位则依然由其嫡子图特摩斯四世(Thutmose Ⅳ)所承袭;图特摩斯四世死后王位交由其嫡子阿蒙霍特普三世(Amenhotep Ⅲ)[8];承袭阿蒙霍特普三世王位的是其嫡子阿蒙霍特普四世(Amenhotep Ⅳ);阿蒙霍特普四世之后王位由其庶子图坦卡蒙(Tutankhamun)接任;图坦卡蒙身故后由于王室绝嗣而引发政治纷争,遂先后产生阿伊(Ay)、霍伦希布(Horemheb)两位非王室出身的君主,霍伦希布之后王位为其部属拉美西斯一世(Ramesses Ⅰ)所获得,他成为埃及第十九王朝(the Nineteenth Dynasty of Egypt)的开创者,第十八王朝告终。

由上可知,从中埃两国的传位原则来看,凡传位大抵父死子继而非兄终弟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王权传递过程的平稳进行而减少政治斗争的发生以维护政局稳定。此外,探究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规律不难发现:兄终弟及现象通常发生于氏族酋长职位必须在本氏族内传袭与其财产必定存留于本氏族中的原则之母系氏族社会时期;自父系氏族社会起,由于男性成员的子女已经居留于本氏族内而使财产和权力以父子之间进行传递成为可能。因而无论是在中国抑或是在埃及,尽管两者相隔万里且在交通闭塞、隔阂的情况下,仍然早在商代和第十八王朝时代就已经摆脱了兄终弟及制,而实行力度不一的父子相继的王位继承制度了。

二、传位原则

中国商代与同期的埃及第十八王朝除均实行力度不一的父子相继的王位继承制度外,还都有君主诸子由于地位不平等而并非都享有相同的王位继承权的传位原则。但是,两者的传位原则类比起来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点。

中国商代君主诸子之间的地位差异主要通过他们死亡后所享受的不同祭祀而表现出来。单祭、合祭、特祭与周祭是商王室进行先王祭祀时所采用的四种形式。所谓单祭,主要是在进行祭祀时采取对直系前世商王使用较多的祭祀次数和繁杂的祭典以及隆重的祀仪而对于旁系先王则较少进行祭祀且用典简单,从而反映了商人重视直系而轻视旁系的不同礼数。所谓合祭,是指数位直系先王合祭或数位旁系先王合祭或者是以羌甲(旁系先王)和数位直系先王合祭[9]。常玉芝先生的研究表明:数位直系先王合祭情况不仅范围广泛而且存世长久,而数位旁系先王合祭却存世短暂且祭祀范围仅限于羌甲、南庚、阳甲、盘庚、小辛五王,从而与数位直系先王合祭之举形成鲜明对比。再者,以羌甲(旁系先王)和数位直系先王合祭之情形则主要盛行于商王祖庚统治时期,祖庚将有子嗣(南庚)为王的旁系先王羌甲与其他直系先王进行合祭而再次将商人重视直系而轻视旁系的不同礼数予以体现。此外,推行于商王文丁、帝乙时代对近世的武丁、祖甲、康丁、武乙等若干直系先王进行祭祀而将近世的祖己、祖庚等旁系先王予以摒弃的特祭制度和同样见于文丁、帝乙时代对远世祖先上甲至近世先王康丁以及远祖示壬的配偶妣庚至近世先王康丁的配偶妣辛进行祭祀的周祭制度均再次证明了商人重视直系而轻视旁系的不同礼数。另外还值得一提的是,周祭制度还将因早卒而没有即位的商王成汤太子(嫡长子)太丁与商王武丁太子(嫡长子)孝己与登基为王的先祖同享祭祀的表现特征而表明了商代王室所实行的是兄(长子甚至是嫡长子)地位高于弟的长子继承制原则。

在埃及第十八王朝继位问题上,君主正妻之子不仅享有优先权且还有长幼之别。首先就嫡庶之分而言,在被后世所广泛承认的埃及第十八王朝的13任君主中,除3位君主(图特摩斯二世、图特摩斯三世、图坦卡蒙)以庶子身份即位和1任君主(图特摩斯一世)凭借女婿身份得位与1任君主(哈特舍普苏特)通过太后摄政而临朝称制以及2位非王室出身而成为法老的阿伊和霍伦希布外,其余6位君主(阿赫摩斯一世、阿蒙霍特普一世、阿蒙霍特普二世、图特摩斯四世、阿蒙霍特普三世、阿蒙霍特普四世)均是嫡子而得以登基。细究而言,庶子身份即位诸王均是先王正妻有子早夭或者是无子的结果(图特摩斯一世王后雅赫摩斯(Ahmose)所生至少两位嫡子均早夭[10]而图特摩斯二世正妻哈特舍普苏特与阿蒙霍特普四世王后娜芙蒂蒂(Nefertiti)均无子嗣)。此外,阿蒙霍特普一世由于嫡子夭折而使女婿图特摩斯一世承继大统[11];图坦卡蒙早卒而使权臣阿伊和霍伦希布得以统治。由上可知,凡传位于子者均首选嫡子,唯无嫡子可选时才考虑庶子或女婿,从而使该王朝的王位继承实践中出现嫡子保持着绝对优势的普遍规律。再就长幼之别来说,长幼之别是指在位君主倾向于立嫡长子为储继承大位,若嫡长子早逝,再由在世的诸嫡子中的年长者进行递补。例如阿蒙霍特普三世由于享国长久而先后立了图特摩斯(Thutmose)与阿蒙霍特普两位嫡子作为储君,而阿蒙霍特普最终继承父位成为阿蒙霍特普四世正是其兄长图特摩斯早逝的结果[12]。从而将长幼之别和立嫡观念两者相互适应,即嫡中立长,把立长的观念局限于嫡子而非所有诸王子中,反映了在位君主掌握着以嫡中立长观念为基础的立储权而为后世君主所广泛遵循的立储原则秩序。

中国商代和埃及第十八王朝的王位传位原则两者相较具有遥相吻合处,亦有绝相殊异处。其遥相吻合处,在于两者均依循嫡长子在诸王子中拥有的绝对优先权之嫡长子继承制的政治观念。其绝相殊异处,则是双方在关乎王位继承权的传位原则上之践行深度与力度上则有较大差异。即较之中国商代而言,埃及第十八王朝相关继位史实的具体实践中还往往采取若干举措来确保继位的顺利实现而使王朝的王位传递大体顺利,政局平稳而促使国家得以继续繁荣发展。然而同期的中国商代在此较次于古代埃及,尽管将嫡长子视为王位的法定继承人却由于缺乏制度性的规范而透露了特殊历史条件的影响与作用,致使若干旁系先王之传位变故的出现成为必然而非偶然现象。

三、传位变故

在中国商代与同期的埃及第十八王朝王位次序上除正当得位者外,还都出现了若干旁系甚至是外人得位的现象。分析中国商代王位更迭变故史实不难发现特殊历史条件的影响与作用。如外丙和中壬的得位即是如此,由于大乙(成汤)嫡子未立而卒,外丙、中壬遂在成汤之后相继得位称王。又如太戊、雍己、外壬、河亶甲、羌甲、南庚等旁系君主的出现则是诸子争位造成“九世之乱”的结果。结合《史记·殷本纪》的记载以及相关研究成果大抵可以将该史实进行复原。即太戊、雍己、外壬、河亶甲、羌甲、南庚等原本并无王位继承资格的诸公子在小甲、中丁、祖辛、祖丁诸王死后违反王位继承法成功篡位致使王位的传递发生混乱而出现九位旁系君主的历史现象。此外,到了商代后期,由于商王武丁享国长久而使他的嫡长子孝己先于父亲死去,从而产生了与商代早期外丙、中壬得位相类似的祖庚、祖甲兄终弟及的历史情况。从商代早期的外丙和中壬的得位和商代中期诸旁系君主的出现以及商代后期祖庚、祖甲的继统的一系列历史事件说明,有商一朝的旁系先王是特殊历史事件的产物而非王位继承法统自身促成的结果。

在埃及第十八王朝,君主们往往采取双王共治与太后摄政等措施来确保继统的顺利实现。双王共治即在任君主在自己统治后期公开任命储君作为共治者分享王权、共掌国政。如图特摩斯二世早年曾作为共治者与其父图特摩斯一世共同执政[13]等,从而有利于储君锻炼君主王道而建立统治人马,提高执政经验,保证未来接班顺利。再者,这一制度还断绝了外来王位觊觎者之念头而减少王位交接引发内战之可能而巩固了政治秩序。此外,给予太后以统治权力以辅助年幼新君管理国家的太后摄政举措也在该王朝的王位传递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从表面上看,该措施旨在使年幼君主安心理政而促使其能够早日实现真正亲政。然而该措施却引发了王位更迭变故现象,如哈特舍普苏特通过摄政与共治者的双重身份而得以掌握最高权力而最终取代合法王位继承人图特摩斯三世而僭位称王,从而将太后摄政与双王共治推至王权的反面,不仅阻碍了稳定的王位继承次序的进行且为合法王位继承人提供了强有力的竞争者。

综上所述,不论是中国商代或者埃及第十八王朝,尽管父子相继是王位继承的实质且有着嫡庶之别。然而在具体实行该制度的过程中会遇到如嫡妻无子或者是嫡长子早死抑或是违反王位继承法篡位等种种不合法得位者之继位现象。因而直接或者是间接反映了特殊历史条件之左右因素,从而只有透过现象看本质,才能把握中埃两国上古时代之王位继承制的真谛之要旨所在。

四、余论

上古时代的埃及与中国的王位继承制度,包括继位顺序、嫡庶之分和长幼之别等方面,都有相类似的地方。究其根源,主要是因为当时的财产继承与王位(权力)的承袭两者的合二为一,而当这两者集中反映于统治者个人身上时,在单一家庭进行王位传承无疑有利于保障并稳定已有的王权,而采用父死子继(特别是嫡长子继承)的方式继承则更有利于王权的高张与王室的强势,从而有效地控制并指挥军队而获得臣民的支持实现有效治理。王位继承制度是意识形态的产物,也是政治生活的一部分而在古代世界占有重要的地位。王位继承制度不仅反映了时代政治秩序和伦理纲常,更重要的是涉及了人类政治文明纵向创造与发展进程。比较中埃两国上古王位继承制度内容与要旨不仅有利于今人更好地认识以中国、埃及为代表的早期广幅国家文明之多层级组织结构与地域宽广的表现特性,更有利于今人从全球视野上全面把握政治科学史在上古时期之横向承袭脉络与发展进程。契如古罗马史家波利比乌斯(Polybius)是说:“历史之特殊功用就在于能使人明白某种政策或政见的成败原因。因为单单一个事件的出现尽管有趣,却没有什么借鉴意义,而一旦揭示了事件发生的原因,历史研究便有意思了。对我们自身环境的类比研究,将使我们得到推测未来的手段和基点;而研习过去,则能使我们更谨慎、更大胆地面对现实。”[14]

[1][3][5][8][13]J.H.Breasted.Ancient Records of Egypt,Vol.Ⅱ[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06.15.25.58.347.49.

[2][4][7]Ian Shaw:The Oxford History of Ancient Egypt,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223.231.253.

[6]金寿福.神生的儿子与神赐的儿子——古代埃及和古代以色列神话反映的神与人之间和男人与女人之间的关系[J].社会科学战线,2005,(6):143.

[9]常玉芝.论商代王位继承制[J].中国史研究,1992,(04):62.

[10]刘文鹏.古代埃及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386.

[11]Nicolas Grimal.A History of Ancient Egypt[M].Malden:Wiley-Blackwell,1994.190.

[12]Donald B. Redford.Akhenaten: The Heretic King[M].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7.57.

[14]Polybius.The Histories of Polybius[M].Cambridge:Mass,1927.1.

【责任编辑:周 丹】

2017-01-19

谢励斌(1991-),男,四川成都人,主要从事城市史研究。

K22

A

1673-7725(2017)03-0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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