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管仲军事思想的法家渊源与异同

2020-02-11 22:28方蕴翔
江西社会科学 2020年4期
关键词:兵家法家管子

■方蕴翔

《商君书》与《管子》作为商鞅学派和齐法家的言论思想辑录,反映了以商鞅与管仲为旗帜的两种法家思想。法家思想渊源于刑兵,古有刑始于兵、兵刑一体的说法,两种法家都有吸收兵家思想转化为自身资源的方面,商、管之法都有其功利主义、强调军事、以军领政、赏罚驭民的一面,但又在战争观、战略战术、对农工商的态度等问题上有所分歧。管法或者说齐法家重视德义,更加重视战略战术的研究,对战争取谨慎保守的态度。通过商、管军事思想的比较可见法家、兵家的同源性,但也看出法家、兵家中因其地域文化差异展现的思想差别性,秦晋法家在吸收兵家的同时将其扩大为社会政治思想,管法则在吸收兵家思想的同时也以其他诸子思想平衡兵家思想的扩展。

管仲和商鞅是春秋战国时期最重要的改革家和治国理政者。管仲辅佐齐桓公改革齐国,九合诸侯、一匡天下,使得齐国成为春秋首霸,为齐国奠定了立于大国之林的基础。商鞅由魏入秦,辅佐秦孝公变法,为秦国带来六国律法,以秦律塑造秦国,为秦国从一个弱国变成强国而后统一天下做出了巨大贡献。管仲、商鞅作为国家出色的治者和改革家,都认识到治国与治军的同构性,认识到刑兵的一体性,法治化和军事化的一体性,管子、商鞅作为广义上的法家也是兵家,蒙文通就认为,法家不止于法治学说,更涉及军事、政治、经济等。但同时,发展的广义法家又走了不同的路线,在吸收兵学、兵家的同时,在社会政治思想上又有单一化和多元化、排他性和包容性的差异与殊途。商、管法家的军事思想展现出唯军事主义与以军事为中心兼重其他思想的两种分别。

一、法家的兵家渊源

以商、管为代表的法家与兵家思想一样,均以治国理政的实践为旨归,具有务实、功利、讲求应用的特点。从上古职官制度、兵法两家与诸子关系考察可以见得,兵法两家思想上具有的源流关系。频仍的战争、社会变法的运动与社会的转型创生了法家思想。兵家与法家可以说是一个思想系统与脉络的不同表达。

(一)刑始于兵

在诸子思想的发生与起源上,《汉书·艺文志》提出了具有代表性的“王官论”。《汉书》虽然仍将《管子》一书归为道家学说,但韩非已早有商、管之学的并称,其后《隋书·经籍志》明确定《管子》一书为法家之首。法家学说力主进行变革、以法治国。法家二字最早出现于《孟子》,至司马谈才将法家作为主要学术流派的一家。“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1](卷三十《艺文志》,P1736)理官古称随时代而变,最古称士,夏时称大理,周称大司寇。古代理官主管司法实践,理官因主管司法、执掌刑律,而后下移社会,逐渐影响而形成了法家思想。从兵家来说:“兵家者流,盖出于司马之职,王官之武备也。”[1](卷三十《艺文志》,P1762)司马战时管理军队,平时则有除了军事之外的职守。“大司马之职,掌建邦国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国。”[2](P1098)大司马除军事之外,还承担着维护法治的作用。征伐是军事手段,依据的仍是法律。《汉书·刑法志》更是大量篇幅谈到军事,这都说明古代军事与法刑的一体两面性,这即所谓“大刑用甲兵”。

《国语》与《汉书·刑法志》都有“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的说法,用兵征伐与法律制裁本为一体。《尚书·吕刑》称:“惟始作乱,延及平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通典》则称:“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黄帝的用兵就是用刑,军事首领也同时作为执法官吏。王充指出:“兵与刑,犹足与翼也。走用足,飞用翼。形体虽异,其行身同。刑之与兵,全众禁邪,其实一也。”[3](PP540)对外的军事征伐就是刑法的最高形式,刑法则是在国内的军事征伐,是军事征伐的国内使用和最低形式。

从刑始于兵、王官下移角度看,兵法两家有其亲缘关系。虽然各家思想不能完全与王官一一对应,但确实不能简单否定法家与刑狱官吏、兵家与军事官长的关系。从古代兵刑一体出发,也可见出法家思想不脱离古代兵学。兵家、法家的亲缘关系也解释了为何法家、兵家思想会有相近的价值观和致思趋向,两者都指向功利实用和务实理性。

(二)功利主义致思趋向

基于春秋战国频仍的战争实践而产生的兵家兵学思想,在思想脉络上影响后来诸多学派。李泽厚就将孙、老、韩合说,认为兵家、道家、法家都是重视客观、理性分析的思想流派,兵家冷静分析战争,道家从客观角度对待历史,都是摆脱了儒家从感情角度去对待社会历史问题。[4](P91)李泽厚认为韩非进一步发展了孙、老,即兵道两家的客观理性现实的态度,走向极端功利主义。从思想脉络的继承和发展来看,法家的思路与思维也是与兵家一脉相承的。

从兵家兼法家、军事而论及政治的先秦典籍如《吴子》《尉缭子》等军事著作来看,同样兼治政治,吴起是典型的改革变法家和法家先驱,认为耕战与法治、政治与军事是辩证相关的。吴起、商鞅的思想都是主张改革国家、厉行法治以强国,目的就是在战场上打败敌国。所以,政治与军事、法治与兵家没有一个截然可分的界限。从《孙子》到后世兵家,兵家学说由兵学逐渐扩展到兵学以外的法治、经济思想方面。军事本来就是政治的延续,兵家思想扩展到单纯军事思想以外,是逻辑发展的自然规律。法家形成系统的理论也是兵家思想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军事战争扩大化、社会结构变化与法家思想产生

长期频仍的战争与社会结构和社会思潮的转型,与法家的产生是一种互动结构。春秋战国时期,战争越来越频繁化与扩大化,国家之间的全面战争迫使国家必须进行更大规模的征兵,国野分别下的氏族贵族军队制度被全面的编户齐民催民耕战的制度所代替。战争迫使社会结构发生变化,贵族平民分化的社会结构满足不了统一的军事活动,血缘关系与世卿世禄制度被法律关系与赏功罚过制度代替。兵学的功利主义思想也被法家思想所继承,以礼为固的旧战争被兵以诈立的新战争所取代,兵学不再将传统价值观奉为圭臬,反而将成败利益视为标准,法家延伸了这种思潮。法家思想顺应了时代思潮,是一种应时救弊,因应社会结构变化和军事战争扩大化的新思潮,它发展了兵学思想,顺应了时代从德礼转向功利、从王道转向霸道的时代趋势。

二、商鞅、管仲法家思想的总体差异

商、管分别作为秦晋法家和齐法家思想的代表,体现不同地域文化的思想。任继愈认为,三晋法家因出产于三晋,对宗周礼法变革性强。鲁国产生的儒家则对宗周体系保守继承,齐国出产的齐法家则介乎两者之间,并不对宗周文化进行尽废故常的变革,也不完全保守继承宗周文化,而是既继承又改革。不同的文化地域产生不同的法家思想,也产生不同的法家军事思想体系。

(一)齐文化、秦晋文化的差异

齐国文化重商、重利、尚功,同时讲究民本,齐国文化塑造了齐法家的品格,《管子》为代表的齐法家在思想上表现出与商、韩代表的秦晋法家的差异,都有其文化根源。首先,齐文化注重商业。在春秋战国时期以重农为主的文化氛围中,齐国却将工商业放置在和农业同样重要的地位。《管子》大量内容都与治理国家经济有关,就可见出这点。盐铁资源丰富、濒临海河水路,给齐国提供了从事商业的得天独厚的条件。同时,齐国的统治者中如姜太公与管子都有从事商业的经历。姜太公“屠牛于朝歌,卖饮于孟津”[5](P1360)。管仲、鲍叔牙同贾南阳,太公“通商工之业,便鱼盐之利”[5](P1362),管仲继续“通货积财,富国强兵”的事业。工商之发达使得齐国法家思想较为兼容开放,而少农业国的守旧偏狭。其次,齐国治理尊贤智而赏有功,《管子》指出:“主所以为功者,富强也。”[6](P180)齐国在注重治理功绩的同时,也使齐文化尚利逐利。再次,齐文化注重民本。《六韬》即指出:“同天下之利者,则得天下。”[7](P15)主上应将富国与富民结合,不能独擅财富。其后管仲、晏婴治理齐国也以富民爱民为执政目标。

三晋与秦合称秦晋,三晋文化为发端,成熟结果在秦,故有秦晋文化之称。三晋之地为叔虞封地,所奉政策即“启以夏政,疆以戎索”。晋国杂处戎狄之间,不断与戎狄战争,也不断通过通婚和联盟融合。晋国将夏的习惯法与戎狄之法结合而成晋法,以治理三晋,形成三晋无亲、尚利、拒斥礼义的特点。首先,不同于宗周的亲亲尊尊的文化,三晋吸收戎狄文化,不主张以强干弱枝模式的强大宗室治理国家,奉行“无亲”治国,最终形成秦晋无亲的局面。其次,秦晋文化好利尚功,受戎狄人影响,秦晋文化随利而走,不以宗周道德为准绳,而以功劳作为用人准则,主张“无功庸者,不敢高位”。重视战功与成绩的功利思想在秦国法家商鞅、韩非的思想中更是达到顶峰。再次,晋秦皆与戎狄杂处,多奉戎狄之教,所以礼义淡薄。晋秦不守礼、不奉礼的行为很多。

齐文化与秦晋文化同样重视功利也崇尚法度,但齐文化与秦晋文化仍有很多差异。濒临大海的齐国偏向海洋文化,在东夷滨海民族特点上吸收宗周的农耕特点,三晋则是内陆封闭的农耕文化,在此基础上吸收戎狄文化,所以倾向闭塞,戎狄文化和农耕文化结合也使专制程度较高。齐文化中宗周因素较多,追求民本,秦晋文化则拒斥德礼,更具国家专制特色。齐文化和秦晋文化导致两种法家致思路线的相通,又造成两套法家思想的差异。

(二)齐法家和秦晋法家思想的差异

齐法家和秦晋法家思想上都以尊崇法治而对旧有制度与思想传统进行改变作为思想中心,但同时,秦晋法家和齐法家对法治和制度思想的改造又有不同的理解。

首先,齐法家主张尊君爱民的同时,提出“令尊于君”,认为君主也必须在法令制度之下,对君主权力进行限制;秦晋法家则认为君主是法治的前提,只有巩固君主权力才能保障法令推行;两者对法律与君主的关系上表现为尊君又抑君与盲目尊君的差别。

其次,齐法家主张德法并重,《管子·牧民》提出国之四维的观念,认为在法治之外注重礼义廉耻的教化作用,通过教训成俗而使得刑法能够减省,而不是专任暴力与法治;秦晋法家则认为人性好利无害不可改变,治理国家只能以法而不能以德,专任暴力刑法才能抑制人性之恶。同时,齐法家主张宽刑省法,认为诛罚过重会导致暴乱,并不主张过度提倡的刑罚的威力;秦晋法家则较为迷信暴力,认为通过以刑去刑,就能使得作恶者不敢再犯。

最后,齐法家不抑制工商,正如前述所交代,齐文化视商业为财富来源之一,并不对其做过多抑制;秦晋法家则认为从事商业之人乃奸民、六虱,主张对其进行抑制而使农业得到重视。同时,齐法家讲术,认其为治国之术,即技术方面的思考,认为治国理政不可没有一些循名责实、监察百官的技术;秦晋法家则在君权神圣角度,提出的术更多是阴谋的潜御群臣之术。齐法家在文化政策上走向包容开放,主张对各种思想进行兼收并蓄的吸收和消化,最终形成了博大多元的思想文化传统;秦晋法家则拒斥各家学术思想,走向文化单一与专制。

三、商、管军事思想之同

商、管法家同样渊源于兵家,与兵家思想千丝万缕,商鞅、管仲皆是政治家兼军事家的代表,从学派来说也是所谓法家兼兵家的思想代表。商、管军事思想从相通性来看,商、管皆重视军事,认为军事是国家兴衰存亡的关键;同时,商、管都将法术、赏罚当作组织民众进行战争的重要因素。

(一)重视军事战争

《商君书》主张“以战去战”,战争是天下大争时代各国都努力从事的,“万乘莫不战,千乘莫不守”[8](P81)。战争关系国家危亡,战胜者“名尊地广以至于王”[8](P150),战败者则是名卑地削以至于亡。要适应时代,要称王称霸,都必须从事战争,所以商君书反对取消军事、取消战争的观点和论调。《商君书》认为,只有不断进行武备和战争,才能将有害的东西疏散他国,一旦放弃军事和战争准备,国家就会陷入安逸的氛围,最终国家会削弱。《商君书》以战去战和以战强国是其对待战争的基本态度。

《管子》也认为军事与战争有其合理性。君主的尊卑、国家的安危都由军事战争的成败决定。打击暴乱和维护国家和平也必然依赖军事和战争。战争虽然不够道德,但为了安国定邦、辅王成霸,战争与军事准备不可或缺;而且即使道德如三皇五帝,为了正义与王道的推行也必须慎重考虑军事与战争问题。如果主上不务兵而废兵,实行所谓“寝兵之说”与“兼爱之说”,无异于施行亡国灭种的理论。

从相同性一面看,《商君书》与《管子》无疑是重视战争的合理性与正视军事武备的。《商君书》主张的以战止战和以战称霸以及《管子》主张的“积务于兵”都是对废兵、寝兵说的否定,是一种积极务实的战争与军事准备学说。商管之学作为法家之学,表达共通的渊源于兵又凝聚于治的军事家兼政治家思想特色,两者都将军事看作治国理政的关键要素,予以相当程度的重视。

(二)军事战争的成功有赖于信赏必罚

《商君书》的治军理论以严刑峻法和以法治军为核心。《商君书》认为,军事的胜利由于有严明的法治,“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强”[8](P54)。同时,利用兵民欲利避害之性,《商君书》认为可以通过重刑厚赏催民耕战。“利出于地,则民尽力;名出于战,则民致死。”[8](P70)《商君书》指出赏罚须有具体标准,即“壹”。通过统一刑法的度量和赏赐的统一标准,可以造成民众“怯于邑斗”而“勇于寇战”的风气。

《管子》也将信赏必罚当作治军主要准则。《管子》指出,如果不能做到信赏必罚,国家的战斗力就会涣散。“赏罚不信,五年而破。”赏罚如果不分明,民众就会贪生,勇士也不会努力。因此,《管子》也将以法治军当作唯一办法。《管子》也和《商君书》一样指出,因为人的情性是趋利避害,“见利莫能勿就”,所以就可以以重赏激励;“见害莫能勿避”,所以可以严刑酷法使其勇敢向前。无论亲疏远近,进行按照法律度量的统一的奖惩,即:“论功计劳,未尝失法律也。便辟、左右、大族、尊贵、大臣,不得增其功焉。疏远、卑贱、隐不知之人,不忘其劳。”[6](P53)这样的一体奖惩就能让作战的人为之拼命战斗,有功劳的心安、无功劳的没有怨怼。

商、管在依法治军、信赏必罚的思考上也是一致的,商、管法家都主张在军队中实现统一的功过奖惩制度,以使有功者能劝进、无功者能被屏退。只有依法治军,以法术刑罚治理军队才能真正完成民众与军士的组织,做到强兵富民。商、管之学表达了法家之学以法治军的思想特色。

(三)军事战争的成功需注重实力

《商君书》认为,军事战争要取得成功,法治修明之外还需加强国家的经济实力。战争胜利常常由经济实力更强的一方获得,军事胜利的关键在于富强:“强者必治,治者必强;富者必治,治者必富;强者必富,富者必强。”[8](P105)富强之要在于施行农战。只有民众投入农业和战争,并将之结合,才能治理好国家。

国家只要将农业和战争结合,就能获得富强。《管子》也同时指出,只有增强经济实力才能夺取战争的胜利。国家富裕就能做到“富胜贫”,反之,国贫就会导致用度不足、兵士羸弱,最后就会造成战败国破。甲兵财货的根本则出于田宅,所以《管子》也将粮食生产当作国家的命脉和军事成败的关键因素。

商、管法家都将国家实力当作军事成败的关键要素,国家实力的核心内容则又是农业生产。只有将农战结合,使军事建基于经济,才能保证军事战争的无往不利。商、管法家表现出法家之学强兵建基于富国的特色。

四、商、管军事思想之异

商、管法家在重视战争、注重实力、重视法治方面表现出趋同性,也在主张慎战还是张扬战争,主张德义王道规约还是徒依霸道,主张对战略战术进行更多研究还是更注重士气等非战略战术的因素上表现出诸多差异,这也是源于兵家之外的统一性,又有文化思想特异性的展现。

(一)对战略、战术研究程度不同

相比于《管子》,《商君书》薄于作战指导思想和军事理论。《商君书》在提倡谨慎作战、明察敌情之外,更多地强调军士的士气和勇敢对战争的作用。《商君书·立本》提出,“恃其众者”“恃其备饰者”“恃其誉目者”都不足恃,人数众多、精巧装备、显明名声都不如勇力和士气。《管子》书则详尽论述其战争指导思想。

第一,《管子》书主张遍知天下。《管子》一书提出作战必须“遍知天下”,遍知天下指的是必须了解敌我双方各方面的状况,遍知须知形、知能、知意,必须对敌我双方具备的实力、敌我双方将帅的指挥才能、敌我双方的作战意图全面了解。遍知之中还包含早知思想,如果不能做到前瞻性和时效性,情报消息便会失去其重要意义。遍知天下便是注重信息情报收集的全面性和时效性的重要总结。

第二,《管子》主张灵活用兵、发乎不意。《管子》一书认为,作战不应僵化守旧,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进行战争模式的灵活选择。主动变化、变化万端才是用兵作战的原则。

第三,《管子》书主张避实击虚、释实而攻虚。《管子》主张作战应该避开敌人的优势处,攻击敌人的薄弱环节,这样就能做到事半功倍,反之,“攻坚则瑕者坚”,攻击敌人的坚固之处,弱小薄弱也转化成坚不可摧。

第四,《管子》主张进行战机的把握和计策的筹划,计比先定,明于机数。必须对双方实力进行筹算计划,比较刚柔、轻重、大小、实虚、远近、多少。《管子》书称:“故凡攻伐之为道也,计比先定于内,然后兵出乎境。”[6](P54)筹算先定,就能把握战机:“圣人能辅时,不能违时。”[6](P237)把握时机战机来用兵就能做到功得而无害。

商、管法家对于战争指导思想方面研究的差别,是齐法家、秦晋法家在其文化地域差异基础上形成的,秦晋法家四战之地重勇力,齐文化机巧则更尚智谋。商管在此点上的差异体现了两种法家在智勇之辨上的取舍。

(二)对德义王道的态度不同

《商君书》拒斥礼义,将战争当作克服国家产生“六虱”毒害的方法。《商君书》认为,仁义、礼乐、诗书等皆为毒害,国家之所以要坚持主动积极战争,一方面是争霸必须以战争军事为基础,另一方面是国家必须长期坚持战争才能让国内安逸苟且的风气弱化。《商君书》 将德义王道视为已经过时的治理方式,只会使得国家削弱,而霸道战争才是《商君书》坚持的要义。

《管子》则认为,战争需要有德义规约,将战争区分为义兵与非义之兵。《管子》指出,贪于地就是所谓非义之兵,用兵打仗必须要以“案强助弱”“禁暴止贪”为旨归,立于仁义才是所谓立于不败之地。如果兢于兵不兢于德,军事力量的强大反而会伤兵、残兵。《管子》提出:“故军之败也,生于不义。”[6](P143)《管子》军事战争思想将道德问题与积极军事选择相结合,是古代思想家对战争军事思想上的深化和推进。

商、管法家因为对德义的态度不同,在军事领域也有不同表现。《商君书》将军事当作对消除德义之毒的手段,而《管子》则以德义规范军事战争,认为军事战争不能无限扩大,仍需以德义作为规约。

(三)慎战与唯战的态度不同

《商君书》把国家的强大、族群的危亡都建基于军事战争,战争的成败决定了能否“覆人之军”与“凌人之城”,失败者则面对着被屠杀和灭族的危险。《商君书》对时局与人性的估计都比较悲观,造成其唯战和夸大战争功能的倾向。在对军事战争积极性主张的同时,排斥限制战争的其他因素,将其他一切因素归结到战争的中心点之上。

《管子》则在积极面对军事战争的同时,主张对战争持慎重对待的态度。《管子》在肯定战争的合理性的同时,也认为轻易地进行军事战争是危险的:“贫民伤财莫大于兵,危国忧主莫速于兵。”[6](P145)一旦放任战争的破坏性作用,就会影响整个国家的利益。霸王之道以强兵为基础,但时时与危亡相邻,所以“至善不战”,战争需积极准备却不可经常性和随意性发动。《管子》书有明显的渊源于齐国兵家慎战节兵的思想特色。

《商君书》与《管子》都认为军事战争不可废弃,应当重视,是不可或缺的东西。但《商君书》对战争的态度更加求积极主动,有鼓吹战争将战争视为神物的倾向,《管子》比之则更加强调积极对待的同时也需注意战争的危害性,对战争军事取慎重态度。

五、结语

商、管法家源于兵家,兵、法二家都有功利主义的致思趋向,军事战争的扩大化,打破了国野的分界,将过去古礼主导的政治生活方式转变为以法调控,法家思想应运而生。同时,法家因其地域化差异有齐法家、秦晋法家的分野。齐文化与秦晋文化都尚利重功,但同时,齐文化更加包容,能容纳德礼体系,秦晋文化则寡礼无儒,更为封闭。齐文化与秦晋文化的差异导致齐法家和秦晋法家的分流。齐法家区别于秦晋法家:法令尊于君主,务法同时务德,务法同时主张宽省,农工商并重。齐法家比秦晋法家多元且开放。在同一思想渊源与地域文化差异基础上,商、管法家军事思想有同有异。商、管都认为兵不可废需重视军事,同时军事战争需依法治军、信赏必罚,商、管也同样认为军事战争建基于国家财富实力基础上。

同时,商、管军事思想也有若干差异。《商君书》有弱于研究战争战略指导思想而过分强调勇力的特点,表现为勇胜于智;《管子》则强调全面研究作战指导思想,表现为机巧和尚智。《商君书》视礼义为六虱,认为靠战争能去除其毒害;《管子》则认为战争的目的是恢复德义王道,军事战争必须接受德义规约。《商君书》有夸大战争合理性的一面,没有注意战争的危害性;《管子》则把积极准备军事战争和谨慎发动战争相结合,既注意到战争的积极性、合理性,也将战争的危害性考虑充分。商管军事思想的相同与相左反映了兵法同源、兵法一体的同时,因地域文化的差异齐法家的军事思想更加多元与复合,而秦晋法家的军事思想则更像是兵家的在治国方面的延伸,更多地表现了兵法的一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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