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点

2020-11-16 00:23
民主与法制 2020年15期
关键词:依宪基石程序性

主论

从依法治国到法治必须经过依宪治国的阶段

依法治国是在“文革”结束后不久,作为执政党的理念被提出的,但其作为治国策略的实践则从法律产生以来就一直为统治者所使用和珍重。法治则是一个外来词,是从英语“rule of law”翻译而来,它除了可以理解为治国策略外,还包含了人人平等的价值判断。当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公民时,依法治国属于法治的范畴,而与人治相对;当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君主时,依法治国则属于人治的范畴,而与法治相对。依宪治国则是介于依法治国与法治的中间概念,依宪治国因为具有了约束权力的意思,而与依法治国的概念不同;同时,依宪治国又因为不含有对整个国家权力的约束,而与法治的概念存在差距。因此,从依法治国到法治,必须经过依宪治国的阶段。

——南京大学教授周安平

1

将“平等原则”作为审查标准构建住房权的司法救济范式

住房权是一项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人权,是指每个公民有获得维持其本人及家庭成员生存、生活必需的住房权利,住有所居。在中国语境中,住房权的法源应从国际公约迈向国内宪法规范,通过宪法解释明确公民住房权的基本权利地位。从法律层面明确公民住房权保障的政府责任,实现路径则是行政给付与司法救济的并行。同时将“平等原则”作为审查标准构建住房权的司法救济范式,以形成完整周延的住房权保障法律体系。

——南京大学教授金俭

2

法律秩序是法学的基石范畴

法是“一”与“多”的统一,认识过程中,既要把握它的统一性的“一”,也要体现它的丰富性的“多”。法的“形成之理”侧重法的形而上的内容,有助于科学地阐述法的深层本质;法的“实现之理”侧重于法的“形而下”,有助于通过实践途径来确认法的运行规律和实施效果。法的现实世界与概念世界是法的不同存在形式;概念世界中的法学学科与法学学派也处于不同的认识维度。法的逻辑起点与法学学科的基石范畴属于不同的世界。正义是法的主观价值而不是法学的基石范畴。法律秩序是法的历史逻辑起点,也是法学的基石范畴。

——福州大学教授李炳安

3

应在规范层面肯定被追诉人的管辖变更申请权与管辖异议权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将管辖视为纯粹的案件分配机制,忽视了管辖制度内在的权利保障功能,由此造成管辖规范的职权化特征过于浓厚,权利色彩几近空白。法定管辖权利是被追诉人管辖程序性权利的来源,也决定了管辖程序性权利的性质与范围。应当在规范层面肯定被追诉人的管辖变更申请权与管辖异议权,并根据权利的功能要求作不同的程序规范设计。鉴于法定管辖权利的保障需要,管辖程序性权利应允许上诉救济,但亦应通过必要的程序机制以防止上诉权被滥用。

——浙江工业大学副教授张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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