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

2021-04-25 07:07陈龙
财经问题研究 2021年2期
关键词:逻辑起点

陈龙

摘 要:将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视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重要方法论,发端于恩格斯。这一原则的原初语境仅指马克思的叙述方法,与研究方法无关。马克思是按照特定社会内部结构来安排范畴出现的顺序,这一逻辑顺序与范畴的历史顺序无关。聚焦于逻辑与历史是否一致,不仅遮掩了这种叙述方法的光芒,也造成了对作为《资本论》逻辑起点的商品范畴和价值规律等重要问题的误解。学术界不应该通过逻辑与历史辩证统一等表述来进行辩护,而应该对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进行彻底清算,还原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叙述和建构原则的真相。

关键词:逻辑与历史相一致;辩证方法;叙述方法;逻辑起点;价值规律

中图分类号:F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21)02-0025-08

长期以来,学术界主流观点一直将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视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重要方法论。不仅绝大多数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者常将该原则挂在嘴边,甚至不读《资本论》的门外汉都接受了这一提法。这一原则发端于恩格斯在《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一文中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建构原则的经典阐述[1],后经《<资本论>注释》[2]和《政治经济学教科书》[3]的强调而广为流传。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外不少学者如卢卡奇、阿尔都塞、见田石介、卡弗、默斯托和沈佩林等都对该原则进行了批判。

《财经问题研究》2019年第1期刊发了孟捷[4]的《对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的批判性反思——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若干争论为参照》一文,再一次引发了理论界对该问题的关注。孟捷[4]强调,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纯属虚构,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建构方法并不吻合,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必须首先对该原则进行清算。令人困惑的是,尽管长期存在着这些反思性批判,但国内不少马克思主义研究学者仍然坚持为该原则进行各种辩护,出现了诸如逻辑与历史辩证统一、逻辑与历史有机统一、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等表述。《政治经济学评论》2020年第1期刊发的魏旭和陈冬源[5]的《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方法中的逻辑方式与历史方式的辩证统一——兼与孟捷教授商榷》一文,就是这一类辩护观点的代表。魏旭和陈冬源[5]对孟捷[4]提出的对历史与逻辑相一致原则进行批判性反思的观点表示赞同,并称赞孟捷[4]的批判性反思对科学理解马克思《资本论》的方法和框架结构以及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都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但他们对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的批判似乎并不彻底,主要体现在对《资本论》逻辑起点商品的性质的理解上。根据孟捷[4]的研究,按照马克思的叙述方法,《资本论》中的商品的性質应理解为资本主义商品。但魏旭和陈冬源[5]却将商品的性质理解为商品一般,并对逻辑与历史相一致进行了有别于传统理解的新的定义,即将其扩大到马克思的一般认识方法,这种做法是想强调马克思理论必须根植于历史性原则。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正如卢卡奇[6]所言:“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正确理解,存在的历史性构成了正确地理解所有问题的本体论出发点”。但笔者认为,魏旭和陈冬源[5]将这一点称作逻辑与历史有机统一,似乎并无必要。

笔者认为,逻辑与历史辩证统一、逻辑与历史有机统一、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等表述并不能准确概述马克思的叙述方法,这种做法更像是一种词语游戏,不仅无助于澄清马克思经济学叙述方法的真相,反而使得对该问题的理解更加复杂和混乱。正如孟捷[4]所指出的那样,马克思所强调的只是范畴和规律“要服从社会存在的历史性原则”,这与通常意义上的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无关。基于这些认识上的差异,魏旭和陈冬源[5]批判孟捷[4]在对逻辑与历史有机统一的方法理解上既误读恩格斯,又误解了马克思。笔者认为,这种批判实际上是对孟捷[4]观点的误解,也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建构原则或叙述方法的误解。鉴于此,笔者拟就这一话题提出一些粗浅的见解,请教于魏旭教授以及各位学界专家。

一、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方法中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

魏旭和陈冬源[5]认为,孟捷[4]将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这种形而上学的主张安在恩格斯头上,是对恩格斯的误读,同时,孟捷仅从叙述方法来理解恩格斯的论述是错误的,正确的视角是将其视为研究方法与叙述方法的有机统一。笔者拟就上述观点进行回答。

(一)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是否应当归咎于恩格斯

首先,对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是否应当归咎于恩格斯,源自于对恩格斯在《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一文中的一段经典表述的理解差异。恩格斯认为,对经济学的批判“可以采用两种方式:按照历史或者按照逻辑……而且,整个说来,经济范畴出现的顺序同它们在逻辑发展中的顺序也是一样的。这种形式看来有好处……但是实际上这种形式至多只是比较通俗而已。历史常常是跳跃式地和曲折地前进的,如果必须处处跟随着它,那就势必不仅会注意许多无关紧要的材料,而且也会常常打断思想进程……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反映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现实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这时,每一个要素可以在它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发展点上加以考察”[1]。上述表述至少传达了三层含义:第一,对经济学的批判有历史或逻辑两种不同的方式,或者说,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叙述可以按照历史或逻辑的方式展开。第二,采用历史方式来叙述比采用逻辑方式更加通俗。逻辑的方法虽然是唯一适用的,但历史的发展恰好也符合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从而经济范畴出现的顺序同它们在逻辑发展中的顺序也是一样的。抛开那种起扰动作用的历史偶然性来说,两种方法具有某种一致性。因此,逻辑的方法无非就是历史的方法。但采用历史的叙述方式比较明确,具有好处。第三,逻辑与历史要相一致。“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就从哪里开始”,说的是逻辑的开端要与历史的起源相对应。只不过这里的历史,是经过逻辑方式处理和修正的历史,即抛弃了偶然性的历史。毫无疑问,这三层含义传达的都是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原则。实际上,对于这一点,多数学者都将其视为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的发端。

其次,恩格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逻辑起点商品的性质的理解,佐证了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原则。恩格斯提出:“政治经济学从商品开始,即从产品由个别人或原始公社相互交换的时刻开始”[1]。这实际上是将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逻辑起点商品的性质,理解为前资本主义的简单商品,这显然是根据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所作出的判断。实际上,恩格斯在这里的理解,也经常被那些支持该原则的学者视为证明该原则的关键证据。笔者认为,恩格斯和马克思在这个问题的理解上是有明显差异的。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明确提出,他所指认的商品是资本主义商品,而非前资本主义商品。恩格斯之所以将马克思作为逻辑起点的商品理解前资本主义简单商品,是因为按照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来理解,马克思将商品作为逻辑起点范畴,是为了反映商品、货币、资本之间出现的历史进程及其顺序。如果恩格斯的那段经典引文表述的不是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那么恩格斯怎么会对商品范畴作出与马克思不一致的理解。从这点看,恩格斯误读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叙述方式。

再次,给马克思提出将叙述方法进行通俗化处理的正是恩格斯。马克思[7]曾多次表示,资本论中分析商品的部分是最难理解的。为了使普通人能够理解,恩格斯提出了用历史的方法进行表述的建议。恩格斯在1867年6月16日致马克思的信中提到,因为一般人并不习惯抽象思维,所以“可以把这里用辩证法获得的东西,从历史上稍微详细地加以证实,就是说用历史来对这些东西进行检验……你一定能就这个问题写出一个很好的补充说明,用历史方法向庸人证明货币形成的必然性并表明货币形成的过程”[8]。恩格斯顯然是希望用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原则来补充或替代马克思的辩证方法,以达到通俗化的效果,来实现马克思的学说让普通大众更易理解的目的。不仅如此,在1894年为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所写的序言中,恩格斯还在强调:“马克思在第一册的开头从被他当作历史前提的简单商品生产出发,然后从这个基础进到资本”[9]。为此,恩格斯还为《资本论(第三卷)》写了增补。在增补中,恩格斯将价值规律看作是适用于整个简单商品生产时期的普遍规律。这些都证明了恩格斯是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的支持者,因为在他眼里,商品到货币再到资本的逻辑展开是历史进程的展开,这与马克思所强调的辩证法是不一致的。

最后,列宁的一个著名论断也可以为该问题提供间接的佐证。孟捷[4]指出,列宁在《哲学笔记》中提到,要理解马克思的《资本论》,尤其是其中的第一章,就必须专研黑格尔的《逻辑学》。但半个世纪以来,没有一个马克思主义者是理解马克思的[10]。这里强调的从《资本论》问世半个世纪以来的马克思主义者,显然是包括恩格斯在内的。从内容上看,列宁强调了马克思与黑格尔之间在方法论上的某种联系,而恩格斯正是第一个通过结合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著作,来考察马克思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关系的[4]。列宁的这个判断虽然没有明指,但其矛头所指正是恩格斯以及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如果像魏旭和陈冬源[5]所称的那样,恩格斯与马克思在该问题上观点是一致的,那么列宁还有什么理由来提出上述论断呢?魏旭和陈冬源对于列宁的这一论断,并没有任何回应。

综上所述,恩格斯想强调的正是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叙述方法。在这一点上,恩格斯与马克思的观点是有差异的。否认这种差异,不仅是站不住脚的,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一种对恩格斯的误解。

(二)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是叙述方法与研究方法的统一吗

魏旭和陈冬源[5]认为,恩格斯表述的“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是指研究过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则是叙述过程,而叙述过程展开的逻辑“必须要反映真实的资本主义的客观历史过程”。魏旭和陈冬源[5]以此认为,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是研究方法与叙述方法的统一,这实际上是对该原则原初语境的误读。无论是马克思还是恩格斯,在探讨这一问题时,都仅仅旨在说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建构原则或叙述方法。

恩格斯在《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一文中谈论的问题是马克思对经济学的批判和经济范畴出现的顺序[1]。这些显然是指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这本书的叙述方法,而不是指研究方法。恩格斯强调的“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就从哪里开始”[1],是想说明马克思编写经济学著作时,安排范畴的原则是逻辑的开端要与历史的起源相对应。魏旭和陈冬源[5]将其理解为研究过程,实际上是一种误读。对于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曾明确提到:“把经济范畴按它们在历史上起作用的先后次序来安排是不行的,错误的”[11]。实际上这里马克思明确否定了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但马克思显然是针对经济范畴的安排方式来阐述这个问题的,看不出与研究方法有任何关联。也就是说,自始至终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是在叙述方法的语境中探讨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的跋中强调了研究过程与叙述过程的差别。马克思[7]认为:“研究必须充分地占有材料,分析它的各种发展形式,探寻这些形式的内在联系。只有这项工作完成以后,现实的运动才能适当地叙述出来。这点一旦做到,材料的生命一旦在观念上反映出来,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就好像是一个先验的结构了”。这段话表明叙述过程是在研究过程完成之后开展的,它所采用的方法与研究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不同。研究过程所“走过的道路消失在它的结果中,消失在对他的对象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认识中”[12]。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各种研究体现为他为《资本论》所做的读书笔记上,而最终要写出《资本论》,需要将相关研究内容恰当地叙述出来。而这一“恰当地”叙述方法是要使研究对象的辩证本性观念地反映出来。正如阿尔都塞和巴里巴尔[12]指出的那样:“在《资本论》中,我们所涉及的是系统的叙述,也就是通过马克思称为‘分析的论证叙述的形式本身表现出现的概念的必然顺序”。也就是说,无论是恩格斯说的经济学批判,还是马克思说的经济范畴的安排,实际上都是在探讨研究工作结束之后,如何把认识的结果逻辑地再现出来的问题。

魏旭和陈冬源[5]对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所作的新解释,超出了传统意义上对该问题的理解,与该问题的原初语境不符。这种将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理解为叙述方法与研究方法的统一的处理方式,实际上等于消解了这个问题本身。如上文所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辩证方法的确包含了研究过程和叙述过程“两条道路”。研究过程,即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是将认识的对象分解为最简单元素的过程。而叙述过程,是指从抽象上升为具体的过程,它是将认识对象作为整体在思维中进行恢复,即思维重建的过程。在研究过程中,必然要涉及社会发展史以及思想史,这自然是历史与逻辑相结合的过程。而在叙述过程中,观念中的逻辑展开显然也是与客观的历史规律相联系的。马克思辩证方法的“两条道路”,实际上都涉及到逻辑与历史的相结合。但这和本文论述的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完全是两码事,因为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特指在叙述方法上按照历史的进程来安排经济学的范畴。从一般意义上说,任何社会科学的研究,都必然涉及客观对象发展的历史以及思想史,逻辑的展开也必然与历史密不可分。将这种意义上的逻辑与历史有机统一视为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方法论,又如何能够体现出马克思独特的方法论呢?

所谓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仅仅是指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叙述方法或建构原则,是指如何安排经济范畴而言的。魏旭和陈冬源[5]对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的新解,则是试图将该原则扩大到马克思主义的一般方法论,这种做法是没有必要的。如果仅按照叙述方法来理解,那么不难发现,魏旭和陈冬源[5]实际上是支持这一原则的,因为他们一直强调,马克思是按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从产生到灭亡的历史进程来安排经济范畴的逻辑顺序的。

(三)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叙述方法到底是什么

如果邏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不是马克思的叙述方法,那么该叙述方法究竟是什么?对此问题的回答必须回到马克思那里。实际上,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的导言中系统阐述了范畴安排的方法。马克思提出:“把经济范畴按它们在历史上起决定作用的先后次序来安排是不行的,错误的。它们的次序倒是由它们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中的相互关系决定的,这种关系同表现出来的它们的自然次序或者符合历史发展的次序恰好相反。问题不在于各种经济关系在不同社会形式的相继更替的序列中在历史上占有什么地位……而在于它们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内部的结构”[11]。在这段表述中,马克思同样强调了三层含义:第一,逻辑与历史相一致是一个虚幻的问题。马克思明确表示范畴不能根据历史先后次序来安排,并强调这样做是不行的,错误的。这句斩钉截铁的表述表明,对于所谓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原则,马克思是断然拒绝的。实际上,马克思始终坚持认为,范畴在经济学建构中出现的顺序并非是它们在历史上出现的顺序。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曾问到:“单凭运动、顺序、时间的逻辑公式怎能向我们说明一切关系同时存在而又互相依存的社会机体呢?”[13]这里实际上已经通过对蒲鲁东的批判同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划清了界限。第二,经济范畴出现的顺序是否符合历史发展次序无关宏旨,也就是说,逻辑与历史究竟是一致还是不一致,都不是马克思叙述方法的重点。马克思的叙述方式,在某种程度上确实结合了历史,而且范畴展开的顺序与历史进程的顺序也可能会出现某种巧合,某些前后联系似乎遵循着一致的顺序。但这些情况远远不能证明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存在。马克思甚至直接强调逻辑与历史之间存在着相反的关系,其言外之意无非是要说明讨论这个虚幻的问题完全没有任何意义。马克思所阐发的经济范畴展开的逻辑与该范畴在历史上出现的顺序之间没有任何直接的、对应的关系。始终在逻辑与历史的顺序上面做文章,实际上误读了马克思所强调的叙述方法。对逻辑与历史所做的解释以及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等形形色色的表述形式,实际上遮掩了马克思叙述方法的光芒。第三,范畴安排的顺序应该由范畴在资产阶级社会中的相互关系决定,即范畴的顺序取决于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内部的结构[11]。马克思在这里明确提出了自己使用的特殊的叙述方法,但遗憾的是,这种方法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与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长期被视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叙述方法有着紧密的关系。

事实上,马克思的叙述方法至少包含以下两层含义。一方面,从研究对象上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作为一种历史结果的现实的资产阶级社会。正如马克思[7]所言 :“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资本论》不是按照资本从封建社会中萌芽,然后逐步发展的历史顺序或时间顺序来叙述的。换言之,马克思研究的只是一个历史的横切面。在他那里,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是一个已经生成并给定的前提[14]。这样我们就不能通过这一结果的起源理论来理解这个社会,而只能通过“机体”理论即社会现实结构来理解这一社会。也就是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要考察的是已经存在的资产阶级社会,是研究这个先验的现实社会的结构及其内在的机理。魏旭和陈冬源[5]认为,马克思是按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从产生到灭亡的历史过程来安排范畴,这显然是不正确的,是搞错了马克思的研究对象。另一方面,经济范畴应该按照现代资产阶级社会所体现的各种经济关系的逻辑顺序来安排。那么,什么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内部各种经济关系的逻辑顺序呢?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11]。理论界将马克思阐述的叙述方法概括为“普照光”法,这种方法的精髓就在于经济范畴出现的顺序应该与他们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内部起决定性作用的关系相对应。至于这个范畴是否遵循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则与马克思叙述方法的主旨无关。因此,马克思强调,叙述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并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11]。但叙述方法不是具体本身的产生过程。马克思通过对地租理论的阐释,说明了这个观点。马克思[11]认为,在资产阶级社会中,农业只是被资本支配的一个工业部分。资本是资产阶级社会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它必须成为起点又成为终点,必须放在土地所有制之前来说明[11]。马克思非常清楚地表明,虽然从历史进程上看,地租是先于资本而存在的。但是,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资本又必须在土地所有制之前加以阐释,这是因为资本是资产阶级社会“普照的光”。这可以再次说明,马克思不是按照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来安排经济范畴的。

二、如何理解作为《资本论》逻辑起点的商品范畴

魏旭和陈冬源[5]根据对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的不同理解,还就作为《资本论》逻辑起点的商品范畴和价值规律两个问题对孟捷[4]进行了批判。这里先探讨作为《资本论》逻辑起点的商品范畴,后文再接续讨论价值规律问题。根据魏旭和陈冬源[5]的理解,《资本论》中的商品范畴应该是商品一般,而非孟捷[4]所说的资本主义商品。魏旭和陈冬源[5]主要基于两个理由得出上述结论:第一,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展开是一个抽象到具体的过程。根据此逻辑,作为《资本论》逻辑起点的商品应该是为不同时代所共有且既是历史的又是现实的一般抽象的商品。第二,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看不到任何与资本主义商品直接相关的要素,如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等范畴,因而仅从形式上看,也找不到商品范畴是资本主义商品的理由。

魏旭和陈冬源[5]提出的第一个理由,实际上是强调作为《资本论》开端的商品应该同时具备形式共相和具体共相。一方面,商品范畴必须代表某种普遍性,能够为不同的时代所共有。另一方面,商品又必须是现实中真实存在的东西。这个观点有其深刻之处,但其忽略的是,资本主义商品本身实际上就是这样一种既有具体共相又有形式共相的范畴。孟捷[4]指出,作为财富最普遍的存在形式,资本主义商品就具有了形式共相,而作为有史以来最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商品又具有了具体共相。资本主义商品本身就满足形式共相与具体共相有机统一的条件。对于第二个理由,孟捷[4]指出,之所以看不出商品与资本、剩余价值等的直接关联,是因为根据马克思的叙述方法,为了最终达成思维重建的目的,在一开始需要将反映资本形态变化的中介环节暂时抽象掉。这样的抽象使得作为起点的商品形象变得“稀薄”起来,从而也就看不出商品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一具体整体之间的联系。这使得看上去这种与资本仿佛毫无关联的商品似乎与简单商品之间具有了某些共性,但实质上两者之间并不相同。只有随着马克思叙述逻辑的展开,那些在一开始被抽象掉了的中介环节又再次被逐渐引入,这时起点商品是资本主义商品的事实才能得以确立。魏旭和陈冬源[5]没有深刻理解和科学把握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叙述方法,所以才误以为逻辑起点范畴是商品一般。

马克思始终坚持将整个研究对象作为一种生命有机体来对待,然后对该生命有机体进行“解剖”分析而得出结论,这种方法与通过对事物发展的历史进程进行简单抽象而得出结论的方法存在着较大的区别。《资本论》的研究对象是特定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其开篇的商品范畴只能被视为资产阶级社会这一特定有机体中的商品。马克思[7]才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财富的元素形式”。这里的商品如果不是资本的商品,还能指什么呢?马克思还在《资本论(1863—1865年手稿)》中更加直接地提到:“商品,作为资产阶级财富的元素形式,曾经是我们的出发点,是资本产生的前提。另一方面,商品现在表现为资本的产物……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商品才在事实上成为财富的一般元素形式”[11]。根据马克思的表述,商品只能是资本主义社会这一特定历史形态下的抽象,所以商品范畴的属性自然应该理解为资本主义商品,而不是恩格斯所指认的前资本主义时期的简单商品,也不是按照形而上学的方式所理解的商品一般。

三、如何理解《资本论》中的价值和价值规律

魏旭和陈冬源[5]认为,孟捷将价值和价值规律只看作是发达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特有的范畴,是错误的。因为这等于否定了价值规律同样作用于前资本主义时期的事实。魏旭和陈冬源[5]指出,作为一个历史范畴,价值规律体现了逻辑过程与历史过程的统一。虽然从历史上看,市场经济比简单商品经济要发达的多,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价值规律对整个简单商品经济发展时期的普适性。魏旭和陈冬源[5]还特别提到,对于这一点,恩格斯在《资本论(第三卷)》增补《价值规律和利润率》中进行了详细阐述。笔者认为,恩格斯为《资本论(第三卷)》写的增补不能作为马克思对价值规律作用认识的论据。因为恩格斯正是基于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才得出“马克思的价值规律,从开始出现使产品转化为商品的那种交换时起,直到公元15世纪止,在经济上是普遍适用的”结论的[9]。在这点上,马克思与恩格斯的观点是形成鲜明对比的。对于恩格斯而言,早在前资本主义时期,独立的小农生产者之间,以价值为根基的交换就已经十分普遍了。但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占据统治地位的特殊时代,商品生产才能得到充分的发展,而这正是价值规律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Morishima和Catephores[15]指出:“價值概念的‘古典形式除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以外,在任何前资本主义经济形式中都不可能出现。试图从历史角度定义一个前资本主义价值时期,对我们来说将陷入一个逻辑陷阱当中”。此外,阿尔都塞也明确指出,恩格斯在增补中关于马克思价值规律的论点,是一个造成混乱的例子,恩格斯根据经验主义的认识理论把恰恰表现出马克思一致性概念的理论力量的东西当做由概念产生的缺陷[6]。这些深刻的见解,实际上都指出了马克思和恩格斯观点上的矛盾性。因此,要理解价值和价值规律,就必须回到马克思。

马克思在1858年4月2日致恩格斯的信中阐述了《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的简要提纲,指出:“价值规定,只是资产阶级财富的最抽象的形式……它是历史的抽象,它只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才能产生出来”[8]。从这里可以看出,马克思所说的价值的规定是对资产阶级社会的一个“历史的抽象”,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又多次对此进行了强调。马克思指出:“一切产品和活动转化为交换价值……价格越来越由生产费用决定,交换延及一切生产关系,这些只有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自由竞争的社会里,才得到充分发展,并且发展得越来越充分”[11]。价值概念的纯粹的发展,又要以建立在资本上的生产方式为前提,同样,在实践上也是这种情况[16]。这些表述都一致表明,马克思把价值规定看作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上的特有的规定。因此,马克思才直截了当地指出:“价值概念完全属于现代经济学,因为它是资本本身的和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的最抽象的表现。价值概念泄露了资本的秘密”[17]。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价值规定以及价值规律的作用,是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为主要条件的,而这种社会发展状态的典型代表就是当时的英国。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资本论》要以英国为考察对象。对于这一点,魏旭和陈冬源[5]实际上也有所意识,他们援引了马克思的话说:“只有市场为世界市场,才使货币发展为世界货币,抽象劳动发展为社会劳动……资本主义生产建立在价值上,或者说,建立在包含在产品中的作为社会必要劳动的劳动的发展上。但是,这一点只有在对外贸易和世界市场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这段表述实际上已经阐明了价值规律发生的条件,即价值规律只有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基本前提,换言之,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价值规律。魏旭和陈冬源[5]正确地意识到,只有商品经济发展到最发达的形态,才可能抽象出具有一般意义的价值规律。但可惜的是,魏旭和陈冬源[5]却又认为,这一逻辑的展开必须能够反映这一现实客观历史的发展,因而主张价值规律也适用于前资本主义时期。这就又回到了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之上了,回到了对马克思叙述方法的机械化理解。

由上文可知,魏旭和陈冬源[5]并没有理解马克思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机制及其条件。正如孟捷[4]所指出的那样,价值规律发生作用是以市场经济中其他运动规律为前提。没有市场的充分竞争,没有劳动力成为商品,价值规律就无法发生作用。价值规律是以不同生产者之间的全面依赖关系为根本前提的,在前资本主义阶段,交换价值还没有完全支配社会生产,商品生产也就没有强加于全社会,所以也就不存在这种全面的依赖关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内在机制是什么呢?魏旭和陈冬源[5]并没有作出回答。实际上,在前资本主义阶段,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内在机制是不存在的。根据Morishima和Catephores[15]的观点,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根本不存在一个简单商品生产占主导地位的阶段,因为前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缺乏流动性。而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历史条件,正是不同部门之间的充分竞争。价值规律确实是一个历史范畴,但这个历史显然并不包括资本主义前史。只有当商品生产的法则覆盖整个社会的时候,才会有价值规律的存在。而在实践上,首次做到这一点的正是资本主义社会。所以在对价值规律的认识这一点上,笔者赞同Meek[18]的一个判断,即我们不必完全跟恩格斯一致。

四、结 语

魏旭和陈冬源[5]所展示的种种误解,都根源于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叙述方法和建构原则的误读。而这种误读,实际上又和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的教条有着密切的联系。遗憾的是,同样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叙述方法和建构原则存在误读的学者,还为数不少。这也是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虽遭受批判而仍然能够占据国内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界主流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不能坚决地对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理论教条进行清算,反而找各种理由为其辩解,那么必将妨碍我们将《资本论》中的基本原理运用于解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而削弱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于现实的解释力。因此,要致力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系统化的学说,就必须先对这一理论教条进行彻底的批判性反思,是时候将该教条从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体系中清理出去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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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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