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移人口定居意愿的影响因素及机制

2021-10-22 02:48陶霞飞
北京社会科学 2021年8期
关键词:流入地流动人口意愿

陶霞飞

一、引言

人口流动是除生育和死亡之外影响区域人口数量和结构的第三种途径。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全国流动人口为3.76亿人,占总人口的26%。与国际上永久性迁移不同的是,国内的人口流动呈现出候鸟式、周期式的模式,流动对区域人口数量和结构的影响也呈现钟摆式、周期式的特点。尽管此前学者们普遍认为,国内人口流动的周期性特点的根本原因在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和土地制度的制约,然而越来越多的调查和研究表明,即使流动人口有能力和机会突破户籍限制,拥有落户和定居意愿的流动人口比例也不突出[1-3]。同时受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牵制、乡土情感的制约和家庭责任的束缚,与城—城流动人口相比,农业转移人口的落户或定居意愿更缺乏[4]。

流动之后的定居对于国内流动人口来说,除了需要突破户籍制度的限制之外,还要看流动人口定居城市是否能满足个人和家庭在城市生活的各方面所需。住房需求是流动人口定居城市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需求之一。相比租赁住房,居住在自有住房中的流动人口的定居意愿更为强烈。[4-5]目前国内的人口流动虽然以家庭化流动为主,但是这种家庭化流动并不是举家迁移,而是部分家庭成员的共同流动。[6-7]当下国内很多人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居民,对家庭的定义和理解仍然为主干家庭形式,家庭代际互动较为频繁,家庭凝聚力仍然较强。[8-9]这种家庭居住空间分离的形式及人户分离的状态又为以住房自有来预测农业转移人口的定居和返乡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相比较城镇户籍的流动人口,农业转移人口的定居意愿还受到其在老家所拥有的宅基地、承包土地以及集体财产分红等权利的制约,其定居意愿影响因素更为复杂。[10]

本文旨在探讨农业转移人口定居意愿的影响因素,重点分析流入地住房自有对其定居意愿的影响。目前,国内关于流动人口住房自有和定居意愿的大部分研究并没有深究流动人口定居决策的行动逻辑。同时,住房自有和定居意愿在不同学者的研究中被赋予了不同的属性。有些研究将住房自有作为被解释变量,揭示了定居意愿对住房自有的积极影响,或是返乡意愿对住房自有的消极影响;有些研究将定居意愿作为被解释变量,表明了住房自有对定居意愿的积极影响。[4-5,11-12]从实证的层面看,学界对这二者何为自变量,何为因变量未达成共识,而这正暗示了住房自有对定居意愿影响实证研究的内生性问题。[13]实际生活中,流动人口的购房和定居决策,可能是共时性决策,二者同时受其它因素例如就业的影响。因此,如果简单地将二者之一作为自变量或因变量都会导致出现内生性问题而影响模型的效度。本文也试图从实证的角度去处理这二者的内生性问题,在控制内生性问题的情况下,探讨农业转移人口定居意愿的影响因素及影响机制,并以此揭示农业转移人口的行动逻辑。

二、文献述评

尽管农业转移人口常年工作、居住在城镇,但是其行为决策仍然深受农民身份的影响。研究表明,家庭化流动模式之下,农业转移人口迁移决策是“用脚投票”的过程,其关于定居或返乡决策也是基于成本—收益分析的理性决策。[15]但是这种理性,既不是单纯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理性,也不是单纯受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制约的社会理性,而是社会理性和经济理性的有机结合。[16]一系列研究表明,农业转移人口决定是否在流入地定居一方面受制于他们的定居能力和居住偏好,另一方面受他们在流入地获得的现有和预期收益的影响。国内关于农业转移人口或农民工回流和定居的研究的潜在话语大都将回流的农民工描述成“失败者”,而将在城市定居者描述成“成功者”,即定居城市是收入、教育水平、职业等经济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重要体现,而回流则是因为经济资本或人力资本的不足。[17-18]相关研究证实,收入越高、教育程度越高、职业越稳定的流动人口越倾向于在流入地定居。[19-20]农业转移人口的定居决策也是其在社会制度排斥的限制下做出的社会理性取向的选择,社会文化等因素对其定居意愿影响同样重要。[16]研究表明,身份认同、社会融入、市民化、社会网络或社会支持对其城镇定居意愿有重要影响。社会网络异质性越强、社会支持越强、身份认同越倾向于城镇居民、社会融入越好,农业转移人口定居意愿越强。[21-22]

其次,他们对定居收益的计算既取决于他们在流入地的就业机会和收入,也受到流入地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水平的影响。因此,流入地的经济状况和公共服务资源状况都对流动人口的定居意愿有重要影响。[23-24]而且农业转移人口在老家对宅基地、宅基地上的住房以及承包土地等使用、继承和转让的权力构成了他们定居城镇的成本牵制。老家住房的空置、土地的荒废及他们对定居城镇可能导致失去继承土地和宅基地权利的担心都是其定居城镇可能承担的实际成本和心理成本,因此对其城镇定居意愿有消极影响。[5]综上所述,有研究认为流动人口在社会制度排斥的压力下做出的关于定居城镇和返乡的决策表明了其行为动机受社会理性驱力影响,预示着其迁移行为范式从一元经济理性向社会理性为突出特征的多元理性转变。[25]

住房是满足人类居住需求的物质载体,也是家庭财富的集中体现。住房对移民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住房状况不仅影响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生活满意度,同时也影响他们的社会融入程度。[26]住房对定居意愿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住房来源、住房支出、住房状况和住房支持上。住房来源为市场或者正式渠道的流动人口的定居意愿更强。[21]其中购买住房或者自建房即住房自有对农业转移人口定居意愿的积极影响得到了反复验证。[4-5]在流入地拥有自有住房的流动人口的定居意愿远远高于租房或者居住集体宿舍的流动人口。研究表明,住房越稳定、住房条件越好、住房支持越多,定居意愿越强。[27-28]然而在住房的众多属性中,住房自有对定居意愿的稳健性影响虽然得到了反复验证,但是影响机制并未得到阐述,住房影响定居意愿是基于经济理性还是社会理性的争论并未得到解决,已有研究也并没有排除定居意愿导致购买住房的影响路径。同时,由于忽视了农业转移人口的现实特殊性,已有的大部分文献将农业转移人口的定居意愿与其家乡的联系割裂开来。已有相关实证研究仍然局限于在已有的数据上做影响因素分析,缺乏从农业转移人口自身的行动逻辑来分析其定居决策,没有对所谓的“定居”做更深入地理论层次的分析。

三、理论基础

(一)新迁移经济学与斯科特—波普金争论

人口的空间流动是人口学研究的重要领域,相关理论较为丰富,不同的迁移理论侧重人口流动的不同解释范式。虽然本文并不涉及人口流动相关分析,但是由于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定居决策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迁移决策(从流入地出发的迁移),并且本文主要是微观个体决策分析,因此本文主要借鉴人口迁移理论中的新迁移经济学,并通过融合“小农理性”来帮助分析农业转移人口的定居决策。之所以借鉴新迁移经济学,是因为新迁移经济学将家庭作为分析人口迁移决策的基本单位,认为人口迁移的目的是实现家庭利益的最大化和家庭风险的最小化,这对于浸润在“家本位”文化中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家庭化流动阶段的定居决策具有较强的理论解释力。[8]该理论由史塔克(Stark)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并逐渐占据人口学迁移理论的主流,成为人口迁移领域的重要理论。[29]因此本文认为,在分析农业转移人口的定居或返乡的决策时,应该以家庭为分析单位,将家庭视为决策主体,且不应该将家庭局限于核心家庭。已婚夫妇对家中长辈的养老义务,家中长辈能够给予核心家庭的帮扶,都是影响农业转移人口定居或返乡决策的重要因素。

关于农民的行为逻辑是基于经济理性还是社会理性曾在20世纪初引发了较为热烈的讨论。基于古典经济学“经济理性人”假设的经济理性主张认为人是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而社会理性则是社会学在经济理性人假设解释力不足的情况下提出的人的行为是嵌入在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中的产物,其目的不是利益最大化,而是自我满足和合理化。斯科特(Scott)和波普金(Popkin)是小农理性争论中的最主要代表学者。斯科特认为农民面临的残酷恶劣的生存环境使得农民行为决策的首要目的是规避对其生存造成威胁的风险而非盲目追求利润最大化。这种以生存为本,规避风险的保守取向是农民社会理性的重要体现。[30]而波普金则反驳了这一观点,并认为农民的行为符合经济理性,他们的经济行为是综合权衡长期和短期利益之下对最大化利益的追求。[31]究其根本,不管是斯科特的生存理性,还是波普金的经济理性,斯科特—波普金争论都认同小农群体行为逻辑的理性取向,只不过各自侧重不同的理性。由于农业转移人口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具有农民和工人双重身份,因此不应该将其行动的逻辑局限于简单的“经济理性”或者“社会理性”,其对土地和宅基地的执著以及对流入地公共服务的需求超越了经济理性或社会理性所能解释的范畴。因此,基于新迁移经济学并结合斯科特—波普金争论,本文提出了家庭为本的“小农理性”概念。该概念强调了农业转移人口以家庭为决策主体,其关于定居的行为决策既体现了传统农民的生存取向(对土地和宅基地的重视以及风险最小化),也体现了其突破制度限制的社会理性以及其作为经济理性人寻求利益最大化的双重行为逻辑的融合。

(二)居住安排:跨区域家庭生计策略

相对普遍的是,绝大多数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其老家都具有分配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且大部分不会放弃、转让和出售其在宅基地上的住房。一方面是出于经济考虑,住房和土地具有较大的升值潜力。另一方面,也受文化的影响,宅基地上的住房通常被视为“老家”,是大部分漂泊在外的农业转移人口的根。因此,即使他们常年背井离乡甚至举家外出,在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也会对宅基地上的住房进行翻新和装修,这种情况在他们在流入地获得自有住房的情况下也存在。[32-33]即使有些农业转移人口在流入地定居下来,他们也会和老家保持密切的联系。因此本文还引入了跨区域家庭生计策略理论来分析农业转移人口的这种跨区域行为。跨区域或多地点概念指的是移民在原籍国和迁入地之间的双重社会关系和身份认同,是对移民与原籍国之间的经济、政治、社会、心理联系的理论概括。施密特—卡勒特(Schmidt-Kallert)将跨区域概念扩展成跨区域家庭生计策略用来研究非洲和亚洲的非永久性迁移,并从经济互惠、服务交换、观念传递等来解释非永久迁移流动人口跨区域活动的策略性,该理论也被用于对国内农民工的研究。[34-35]基于此理论,本文认为国内农业转移人口购买住房以及定居的决策都是以家庭发展为目的跨区域家庭生计策略。对于农业转移人口来说,定居并不意味着家庭永久性空间转移,也不意味着割断和家乡的联系,而是跨区域谋取家庭发展的路径之一。定居是家庭生活重心的转移,是家庭基于流出地和流入地在就业机会、公共服务、社区环境等各方面的比较做出的关于大部分(或全部)家庭成员的长期生活地点的理性决策。在此决策之下,部分家庭成员可能留守老家,老家的不动产以及相关经济权益会被保留,定居城市的家庭成员也会定期回访老家,甚至在较远的未来,定居城市的部分家庭成员会重新回到老家生活。同时,户籍制度改革的渐进性,也为农业转移人口利用制度的差异性来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提供可能性。在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正在进行的当下,农业转移人口可以在既保留其在老家农村的经济权益的同时,也可以通过某些方法(例如购买当地住房或者办理居住证)享受到和流入地户籍人口类似或同等的公共服务。

四、数据、方法和模型

(一)数据来源

本文的分析主要基于2017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该调查数据采用多阶段、分层次、样本与规模成比例的PPS抽样方法进行抽样调查,样本涵盖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抽样总体为调查前一个月来本地居住、非本地户口的年龄15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2017年实际调查的有效样本为169889个流动人口(调查中询问了调查对象家庭成员信息)。删去城镇户籍的流动人口,共得到132555个农业转移人口样本。其中男女比例为108∶100,比例较为均衡,平均年龄为36岁,超过80%为已婚状态,在流入地拥有住房产权的比例为24.82%,平均居留时长约6年,超过34%的流动人口预期在所在地居留10年及以上。

(二)变量界定

1.因变量

虽然学界对于住房和定居意愿二者之间何为因何为果没有达成统一的看法,但是由于本文使用的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中,住房自有为既有事实,是农业转移人口在接受调查之前的购房决策和行为的结果,而定居意愿为其接受调查时的心理状态。即使定居意愿可能会在一定的时间内保持不变,但从时间发生的先后顺序看,本文更倾向于将定居意愿作为因变量,住房自有作为自变量。其中定居意愿为虚拟变量,1表示有,0表示无。本文对农业转移人口定居意愿的理解为农业转移人口家庭重心在空间上的持续性转移而不只是永久性定居的意愿,因此,本文将回答打算居留10年以上的受访者都作为具有定居意愿。

2.自变量和控制变量

住房自有是本文第一个自变量,住房自有来源于2017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中的Q308:“您现住房属于下列何种性质”。本文将自购商品房、自购保障性住房和自购小产权住房都归为住房自有,其它则为无自有房。住房自有为虚拟变量,1表示有,0表示无。

同时,基于家庭为本的小农理性和跨区域家庭生计策略理论,本文将农业转移人口的购房决策和定居决策视为家庭决策,以家庭为单位,将流动人口定居流入地的决策与其在流出地的状况联系起来,考察其购房和定居的影响因素及相互关系。基于数据本身所具有的变量,在2017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中,本文选择以家庭收入而不是个人收入作为流动人口住房支付能力和定居能力的体现。并且,在跨区域家庭生计策略理论的指导下,本文将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购房决策和定居意愿与其在老家的经济收益联系起来,将流动人口在老家的权利(宅基地、承包地和集体分红)作为重要变量纳入模型。在文献回顾的基础上,本文选取了婚姻状况、家庭化迁移等变量代表家庭特征和家庭状况,同时以居留时长和社会网络作为农业转移人口与流入地的联系变量,流动范围作为衡量老家和流入地社会距离的变量,将性别、年龄、教育水平以及是否在体制内工作作为控制变量。以上因素为住房自有和定居意愿的共同影响因素。由于定居意愿除了与客观的定居能力有关,也与主观的城市情感有关,因此,本文纳入了对流入地的城市情感作为定居意愿的控制变量。农业转移人口是否在流入地购房,也受其心理状态影响,农民工的过客心理是其住房不稳定的重要影响因素。[3]因此,本文将农业转移人口的身份认同(是否认为自己是本地人)纳入模型作为住房自有的控制变量。之所以只将城市情感作为定居意愿的而不是住房自有的控制变量,是因为购买住房不仅具有满足居住需求的作用,也有投资的效果。相比住房自有,城市情感对定居意愿的影响比对住房自有的影响更直接。而之所以将身份认同作为住房自有的控制变量而不是定居意愿的控制变量,是因为过客心理或者本地人身份认同与定居意愿是一体两面,放入定居意愿模型容易引起较为明显的内生性问题。因此,本文将身份认同只作为住房自有的控制变量。①

表1 变量赋值及描述性分析

(三)方法和模型

由于购房决策和定居意愿可能是共时性决策,因此单纯地将购房决策或者定居意愿作为因变量构建logistic或者probit模型都可能会因为内生性问题而影响模型的效度。为了检测二者是否具有内生性,本文构建似不相关双变量probit模型,检测住房自有和定居意愿之间的内生性是否显著。使用该模型主要是为了确认是否存在不可观测变量同时影响购房行为和定居意愿。在验证了住房自有和定居意愿之间的内生性问题之后,本文将住房自有作为内生变量纳入到递归双变量probit模型中,探讨在控制了内生性问题的基础上住房自有对农业转移人口定居意愿的影响。同时本文也给出了在没有控制内生问题上以定居意愿作为因变量的单变量probit模型回归作为对比。

五、实证结果

(一)定居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

本文首先构建了似不相关双变量probit模型检验了住房自有和定居意愿之间的内生性,结果显示住房自有和定居意愿之间具有显著的内生性问题(结果略)。因此,本文构建了递归双变量probit模型,在控制内生性和相关变量的基础上分析了住房自有对定居意愿的影响。

表2中模型1为以住房自有作为内生变量的递归双变量probit模型,模型2为以定居意愿为因变量的单变量probit模型。模型1结果显示,在控制了内生性问题上,住房自有确实对定居意愿有积极影响,在流入地拥有住房的农业转移人口定居意愿更高,该结果再次呼应了已有的相关研究。[4-5]模型1同时也表明,与家庭相关的婚姻、家庭收入和流动模式(家庭化流动)都对住房自有和定居意愿具有显著积极影响,与流出地相关的家乡经济权利、与流入地有关的居留时长、社会网络及与两地社会心理距离相关的流动范围都对住房自有和定居意愿有显著影响。与已有实证研究认为未婚的流动人口更倾向于定居城市的结论不同,本文的实证结果表明已婚农业转移人口更倾向于定居城市。[24,36]同时与家庭成员共同流动、省内流动、社会网络异质性较强、在老家无任何经济权益的农业转移人口在流入地拥有住房的概率更高,其定居意愿也更强。家庭收入越高、在流入地居留时间越长,其住房自有和定居意愿的概率也就更高。身份认同对住房自有有显著的积极影响,而城市情感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定居意愿也有显著的积极影响。在其它控制变量中,除了性别影响不显著,年龄、教育水平以及单位性质对定居意愿都有显著影响。教育水平越高的体制内农业转移人口拥有自有房和定居意愿的概率都更高。年龄越大的农业转移人口拥有定居意愿的概率更低。本文认为这是因为年龄越大的农业转移人口乡土情感更重,相比定居城市,他们更愿意返回家乡,这也与相关研究显示新生代农民工比老一辈农民工定居意愿更强的研究结果相吻合。[22]

表2 递归双变量probit模型及独立probit模型结果

模型2与模型1在影响的方向和显著性上基本相同,表明了不控制住房自有和定居意愿的内生性的单变量Probit模型也具有一定的效度。而在probit模型中,变量的系数解释起来较为复杂,学界一般计算它们的边际效应来体现它们对因变量的影响。[37]如表3中的边际效应显示,模型2和模型1在影响的程度上具有较大的差异性。

表3中模型1的边际效应表明在控制了内生性问题和其它相关变量的基础上,在流入地拥有住房可以提高农业转移人口拥有定居意愿概率的57.56%,显著高于没有控制内生性问题的单变量probit模型的34.43%(模型2)。结果显示了以往相关研究中存在严重低估住房自有对农业转移人口定居意愿影响的倾向。同时,表3中边际效应也表明了在控制了内生性和其它相关变量的基础上,已婚的农业转移人口比未婚拥有定居意愿的概率高3.6%,家庭化流动的比个体流动的高3.03%,流动范围为省内的比省外高6.78%,社会网络以非老乡的为主比社会网络以老乡为主的高1.79%,不拥有家庭经济权益的比拥有家乡经济权益的高3.74%。在该城市居留时长每增加一年,其拥有定居意愿的概率平均提高0.86%,家庭收入每增加1000元,其拥有定居意愿的概率就提高0.63%。表3模型2的边际效应与模型1的边际效应对比表明了已有的单变量probit或者logistic模型的研究都存在高估除住房自有以外的其它变量的影响。

表3 模型边际效应

(二)农业转移人口定居意愿的影响机制分析

在众多影响因素中,住房自有对定居意愿的影响尤为突出。本文的实证结果表明,如果不控制内生性,则存在低估住房自有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定居意愿影响的可能性。住房自有之所以会成为影响农业转移人口定居意愿的重要因素,也可以从家庭为本的小农理性和家庭跨区域生计策略中得到很好的解释。首先,定居意味着家庭重心空间转移的持续性。因此自有住房,而不是集体宿舍等非正式住房更能提供家庭生活的稳定性、隐私性空间。以自有住房来满足居住需求的流动人口住房满意度更高,生活幸福感更强。[38]其次,相比较住房条件和住房稳定性,住房产权还有制度和文化上的双重意义。社会文化上,拥有住房更能体现住房作为家文化的物质载体所具有的的安身立命的意义。[39]因此拥有住房产权能有效地转变流动人口“过客”的身份认同,增进其社会融入和地区归属感。[40-41]社会制度上,在居住证制度和积分落户制度上,住房产权及表征的居住的稳定性是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和申请积分落户的重要条件。[42]并且,在户籍制度改革的社会背景下,拥有住房产权也是获得当地公共服务的一种制度化途径。而该途径避免了迁移户口,从而为保留农业转移人口在家乡的经济权益,特别是为其保留其对土地和宅基地的继承、使用和转让的权利提供风险最小化的选择,这一点也体现了农业转移人口决策的“小农理性”。成本—收益框架下,住房产权也构成了流动人口再次流动的牵绊,对流动人口再次流动有锁定效应。[43-44]因此住房自有对农业转移人口定居意愿的积极影响体现了其决策的经济理性(对再次流动的成本—收益的经济分析)和社会理性(社会心理和社会融入)相结合的家庭为本的小农理性。

农业转移人口在流入地的定居决策是家庭基于家庭需求、家庭定居能力以及流入地优势和流出地权益、城市情感等因素做出的综合决策,是家庭跨区域生计策略。因此,农业转移人口的定居意愿不仅受家庭收入、教育水平、工作单位的影响,还受其与流入地的互动时间(居留时长)和互动质量(社会网络)以及主观城市情感的影响,其家乡经济权益以及流动的范围也会影响其定居意愿。在控制了收入、就业等定居能力等变量的基础上,社会网络、城市情感、居留时长对定居意愿的影响体现了农业转移人口在流入城市社会融入以及心理归属感对其定居意愿的重要影响。[45]流动范围和老家经济权益分别从社会心理距离和经济联系两方面衡量了流动人口与家乡的联系,这二者对农业转移人口定居意愿消极影响体现了与老家社会心理距离越长、经济联系越密切的农业转移人口越不倾向于在流入地定居。老家经济权益对农业转移人口定居意愿的显著影响体现了农业转移人口对宅基地和土地的重视,这二者的社会保障功能也体现了小农理性中的生存取向。[46]总而言之,农业转移人口的定居决策是在社会制度排斥框架下对家庭需求、定居能力、定居收益、可能成本及风险以及个人偏好的综合衡量之下的家庭决策的产物,是社会理性和经济理性的有机结合。

六、结论和建议

在对已有文献的回顾的基础上,本文构建了似不相关双变量probit模型来检验住房自有和定居意愿之间的内生性,在确定了二者之间的内生性的基础上,构建了递归双变量probit模型进行农业转移人口定居意愿的影响因素及影响机制分析,同时给出单变量probit模型结果进行对比。研究结果表明,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自有对定居意愿有着显著的积极影响。与已有的相关研究相比较,本文的实证结果表明,如果不控制内生性,则低估了住房自有对农业转移人口的作用。本文的实证结果也显示了家庭收入、居留时长以及教育水平对农业转移人口定居意愿有积极影响,年龄对定居意愿有消极影响。已婚、家庭化流动、省内流动、社会网络以非老乡为主、对流入城市有积极的主观情感、在家乡没有任何经济权益的流动人口定居意愿更强。研究结果表明了农业转移人口的行为决策是一种以家庭为本的小农理性行为。以家庭为本,说明了农业转移人口决策的基本出发点是家庭的需求和发展。而小农理性则一方面说明了农业转移人口行为决策的生存取向和社会理性,即他们对家乡土地和宅基地的重视以及对社会制度排斥的反抗,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农业转移人口的行为决策体现了成本—收益分析的经济理性,是一种融合了经济理性和社会理性的综合理性行为。

为推动城镇化和乡村社会的发展,党和政府推出了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的城镇化。促进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会融入和市民化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应有之义。同时,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又对农村人力资源有较高的要求。本文的分析指出,农业转移人口的城市定居是一种跨区域的家庭生计策略行为,即使推动了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的社会融入和永久性迁移,他们仍然会和家乡保持较为紧密的联系。基于此,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张力可能得到缓解。同时,营造良好健康的住房市场,多渠道解决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问题,是推进农业转移人口社会融入和市民化进程的重要渠道,也是推动我国新型城镇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注释:

① 笔者尝试将身份认同和城市情感同时作为住房自有和定居意愿的控制变量分别纳入到模型里,结果发现住房自有对定居意愿影响不显著,或者联立方程ρ=0检验不显著,表明将这二者同时作为住房自有和定居意愿的控制变量将对模型造成较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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