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视域下我国社区营造居民参与机制研究

2021-12-28 15:53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营造利益居民

华 见

(贵州师范大学,贵州 贵安新区 550003)

十九大以来,为了进一步推动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大数据在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过程中的重要性愈发显现。在2015年国务院出台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中就明确指出要建设社会治理大数据应用体系。社区营造是社区治理的一种较新形态,社区营造的核心是居民共治,居民共治的核心是居民参与机制的建设,探索大数据视域下社区营造居民参与机制的合理内核和建构路径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大数据、社区营造与社区营造居民参与机制

大数据被广泛应用于城市系统,熔铸于数字城市向智慧城市、数字社区向智慧社区的转变过程中。十八大以来,我国努力推进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大数据在政府治理(如电子政务的推广)和社会治理(如社会共治格局的提出)的过程中越发凸显了其重要作用。除此之外,大数据所体现的数化思维、公开思维、共享思维等“大数据思维”也体现其兼具价值性。一方面,大数据作为一种工具性应用,配合云计算、物联网和各种终端,形成了一个大数据应用体系。另一方面,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人们生活理念的变化,大数据与政务公开、经济建设、社会保障等联系在一起,从而在信息传递与处理方面具备了深刻的共享价值内涵。

社区营造和大数据应用具有较高的属性重叠,是价值性与应用性的统一。社区营造是指“居住在同一地理范围内的居民,持续以集体的行动来处理其共同面对社区的生活议题,解决问题同时也创造共同的生活福祉,居民彼此之间以及居民与社区环境之间建立起紧密的社会联系”的过程[1]。因此,可以初步定义,社区营造居民参与机制是指在具有一定共同文化、共同地域上的社区居民通过相应的共同体意识,并凭借一定的媒介,参与社区议题、获得社区福祉的规范遵循。面对现阶段的社会任务,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动社区营造,推动社区营造过程中居民参与机制的建设,必然要发挥大数据的多重作用,既要合乎手段也要合乎目的,在社会总体治理格局中与社区营造居民参与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二、我国社区营造居民参与机制建构现状

为了贯彻以人为本、以社区为核心的理念,我国部分城市已开始社区营造的探索,虽然取得了一系列的探索经验,但也面临着内部与外部的困境。

(一)我国社区营造居民参与机制建设的探索经验

从应用实践来看,社区营造对于我国大多数城市是一个相对较新的事物,社区营造中的居民参与机制建设也处于探索阶段。但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在我国部分城市已取得系列成果,在成都市、上海市和贵阳市都进行了具有区域代表性的探索。成都市明确了在“居民主体、过程导向、权责一致、可持续化”基本原则的指导下,积极提升社区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来进行资源整合和服务提供。据统计,成都市开发“‘天府市民云’APP,已累计服务市民4000万人次”。[2]上海市嘉定区的社区营造以平安和谐、绿色低碳、参与共建、善意家园为理念引领,以“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主平台、社区居民为主体、企业和驻区单位为协调参与方的参与体制”为主要载体,在居民参与机制及其配套机制方面取得系列成果。贵阳市以“减转分合”为核心,从“减少管理层级、转变工作职能、实行居政分离、推动资源整合”[3]四个方面进行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已初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社区组织积极行动、多方力量协同参与的‘新型智慧社区’的治理新局面”。[4]综合而言,这几个代表城市社区营造过程中的共同点都是以社区居民参与机制建设为核心,同时也显示出社区营造较大的倡导空间:一是社区营造的空间分布从东到西,具有较大的空间张力;二是法规制度的完善和营造规模的扩大,需要提供更有力的制度支撑和规模带动。

(二)我国社区营造居民参与机制建设面临的困境

社区营造中社区居民参与的主要困境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内部动力不足和能力制约,如居民参与意识和效能感较低、参与能力不足等;二是外部制约,如社区组织的不成熟、参与机制的不健全、治理机构的行政化等。

我国社区参与始于上世纪90年代政府推行的社区建设,在这之前的计划经济时期,对于社会的微管理实行的是单位制度。由于“传统的单位制度消解了凝聚社区居民的共同利益,导致普遍性的社区参与冷漠”[5],同时,我国目前的社区营造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有学者从认同角度出发,认为“基于利益和情感的社区认同是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原动力,基于奉献和责任的国家认同将这种社区参与转化为自觉行为”[6],对于国家和社区缺乏认同感是社区主体参与不足的重要原因。还有学者把现阶段居民参与不足归因于“主要在于居民的社区意识淡薄、参与效能感较低、参与渠道不畅以及居委会的行政化倾向”[7]。

具体到社区营造中居民参与机制的建设,目前需要克服的困境有:机制机械化和机构行政化,居民参与难以形成持续的内生动力;社区利益分化和资源散化,居民将个人利益凌驾于社区利益之上,造成社区公共资源浪费和公共成本增加;人员流动化、结构差异化,居民对社区认同不高,从而难以凝聚参与共识。

首先,机制机械化、机构行政化制约居民参与动力的持续。社区营造与传统社区管理的重要区别在于更加关注以居民为核心的社区共同体建设,基于社区共同利益建立社区共同意识。现阶段社区一定程度上体现在社区党委、管委会、街道办、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等主体网络之中,是一个集社区服务、社区管理的综合体。随着“单位制”的消解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区发展翻开新篇章,转变为以社区共同利益为决策视角,以社区居民及多元主体为主要建设者,以提高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为主要抓手。但是,受传统“单位人”思维及传统“臣民”思想的影响,现阶段管理体制和参与机制、管理思维和参与思维还体现出一定的滞后,主要表现为社区行政化。社区居民的自主参与能力和自主参与意识受到质疑,社区居民持续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内生动力受到很大程度制约。

其次,社区利益分化、非平衡化阻碍社区共同利益的聚合。社区的共同利益是社区居民建立互信的最核心条件,是共同参加社区公共事务的前提。虽然基础设施建设、公共环境治理、公益活动开展等方面都在不断推进,但随着经济的市场化、分工化和个人原子化,社区共同利益的增长呈现出不平衡的特征。即使社区总体经济利益增加,也未能展现出个体与个体之间利益关联的良性互动,从而导致部分社区居民缺乏强烈的社区共同体意识,这是社区共同利益缺乏公平性、协调性的表现。从机制上看,这也体现了社区的参与机制和管理机制还不太健全,包含社区党委、街道办、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总体利益协调机制有待完善。

最后,人员流动、结构差异化挑战着社区文化、社区共识的稳定。从社区营造的角度而言,社区居民的含义应该是广泛意义上的,即包括生活在社区这个地域共同体、文化共同体上的所有居住者。社区因其特征和构成具有相对稳定性,但事实上社区本身也是一个变量,存在着流动人口。其带来的影响有:外来务工人员的涌入带来了新的服务诉求和文化冲击;社区内部居民的流出促使原有的利益联结关系变更乃至解体。另一方面,参与社区共同活动的居民年龄结构不均衡,老龄人口具有更高的参与热情,而青壮年虽然具备较高的参与能力,但由于有更多的娱乐空间选择及工作压力,他们对于社区共同事务的关注相对不太积极。这在结果上输出为社区活动往往呈现老龄化色彩,反过来也导致社区青壮年对社区活动难以提起兴趣。因此,无论从人口流动还是参与年龄来看,社区共同体意识的稳定性必然难以保证。

三、大数据视域下社区营造居民参与机制的建设路径

社区居民的充分参与是社区营造的核心特征,结合大数据支撑,参与机制的建设必然要考虑到主客体两大内涵的协调并进,确立系统思维,在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同时进行多方主体信息联动。

(一)强化社区居民参与的数据“善治”系统

大数据与社区营造居民参与机制的结合是一个系统性的过程,而不单单是工具和目标的结合。系统来看,大数据视域下的社区营造居民参与机制包含社区民主决策机制、社区共同利益整合机制、社区矛盾调解机制、社区居民参与长效机制。其中,社区民主决策机制的建设处于统筹地位,其核心是社区居民参与机制的完善。

大数据视域下的民主决策机制是社区营造体系的总纲和前提,大数据使社区公共决策更加民主化和科学化。在社区营造过程中,大数据平台通过对社区内“人、文、地、产、景”的整合,使社区营造的五大领域在数据时空中凝结成一个整体。大数据配合其他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形成新的空间环境和利益联结关系,同时社区公共信息的透明化也倒逼相关社区组织更加规范化。

大数据视域下的社区利益整合机制是社区共同体建设的本质要求。在大数据应用更加频繁的今天,原有的利益整合机制显然具有滞后性,社区共同利益增添了许多实质性内容。解决社区问题、创造社区福祉的本质要求就是要处理好利益关系——解决问题即协调失衡的利益关系,创造福祉即满足社区多元主体的利益需求。在大数据发展、推广的今天,既要发挥好大数据对社区利益的整合作用,也要规避或改善大数据对社区共同利益带来的不利影响,建立符合大数据时代、社区居民新型利益要求的社区利益整合机制。

大数据视域下的社区矛盾调解机制是社区营造的稳定内核。社区矛盾调解机制是基于利益协调机制上的进一步具象化,是平安社区、和谐社区建立的重要保障机制。社区矛盾的成因虽然本质上基于新旧利益关系过渡失衡,但是从其表现过程、矛盾结果来看,社区矛盾的表现形式往往体现为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业主和居委会之间的脱节等。从结果上看,社区矛盾的结果和性质大多具有小规模性、较强可控性的特征,但也正由于此,许多社区矛盾容易被忽视,导致矛盾潜伏,最终扩大化爆发导致社区整体利益受到更大程度损失。

大数据视域下的社区居民参与长效机制建设是实现“永续社区”的必然要求。社区居民参与长效机制与“永续社区”建设是过程和目标的关系,是成熟社区营造的必然。“永续社区”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永远持续向好的社区状态,长效机制的建设也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从纵向上看,其基本内涵包括对已有情况的总结、对现有状态的把握、对未来形势的预估;从横向上看,长效机制的建设涉及社区多元主体和复杂客体。大数据由于自身特征在社区居民参与长效机制方面具有不可替代性,二者的结合可以高效率地调整原有机制内涵,在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体现灵活运用性。

总而言之,在社区营造过程中,大数据可以通过优化社区民主决策机制,缓解、改善结构行政化、机制机械化问题;通过优化社区利益整合机制和矛盾调节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从而减缓利益分化问题;通过优化社区居民参与长效机制,建立常态的社区参与面貌,形成共同社区共同意识、共同价值的持续,推动“永续社区”的建设。

(二)以数据联动完善社区居民参与的主体建构

大数据视域下我国社区营造居民参与机制建构的主要路径主要包含三个层次:居民自主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社区骨干的培养与激发、政府组织的赋权(即对居民参与机制的顶层设计与简政放权)。这三个层次与上文所提到的大数据视域下社区营造居民参与机制体系的建设是一体的,是每一机制内涵应有的三个层次。

首先,以大数据作为工具媒介和价值媒介提升居民自主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是构筑社区居民参与机制的主体性前提。在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方面,大数据可以向社区居民揭示目前基础设施建设、分布、种类、使用情况等等,从而使社区居民有参与社区事务的信息前提,提升他们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在社区营造过程中,大数据使“虚拟社区”成为一种客观存在,社区共同体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时间和空间的阻碍,为社区居民参与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比如通过建立微信公众平台,提倡见“微”知著、至“信”睦邻的和谐诚信社区,有利于推动社区决策的执行,提升参与共识和利益聚合程度。

其次,充分发挥大数据对于社区骨干的正向作用,激发和培养社区骨干的大数据思维和大数据应用能力。社区骨干的范围应包含各个社区领域,如社区业主间的舆论领袖、社区自组织的精英、社区具有行政性质组织的领导者等。社区骨干的作用是在社区这个复杂网络中充当关键节点。社区营造成为许多社区愿意尝试和突破的方向,发挥社区骨干的带动作用成为一种必然选择。因此,社区应该首先探索社区骨干大数据思维和大数据应用的培训机制,再通过他们对其他社区居民进行二次传递。比如,社区“最美教师”“最美医生”“十佳道德模范”等社区评选活动,除了相关组织平台的推荐外,这些社区骨干也往往积极地进行网络拉票,通过微信、微博等媒体工具来进行宣传,这必然会把其人际关系格局中的其他社区居民拉入网络社区,他们会对这些骨干人物进行信息比对,最终进行投票选择,这有利于培养和激发社区居民数据思维和数据应用能力。

最后,政府赋权和政府引导是关键。“只有将社区赋权的过程置于整个社区体制变革和单位制度消解背景下考量其动员手段、方法的嬗变方式,方可厘清社区动员机制中权力划分的边界和权责转移的障碍。”[8]社区营造是为了解决社区矛盾、解决社区议题,而不是为了诱发新的矛盾冲突,因此,大数据的应用体系应具备顶层设计的特点。这就要求相关具有管理性质和服务性质的社区组织建立大数据发展长期规划,该规划在宏观政策上可以对接国务院发布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在微观社区层次上要立足社区实情实现大数据发展的细化和具体化。一方面,大数据的发展需要部分传统的政府部门让渡自己的一些权力和公布自己的一些非核心信息,以便于社区居民通过大数据真正地实现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另一方面,应加强制度设计,努力完善社区民主决策机制、社区共同利益整合机制、社区矛盾调解机制、社区居民参与长效机制,这要求社区相关上层建筑组织必须从细节即社区参与机制的合理内核着手,使各种机制处于一种良性互动状态,并最终由这种状态再反馈和优化社区参与机制。

四、结语

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框架下,由宏观大数据定向到微观社区营造的社区居民参与机制,往往能从源头上起到精确治理的作用。充分发挥大数据在社区营造过程中的作用能为减缓机构行政化、利益分散化、共识碎片化等社区居民参与困境提供技术支撑。从社区民主决策机制、社区共同利益整合机制、社区矛盾调解机制、社区居民参与长效机制等微观机制出发,社区营造居民的参与是在各种机制流程中形成独特的机制框架,因此,重视泛社区居民、社区骨干和相关社区上层建筑三个层次功用的发挥具有必要性,系统内涵与主体建构的结合方能充分推动“永续社区”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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