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优化与改进路径研究

2021-12-28 15:53韩孟奇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市场份额网络平台经营者

韩孟奇

(西北政法大学,西安 710063)

一、网络平台市场支配地位重新认定的必要性

(一)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反垄断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当下,具有大数据优势特征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利用这种优势,通过对数据的整合,使呈现出来的数据具有表面的欺骗性;或者对经济社会中处于不同地位的用户(如网络经营者、网上个体商户或消费者)收取不同的费用、大幅度地增加使用费用等,这些都直接或间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或者为了得到足够多的用户群,平台以其所拥有的技术和数据资源来阻碍竞争对手的发展[1],例如签订独家协议排除商家在其他竞争平台的经营权利等,这也影响了消费者在选择上的自由度。

这些实际上是一种非法律意义上的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会影响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使这些行为能够得到法律意义上的规制,必须对网络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进行改进与完善。

(二)技术创新的环境要求

数据资源是网络平台经营者的核心资源。那么,对于数据资源的收集、转化和处理技术的创新就是网络平台经营者的立身之本。网络平台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和其数据资源的相关技术的创新是紧密联系的,数据的相关技术发展越快,网络平台经营者的经济实力也就越强。网络平台经营者的出现,一开始是一枝独秀的局面,因为他们是最先掌握核心技术的群体,抢占了这一领域的发展先机,具有极高的竞争性,能够快速地占领相关市场,取得该市场的绝对优势地位。

正因如此,与传统的垄断性质企业相似,他们为了保持自身的优势,会通过一些变相的手段与方法遏制弱势方的发展。网络平台经营者的发展必须有赖于正常有序的竞争秩序,在这样的环境下才能通过技术创新等方式实现经营者的自身发展。

但目前,《反垄断法》对新兴的网络平台经营者的规制内容存在空白,无法对经营者的市场地位作出准确判定,进而影响了对其垄断行为的判定,也就无法保证弱势经营者的竞争环境,进而影响了这一领域的技术创新,为这一领域的发展套上了枷锁,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必须通过法律上的规制,为这个新兴行业提供健康的创新环境,使得行业平稳高效率地发展。

(三)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

《反垄断法》设立的目的之一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合理有效地配置资源。在合理的市场环境下,公平的竞争机制能够让各个领域的竞争者不断激发自身的活力,不断进行科技创新和服务模式创新。市场的参与者应当共同遵守这个原则,并且独立承担公平竞争下所应承担的合理合法的后果。但是,市场参与者的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损害了原有和谐的竞争秩序,使得其他竞争者不应承担的损害后果被无限地放大,无法自由有序地参与其中,而且消费者交易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严重影响了互联网交易下的市场架构,阻碍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为此,要维护好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必须切实做好对网络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而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这类主体的市场地位认定问题。

二、网络平台经营者市场地位认定的困境

综上所述,对于网络平台经营者的市场地位认定标准的重新认识是十分必要的,但必须先了解当下对其认定的现状与困境,才能够提出更好的解决方案。

(一)传统市场认定标准的无法适用

《反垄断法》对于市场地位的界定因素,主要包括运输成本、产品特性和市场进入障碍等因素。但因为网络平台的经营模式与传统产业有着根本上的区别,使这些因素无法适用于网络平台经营者的界定。对于运输成本,传统产业是买方与卖方的单边市场,运输成本与销售地点具有密切的联系,产品的价格直接受到运输成本的影响,而网络平台是平台与买卖双方的双边市场,产品价格是否受到运输成本的影响与平台无必然的关联,导致运输成本变成了边缘要素;对于产品特性,网络平台具有买方和卖方双边市场的特点,那么,对于这两个市场的产品特性,该如何去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这是难以解决的,或者说是毫无意义的,只有市场障碍进入这种不与子市场有过分关联的个别传统认定标准才能有一些适用的余地。

(二)市场原有的测试方法部分失灵

1.SSNIP测试法失灵

SSNIP测试方法主要是利用用户对价格的敏感度来进行垄断测试。[2]17在传统的市场中,消费者的消费一开始就不是免费的,SSNIP测试法可以迅速地、大概率地测试出用户对价格的敏感反应度。而网络平台一开始的线上产品是对用户免费开放的,在建立起一定的用户基数后开始收费,但这种非统一标准的测试会极大影响SSNIP测试的准确性;另一方面,网络平台经营者的获利计算方法与传统经营者的获利计算方法不同,网络平台经营者会通过第三方付费进行补贴来获取利润[2]18,这又说明在网络平台经营中,对价格产生反应的不仅包括消费者、还包括第三方。那么,SSNIP测试方法仅以用户对价格的敏感度来测试,来进行市场地位界定,就有失偏颇了。因此,传统的SSNIP测试方法须进行修改。

2.需求替代法失灵

需求替代法是从需求者的角度来考量具备哪些要素的产品可以纳入相关市场,传统考量要素主要是产品的价格、性能、包装等。[2]18但是,消费者在离开网络平台后会面临双重的压力,包括成本与风险。因为消费者在原有的网络平台上花费了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而且留下了大量的数据痕迹,消费者基于这种认识,很难离开之前的双边市场,这就形成了一种封锁效应。那么,用户基于这种效应,对于商品选择的考虑因素就会发生转变,即转化为考虑新产品使用的用户量、对产品的依赖程度以及产品未来的预期前景等,而这些新要素并不在需求替代法的传统考虑要素内,使得需求替代法出现了适用空白的问题。

(三)市场份额作为旧有核心认定标准的次中心化

市场份额最重要的确定因素是企业的销售数量,但是,网络平台作为以数据资源和数据技术为核心内容的企业,以旧有的衡量标准很难界定它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本人认为,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一定要与该领域的核心要素密切关联。大数据企业通常采用低价体验甚至免费试用等策略聚集大量用户,并在获取大量用户数据后,基于数据分析更恰当地满足用户需求,吸引更多用户,从而形成正反馈效应。[2]18这种滚雪球式的增长,会进一步提升用户的数量,保证用户群的稳定性,形成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超级网络平台。也有另一种可能,传统市场份额不高,但拥有的数据资源十分丰富。因此,市场份额会变成一种重要的衡量要素,却不会成为核心的认定标准。或者,更新市场份额的衡量要素的新内容,丰富市场份额的定义,也未尝不可。

三、网络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的改进

从上述《反垄断法》对于网络平台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困境可以看出,我国《反垄断法》对此类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将针对以上困境提出以下几个改进建议,为司法实务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一)增加和优化市场地位认定的要素

1.将双边市场的概念引入法律

网络平台经营者与传统经营者的核心区别之一,就是前者的市场具有双边特性。网络平台与买卖双方之间关系密切,这种特定的双向关系形成了交叉网络外部性、价格非对称性等特征。消费者正是因为此类关系对平台产生依赖,使网络平台对用户数据的掌握更加稳定,更加具有正向的凝聚力。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概念并未规定,该法律空白严重影响了实务中对网络平台垄断案件的判断,这是一种法律滞后性的体现。

2.分类考虑传统市场认定要素对地域市场的影响

鉴于不同类型产品的产品特质,可以将产品分为实体产品、物流类网络产品、纯粹网络产品。实体产品本文不作讨论,重点在于后两者。物流类网络产品,即依赖于第三方物流经营者进行线上销售的产品;而纯粹网络产品是指基本无运输成本、在网上直接交易且获得交易价值的虚拟产品。区分这两者的意义在于,对于不同类型的网络产品,可以从其产品特性就判断出运输成本等传统认定要素是否会影响网络平台经营者市场地位的认定,进而排除该类要素。

3.从需求方特质分析相关市场

与传统经营者相比,网络平台经营者独有的市场双边性,决定了不能仅从供给方来考虑其市场地位,也必须从需求方的角度去分析市场地位,能更为直接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需求方在经历过网络平台提供的服务之后,会对其产生持久性的依赖,这种稳定的“需求方”决定着该产品服务的市场竞争力与市场潜力,会对相关市场地位认定产生显著的影响。

4.增加数据作为考量要素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关键,在于经营者能否控制商品的交易或者提高相关市场的进入壁垒。而当下数据作为核心资源,已经成为网络平台经营者必须主动获取、主动升级的掠夺性要素和条件。网络平台经营者大多是运用数据驱动商业模式,以数据为基础,从中挖掘、整理信息,以此向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普遍共通性的模式必须以数据作为支撑。因此,将数据作为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重要考量要素是必要的。

(二)改进市场测试方法

1.SSNIP测试法的补充与改进

第一,要将免费模式下消费者对产品价格的敏感程度作为新内容补充到该测试法当中。欧盟委员会认为,如果服务供应商开始对一个长期免费的服务收费,并且市场上存在免费的替代性服务,消费者将立即转向接受免费的替代性服务,那么这类产品就应当纳入相关产品市场之中。[2]20因此,将免费模式下消费者的敏感度作为补充,有利于采用相应的方法统一价格判定标准,例如,通过考察将商品价格慢慢由零到小幅度收费后,需求者是否转向其他具有紧密替代性的产品,以此来界定产品市场。

第二,要将第三方补贴者对价格的反应纳入其中。网络平台的市场双边性是第三方价格补贴的诱因,SSNIP测试法必须要对补贴者的价格作出判定,因为它也是网络平台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2.供给替代法的补救

传统需求替代法考虑的是产品价格,但是网络平台的服务大多是免费的,而且网络平台用户后期的黏性更使得需求替代法的作用几乎为零。而供给方在网络平台中的作用和位置十分明确,其被网络平台的影响与操控程度更高。这种显著的差异化,说明供给替代法更加适合网络平台市场地位的判定。

(三)弱化市场份额决定作用,改进计算方式

以销售总量作为市场份额的判断依据的传统做法并不适用网络平台经营者,对于这种以互联网和数据为核心要素的新兴企业,必须综合其他要素进行考量。因此,市场份额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因为它更为直观,但它不能作为决定性要素,弱化它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基于此,需要改变市场份额的计算方式。在计算市场份额时,应当更加重视数量分析,尤其是数据的分析,把用户的浏览量、点击量和搜索量以及商家的销售量等作为计算市场份额的主要考量要素[3],而要相对弱化价格要素。这样才能更加贴合网络平台经营者的经营特性,作出更为准确的市场份额判定,进而对网络平台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作出认定。

四、结语

网络平台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亟待更新,必须对传统的市场认定要素,包括地域市场认定要素、市场的测试方法以及旧有的、起决定作用的市场份额要素进行更新和补充,借鉴和扬弃,才能弥补《反垄断法》立法上的内容缺失和不足,为司法实务提供理论和方法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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