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与施蒂纳建构主体哲学的逻辑进路分歧

2023-12-29 00:14姜紫婧
大庆社会科学 2023年5期
关键词:对象性利己主义费尔巴哈

姜紫婧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2)

一、主体活动的分歧:极端的主观设定还是感性的社会实践

马克思与施蒂纳关于人的现实化尝试首先发端于对费尔巴哈人本主义哲学的批判。溯源近代德国形而上学“抽象人性论”的演进与发展,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哲学在其中占据着关键位置。他从宗教批判入手剖析了思辨神学的秘密,以“感性——对象性”为基本原则树立了唯物主义大旗,从而将彼岸问题拉入世俗人间,将以上帝为中心的彼岸世界定义为此岸世界人的对象化产物。然而,在历史观上费尔巴哈却复归了唯心主义,将人本主义哲学奠基于“抽象人性论”之上,以抽象普遍的“类本质”统摄现实具体的个人,为形而上学批判拟定了新基点——人的本质。这意味着:只有在根本上超越费尔巴哈,才能实质性地推进思辨哲学批判与人的现实化。因此,马克思与施蒂纳对新人学的阐发以批判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哲学为过渡,在扬弃“类本质”与“感性——对象性”的基础上确证主体的自然存在及其对象性活动。

针对费尔巴哈的“类本质”,施蒂纳率先揭露其背后抽象的“非人”性,指证费尔巴哈在将主语(上帝)与宾语(人)颠倒之后,借助宾语实行道德神学统治,用更高的“类本质”奴役现世具体的个人。因此,施蒂纳认为,费尔巴哈的“人”并非现实具象的人,而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高于人的本质,是超脱于人的形而上学概念。为反叛这一隐秘的思辨性质,施蒂纳建构起以“唯一者”为主体的唯我主义哲学,指明个人毫无前提规定,不必以类为追求,也不必受社会规约,只需表现自己、完成自己,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一个人,即“唯一者”。基于此,施蒂纳将费尔巴哈对“感性”事物的确定性置于绝对自我之中,在其“对象性”概念上发展出一种全新的本体论,这点从《唯一者及其所有物》的书名中便可窥见端倪。“唯一者及其所有物”——即我与我的财产——看似是普通的经济学话语表达,实则揭示了施蒂纳主体哲学中主客体间的交互关系,[1]“究竟我是有权利还是没有权利,这,除我自己以外没有其他法官”[2]205。“唯一者”排斥他者给予“权利”而为自己争夺“权力”,在废除他物束缚的基础上以独立的自我意志为中心,聚敛财富、获取权力、自我享乐。显而易见,在施蒂纳的视野中,主体对象性活动体现为极端个体对客体的介入、占有与利用。

相较于施蒂纳,马克思却是以现实社会实践为支点确证主体活动,批判费尔巴哈人本主义哲学中人的本质力量的虚妄与主客体关系的僵化。首先,关于“类本质”,马克思继承了费尔巴哈从共同性高度理解人的视角,却并未保留费尔巴哈在精神、伦理层面对人的本质的抽象理解,而是从个人及个人与个人之间因生产、交换而产生的历史活动出发推导人类本质,将“类本质”理解为人的社会性与自由自觉的行动,从社会活动视角入手统一个体与本质、还原人的自然存在。循着这一思路,马克思准确地处理了人与自然、社会等对象的交互关系,对“感性——对象性”做出了有别于费尔巴哈式感性直观的理解,将其指向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现实对象性活动,即社会实践,进而揭示了社会实践中的主客交融与辩证统一。“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只是在社会状态中才失去他们彼此间的对立”“理论的对立本身的解决,只有通过实践方式,只有借助于人的实践力量,才是可能的”[3]192。其次,马克思对实践的理解也没有像费尔巴哈一样仅停留于满足生理需要的物质活动,而是延续在“类本质”中对人的社会性考察,将实践的内涵外延深化拓展,既主要指代物质生产实践,亦包含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事物的其他一切社会活动。因此,“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4]501“现实的个人”在社会实践中使自身本质力量对象化,向内确证自身、发挥主观能动性,向外尊重客观规律、认识改造世界,从而联通主客观,推动人类历史向前演进。可见,在马克思的视域中,社会实践是“现实的个人”的本质活动,对现实个体及其对象性的认识不应仅从客体或主观方面片面展开,而应当从人的感性活动,即主客互动的社会实践层面去理解。

由于对主体存在及其对象性活动的不同认知,马克思与施蒂纳在建构主体哲学的起点就发生了分歧。马克思运用辩证法扬弃了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哲学,在现实社会中还原人的本真存在,在感性活动的基础上揭示人的实践对象性,而施蒂纳却彻底背离了“类本质”共性,在极端个体的基础上诠释理论对象性,“因为唯心主义当然是不知道真正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4]499,其根源在于“抛开这些观念的现实基础”[4]170。施蒂纳把现实仅看作思想的“异在”,[5]导致意识同构成其基础的个人及现实关系完全割裂,观念从对象性方面撤回到自身展开创作,最终造就了封闭在纯意识领域的孤立个体与抽象活动。因此,即使“唯一者”沿着全新的本体论路径扬言要将权利、财产、享乐收归自身,但实际上仍囿于施蒂纳的个人幻想中从事着由被假设到设定自身的活动,而“现实的个人”在感性的社会实践中确证自身本质力量,是从事现实对象性活动、实现主客观统一的鲜活存在。

二、存在本质的分歧:超历史的个人利益关系还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在对费尔巴哈人本主义哲学展开猛烈抨击之后,马克思与施蒂纳洞察到其背后的立场站位——市民社会,并在揭露市民社会主体异化现象的基础上探索人的存在本质及其复归。

针对市民社会中人的异化状态,施蒂纳在《唯一者及其所有物》中率先予以揭示。首先,施蒂纳认为,政治自由主义剥夺了个人的权利,招致了个人对国家法律的盲从与市民个性的丧失,只是省去“国王”这一中间环节的初级自由。其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的社会自由主义否定个人财产、主张社会公有,是劫掠了个人财产的社会性压迫。最后,人道自由主义扬弃了前两者,是“无神”“无主可事”“无财产”[2]155的祛魅人类学,即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哲学,但他在宗教批判中还原的“人”仅将神人之争化为世俗生活中的人我分裂,于社会异化毫无益处反而遮蔽了现实矛盾。因此,施蒂纳将费尔巴哈人本主义哲学定位于市民社会片面自由理论之继续,指证费尔巴哈为市民社会作辩护的政治立场,表达了对人本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同构性批判。

在《唯一者及其所有物》出版的同一年,马克思撰写了《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并在其中揭露了市民社会异化劳动的四重维度,主张通过废除资本主义私有制复归人的“类本质”,实现人类解放图景。尽管此时马克思对费尔巴哈的政治站位仍怀有共产主义期待,但也在后来清算一切旧哲学的过程中逐步明晰了费尔巴哈立足市民社会的阶级立场,并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明确指出:“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了的人类”[4]502,从而划定了费尔巴哈及一切形而上学唯心主义哲学家为旧世界辩护的宗教批判限度。可见,马克思与施蒂纳均指认:形而上学对人性普遍本质的塑造只是市民社会堆砌的幽灵,是为资产者辩护的虚伪意识形态,并试图从对市民社会的批判入手复归人类本真存在、革新主体哲学。然而,二者的批判进路经这点相交之后复又相离,导向对主体存在本质的不同理解。

为祛除主体异化关系、从市民社会中解脱出来,施蒂纳排斥社会集体而将人的规定回复经验肉体,构造了绝对原子式个人,进而将人与人之间的本质关系定义为相互利用、彼此对立的利益关系,试图建构永恒的“利己主义者联盟”取代湮没个性的市民社会。在施蒂纳的设想中,“利己主义者联盟”的各个成员都以葆有自我与独立性为目的,仅因个人利益与他人相连,因此,该联盟就不再是与个体相对立的群体异化力量,而是随个体利益转移、流变不稳的暂时联合[6],是复归人与人之间本真交往关系的最佳组织形式。

相反,马克思从社会历史视域出发,否认以非历史、超阶级的形而上学唯心史观看待社会与社会中的现实个人,主张在社会关系与历史发展中确证本质,在共产主义现实运动中根治异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深入人类历史辨明了社会矛盾运动的基本规律与“现实的个人”生存发展的社会历史性制约,明确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前提,人只有首先满足吃喝住穿的基本需要,才能够创造历史。伴随物质生产方式的进步,交往关系不断扩大,单一原始的家庭关系逐步扩展联结为纷繁复杂的人类社会,“现实的个人”逐渐摆脱了物质生产的分散状态,走向社会化生产与精细化分工。人的本质愈来愈在社会关系与活动之中得到确证,其中尤以生产关系为主,“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4]520生产关系主导着其他社会关系的性质与走向,在社会中表现为经济基础造就与其相适应的上层建筑的历史演进过程,在个人中则体现为生产实践活动对现实个体的社会化塑造与发展。 因此,“人不是力求停留在某种已经变成的东西上,而是处在变易的绝对运动之中”[7],其本质规定与个性表现决定于他的生产方式与社会关系,而对异化的扬弃也只有在改造现有生产方式与社会关系的共产主义运动中才是现实可能的。

与马克思相比,施蒂纳对市民社会所作的批判只是对社会现象的粗浅反映,无论是原子式个人还是“利己主义者联盟”,都未跳脱出市民社会的框架,仍保留资本主义私有制关系,最终亦无可避免地站在市民社会的立场上沦为小资产阶级的利益代表。而马克思注目于共产主义新社会,明确市民社会不是社会的绝对表现,而只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相对阶段,社会中的人亦非亘古不变的价值定义,而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501。因此,“现实的个人”的存在本质蕴于社会历史之中,在不同社会阶段有不同的本质规定与形式样态,一旦超越历史抽象定义人,便只能陷入为现存辩护的矛盾境地。

三、利益导向的分歧:“自我一致的利己主义者”还是受制于社会生产方式的历史性产物

基于对市民社会异化主体的考察,马克思与施蒂纳从类整体的普遍抽象中走出,直面个体在市民社会中的现实境遇与物质利益,但却构造了相异的利益主体。

施蒂纳从市民社会的利益冲突入手,剖析得出人类利己的普遍规律,在区分三种利己主义的基础上建构了“利己主义者现象学”。首先,“普通意义上的利己主义者”追求世俗物质利益、斤斤计较、精于算计,是处于唯实主义范畴的低级利己主义者。其次,“自我牺牲的利己主义者”。这一类人迈入了精神领域,为实现精神满足不惜一切,为更神圣欲望牺牲自身利益,其实亦为外在原则捆绑,看似利他,实则是更高程度的、虚伪狭隘的利己主义。最后,完善的精神将驱使利己主义过渡到“唯一者”的理想形式——“自我一致的利己主义者”,此时,本真的“我”不再为更高的什么效劳,而仅为自己服务,是利己之“我”与异己之“我”的最高统一。在施蒂纳看来,三种利己主义的本质区别在于精神、自由不同的“分有”程度,前两种利己主义者都将借助精神不断发展的欲求和动力向本真利己主义过渡, 此前一切利己主义的弊端都将在这里消失。

与施蒂纳相比,马克思也看到了世俗物质利益对现实个体的驱使与奴役,但却倾向于潜入资本主义社会内部揭示异化根源。马克思发现,在资本主义大工业时代,“现实的个人”中的“现实”二字直接地表现为私有制与劳动这两种基本形式,人的生存状况、发展的制约性都为这两种形式所决定,而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与雇佣劳动的共同作用下,各个个人分散孤立、彼此对立。于是,在个人的交往与相互联系中产生的生产力逐渐与个人分离,表现为私有制的力量,只有个人成为私有者,生产力才以个人力量的方式呈现,而“同这些生产力相对立的大多数个人,这些生产力是和他们分离的。”[4]580由此,非私有者的劳动失去了自主活动的迹象,表现为满足物质需要的手段。个人完全屈从于资本主义分工,异化为物的奴隶,进而催生了对商品、金钱的盲目崇拜,造就了市民社会的利己主义精神与个人。因此,在马克思看来,利己主义不是自身产生演化的独立产物,而是根植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观念理论,不是切实存在的普遍准则,而是施蒂纳自说自话的彼岸“呓语”。

针对“普通意义上的利己主义者”向“自我牺牲的利己主义者”的过渡,马克思认为这只不过是个人利益在一定生产方式与交往关系的范围内,违反个人意志发展成为阶级利益,后又凝聚成为共同利益并取得独立性的过程。从表象上看,普遍利益脱离个体与之发生矛盾,但实际情况是,在个人利益转向阶级利益的过程中,个人的行为不可避免地被异化,在社会中表现为不依赖于个人、管制着个人的行为力量与交往关系,而非所谓神圣的普遍利益。面对个人利益与普遍利益非此即彼的责难,马克思认为二者的对立属于特定历史阶段,有其产生的现实基础,只要存在对抗性的物质生产方式,这一对立便会此消彼长、难以断绝,但这种对立也只是表面的,因为普遍利益总是由私人利益产生,绝不是与私人利益分庭抗礼的独立力量,二者将会在共产主义社会中达成统一。至于“利己主义与自我牺牲”的分裂,马克思指出:“无论利己主义还是自我牺牲,都是一定条件下个人自我实现的一种必要形式”[5]275,二者不是非黑即白,而是对立统一、相互交融。在足以消灭阶级对立的历史阶段还未来临之前,“现实的个人”受制于生产方式,归属于一定阶级,他们立足实际,兼顾自身利己心与集体共同意志,至于二者更靠近利己主义者还是更接近自我牺牲者,将由个人在一定历史时代中的分工与发展的条件决定。

可见,施蒂纳与马克思考察物质利益的着力点具有质的差别,前者凭借经济矛盾表象虚设利己主义的类型与演化,停滞于反映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后者深入现实经济关系探究物质利益产生的根源及发展的规律,向人与人的生产关系与阶级关系进军。事实上,“利己主义者现象学”建基于客观物质条件之上,亦是对现实物质利益的思想反映,但由于施蒂纳未能深入社会物质根基理解生产力的决定作用及生产关系的局限性,最终虚构了偏离现实的极端利己主义者。马克思从社会生产方式出发考察“现实的个人”,不是在观念中还原利益的冲突与对立,而是在现实中揭示矛盾产生的物质根源并力图在本质上予以解决。资本主义生产使个人利己主义达到顶峰,共产主义则致力于将利己主义消融在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之中。

四、变革路径的分歧:唯心主义个人暴动还是唯物主义社会革命

批判指向决定变革路向,马克思与施蒂纳批判“抽象人性论”、建构主体哲学的诸多差异最终反映在对现实世界的改造上,二者的分歧不在于主观意图的冲突,而在于世界观与方法论的针锋相对,即在于变革什么、如何变革。

从施蒂纳的历史观出发,精神思维凌驾于实存事物统治着世界历史,个人与实际生活之间的冲突根源于个人与其头脑观念的斗争,而思维又是“我”的产物,那么“我”就是世界的中心、万物的尺度。因此,施蒂纳认为,现实矛盾的症结在于精神世界,只要“唯一者”在头脑中意识到自身地位的崇高性,自觉同神圣观念划清界限,就能获得支配世界的自由与解放。为贯彻这一观念,施蒂纳否决了群体革命的斗争方式,提出了个人暴动的变革路向和解放进路。他指出,暴动是人们从自身不满出发的个人反抗,属于内在思想批判;而革命是外在社会运动,革命中的个人将不可避免地被群体目标裹挟,人们依旧被无形的本质驱使。“革命的目的是建立新的安排,暴动的目的则是使我们不再受别人的安排,而由我们自己安排自己。”[2]355在消除集体性身份后,个人既不需要行动,更不需要搏斗,只要在观念中激发自觉性,通过对话、说理、争辩便可完成暴动。为论证这一点,施蒂纳创设了一个场景进行描述,即庶民与资产者进行商议,提出和解的条件:庶民无意对现存生产关系做出改变,只希望资产者支付庶民应得的报酬,如果资产者想获取庶民的尊敬,就必须给予庶民合适的价格。只要劳资双方都在观念中认同彼此间的买卖关系,各自的利益与尊严都将得到保证,现实矛盾便得以解决。

然而,马克思站在新唯物主义的地平阐明:“个人力量(关系)由于分工而转化为物的力量这一现象,不能靠人们从头脑里抛开关于这一现象的一般观念的办法来消灭,而只能靠个人重新驾驭这些物的力量,靠消灭分工的办法来消灭。”[4]570-571“现实的个人”不是通过反思成为“唯一者”,就可以摆脱资产阶级法权的种种限制,相反,只有将斗争的目标转向现实社会,在生产力条件成熟的基础上打碎资产阶级旧有分工,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占有社会生产力的总和,才能从自发社会分工走向自觉个性发展,而实现这一目标的现实路径只能是社会革命。因为,只有在联合的社会革命中,无产阶级才能彻底清算旧生产方式、旧交往方式以及一切旧社会结构,也只有通过社会革命,推翻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才能革除自己身上一切旧事物,成为社会的新基础。

面对施蒂纳对社会革命的攻讦,马克思指出,革命并不仅仅是政治集体行为,还包含个人与个人、个人与自我之间的关系,革命的过程及结果都是由个人的关系及需要构成并决定的,革命天然就是自我变革的过程。暴动与革命之间的冲突根本不在于前者是社会行为,后者是个人行为,而在于革命是切实的行为,而“暴动什么都是,但只不是行为”[5]444。因此,个人暴动不可能具备解决劳资矛盾的能力, 资产者也不可能出于纯洁的道德动机使自身利益受损,社会革命才是“现实的个人”改造世界、解放自身的切实路径。

究其原因,首先,二者变革路向的分歧始于历史观与批判方式的差异。施蒂纳虽然批判以往一切唯心主义思辨哲学家,自己却不自觉地沿用其考察历史的基本前提与理论内核,默认了思维统治历史的既定性与现存性,从而在头脑中内在地划定了变革的界限。与此相较,马克思跳脱出唯心史观的思维定式,把存在的确定性置于社会历史之中,致力于将改造世界的主观意志贯彻于客观现实。可见二者改造世界的出发点就是根本不同的,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根本超越于施蒂纳的形而上学唯心史观。其次,施蒂纳的个人暴动理论基于道德自觉之上,是以康德道德律令为基础的功利主义观念性批判。根据这一批判,人们仅通过自我道德修炼似乎就能解决现实矛盾,但当时的政治经济学研究却看到了隐藏在社会表象之下的独立于个人意愿的客观社会关系。马克思正是从这一政治经济学视角对施蒂纳作出批判,指明其缺陷在于不能厘清利用关系与剥削关系、一般财产交往关系与资产交往关系的区别,是局限于市民社会关系的一般性批判,而不是针对受制于生产关系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批判[8]。虽然此时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仍处于孕育萌芽阶段, 但已足够证明二者在批判方式上的差异及由此导致的变革路径分歧。可见,施蒂纳的功利主义批判阻碍了变革的彻底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批判较施蒂纳的功利主义批判更具深刻洞见。

综上所述,马克思与施蒂纳驳斥形而上学“抽象人性论”、建构主体哲学的逻辑进路在四重维度上具体再现了马克思对施蒂纳人学理论的批判与超越,揭示了马克思与施蒂纳建构主体哲学的关键分歧——社会历史性。施蒂纳的“唯一者”趋近于市民社会,却由于其唯心史观止步于历史真相的门口。而马克思将社会历史性作为联结贯穿逻辑全过程的主线,把“现实的个人”融于社会历史关系之中,深刻洞察人与社会、与历史的交互活动,证实人是社会实践的主体,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受社会形式的制约,最终揭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能且只能通过变革社会关系加以实现,从而达成了对现实社会历史主体的本质认识。

基于社会历史性,马克思在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之间找到了制衡点,使主体既不是受普遍本质驱使的仆从,亦不是被极端自我设定的虚无,而只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组织生产、谋求发展的“现实的个人”。经此路径,马克思将思辨哲学中的抽象本质化为市民社会中的现实个人,规避了施蒂纳从另一条抽象道路复辟形而上学的命运,弥合了主体哲学中应有与实存的对立,在根本上实现了对施蒂纳人学理论及一切形而上学“抽象人性论”的批判与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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