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庭暴力联动干预模式优化研究

2024-01-18 10:14周宣伶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4期
关键词:家暴中心社区

周宣伶

(北京警察学院,北京 102202)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社会问题,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严重危害,家庭暴力的治理重在预防,而社会联动干预则是预防家庭暴力的重要环节。“家庭暴力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来自不同专业背景的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努力。其中包括教育工作者、宗教组织的人员、社会工作者、卫生保健工作者、住房机构工作人员、妇女团体成员,以及在家庭暴力受害者接待处和庇护所工作的人员。”[1]2008 年7月31 日,全国妇联、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和卫生部印发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中第3 条也规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201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所谓家庭暴力的联动干预,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之间、各具体社会组织之间为干预家庭暴力所开展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全方位合作。公安机关作为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的专门力量,在干预家庭暴力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仅靠公安机关难以承担长效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重任,需要其他机构和社会团体的联合行动,才能提高干预家庭暴力的效率,从而更全面地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家庭暴力联动干预的发展

(一)我国家庭暴力联动干预的现状

随着我国对家庭暴力的重视,一些地区已经开始探索多机构合作模式来干预家庭暴力,其中既有曾经是“全国标杆”的“长沙模式”,以及特区的“深圳罗湖模式”,也有新兴的“南京模式”等。

1.“长沙模式”1.0 到2.0 版本

为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长沙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领导小组于2012 年成立了“长沙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组”,由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妇联等七家成员单位组成,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市妇联主席、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并在市妇联下设办公室,与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2]1湖南警察学院家庭暴力防治研究所所长欧阳艳文评价说:“长沙反家庭暴力工作组成立,标志着长沙的反家庭暴力工作从以前的各个相关部门单独应对家庭暴力和多部门松散合作,上升到了稳定的合作。”[2]2自此,形成了长沙市反家庭暴力模式1.0 版本。

此后,长沙市反家庭暴力模式在多机构合作方面做了大量具体工作,2015 年,长沙市打造了“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妇女儿童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家庭暴力庇护救助中心”“湖南省家庭暴力危机干预中心”“家庭暴力工作投诉站”等“五中心一站点”反家庭暴力维权机构,并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10 个“妇女之家”反家庭暴力工作示范点,由市妇联、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以及民政局、卫生局等七部门联合,妇联牵头,负责接案、转介、结案以及追踪回访。“长沙模式”由原来的1.0版本升级为2.0版本。

2.深圳市罗湖区三级防护模式

深圳市罗湖区家庭暴力防护中心是专门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调解婚姻家庭,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多部门联合机构。2004 年8 月,深圳罗湖区政法委、人大法工委、司法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民政局、卫生局、区妇联等9 家成员单位联合,正式成立了“罗湖区家庭暴力防护中心”,日常工作主要由罗湖区妇联负责,在全区10 个街道分别成立分中心,在街道妇联、司法所、社区警备室设立115 个报案点,社区每个楼栋都设立了家庭暴力防护员,形成区、街道、社区三级防护网络,对家庭暴力予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和处理。[3]2007 年11 月,罗湖区港人家庭社工服务站成立,是深圳市首家跨境防暴社工服务站,社工站成立后,每周二和周四有两名香港社工在罗湖区妇儿活动中心进行辅导工作,主要是发现并介入有家庭暴力倾向的港人家庭,接受咨询以及开展防暴教育。[4]

3.“南京之治”模式

江苏省南京市坚持把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社会治理整体防控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框架中,在实践中创新反家庭暴力联动的“南京之治”。市妇儿工委、妇联与市委政法委、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局、民政等部门联合建立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模式,该模式由市妇儿工委牵头,市委政法委协调指导,市妇联具体运作,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民政局等部门发挥重要作用,基层单位宣传倡导,社会专业力量参与。[5]南京市妇联将反家暴工作平台与公安机关110 接警平台对接,搭建数据实时共享的反家暴警情联通服务平台,与市民政局联合设立家庭暴力庇护中心,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救助服务。市公安局在刑侦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设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指导服务中心。各区则结合本区特点成立相应工作机制,如江北新区成立了“爱TA 护家,共享臻美生活”反家暴联盟,江宁区搭建反家暴信息联动平台,鼓楼区开展反家暴案件审判和家事案件典型案例情况通报会。[6]市司法局、市妇联还联合推动村(社区)设立以具有家事矛盾纠纷调解特长的个人或以特定名称命名的标准化家事调解社区工作室,以将家庭矛盾化解于萌芽之中,防止家暴的发生。2020 年首批110 个“江苏省标准化家事调解社区工作室”成立。[7]

(二)我国家庭暴力联动干预存在的问题

上述代表性的家庭暴力联动干预模式在运行过程中对预防家暴,保护弱势群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是联动部门参与度差别较大,覆盖范围不够。《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了各部门在反家庭暴力中的职能,但从实践来看,各相关部门在反家暴方面的参与力度差别很大,部门间联动不彻底,各类资源未完全盘活,尚未形成较为完整的干预链条。上述模式中,参与部门多为妇联、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民政、妇儿工委、卫生、教委等,在联动干预中应发挥重要作用的财政、卫健委、工会、团委、残联、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机构、街道人民政府、村(居)委会等部门鲜见。

二是牵头单位权威性不足。实践中很多地区家庭暴力干预多由妇联牵头,虽然妇联与党政组织关系密切,但妇联只是一个社会群众团体,缺乏行政强制力的保障,面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施暴者拒绝沟通或调解时,妇联缺少必要的强制措施。此外,在与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动时,作为一个群众团体,力度明显不够。

三是家暴信息共享不足。反家庭暴力联动的部门数量越多,部门间信息流动运转速度越慢。部门间除了横向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整合,纵向上上下级之间信息流转也缺乏及时性。深圳、长沙市模式中没有将妇联的反家庭暴力接报热线与公安网联通;而南京模式中虽将反家暴工作平台与公安机关110 接警平台对接,又与市民政局联合设立家庭暴力庇护中心,但与所属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之间没有建立信息直接沟通的桥梁。尤其缺少专门的反家庭暴力大数据平台,以实现有关报案信息的实时流转、及时共享。

四是资源供给不能满足需求。妇联、团委等部门本身人员就较少,不能满足对家暴干预的需求;而司法机关自身工作压力大,部分司法人员存在认知偏差,将家庭暴力事件等同于家庭内部的“家务事”,将家庭纠纷与家庭暴力混为一谈,对涉家庭暴力的案件重视不够,投入不足;财政部门对反家暴工作专项资金的支持不够;此外还存在反家暴宣传力度不够,被家暴人员的心理辅导覆盖面较窄等问题。

五是缺乏统一运行的体系机制。从上述模式来看,多缺乏统一的顶层设计,未能形成一个全市、全省统一的多机构干预体系,不能将各地区家庭暴力联动干预中心联合起来,建立统一的中枢部门,实现反家庭暴力机构的“分散”到“集中”。部门间的联动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未形成长效机制,随时有可能由于牵头人的离职而虚化等。

二、家庭暴力联动干预的域外比较研究与借鉴

近半个世纪以来,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都在反家庭暴力方面作了长期探索,形成了通过多机构、多方式、多手段干预家庭暴力的经验,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值得我们借鉴和警示。

(一)家庭暴力联动干预的域外实践

1.以“社区为本”的美国干预模式

美国早期借用据说来自英国法律中的“拇指法则”(Rule of Thumb),丈夫使用不超过其拇指粗细的棍子打妻子而不算虐待,这成为美国家庭暴力长期存在的的诱因。[8]20 世纪80 年代中期,随着女权运动和女性法律意识的增强,家庭暴力逐渐进入美国司法界的视野。20 世纪末期,警察执行警务由巡逻街道模式变为社区警务模式,社区警务人员积极介入社区中的家庭暴力、虐待儿童等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警察依托社区团体来协助配合社区警务,主要是事后协助跟踪逮捕和提供医疗、心理辅导等。美国警察通过召开社区会议,和反家暴的倡导者、检察官、侦探通力合作,以确保对于家庭暴力案的报警电话的处理不仅仅止步于警官离开家暴发生的住所。[9]

通过数十年的努力,美国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处理家庭暴力的程序。当社区警察接到报警后首先填写危险性评估表,再将该表传给拯救家庭组织和反家庭暴力热线工作人员,由其根据受害者的需求提供咨询、庇护、撰写诉状等服务。[10]此外,部分州政府内部设置了未成年人庇护中心、妇女救助中心、鉴定中心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部门;其他社会救助机构还负责对受暴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经济补偿、医疗救助等社会服务工作。

但是我们也清楚地看到,虽然美国建立了多主体合作的反家暴干预模式,但是美国的家暴现象依然十分严重,暴露出美国现有的反家暴干预模式的不足,美国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警察对家庭暴力的干预不够,公诉人对家庭暴力的抑制作用非常有限。

2.“零忍耐”的英国干预模式

英国丰富的治安实践活动为家庭暴力问题的有效解决提供了较大帮助。1992 年,英国各界媒体、联合福利基金会发起“零忍耐”运动,主张男性没有施暴的权利,女性乃至整个社会都不应当忍受暴力,即所有人应当持“零容忍”态度。[11]这种主张随后给英国带来了实质性变化,英国政府联合各方力量有效地推动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援助工作。在伦敦的两个区,英国政府开展了长达4年的反家庭暴力多机构合作试点,建立了由法官、检察官、医疗机构、妇女援助机构组织等多机构合作机制。英国警方对家庭暴力则采取一种警方监视与公众监视相结合的方式,让家庭成员、邻里之间、相关机构配合警察对施暴者实时监控。2014 年,英国还出台了“家庭暴力揭露计划”,根据家庭暴力案件实际情况,考虑是否计入家庭暴力注册薄,对伴侣或员工的雇佣单位给予“询问权”和“知情权”,以震慑家庭暴力的施暴者。

在“零忍耐”运动的推动下,英国目前已经形成了包括警察局、法院、房屋管理部门、社会服务保障部门、法律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妇女援助组织等在内的多机构合作的反家庭暴力干预机制,在政府与社会“零忍耐”的环境下,公权力与私权力联动协作,形成了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合力。但是,英国在打击家庭暴力犯罪方面也面临一些问题,如与日常各类警务工作相比,警察并未将解决辖区内的家庭暴力问题置于工作的优先地位;警务人员风险评估能力不足,家庭暴力犯罪风险评估滞后,显示出英国警察尚未做好应对风险评估的充足准备。

3.我国香港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模式

我国香港地区通过立法扩大家暴受保护的主体范围,并引入民事保护令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防治体系。2008 年香港立法会将一起居住或不一起居住的前任配偶及异性同居者、姻亲及子女纳入家暴保护对象。2009 年通过《家庭暴力(修订)条例草案》进一步将家暴保护对象扩展到同性同住者、前同性同居者及其各自子女。借鉴英美法系中的民事保护令这项法律救济制度,香港建立起了被誉为各种反家暴法律措施中最有效强制措施的民事保护令制度。

香港还成立了“关注亲密伴侣暴力及成年人性暴力工作小组”,由社会福利署署长担任主席,其他成员包括劳工及福利局、保安局、律政司、香港警务处、福利署等政府部门,以及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等非政府机构代表,工作小组负责就有关打击亲密伴侣暴力及成年人性暴力问题的策略提供意见。[12]家庭暴力发生后,社会福利署及非政府机构管辖下的相关福利服务单位会与受害人或其家人直接联络,或通过警方、医护人员、热线服务、政府部门、其他福利机构、学校及社区等的转介接受亲密伴侣个案。[13]

香港政府建立的从上到下覆盖全社会的家庭暴力防治网络体系,在家庭暴力防治方面发挥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从现行法例规定、多机制合作模式和非政府机构在家暴防治服务上的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空间。

(二)家庭暴力联动干预域外模式的启示

美国、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在反家庭暴力过程中的治理实践,为我们研究家庭暴力联动干预的优化路径提供了很好的启示。

1.建立政府主导的多机构联动干预模式

反家庭暴力是一项全社会系统性的社会工程,需要由一个权威部门负责统筹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政府具有保障人权的基本职责,当家庭成员私权利受到来自家人、伴侣的侵害而难以自我防护时,公权力应当及时介入私人领域。从域外实践经验看,政府为主导联合警察、司法、民政以及妇女援助机构等非政府组织,可以建立全方位、体系化的家庭暴力预防与处置措施,克服妇联等群众组织牵头单位权威性不足、联动不彻底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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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立以“社区为本”的家庭暴力联动干预中心

一套较为完备的多机构联动反家庭暴力治理体系,一定是纵向上从“中央”到“地方”层次分明,结构完整;横向上立足社区,以政府为主导,以社会为辅助,各方参与的机制,信息运转顺畅的全社会联动干预体系。借鉴美国“社区为本”的模式,应将反家庭暴力的触角延申至社区,将社区作为反家庭暴力最基层组织,在社区里加强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强化社区警务防范,建立互通有无的协同处置机制。

3.公安司法机关应坚持家暴“零忍耐”的态度

英国政府“零忍耐”运动改变了以往司法人员对待家庭暴力的态度和行为,从而促进了全社会对家庭暴力危害性的认知改变和治理模式的变革。在我国,公安、检察院、法院等作为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主要主体,在对待家庭暴力的“越轨”“违法”“犯罪”行为时,也应当坚持“零忍耐”态度,不能容忍男人对妻儿任何形式的施暴。一方面,公安司法人员需要加强社会性别视角理论学习和专业培训,转变“男尊女卑”“家庭暴力系家务事”的落后观念,从思想上确立对家庭暴力“零忍耐”;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警情要立即受理不推诿,严格依法出具告诫书或协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不是简单地以治安调解结案,从行动上做到对家庭暴力的“零忍耐”。

4.发挥社会服务机构专业作用

一些西方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的社会服务机构在干预家庭暴力个案中发挥了专业作用,我国政府应倡导这种合作模式,利用社会服务机构的专业力量解决目前政府部门资源供给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专业性的社会服务组织,为家庭暴力个案进行风险评估、方案制定以及跟踪回访,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法律援助和综合性的团队服务,同时搭建起与公安司法等部门之间良好的沟通协调桥梁。

5.构建家庭暴力信息共享平台

英国的“家庭暴力揭露计划”的建设,为部门联动提供了信息支持。我国可以考虑以省为单位建立家庭暴力信息共享平台,公安、检察院、法院、医院、妇联、社区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将收集、摸排、处理的家庭暴力案件信息统一上传家庭暴力信息平台以实现共通共联。

三、我国家庭暴力联动干预模式优化路径

(一)构建四级家庭暴力联动干预体系

1.市、县(区)、乡(镇)家庭暴力联动干预工作领导小组

首先在市、县(区)、乡(镇)建立家庭暴力联动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牵头负责组织领导研究所辖区域内家庭暴力联动干预的整体工作。在市一级可以由妇儿工委主任任组长,妇联、公安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教委、工会、团委、残联等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的市级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各乡(镇)也相应成立县(区)级乡(镇)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以解决联动干预的组织领导问题。

2.市、县(区)、乡(镇)家庭暴力联动干预中心

市、县(区)、乡(镇)家庭暴力联动干预中心是家庭暴力联动干预体系的神经中枢,负责个案接访、法律援助、心理咨询、联络协调、培训宣传、大数据信息平台建设,中心成员单位结合职能分工,协同做好家庭暴力个案干预。家庭暴力联动干预中心鉴于工作的专业性和长期性,可以由妇儿工委领导,办公室设在妇联。由妇联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引进反家庭暴力专业社会服务组织家庭暴力防护社工小组。这样设置的优势在于借助妇联的丰富资源,通过反家庭暴力专业社会服务组织,除提供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心理咨询外,还能统筹协调联动成员单位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医疗救治、人身保护、司法鉴定、告诫拘留、司法援助、紧急庇护等保护和干预措施,最大限度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社区(村)家庭暴力联动干预工作站

鉴于各地治安特点和基层自治的传统,政府资源难以有效延伸至基层社区、村落,在基层设置社区(村)家庭暴力联动干预工作站,专门负责反家庭暴力的基层服务显得十分必要和有效。社区(村)家庭暴力联动干预工作站以社区民警为主,整合社区居(村)委会、社区公共卫生委、中小幼、法律援助站、心理咨询室、物业以及群防群治力量,在基层开展家庭暴力信息摸排、接报、干预、转介等工作,从而使得信息采集由下至上,领导指挥从上往下,确保四级家庭暴力联动干预体系的信息流转形成完整闭环。

4.“六中心一小组”

为确保家庭暴力联动干预工作取得实效,有必要在专业领域内设置反家庭暴力的专门组织,如在市、县(区)两级的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家庭暴力法律援助(分)中心”,在公安局设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分)中心”“家庭暴力施暴者强制心理干预中心”,在民政部门设立“家庭暴力庇护救助(分)中心”,在妇联设立“家庭暴力心理咨询治疗(分)中心”“家庭暴力调解(分)中心”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成立“家庭暴力防护社工小组”,简称“六中心一小组”,从而实现将家庭暴力案件根据需要转介到专门组织进行个案干预。

(二)优化家庭暴力联动干预工作流程

1.家庭暴力联动干预中心工作流程

家庭暴力受害者、家属或受害者单位,社区(村)或其他单位一旦发现家庭暴力,应立即向家庭暴力联动干预中心报警或转介。由家庭暴力联动干预中心办公室的家庭暴力防护社工小组,对接报或转介的家庭暴力案件进行评估,设计干预方案,进行自行干预或联动干预。一方面,对于不需要相关部门介入的案件,可以自行干预,既可以上门进行干预,也可以联系受害者、施暴者到“家庭暴力心理咨询治疗(分)中心”“家庭暴力调解(分)中心”开展人民调解、心理咨询和治疗,或提供一般性法律援助。另一方面,对确需联动干预的案件,按需转介到“家庭暴力法律援助(分)中心”“家庭暴力伤情鉴定(分)中心”“家庭暴力施暴者强制心理干预中心”“家庭暴力庇护救助(分)中心”、公安、检察院、法院、卫健委、教委、妇儿工委、司法、财政、工会、团委以及残联等相应成员单位进行具体干预。最后,将案件干预结果反馈到家庭暴力联动干预中心办公室,由其派员上门回访受害者,结案后完善家庭暴力特殊档案并存档,再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报案或转介的个人或单位,形成信息流转的闭环。如图1。

2.社区(村)家庭暴力联动干预工作站工作流程

社区(村)是社会治理中最基础也是最关键的一级,是反家庭暴力联动中心向基层延申的触角。社区(村)家庭暴力联动干预工作站在接到网格员、实管员、楼长等群防群治力量发现的家庭暴力线索或需要回访、监督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源信息后,需要第一时间在本工作站的网上平台,如企业微信群、钉钉群或专门反家庭暴力的一键报警平台上发布家庭暴力案源信息。再根据家庭暴力的风险评估等级,对低风险矛盾纠纷类,由工作站的成员单位,分别开展人民调解、临时安置、紧急医疗、法律援助以及对受害者和未成年人的心理救助等干预措施。对中高风险但又不需要转介的,如涉及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出具告诫书等情形,则由社区民警联动社区(村)居委会和物业进行干预。除此以外的中高风险等级家庭暴力,则要立即转介上级家庭暴力联动干预中心进行干预,如超过24 小时以外的安置,要转介到“家庭暴力庇护救助(分)中心”,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转介到法院。最后,同样需要经过意见双向反馈、上门回访以及结案归档等环节,才算完成社区家庭暴力联动干预工作的整个流程。如图2。

(三)建立家庭暴力联动干预模式配套机制

1.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各级家庭暴力联动干预中心领导小组每年召开1-2 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部署工作、总结经验、研判问题,推动家庭暴力联动干预工作程序更加规范、各单位介入更加深入。特别针对一些中高风险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预重点、难点、社会舆论点、联动关键点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分析研讨案件干预方案,形成统一处置意见,合力高效干预家庭暴力案件。

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由公安部门牵头,以公安信息化大数据建设之契机,在多机构联动合作机制下,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一键报警”平台。该平台一方面实现公安机关通过跨部门、跨警种甚至跨地区的数据共享。另一方面,实现公安同司法机构、民政部门、医疗卫生部门、妇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建立信息资源共享,使相关单位强制报告、公安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令、跟踪回访等流程更加高效便捷。同时,通过引入信息权限管理,确保数据建立分类、各单位访问控制以及报案人用户允许访问数据的权限信息,确保信息网络安全。

3.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接报家庭暴力案件后要根据相关量表进行风险评估,对排查出来的低风险矛盾纠纷,由首接社区(村)家庭暴力联动干预工作站或家庭暴力联动干预中心及时调解;对排查出来的中风险矛盾纠纷,如临时庇护时间超过24 小时或者受害者有现实人身伤害危险的,社区不得直接干预,由社区报上级家庭暴力联动干预中心进行干预;对排查出来的高风险矛盾纠纷,如受害者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或严重暴力伤害的,层报至市家庭暴力联动干预中心,必要时,由领导小组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及时进行多元化调处。

4.建立跟踪回访机制。根据家庭暴力案件反复性的特点,对有家庭暴力史的家庭,由社区民警负责建立家庭暴力家庭特殊档案,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对收到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施暴者,社区民警要在90 日内组织入户走访,进行跟踪回访,并将回访结果记录在案;对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第一时间通过社区家庭暴力联动干预工作站与社区物业取得联动,通过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对施暴者及时预警,制止其再次接触受害者,并向上级干预中心和法院报告。

5.建立质量考评机制。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定期对家庭暴力联动干预中心和社区家庭暴力联动干预工作站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月通报案件质量;定期对成员单位家庭暴力干预工作进行交叉考核打分,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成员单位政绩考核范围;年底评先评优,除了对成员单位进行评价考核外,还应建立“先进个人”评比制度,将考核结果纳入干部个人年度考核范围。

四、结语

我国少数城市虽然已经形成了针对家庭暴力的多机构联动干预模式,但仍不够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家庭暴力的干预作用。因此,本研究针对这种模式的不足,通过比较分析法提出较为科学、具体的模式建议,意在促进家庭暴力联动干预模式的建立健全,以便有效预防与处置家庭暴力,实现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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