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警务平台执法应用的优势、风险及优化路径

2024-01-18 10:14王勇旗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4期
关键词:高新科技警务人员警务

王勇旗

(河南警察学院,郑州 450046)

一、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应用、云计算、区块链等高新科技的兴起和蓬勃发展,人们生产、生活空间正逐步从物理世界延伸至数字世界。[1]在此背景下,无论社会化大生产抑或人们日常生活都逐步融入了数字化业态,由此开启万物互联、万物皆可数字化的浪潮,人类进入数字化时代。2021 年3 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加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党的二十大报告确立了建设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等发展目标。

数字时代背景下国家倡导“科技兴警”,促进了以智慧警务平台应用为重要特征的智慧警务模式发展。[2]警务执法中,智慧警务平台可更好地满足日趋复杂的警务管理需求,推动国家智慧城市常态化安全管理和更高水准平安中国建设目标实现。但是公安机关利用智慧警务平台参与社会治安管理过程中,存在收集个人数据范围过大、过度使用个人数据、泄露个人信息(隐私)等现实风险。为此,本文拟针对数字时代智慧警务平台执法应用问题展开研究,为公安信息化高质量建设发展提供思路。

二、智慧警务平台执法应用的显著优势

“大数据浪潮最终将引导人类社会迈进一个无处不计算的智能时代。”[3]智慧警务平台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高新科技,具备深度学习能力、更强数据感知能力和过滤能力。智慧警务平台执法应用可助力实现警务工作流程智能化,有效提高警务作战能力,提升民众对警务工作满意度,形成良好社会综合治理效果。

(一)有利于提高警务执法效率,精准打击犯罪分子

智慧警务平台以人工智能、大数据、深度算法等高新科技为基础,公安机关利用该平台技术可有效拓展数据收集、筛选、有目的性过滤和深度算法分析的途径,并利用数据互通互联共享等机制实现对数据资源的有效分配,并将数据资源应用到各种场景。换言之,公安机关可通过警务平台建立统一数据平台,促进不同警务“模块”间协同应用,避免信息不通畅等带来的执法延迟等问题,有效提升不同警种协同作战能力,警务执法活动将更具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进一步提高警务执法效率。

智慧警务平台执法应用中收集并存储海量数据信息,借助大数据、算法等技术对数据进行筛选、比对、识别等分析处理,其智能化应用可有力提高公安机关风险预测能力和精准执法能力,有助于精准打击犯罪分子。警务执法活动中智慧警务平台应用颠覆传统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方式、增强公安机关对犯罪行为预测能力的同时,大幅提升公安机关个案侦查效能。除此以外,公安机关可通过智慧警务平台数据资源分析历史案件、比对犯罪手段、预测犯罪可能发生的规律,可有效锁定重点嫌疑人等,提高执法效率和精准度。质言之,智慧警务平台执法应用不仅优化公安机关警力资源配置,提升社会治安管理水平,而且可对潜在违法犯罪构成有力震慑。

(二)有助于规范警务执法、降低执法成本

公安机关是国家公权力机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依法授予公安机关警务人员依法履职的权力即警察权。国家社会治安管理中,鉴于社会治安复杂性等特点,公安机关对自由裁量权有现实需求,但需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4]公安机关警务人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使其面对不同执法对象有了选择性执法的可能,可能出现相似案件不同执法效果的境况,这同“严格公正司法”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理念相违背。随着智慧警务平台在警务执法活动深度应用,平台数据不仅可以为公安机关依法、规范、严格执法提供依据。更为重要的是,警务执法中产生的数据也可对警务人员执法活动形成有力监督,从而提高警务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性。

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在其著作《企业的性质》中提到“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5]国家社会公共事业管理中,无论是制度的制定抑或实施都存在一定成本,公安机关警务活动亦如此。警务人员执法过程中一般根据个人经验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执法相对人外貌特征、性别、年龄、职业、教育程度等因素对执法对象作出综合判断,最终执法结果往往是感性与理性相结合的产物。[6]在此背景下,不同警务人员对案件事实和执法相对人的认知存在偏差,因此对案件的判断和执法效果呈现也可能发生偏差,不仅可能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甚至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或引发国家赔偿问题,既造成警务资源的浪费,也会产生多余的警务执法成本。数字时代背景下,公安机关可借助智慧警务平台实现即时执法数据互通共享、快速分析、研判、预警和执法提醒,从而减少人工判断的不确定性,提高警务执法精准度,减少因警务执法偏差给相对人带来的损失,降低警务执法成本,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有助于提升执法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公安机关警务执法应严格执行和适用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实现人民群众对法治尊崇和自觉遵守法律的效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7]习近平同志上述论断是法律制定和实施效果的高度概括。公安机关警务人员传统执法办案中法律适用主要依靠警务执法者执法经验、个人掌控案件和理解法律的能力,这种思路是以警务人员自身有限理性和有限认知为基础,难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或受到案外等因素影响。而智慧警务平台执法办案中可以根据预设程序和提前输入的数据资源分析比对案件,为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提出建议或指导,可有效避免人为等因素影响,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相统一的法律效果。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社会效果,主要体现在警务人员执法办案行为方式和结果应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良好社会效果,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智慧警务平台执法应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存在区别亦密切关联:法律效果主要体现法律内部的评价,社会效果超越法律评价但建立在法律效果之上。如前所述,智慧警务平台执法应用有助于提升警务效率,降低执法成本,规范警察权行使。同时,公安机关借助智慧警务平台执法还可及时收集和科学分析不同群体对警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人民群众保持良好互动,不断改进公安机关警务人员执法工作,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等社会效果。

三、智慧警务平台执法应用的主要风险

智慧警务平台虽然在警务执法工作中优势突出,但数字时代背景下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算法等高新科技在社会公共管理中广泛应用,不可避免会引发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和问题,这同时也是高新科技发展必然结果。[8]质言之,高新科技在警务执法中创新应用给警务执法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会带来各种风险或挑战。

(一)智慧警务平台执法应用的伦理风险

人工智能技术产生、发展过程中,虽给人类带来诸多便捷,但同时会产生现实或不可预知的伦理风险问题。智慧警务平台执法应用相较于其他人工智类技术应用,如无人驾驶汽车、智能家居等方面,虽然不如它们应用广泛且成熟,但智慧警务平台执法应用在司法公平公正、政府公信力等方面影响较为深刻。警务执法所涉范围广泛,如社会治安、刑事、民事等领域,鉴于人工智能科技产品并无人类社会伦理道德观念,对案件的判断更多是来自智能科技产品的纯“理性”判断,而社会生活现实中存在着种种复杂的社会关系、道德伦理等,这些均不在其考量范围,由此智慧警务平台执法应用可能导致伦理道德问题的发生。质言之,智慧警务平台执法的根据是平台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智能科技逻辑分析结果,智能科技产品并不能将人类伦理道德等“以人为本”理念“消化”和“运用”,而社会治安管理对象复杂多变,引致智慧警务平台执法中会产生伦理风险。

(二)智慧警务平台执法应用的法律制度缺失风险

数字化时代背景下,我们所处的社会是法治社会同时也是风险社会。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算法等高新科技在社会各领域广泛应用,促进人类文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隐含着诸多社会风险。智慧警务平台应用虽给警务执法带来诸多便捷,但同时也会冲击我国既有执法法律制度体系。虽然高新科技本身具有中立性,但高新科技产品设计、研发和应用与其设计者、研发者、使用者认知水平、知识结构、价值观等因素密切相关,上述因素的不同组合使得高新科技产品本身会具有一定局限性和两面性。因此,智慧警务平台在警务执法活动中能否依法、有序运行,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规范指引。数字时代背景下国家倡导“科技兴警”,虽然当前我国智慧警务平台建设和应用如火如荼,但我国相关立法却尚付阙如。因此,我国建立和完善智慧警务平台应用的相关立法已迫在眉睫。

(三)平台分析指引同现实判断差异带来的适用矛盾

智慧警务平台警务执法应用不可避免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智慧警务平台以大体量数据为基础,通过分析和处理数据满足警务执法所需。鉴于智慧警务平台执法中收集、分析、处理数据的有限性和现实场景多变性,警务人员在智慧警务平台执法建议的应用上可能产生如何适用的矛盾心理,即在执法实践中,当警务人员认为智慧警务平台提供的执法指引与其根据个人长期执法经验和综合判断得出的结论不相符合时,究竟该严格按照智慧警务平台提供指引执法,还是警务人员完全按照自己对案件的认知进行执法,抑或警务人员有选择性参照警务平台提供的执法建议。

(四)智慧警务平台执法应用存在数据侵权风险

数字时代背景下,个人数据被不断收集并频繁处理已属常态。在此过程中,人人都可能成为信息处理的被害人,人人亦可能成为加害人。[9]随着个人数据综合价值日益彰显,其面临的风险亦不断增加,这应引起执法司法者高度重视。2019 年10 月1日,欧盟法院在对“cookie合规事件”①德国消费者组织联合会(The German Federation of Consumer Organisations)在德国法院起诉了一家名为“Planet49”的德国公司,这家公司试图通过预先选中的复选框来存储用户的cookie,并通过cookie 收集信息和推广在线游戏。该案涉及在线游戏公司Planet49组织的彩票活动。如要获得彩票,用户必须先按提示输入他们的邮政编码、姓名和地址,然后出现两个带有说明文字的复选框:第一个复选框要求用户同意与第三方公司联系以获取促销优惠;第二个复选框包含一个预选的勾号,要求用户同意在其设备上安装cookie。为了能够参加彩票活动,用户需要勾选第一个复选框。本案中欧盟法院关注的争议点是“用户的同意是否成立”,亦即网络用户的同意是否可有效阻却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参见何渊:《详解欧盟cookie 第一案,附判决书全文!》(2019-10-04),载数据法盟(DataLaws)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HZ_mI0GKb7iA6tcZimDZ_Q,2022 年11 月19 日访问。裁决中指出,欧盟境内数据掌控者和处理者均不能通过“预选框”形式认定网络用户有效同意,强调收集、存储、传播和利用个人数据整个动态过程应获得网络用户积极和实质性同意为要件,是个人数据处理有效的前置要件。可以说,该裁决对不同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数据时设立更为审慎注意义务。实践中,数据处理侵害数据主体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主要表现在:一是数据处理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背信息主体主观意愿;二是数据处理者没有严格履行合规管理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三是数据处理者处理个人数据时滥用权力;四是处理对象是错误的个人数据。

数字时代背景下,智慧警务平台执法应用已成必然趋势,并向更加智能化、专业化和数字化方向发展。结合智慧警务平台执法应用特点,其以收集和处理大体量数据为基础。[10]数据库内容不仅包括政府等部门提供的公共数据,还有大体量个人数据,实践中因各种原因会面临被泄露和不当利用等诸多风险。如警务执法出于维护社会治安等社会公共事业管理而收集并进一步处理个人数据,如交通违法数据、个人犯罪数据、人口统计数据等。智慧警务平台执法应用中存在的数据侵权风险主要表现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智慧警务平台数据库被黑客攻陷;二是智慧警务平台执法应用中因使用者操作不当泄露数据;三是智慧警务平台设计或研发者通过远程控制等手段故意窃取平台数据;四是智慧警务平台自身技术缺陷等,侵害个人数据情形等。

智慧警务平台警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或风险并非限于上文所述。结合当下人工智能技术仍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不同地域或不同领域警务人员综合素养参差不齐、后期技术保障支撑力度不足等因素,智慧警务平台在执法应用中会出现各种未知问题,应引起立法、学界、司法、技术等相关部门重点关注。

四、智慧警务平台执法应用的优化路径

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算法等高新科技在警务执法活动中广泛应用是数字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但高新科技产品设计者、研发者和使用者仍是人类,而人类囿于自身认知、学识、价值观等问题,其设计和研发的高新科技产品必然存在各种问题和未知不足。因此,在警务人员执法活动中,智慧警务平台不能完全替代警务人员对案件做出分析和判断,而只能作为警务人员执法辅助或补充工具。公安机关警务执法活动中智慧警务平台应用应持积极而谨慎态度。

(一)确立“以人为本”智能科技法治伦理原则

2021 年11 月24 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41届大会通过的《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提出,人工智能技术及其社会影响规范框架应建立在共识和共同目标基础上,以国际和国家法律框架、人权和基本自由、伦理、获取数据、信息和知识的需求、研究和创新自由、人类福祉、环境和生态系统福祉为依据,将人类伦理价值观、原则同人工智能技术有关挑战和机遇联系起来。由此可以看出,智能科技产品设计、研发和应用应严格贯彻人类中心主义,坚持“以人为本”,将数字红利转化为民众福祉作为根本宗旨,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智能科技法治原则。西方发达国家较早关注高新科技伦理,如2005 年欧洲颁布了《机器人伦理学路线图》,美国早已对机器人伦理学进行较为深入研究,日本在人工智能领域设置了伦理委员会,除此以外,高新科技企业如谷歌设立了“人工智能研究伦理委员会”,注重提升人工智能产品设计者和研发者的伦理道德水准,或对其进行必要的伦理约束。[11]我国相较西方发达国家较晚关注高新科技伦理,应立足本土国情并借鉴域外优秀经验确立智能科技法治伦理原则:首先,智慧警务平台设计、研发应恪守人类社会基本规范,包括伦理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等人类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智能产品程序设计过程中将这些准则嵌入其中,将这些基本规范作为智能设备的“元”规范;其次,智慧警务平台使用上,公安机关警务执法中智慧警务平台应用应设定严格界限,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不应以非法侵害社会不特定主体私益来满足警务执法所需。总之,无论智慧警务平台设计、研发还是使用,都应遵循“以人为本”智能科技法治原则,推动智慧警务平台高质量发展。

(二)秉持“以人为中心,以平台为辅助”理念

智慧警务平台警务执法中主要通过收集和处理大体量数据自由完成指定执法任务。智慧警务平台在警务执法中有效应用,可有效提高警务人员执法效率、避免警察权行使的肆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但我们应注意的是,智慧警务平台操作者是具象化的警务执法人员,数字时代背景下警务执法者仍是警务人员,而智慧警务平台只是执法工具或执法媒介。智慧警务平台运行归根到底仍是以人类思维为基础逻辑。因此,数字时代公安机关警务执法应防止对智慧警务平台过度依赖,“避免对其神化,以致走向歧路。”[12]警务人员执法活动中,发挥智慧警务平台优势的同时,应始终秉持“以人为中心,以平台为辅助”理念。具体而言,警务人员与智慧警务平台在警务执法中各司其职,同人类伦理道德等相关事项最终需由警务人员判断,而不能完全按照智慧警务指引决策,这是警务执法活动中运用高新科技必须坚守的底线和遵循的基本准则。换言之,智慧警务平台在警务执法活动中只能居于辅助地位。正如有学者所言,高新科技发展应以人为目的和主体,价值理性是第一位的,而工具理性是第二位。[13]

(三)完善智慧警务平台执法应用规范领域立法

奥地利著名法学家欧根·埃利希指出:“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立法,也不在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14]近年来,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算法等高新科技助推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我国重大社会经济领域的复杂性、集合性、动态性。[15]因此,完善包括智慧警务平台应用在内的高新科技领域立法,成为当前我国“法的发展的重心”。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应当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这一阐释正是国家从上层建筑角度,并结合当下高新科技发展和应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问题有力回应。从国外经验来看,美国及欧洲一些国家为有效规制警察监控、警务数据使用行为等,通过国家和地方立法相结合的方式制定详细智慧警务工作规则和程序,警察部门执行正当权力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的同时,兼顾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尤其是数字时代背景下兼顾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数据或隐私的保护。[16]

目前,关于智慧警务平台应用我国并无专门立法,相关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只对警察监控等做出原则性和一般程序性规定,整体而言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强。本文认为,数字时代智慧警务平台执法应用已成必然趋势,这不仅关涉政府公信力和公安机关执法效能,而且同人民群众私权益密切相关。结合我国立法实践,关于智慧警务平台应用规范制度上,可秉持“中央+地方”立法模式。具体而言,国家层面可制定适用于全国的专门部门规章或行政法规,结合智慧警务平台执法应用范围、相关主体权力、义务、责任等作出统一规定;地方层面鉴于我国不同地区,尤其东西部地区智慧警务平台应用发展不平衡等实际,各地方可结合国家立法基础,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规定,明确智慧警务平台执法应用的具体内容、操作规范等。

(四)健全警务数据处理监管机制和保护规则

警务人员执法中利用智慧警务平台收集和处理数据,尤其个人数据的处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后文简称《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后文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后文简称《数据安全法》等,同时应健全数据处理监管机制,对个人数据采取分类分级保护措施。

第一,健全数据处理监管机制。高新科技本身具有中立性,但高新科技产品设计研发者、应用者鉴于其社会认知、知识结构、成长背景、价值观等不同,其设计或研发的智能产品具体应用中可能带来诸多伦理问题。为此,智能产品设计、研发、应用等需按照人类基本伦理规范,并对高新科技应用实施必要规制。基于此,警务人员借助智慧警务平台执法时应当强化法治意识和数据伦理意识,切实履行保护个人数据的义务,禁止恶意查询与警务执法活动无关个人数据。有学者认为,公安机关警务人员执法中应重点提高保护个人数据意识和能力。[17]随着智慧警务平台执法应用的深化和升华,不仅应大力提升警务人员执法中个人数据保护意识和能力,亦应在智慧警务平台研发、运行及个人数据后期处理等各环节、全过程恪守相关制度规范,通过建立和健全监管机制,确保智慧警务平台在人类伦理和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二,采取分类分级保护措施。我国一直重视于个人数据保护,《网络安全法》颁布实施之前,个人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已经成为“我国信息安全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18]可以说,数据分类分级是开展个人数据保护的逻辑起点。[19]我国《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这一制度。如《数据安全法》第21 条规定:“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个人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智慧警务平台执法,主要通过收集和处理相关数据为警务活动提供智能辅助,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智慧警务平台处理的数据系统化分级分类,并在与政府等其他部门共享数据时对数据协同保护;除此以外,应当根据我国警务执法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授权使用个人数据部门的级别,明确相关主体使用个人数据程序规范,加大个人数据特别是敏感个人数据的保护力度,防止公权力滥用。

五、结语

智慧警务平台在警务执法中的有效应用,可降低警务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提升警务执法精准度,并对警务人员自由裁量权起到一定制约作用。但不容否认的是,智慧警务平台作为智能产品,在设计、研发、使用等过程中,面向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不健全场景,会出现警务数据伦理风险、侵害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等问题。为此,智慧警务平台执法的应用不能完全颠覆传统警务执法方式,而只能作为警务人员执法有力补充,重在强调其工具性。诚然,随着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算法等高新科技纵深发展,智慧警务平台参与警务活动广度和深度不断提高,国家不仅应当从上层建筑层面完善制度等规范设计,并且公安机关需紧跟科技发展时代步伐,不断提高智慧警务平台应用水准,推动公安警务活动转型升级,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猜你喜欢
高新科技警务人员警务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携约170余项高新科技成果亮相珠海航展
茶文化对警务人员心理健康的调节与维护
第二十七届中国杨凌农业高新科技成果博览会
现代警务技能训练中传统武术擒拿技法的应用
文明执法背景下公安院校柔道实战应用研究
警务人员枪支使用的法律规制问题探究
HIV感染的警务预防与处置
博斯特又一款灵活十足 高新科技的设备问世
警务实战训练教学中开设
警用直升机的作用及在我国警务实战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