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药

  • 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检视与实践反思 ——以涉假药、劣药行为的《刑法》规定为例
    性,并以涉假药、劣药行为的《刑法》规定为例,分析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中的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和刑事可罚性问题。一、刑法修正案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表现犯罪化是指在较长时间内刑事立法始终以积极的姿态,保持对整体犯罪圈和个体犯罪圈不断周延的状态。我国历次刑事修法明显地表征出犯罪化趋势,体现刑法逐渐重视保护抽象法益和控制社会风险的价值追求。一是增加新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的10 个修正案共增加新罪名59 个,其

    法制博览 2023年26期2023-10-16

  • 假药、劣药
    康,学会辨别假药劣药,是对自身生命健康负责。《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

    家庭医药 2023年6期2023-06-25

  •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中“假药、劣药”解释路径
    中涉及“假药”“劣药”认定参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删除,带来刑事司法实践中如何对“假药”“劣药”认定的问题。换而言之,刑事司法者面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应采用形式解释论还是实质解释论?是采用形式刑法观还是实质刑法观?如何平衡“社会对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需求”和“将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予以出罪”?刑事司法者须选择适当的法律解释路径,才能真正实现对公众健康法益的保护。1979年《刑法》首次将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纳入刑事规制范围,并采用“结果犯”的

    检察风云 2023年9期2023-05-15

  • 《刑法修正案(十一)》后时代药品犯罪圈的重置
    十一)》修改假、劣药犯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实现与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关于假药、劣药的范围调整相衔接(修正后的《刑法》第141条、第142条);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将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按假药论处情形所涉部分行为,以及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修正后的《刑法》第142条之一)。〔1〕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还增设药品监管渎职罪(修正后的《刑法》第408条之一)。这也可以归入广义的药品犯罪的范畴,但与本文所要讨

    法学 2023年2期2023-04-06

  • 医疗机构诊疗场所发现过期药品定性为“使用劣药”之剖析
    能否认定为“使用劣药”?《药品管理法》修订前,药品监管执法人员通常将其定性为使用劣药进行处罚,因案值小,罚款数少(按货值金额1~3 倍罚款),较少产生争议。但本轮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后,不同专业背景的人员大量涌入,执法队伍的来源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加上《药品管理法》修订,相应条款对使用劣药的罚款额度大幅提高[按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按1 万元计算)10~20 倍的罚款],部分执法人员根据对条款的不同理解,对该类案件的定性提出异议,认为现场仅发现过期药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22年11期2023-01-31

  • 药品犯罪的立法修订评析 ——以2019年《药品管理法》的修订为切入点
    十九条关于假药、劣药的规定进行了大刀阔斧的修改。一方面,2019年重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于假劣药的范围进行了大幅度的限缩。在原《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存在着拟制型假药以及拟制型劣药的规定,而2019年重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则取消了关于拟制型假药和拟制型劣药的规定,由此使得假药、劣药的范围更为纯化。与原《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相比,2019年重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重新界定了假药和劣药的范围,将“假药”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3期2023-01-05

  •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上述司法解释的发布施行,对于依法严惩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8月26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药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 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6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 日起施行。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劣药认定标准和程序等作了完善;刑法修正案(十

    中国防伪报道 2022年8期2022-11-23

  • 我国药品犯罪的立法变迁与教义阐释 ——以《药品管理法》和《刑法》的最新修改为中心
    理法》中的假药、劣药条款和《刑法》中(以下简称“两法”)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条款组成,近年来的“两法”修正使药品犯罪立法发生结构性改变,给药品犯罪的属性界定和司法适用带来了许多新的疑难问题。近期,“两高”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重申了依法严惩假劣药犯罪的立场,对假劣药犯罪的定罪和量刑问题作了细化规定。为更好地把握药品犯罪立法的精神和内容,更加准确地适用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以维护药品安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2年3期2022-11-22

  • 黑龙江齐齐哈尔:雷霆打击食药环和知识产权领域犯罪
    境。严打制售假药劣药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聚焦用药安全,紧盯假药劣药,特别是与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密切相关、日常用量大的疫苗类、抗癌类、急救类、降压降糖类等药品,肉毒素、玻尿酸等美容针剂类药品以及美容院、纹绣店、眼镜店等相关敏感场所;紧盯制售假药劣药源头地、药品集中中转地、醫院周边、中药材市场、养老机构、药店等重点场所;紧盯制售假药劣药、非法经营药品,特别是有套取医保卡现金等行为的违法犯罪的前科劣迹人员等,开展主动侦查、精准打击。严打制售假劣农资犯罪全力

    中国防伪报道 2022年4期2022-06-12

  •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提供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第六条 以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为目的,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或者在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

    中国防伪报道 2022年3期2022-05-26

  • 热点
    部署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犯罪专项工作公安部1月20日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犯罪重点攻坚专项工作,要求迅速行动、重拳出击、全力攻坚,集中侦破一批大要案件,打掉一批犯罪链条,严惩一批犯罪分子,整治一批重点部位,消除一批药品安全隐患,切实维护药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2019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持续深入开展“昆仑”专项行动,重拳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等犯罪,共侦破制售假药劣药、非法经营药品等犯罪案件1.2 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7万名。三部

    江淮法治 2022年2期2022-03-17

  • 论我国新 《药品管理法》 中 “ 假 (劣) 药 ” 的认定与法律适用
    会的稳定。假药和劣药的存在,不仅贻误患者治疗进程,还会危害患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严厉打击假(劣)药生产销售行为是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关于假(劣)药的界定和制售处罚问题一直是研究讨论的焦点,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新《药品管理法》”)修订前一直是以二分法定义假药和劣药,分为假(劣)药和以假(劣)药论处两种情形。对此,有学者认为假药和劣药之间的界限不明晰,以及法律拟制的按假药论处中如未经批准进口、原料药未取得批准文号等的

    卫生软科学 2022年2期2022-02-17

  • “刑法十一”司法适用热点分析
    取消“生产、销售劣药罪”罪名,改为“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这里笔者想与大家探讨关于这几个罪法定刑的平衡问题。2015年发生一起热点案例,是关于未经批准进口境外药品的案件。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13价肺炎疫苗、轮状病毒疫苗等11种疫苗未获批准进口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孙某某联系国外诊所进行采购,并安排被告人简某某负责运输及在未向海关依法申报的情况下违法携带走私入境。被告单位上海某门诊部有限公司为迎合客户对疫苗接种的需求,在明

    检察风云 2021年13期2021-09-14

  • 非法提供假药、劣药犯罪的罪名确定与罪状解读
    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纳入刑事立法的范畴,实现了刑法规范与相应行政法律规范的衔接,丰富了药品犯罪的罪名体系,为惩治非法提供假药、劣药犯罪提供了刑法依据。合理确定非法提供假药、劣药犯罪的罪名,精准理解和把握非法提供假药、劣药犯罪的罪状,对于正确适用刑法规范、实现立法目的,具有重要的意义。一、非法提供假药、劣药犯罪的罪名解读罪名的明确化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①参见高铭暄、孙道萃:《〈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解读》,载《法治研究》

    法治研究 2021年2期2021-03-26

  •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药品犯罪修订之得失
    点:其一,假药、劣药的认定标准与行政法规脱钩。亦即,删除了“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劣药同上。其二,与上点相连,更加注重秩序性法益的分立与纯化。也即,通过增设《刑法》第142 条之一,将单纯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包括原先在拟制型假药、劣药中所规制的部分秩序违反行为分离出来并单列处理。其三,规制的行为类型与行为链条有所拓展。原先,《刑法》第141 条、第142 条所规制的行为类型集中在生

    法学 2021年3期2021-03-23

  • 如何提高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药品监管执行力
    项检查,对于销售劣药以及假药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于当地出现的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需要依法立案查处[1]。制造假药、销售劣药以及假药乃是犯罪行为,尤其是现在的假药与劣药销售的手段越来越隐蔽,令人防不胜防,例如,销售假药与劣药的违法分子采用互联网销售,这种销售方式欺骗性比较强。由于假药与劣药会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所以加强药品的监管尤为重要。但是,在我国一些地区,食品药品的监管工作效果不够理想,药品检验监督力度不足,部分患者对于假药与劣药

    食品安全导刊 2020年15期2020-12-03

  •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中假劣药相关条款的主要变化及对执法的影响研究
    进一步明确假药和劣药的定义及执法,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提供参考。方法:通过对比研究、文献研究与新法解读,从假劣药定义、罚则和认定依据等方面对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中假劣药相关条款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并从药品执法实践的角度,提出假劣药相关条款的主要变化对药品执法带来的挑战与影响。结果与结论:在定义方面,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进行了重新的定义,形式上由修订前的15种情形缩小到11种但内容上更為丰富,取消了按假劣药论处的概念,增加了禁止使用假劣药情形,

    中国药房 2020年17期2020-09-21

  • 收售药品包装的刑事责任与废弃医疗物品的监管
    向市场销售假药、劣药或者未经销售许可的药品。由于缺乏有力监管,这一灰色产业链很快形成。[1]为了牟利,灰色产业链的商贩需要回收真药品包装的渠道。于是,越来越多的药品制销商从医院护工手中收购真药品外包装,以此换在假、劣药品上,又使“如假包换”的药品重新流入市场。目前,从已经被揭发的制销假、劣药案件来看,医院护工回收真药品包装的情况不是个例,且已成庞大回收源头。另外,此类制销假、劣药案件还具有识别难、造成损害严重、获取暴利等特点。[2]关于真药品包装作为医疗机

    医学与法学 2020年4期2020-02-20

  • 药品监管工作中劣药的界定及建议
    多的问题就是遇到劣药或疑似劣药劣药的法律定义较简单,但在实际工作中,劣药面临难以准确界定、与假药界限不明显、现有法规不能区分不同情况处罚等多种情况[1]。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需求不断增大,各种劣药趁机以不同于以往的形式精心包装出现[2],给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在此,从监管实践的角度分析对劣药的认定,并结合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关监管建议。1 法律法规对劣药的认定[3-4]1.1 我国的法律法规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国药业 2020年2期2020-01-13

  • 药品犯罪刑事立法研究
    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此二者有诸多相似之处:二者主体均为自然人与单位,责任形态均为故意,且侵犯同类法益。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首先,前罪生产、销售的内容是假药,后罪生产、销售的内容为劣药;其次,前罪的入罪门槛相较后罪更低。此外,前罪的量刑整体上重于后罪。二、相关立法保护法益本文认为,公民个人生命健康不仅是本罪的法益,甚至是本罪主要法益,原因简述如下:第一,对公民健康的严重侵害,是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定刑的升格要件,也是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构成要件;第二,对公

    法制博览 2019年14期2019-12-15

  •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何为假药劣药重新作出界定
    管理法对何为假药劣药,作出重新界定。第九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假药包括: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劣药包括:成份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

    健康之家 2019年9期2019-12-14

  • 从《我不是药神》看假药劣药
    ;掌握关于假药、劣药的法律法规。技能目标:学会运用所学的法律法规知识正确辨识合格药品和假劣药品;具有应用法律法规知识分析解决相关案例和实际问题的能力。思维、情感目标:激发学生对药事管理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想象力和对已学知识举一反三的能力;树立药学行业的职业责任感、强烈的使命感;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的工作精神。三、教材分析教学内容所属板块:《药事管理与法规》适用于高等职业教育院校药学专业二年级。所用教材为《药事管理

    现代职业教育·高职高专 2019年8期2019-11-16

  • 从药品食品安全犯罪浅谈刑法完善问题
    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从以上两条罪名我们便可以提出疑问,何为假药?何为劣药?我国法律认为假药即药品内在质量存在缺陷,劣药则是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标准,其实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假药劣药的界定其实是含糊不清的,也是不科学的划分方法.有些假药可能是对人体健康无害的并且是对疾病有疗效的,有些劣药则可能是无效的甚至是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二者可能发生竞合,而这时我们又如何定罪?而我国刑法却对两条罪名有着不同的法定刑,劣药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假药罪最高为刑为死刑,笔者认为

    新生代 2019年14期2019-11-13

  • 重新界定假劣药,“药神”案或迎新变
    重新界定了假药和劣药的范围。2019年8月21日,全国人大法工委研究室主任臧铁伟透露,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等法案已经过多次审议,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比较成熟,有望在此次会议上审议通过。此次围绕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的主要意见有六点,包括完善药品定义,科学界定假劣药的范围,合理确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各主体的责任,采取措施促进中药传承和创新,加强网络销售药品的监管以及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等。吸纳意见,重新界定假劣药三审草案重新定义了假药、劣药的范

    人生与伴侣·共同关注 2019年9期2019-09-23

  • 疫苗犯罪将从重追究刑责
    的疫苗属于假药、劣药的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力度。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草案》三审稿规定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草案》三审稿还对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疫苗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收集跟踪分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疾病預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监护人未依法保证适龄

    农村百事通 2019年16期2019-09-02

  •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圈实质划定的向度
    事立法采取假药、劣药二元区分,抽象危险犯与实害犯搭配,行为方式和主观罪过单一的药品安全保护模式,在犯罪圈划定的宏观层面上略显随性,实践中常频繁借用兜底性罪名填缺补漏。加之前置性法规范《药品管理法》存在诸多缺陷,致使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圈受到法益保护不力与人权保障不利的双重质疑,既有以罚代刑的弊病,又有过罪化现象。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圈应当通过立法和司法双向衡平的维度来实质划定。立法上,提高法益保护的周延性、增强法律条文的可适用性以及标准的可执行性,仍然是刑法调整危

    行政与法 2019年7期2019-08-27

  • 药品犯罪刑事立法研究
    立法建立在假藥、劣药二元化体系的基础之上,不仅在假药、劣药的认定上存在混乱,也造成了部分有罪行为的无罪化。《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变为抽象危险犯,刑罚从某种程度上蚕食了行政罚应有的空间。立法应实行假药一元化体制,在此基础上,以保护法益的立场进一步区分药品犯罪中的假药和行政管理意义上的假药。关键词:药品犯罪;假药;劣药;法益保护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211-01一、

    法制博览 2019年5期2019-07-15

  • 假药风波何时休 “法不容情”还是“法外有情”
    而实然一体、在假劣药区分上应然一体而实然二分、在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界定上应然明晰而实然模糊。假药认定应然二分而实然一体当前我国刑法存在自然犯与法定犯一体化规定的特征,在涉药犯罪中,尤为明显。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假药分为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在学理上又可称之为“实质假药”和“拟制假药”。实质假药从根本上危害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属于典型的自然犯;而拟制假药,比如没有进口批文但有明显疗效的药品(刑法上认定为假药),实质上对于人体健康不仅没有危害而且有助于

    检察风云 2019年13期2019-07-13

  • “疫苗案”为什么涉嫌生产、销售劣药
    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该公司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为什么是生产、销售劣药罪眼尖的朋友已经注意到,此次公安机关对长生生物公司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提请批捕的罪名是“生产、销售劣药罪”。那么这个罪名到底什么意思呢?生产、销售劣药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42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

    方圆 2018年15期2018-08-18

  • 应重新定义与药品有关的法律概念
    律,对药品以及假劣药的概念进行精准定义必不可少,而对药品相关产品如原料药、药用辅料的法律定义也应更加明确、合理和科学。《药品管理法》于2001年作了大幅修订至今已十多年,这段时间,医药产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了飞速的发展,从当前形势来看,无论是技术层面还是监管层面,现行《药品管理法》中对药品及假劣药的定义已经滞后于所要规范的现实状况,亟需在修法时予以修改和完善。药品及其相关产品须重新定义现行《药品管理法》第101条对药品进行了定义:“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7年13期2017-10-27

  • 谏言《药品管理法》修订假劣药认定切忌模棱两可
    管理法》对假药、劣药的定义内容等条款的“顶层设计”已逐渐不能适应稽查打假治劣的客观需要,如:《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假药、劣药的定义内容,这是《药品管理法》的重点内容,也是药品监管稽查实践中运用最多的条款。但这两个条款中关于假劣药的规定存在定义宽泛、概念模糊、表述模棱两可等问题,亟须修订,并增加通过稽查实践总结出来的经验,明确界定假劣药的含义内容。笔者就《药品管理法》中细化与完善假劣药定义内容规定方面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供借鉴与参考。中药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7年11期2017-04-03

  •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中对于区分假药和劣药采用了二元划分法,援用我国的《食品管理法》中对于假药和劣药的情形进行了罗列区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出现竞合,对于定罪量刑造成很大的困扰。例如,刑法规定药品成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是假药,而将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认定为劣药;超过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变质的药品属于假药。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中部分药品依然处于药品的稳定期内,并没有失去药效或者发生变质,而那些过了有效期的药品则已经变质甚至成为了有毒有害的物质。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6期2017-01-26

  • 微信平台销售假药劣药犯罪防治对策探析
    微信平台销售假药劣药犯罪防治对策探析□许丰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微信已经成为我国网络交际的第一平台,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它也成为了不法分子违法犯罪的工具。通过“微信集赞”、招纳“代理商”等形式,不法分子层级销售假药劣药,呈现出许多新特点,给行政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带来了新的难题。针对此状况,我国的法律规范应该与时俱进,加强网络销售假药劣药的规制;公安机关要剖析新型营销模式,创新打击策略;各部门相互配合,强化网络药品监管执法协作机制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2期2016-12-29

  •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问题研究
    点,探讨了假药、劣药的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标准,以及主观罪过如何认定等问题。关键词:假药 劣药 入罪标准 以营利为目的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02条)。药品又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的安全与人的生命、健康紧密相关,是社会公众十分关注的民生问题。曹建明检察长连续三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都提到要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并公布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6期2016-05-14

  •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法模式评析 ——以山东问题疫苗事件为切入点
    1)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法模式评析 ——以山东问题疫苗事件为切入点陈志鑫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厦门361021)摘要:考察我国刑法关于药品安全刑事法律规范沿革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在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的认定上前后矛盾,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刑事责任的差距逐渐扩大,并且假药、劣药如何区分仍未得到解决。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劣药犯罪案件极少,原因在于假药劣药范畴模糊,结果犯的立法模式无法应对生产、销售劣药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6年3期2016-04-11

  •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违法生产销售银杏叶制剂的2家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符合规定,定性为劣药。对该企业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对该企业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其处以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总计1087008.4元。海南海力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1批次银杏叶分散片,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游离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检查项不符合规定,定性为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

    现代食品 2016年2期2016-02-22

  •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法模式评析与修正 ——以山东问题疫苗事件为切入点
    志鑫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法模式评析与修正 ——以山东问题疫苗事件为切入点文◎陈志鑫*内容摘要:假药劣药范畴模糊,结果犯的立法模式无法应对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实务需求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劣药案件极少。从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劣药犯罪行为及完善药品犯罪刑法体系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取消我国刑法中假药、劣药二元标准的立法模式,取消生产、销售劣药罪,将劣药纳入假药范畴。关键词:生产销售劣药罪假药劣药*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36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0期2016-02-11

  • 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非法经营疫苗的适用
    73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非法经营疫苗的适用虞道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本文从2016年初持续发酵的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入手,对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在适用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问题上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疫苗;非法经营生产;销售劣药2016年2月,山东省济南市向社会通报破获了庞某和孙某等人(系母女关系)涉案金额达5.7亿元的非法经营疫苗案。3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系列案件作为挂牌督办案件,引发全社会的持续关注

    法制博览 2016年21期2016-02-03

  • 药事管理与法规信息化教学设计 ——以“辨别合格药品与假、劣药”为例
    别合格药品与假、劣药”为例余虹(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重庆 401331)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的教学模式已不能适应新时代教育的要求。信息化教学作为一种全新的教学模式,具有更强的时代性且内容也更为丰富,更适合学生学习的需要。药事管理与法规存在信息量大、更新频繁、内容抽象枯燥等特点,课题组将现代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相结合,创新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良好。药事管理与法规;信息化;教学设计《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信息技术对教育

    卫生职业教育 2015年12期2015-10-24

  • 广告“神药”不可信
    频频出现呢?假药劣药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就是经济利益的原因:不法分子为了谋取暴利,假冒知名品牌的优质药品,或者是凭空捏造出没有经过国家批准的药品,或者是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偷工减料生产出来的药品。另外,除了广告的成功和逃脱了监管,让不少患者欣然接受这些“广告神药”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药物往往很“有效”!有不少老年糖尿病患者,他们不惜拿省吃俭用后剩下的微薄退休工资,去邮购昂贵的“降糖神药”;而面对医生苦口婆心的劝说,答复往往是:“医院的药不管用,吃这

    大众健康 2015年1期2015-09-10

  • 最高检:制售儿童孕产妇假药将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从重处罚的情形。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据了解,该司法解释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看点1:明确7种从重处罚情形《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医疗

    质量探索 2014年12期2014-10-28

  • 论药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完善
    ,构成犯罪既遂。劣药本质上仍属于假药,因此,应当取消劣药的定义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规定,并将该规定纳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中;对假药的定义,应按概括式和列举式的方式重新进行定义。关键词:药品安全犯罪;假药;劣药;行为犯;数额犯一、问题的提出科技的进步带动了医药技术的快速发展,进而,也促使人们对药物的需求不断增多,有的人希望通过药物治疗各种疾病、延长寿命,有的人希望通过药物减肥、美容。因而,药品行业成为利润颇丰、加入者众多的一个行业。法谚有云:“有利益的地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4期2014-03-30

  • 假冒伪劣兽药的鉴别
    沉淀或杂质的均为劣药,应禁止使用。2.看包装上有无批准文号。兽药包装上必须有农业部或省、市、自治区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有农业部颁发的进口兽药许可证。另外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商标、兽药名称、规格、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批号;写明兽药的主要成分含量、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如果上述内容标注不全,则多是假冒伪劣兽药。3.看是不是淘汰产品。有些兽药,经过长期验证,药效不确实,有的毒副作用大,有的使用后在畜禽产品中残留量可直

    兽医导刊 2013年1期2013-04-07

  •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罪名确定
    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多个罪名,对这些罪名之间的关系及选择进行探讨,有利于依法、正确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式中:l3为杆3的长度,lr为点A、C间的距离,S为夹持力作用点到D点的距离,α为杆r与水平方向的夹角,M为A点输入扭矩,F34为D点处杆3对杆4的作用力。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界定要点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主要涉及的罪名。根据《刑法》第141条的规定,该罪是指生产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3期2013-02-15

  • 我国假劣药品案件多发的原因与监管对策
    息息相关。假药、劣药直接或间接地对人们的健康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危害,假劣药品问题是困扰世界各国监管部门的棘手问题,我国也不例外。为有效地打击假劣药品,保障人们的用药安全,笔者拟从分析假劣药品案件发生的原因入手,探讨完善对假劣药品监管的方法。1 相关概念界定1.1 假药《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中国药业 2012年6期2012-01-23

  • 劣药界定问题的法律思考
    110016)假劣药界定问题的法律思考赵 娴(沈阳药科大学,辽宁 沈阳 110016)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假药和劣药的界定不科学,假药、劣药相应责任条款存在立法缺陷,部分条款面临适用尴尬。应当科学界定假药、劣药,同时对“缺陷药品”进行法律界定。假药;劣药;法津;思考药品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假药、劣药直接或间接地危害人们的健康,是困扰药监部门和公众的重大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遏制假劣药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假劣药问题仍然频频发生。

    中国药业 2011年2期2011-02-10

  • 杜绝药品质量问题要从源头抓起 ——参加“提高药品案件查办技能培训班”的几点体会
    正规药厂生产假药劣药更加致命目前在药品流通环节,按规定,药品经营、使用单位须做到药品相关手续的严格把关,倘若药品在生产环节出现质量问题,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在流通过程中无法进行控制,所以,杜绝药品质量问题还须从源头抓起,这也是此次培训的根本意义所在。笔者在药监执法岗位上已经工作5年了,遇到过形形色色、各式各样的案件,有无证经营的、有无证生产的,这些都危及到了人民的用药安全,其中对老百姓人身伤害最大的,还是正规药厂生产的假药、劣药。正规药厂都生产假药、劣药了,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0年17期2010-10-20

  • 新《解释》的内涵及在执法实践中适用的探讨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新《解释》明确了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关于假药、劣药涉刑案件的司法解释原来是在《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以下简称2001 年《解释》),现在单独提出并完善,足见国家对药品安全的重视。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适用该《解释》过程中更容易进行罪与非罪的界分,在具体量刑过程中更易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新《解释》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0年9期2010-04-12

  • 怎样识别假药劣药
    法厂商制售假药、劣药的活动非常猖獗,因服用假药、劣药致人死亡的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然而,在新的形式下,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也出现许多新情况,致使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常常处于被动状况。为此,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增加了对假劣药品界定的规定,以15条标准认定假药、劣药。这一修改,不仅适应了药品监管的现实需要,而且体现了“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那么,我们消费者怎样简单地、直观地识别假劣药品呢?通常的办法是“四看”。“一看”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的

    家庭用药 2001年6期2001-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