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恕成
民办教育发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建立一支稳定的高水平的教师队伍,而其重要前提就是要给这支队伍以一个正确的定位和待遇。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章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目前民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地位”和“权利”的状况如何?还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应该怎样确保?围绕这些问题,我们在浙江省温州市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基本情况。
浙江省的民办教育占了全国的五分之一,而温州又占了浙江省的五分之一。全市民办学校专任教师为11851人,其中市外教师占45%以上。应该说,这一万多名民办学校教师为温州的民办教育乃至整个教育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同时,各级政府和学校也为建设好这支队伍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1993年,温州市政府颁发了《温州市社会力量办学暂行规定》。这是全国地级市最早出台的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之一。1999年,温州市教委、人事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又联合发出了《关于温州社会力量办学师资管理意见的通知》,对民办学校教师的聘用、人事代理、社會保险、工龄教龄计算、职称评聘、培训、评优评先等方面做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从扶持和鼓励的角度出台了一系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