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群
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一周年:意义究竟是什么?
《办法》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这是教育界、司法界的一件大事。
围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问题,多年来各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学校对学生是否负有监护责任?也就是说,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原则究竟是过错原则(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还是无过错原则(即不论有无过错均要承担责任)?对这个问题的两种不同的回答,会导致两种截然不同的教育行为和后果。
在《办法》实施之前,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司法处理往往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学校不论有无过错,动辄被判处赔偿巨款。学校对此战战兢兢,一些学校为了杜绝事故的发生,拆掉了单双杠,取消了体育课,甚至禁止学生在课间进行跑、跳等活动。为了“安全”,我们的教育将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长此以往,我们将培养崮什么样的学生?
《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各种具体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其中的12种情形之下学校必须承担责任,10种情形之下则无需承担责任。总的原则是:学校有过错,则承担责任;有多大过错,承担多大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因此。学校只要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及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就可以有效地减轻或避免自身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法官在办案时参照和适用《办法》,使学校在一个相对宽松的法制环境中大胆积极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由此看来,实施《办法》的意义,其实远远超过了它本身。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