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惩治预防腐败体系责任机制的几点思考

2009-03-27 04:33薛洪昌
管理观察 2009年7期
关键词:建立思考

薛洪昌

摘要: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根据职能分解责任,进一步形成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本文从反腐败工作存在的问题着手,围绕存在问题的根源进行挖掘,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建立 惩防腐败体系 责任机制 思考

建立健全企业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必须建立健全明确的责任机制、长效的教育机制、严格的制度保证机制、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严厉的惩治机制、科学的预警机制等“六大机制”。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根据职能分解责任,进一步形成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本人结合当前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就如何进一步健全惩防腐败体系责任机制提出一些自己的思考。

一、存在的问题

(一)责任分解不到位。领导班子成员与下属的责任分解到了位,但各部门单位没有将责任分解到每一个企业员工,下级单位责任条款过于笼统,责任内容不明确,有的结合实际不够,基本上是照搬上级的责任分工办法。

(二)责任考核不到位。各单位没有组织责任考核,一般是以纪检监察部门的名义进行考核,而纪检监察对下级领导班子抓责任制工作的考核又往往变成了对下级纪检监察工作的考核,考核指标体系设置不科学,考核结果不能准确地反映被考核单位的情况,不能很好地把责任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的奖励惩处、选拔任用挂起钩来,缺乏激励机制。

(三)责任追究不到位。一是不愿追究,对责任追究案件视而不见,不是积极地组织力量认真调查,而是回避上级督办,存在“好人主义”现象,不愿实施严肃的责任追究。二是不敢追究,领导干部由于自身责任不够明确,出了问题后,不好确定追究对象;三是混淆概念,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当成一个“软指标”。

二、存在问题的根源

(一)责任意识淡薄。普遍存在认为责任制只是一种形式,没有实际意义,认为只要自己能过关,就没必要走形式,只要过得去,不要过得硬,所以在责任制落实上力度不大。

(二)全员素质有待提高。由于存在考核人与被考核人的矛盾,在考核中总是顾忌面子观点,不愿把问题揭露出来,大局观念不强,都不愿意开批评与自我批评,形成考核与实际问题两张皮的现象。

(三)考核机制不健全。没有统一考核尺度,存在考核不平衡的现象,有的考核标准紧,有的考核标准松,造成在考核结果应用上显失公正,挫伤了职工群众的积极性。

三、解决以上问题的对策

(一)强化责任,实现责任分解明晰化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既不是某一个部门的事,也不是哪个人的事,而是关系到企业部门、单位每一个人的大事情。各单位、部门都必须切实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强化“一岗双责”的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要求各级单位领导干部既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负责,又要对企业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各单位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负全面领导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到生产经营中去考虑,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的“一把手”要对本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对分管部门的反腐倡廉工作负领导责任,既要一心一意抓好生产,又要满腔热情带好队伍,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2、强化分工负责的部门责任

一要强化职能部门责任意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个职能部门都要针对自己所管辖的业务范围,查找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提出对策。尤其是职能部门负责人,既要抓业务又要抓廉政,既要管工作又要管思想,真正承担起所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部门干部职工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加强日常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完善管理制度,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二要强化纪检监察部门责任意识。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妥善处理与各部门的关系,既要认真组织协调,又要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沟通,建立信息综合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3、完善科学的责任分解体系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机制,必须本着“结合工作,突出重点,具体明确,便于操作的原则,对单位各级班子、机关部门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层层分解,逐条细化,能具体的就具体,能量化的就量化,把责任明确到主管领导、具体岗位和具体承办人,切实解决好“谁来抓、抓什么、达到什么标准、如何实施责任追究”问题,做到履行责任有规范、检查考核有标准、责任追究有依据,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环环相扣、逐级落实的责任网络。

首先要分解细化责任。分解细化责任应突出三个重点:一是要在结合实际上下功夫。分解责任一定要从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出发,与中心任务、分管工作及具体业务相结合,明确责任主体,分解责任内容,量化责任目标,使责任制符合实际,促进工作。同时,还要结合年度工作任务,针对反腐倡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充实责任内容,不断赋予新的任务,提出新的要求,使责任制适应形势任务的需要。二是要在细化主要领导责任上下功夫。分解细化责任,必须突出主要领导这个重点。“一把手”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既要明确他们抓班子、抓部署的责任内容,提出廉洁自律、管住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具体要求,还要规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条款,使他们肩上有担子,心中有压力,工作有抓手,做到“四亲自”,即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对落实责任制特别是责任追究的情况要亲自督促检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亲自解决,对排除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困难和阻力要亲自出面。三是要在反腐倡廉重点工作上下功夫。当前,企业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商业交往、各种修理费用以及在对干部选拨任用、工程招投标等环节,容易发生违纪违法问题,这是当前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点。细化责任时,既要明确牵头部门、主管部门和协办部门,又要明确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的责任。既要规定工作程序和纪律,又要制定责任追究细则,各负其责,严格把关,防止和克服那种“齐抓共管谁都不管,人人有责都不负责”的现象,出了问题把板子打到具体人身上。

二要明确责任要求、工作目标和完成任务的时限。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所承担的任务,应达到什么标准、出了问题应负什么责任,怎么追究,都应予以界定。对系数高、影响范围广、作用程度大的反腐败重点工作任务,要落实牵头部门、协抓部门、配合部门,把工作标准、要求和完成任务的时限定实、定准。

三要明确责任追究的内容。一般来讲,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导致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者产生恶劣影响,造成重大政治事件,引起职工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属于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类型的。另一类是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不认真落实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致使班子和队伍出现严重问题,发生重大案件有案不报、压案不查,甚至包庇纵容、弄虚作假,为查处案件设置障碍。疏于管理,长期失察,使单位和部门风气败坏等。凡出现上述问题的,就应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四要实行责任公开。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分项负责的牵头部门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所负的责任、出了问题如何追究等,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使责任真正落到实处,责任考核、责任追究才有了依据。

(二)落实制度,实现责任考核科学化

加强责任考核是保证责任制落实的重要手段,也是实施责任追究的基础。要通过落实好以下四项制度,来实现责任考核的科学化、规范化。

1、坚持检查考核制度。定期对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建立和坚持好形势分析、自查自纠、群众评议、领导述廉、定期报告、严明奖惩等制度。要改进检查考核方法,做到“三个结合”,即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生产经营工作的检查考核结合起来,保证“一岗双责”的真正落实;与考核领导班子结合起来,不断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与半年、年终工作总结结合起来,把责任制贯穿到各项工作任务中去。要把领导干部和企业机关作为检查考核的重点,对领导干部、机关部门的重要部门和重要岗位的人员,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防止权力滥用。要运用好检查考核成果,对落实责任制成效明显、全面建设好的单位和领导,要进行表彰奖励;对个别履行责任不好,致使职责范围内屡屡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可视情况采取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2、建立工作报告制度。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应实施责任追究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向本单位党委报告,决定是否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在查处有关案件或组织专项检查中,发现应予追究领导责任的情况,应主动及时沟通,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程序实施责任追究。

3、建立一案一追究制度。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案件,不仅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违规问题,还要实行“领导首问责任制”,查清有关领导的失职、渎职责任,实施责任追究。

4、实行追究公开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对查结的每一起责任追究案件,都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将追究情况向干部、职工公布,为责任追究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加大力度,实现责任追究严肃化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的原则,不折不扣地抓好责任追究,做到凡是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都要追究责任,决不放纵袒护、姑息迁就,该提醒的要提醒,该组织处理的要组织处理,该给予纪律处分的要给予纪律处分,以此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1、要正确理解责任追究的内涵。责任追究是指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发生了重大问题(主要是指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领导干部本人虽然不是当事人,也没有直接参与,但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就要受到追究。鉴于党风廉政建设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的实际情况,在一般情况下,责任追究应以上追一级为宜,问题严重的可上追二级,特别重大的问题,责任到哪里,就追究到哪里。

2、要明确政策界限。在对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时,要注意区分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不同行为的界限。对严重失职、渎职,纵容下属违纪违法,对下属疏于管理而出现的重大问题或对下属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放任不管,导致重大问题发生的领导干部,要从重追究;对平时严格要求下属,下属出了问题不是包着、捂着,而是坚决查处的领导干部,应从轻处理,或免予追究;对原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遗留下来的问题,能认真解决,但仍出现重大问题的,要以追究原责任人为主,对现责任人从轻处理或免予追究。同时,要严格区分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与违法乱纪者的责任,区分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一般领导责任,保证责任追究客观、公正、准确,真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求人”的目的。

3、要正确认定责任。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认定要把握好“五失”:一是从教育的实施上看其对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程度,是否把好了教育关,判断其是否失教;二是从管理上看其平时监督管理是否到位,制度是否落实,“权力”监督制约措施是否严格有力等,判断其是否失管;三是从防范上看其平时掌握了解干部的廉政情况,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及时纠正,问题发生前是否采取了防范措施,判断其是否失察;四是从查处上看其对违法乱纪问题是否及时查处,是否明知下属和本单位有问题却不查不究,出现问题不是主动解决,反而隐瞒、庇护,对责任人不追究,判断其是否失查;五是从决策上看其落实政策、法规是否到位,从大政方针的贯彻、重要工作的部署、干部任免奖惩、大额资金的安排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确定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情况,来判断其是否失误和失误的程度。同时还要处理好“四个关系”,即正确处理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的关系,不能以直接责任代替领导责任;正确处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关系,不能以集体责任掩盖个人责任;正确处理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的关系,不能回避前任责任;正确处理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关系,不能把主观责任当成客观责任。

4、要明确责任追究的权限、形式和程序。在权限上,鉴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的实际情况,在一般情况下,责任追究的权限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上追一级,即由被追究人的上级来追究责任。在形式上,责任追究大体分三类。一是诫勉提醒类。主要包括廉政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取消评先资格或已获得的荣誉等,这是针对责任人在履行职责中虽未达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要求,检查考核被定为一般、但情节较轻采取的追究形式。二是组织处理类。主要包括停职、降职、免职等,这是针对责任人在履行职责中未达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要求,检查考核被定为一般或差、情节较重采取的追究形式。三是纪律处分类。主要是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较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这是针对责任人在履行职责中未达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要求,检查考核被定为差、情节严重采取的追究形式。在程序上,责任追究的程序有以下几点:一是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后,本单位应写出情况报告,由责任者同时写出检查并按照责任内容先自查自认,如自己应负什么责任,负多大责任,应给予什么样的处理,一同交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研究;二是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经调查并报请党委研究,认定责任和决定追究责任后,批复给原单位落实责任追究;三是填写责任追究登记表,连同情况报告、自查自认材料和批复,一同存入档案备查;四是由决定追究的上级和本单位对被追究人做好回访跟踪教育。

5、要实行终生追究。任何问题的出现,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暴露的过程,有些违纪违法问题需要过一段时间才会暴露出来,这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原任领导或调离、或升迁、或退休,责任追究往往难以执行,甚至还会出现对原任领导不予追究,这样,就会严重损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公正性。因此,责任追究应实行终生追究。对于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不论在什么时候暴露出来,也不论其职务和岗位发生了什么变化,都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依据党纪政纪规定,对其进行追究,以此警示所有领导干部不存侥幸,尽职尽责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增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努力实现思想观念和思想方法、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人员素质和工作作风的与时俱进,整体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反腐倡廉建设质量和水平。

参考资料:

[1]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教程[C].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

[2]反腐倡廉热门话题[C].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

[3]中发【2005】3号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

[4]【中纪委】1998年11月21日《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胡锦涛总书记2008年1月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重要讲话

胡锦涛总书记2008年10月在《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10周年重要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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