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雪芹
摘要“以人为本”作为当今最热门的政治话题,反映在行政法上,就是要求行政主体树立人本法律观,重视行政合理性。因为“以人为本”与行政合理性原则都体现了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本文正是在这一层面上对我国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理论和制度进行了考察、反思,并对其地位与适用进行了重构,以期对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以人为本行政法治行政合理性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95-03
一、“以人为本”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法学解读
“以人为本”是相对“以神为本”与“以物为本”提出来的。 “以人为本”的“本”,不是本体论的概念,而是价值论的概念,是讲在这个世界,这个国家什么是“根本”,什么是最宝贵的问题。“以人为本”表明:相对“神”、“物”而言,人是根本、人最重要豍。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法学领域的体现与应用,就是人本法律观,即:人不仅是法律的主体,也是法律的目的和手段;法律服务于人的发展,维护人的权利,满足人的需要,实现人的利益豎。反映在行政法学研究上,“以人为本”的科学观发展要求我们以人本法律观为指导,树立有限政府理念,构建服务政府核心,突出责任政府形象,实现行政法治。
强调控制权力,促使行政权力保持足够的理性、节制和谨慎,是尊重和保障人的生命权、人身自由、财产权、思想及表达自由、宗教信仰等基本人权的重要前提,这在一个层面上体现了现代行政法治的深刻内涵;在另一层面上,现代行政法治则需要政府拥有足够的热情和相当的能力,致力于改善人们的就业、受教育、劳动、收入和生活质量,为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步、经济和社会福利的增长以及人权的不断发展而努力。……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