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会丽
摘要随着校办企业的发展,暴露出产权不明、责权不清、事企不分的弊端,严重制约了校办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对债权人权益保护,更为校办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留下了隐患。本文以实践为中的真实案例为契机,对“校办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做一简要分析,从个案的角度审视了法律对学校、企业及其他债权人的考量。
关键词中国高校校办企业民事责任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53-02
案情介绍与问题的提出:公司甲系A高校的校办第三产业,1999年注册为公司,获得独立法人资格。在甲公司《企业法人章程》中A高校明确承诺:“如债务在公司承担确有困难时,由主管部门负责承担。” A高校还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保证书》,明确保证:“公司倒闭、资不抵债的善后债务清偿,我单位愿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另外,在A高校的《财务核算制度》中,明确规定,甲公司“每年按实现利润的60%上交高校”。甲公司成立后,直到2005年歇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但每年以管理费名义向A高校上缴近百万元,合计约300万元。
2001年至2005年,两律师先后为甲公司代理案件,但该公司无力支付代理费。两律师将甲公司、A高校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A高校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裁定驳回了两律师的诉讼请求。原因有二:首先、甲公司具有法人资格,A高校不承担责任;其次,两律师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A高校从甲公司抽逃资金。两律师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是帮助A高校逃避承担责任的行为,依法上诉。……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