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法律风险初探

2010-08-15 00:49陈月红
关键词:专用权专利权要件

陈月红

知识产权质押法律风险初探

陈月红

知识产权质押尚未成为主流担保方式,但其发展系大势所趋。与普通质押相比,知识产权质押在设立要件、存续时间、地域效力、覆盖范围、价值确定等方面具有一定特殊性,也面临着一些特殊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质押;风险

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要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和产业等政策,引导并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的主体。作为一种将知识引入金融信贷领域的重要方式,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将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知识产权质押发展现状

(一)政府部门积极推动,金融机构谨慎探索,效果初现

一方面,政府通过贴息、担保、资助等手段,在降低融资成本,搭建服务平台方面做了大量工作[1],取得了可喜成绩。如2009年5月6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与北京银行签署“全面战略合作暨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协议”,计划在未来3年由北京银行拿出50亿元,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专项资金[2]。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也在积极探索,大胆尝试。有报道统计,截至2008年8月,交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授信企业已达37家,总共发放贷款44笔,累计金额40275 万元[3]。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尚未成为主流担保方式

虽然已有较大发展,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还没达到人们所期望的程度。目前,知识产权还不能作为支撑商业贷款的惟一担保物,而是被视为一种辅助性担保,与其他一些更加传统的有形或无形担保物组成一个“资产包”来担保贷款[4]。我国仍处于以不动产抵押为主,动产质押为辅的传统担保阶段。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尚未成为主流融资手段[5]。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系大势所趋

随着人们对知识经济认识地不断深入,纯粹以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物的贷款形式已经出现。2009年9月2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在“没有政府托底、没有实物担保”的情况下,向上海东升新材料有限公司发放一笔金额为300万元的纯专利权质押贷款,被称为“打破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银行间信贷壁垒的一次破冰之举”[6]。随着知识经济的崛起,知识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重要,拥有这些知识产权的企业融资需求越发迫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发展是大势所趋。

二、知识产权质押的特殊性

其一,设立要件特殊。质押权的设立通常以交付为条件。但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劳动成果,看不见,摸不着,不像动产那样宜于交付。为维护质押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质押的设立以登记为要件。

其二,存续时间特殊。通常情况下,质押权没有担保期间,但知识产权质押却有期限限制。因为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时间性。一旦期限届满,知识产权进入公有领域,知识产权质押也将无法继续存在。

其三,地域效力特殊。与所有权不同,根据一国法律获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主权范围内有效。一项智力成果,在甲国享有知识产权,在乙国并不当然享有知识产权。相应地,在甲国设立的知识产权质押,在乙国也并不必然有效。

其四,覆盖范围特殊。与传统物权不同,知识产权既有人身权内容,又有财产权内容。在处置知识产权质押标的时,只能处置其中的财产权内容,而不能处置人身权内容。可见知识产权质押实际上是一种不完全质押,它的控制范围并未覆盖到质押标的全部。

其五,价值确定特殊。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于对智力劳动成果的垄断,但某些特殊情况所导致的强制许可会打破这种垄断,从而影响知识产权的价值。另外,技术生命周期、替代技术出现、市场行情变化等,都会影响知识产权质押的价值。

三、知识产权质押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主体审查风险

权利主体判定是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押,出质人应当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否则质押可能被诉无效。目前,我国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均实行权利证书制度,主体判断相对容易,但对著作权主体的判定就存在一定困难。

首先,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一经完成即自动保护,无需登记备案。权利证书的缺位给主体审查造成了一定难度。著作权始终面临一个风险,即只要有人证明一部作品的全部或部分涉及抄袭,其合法性就会遭到质疑[4]。另外,计算机软件虽然存在登记制度,但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5条、第7条、第14条之规定,计算机软件实行自愿登记原则,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仅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并不是权利产生的前提条件。因此,计算机软件质押贷款也同样面临主体判定的难题。

其次,在著作权领域,还可能出现“不同主体各自创作相同作品”的现象,只要他们是各自独立创作完成,他们都可以合法享有著作权。相同的作品可能存在不同的权利主体,无疑又增加了著作权质押贷款主体审查的难度。

最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或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因此,主体的消亡并不必然导致权利的终结。除了著作权原始主体可以成为适格出质人之外,著作权的合法继受人也可能是适格出质人。

(二)客体审查风险

选择质押标的既是质押关系成立的关键,也是质押关系稳定可靠的基础。假如质押标的选择出现错误,那么,在债权得不到清偿的时候,质押法律关系将难以起到保障债权履行的作用。客体审查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权利类型方面。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据此规定,似乎只要具备“财产性”、“可转让性”的知识产权都可以质押。但实际情况远非这么简单。

首先,知识产权种类繁多,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科学发现权等传统知识产权之外,许多新型权利不断涌现,如数据库特别权利、域名权、商品化权、科技成果奖励权等。面对如此众多知识产权,究竟哪些适宜质押还有待探究。

其次,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相邻权利较多,判断哪些适宜质押存在一定难度。例如,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那未注册商标、商号呢?专利权可以质押,那专利申请权呢?我们不能简单地根据授权与否进行判断。因为已获授权的并不一定就具有真实的担保能力,如长期未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的专利权;而尚未获得授权的,也不一定就没有市场价值。毕竟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由人的创新性行为而产生的可期待的权利,必须与生产或交易相结合才能够产生真正的经济价值[8]。

2.有效期方面。理论上讲,所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都应当可以质押,但事实并不这么简单。因为知识产权质押归根结底是一种担保方式,设立目的在于担保债权实现。从质押设立到债权实现,往往要经历一段时间。如果在这段时间内,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保护期届满,将会导致质押权的丧失。即便没有届满,但剩余期限过短,也会因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大大降低而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巨大影响。因此,要求一个合理的剩余有效期是设立知识产权质押所必须考虑的,但这个剩余有效期又不能要求太长。如果要求太长,又会剥夺许多原本具有担保价值的知识产权的融资机会。

另外,知识产权的实际经济价值与其技术生命周期密切相关。一项可以更好(或更有效)完成同样功能的设计、产品得到了专利,就完全可以使得原专利变得毫无价值。这种情况可由新专利的“逆向工程”或者“围绕设计”所导致[7]。因此,设立知识产权质押时,还需要考虑该项知识产权的技术生命周期问题。

3.公共利益方面。虽然知识产权是私法领域的民事权利,但也可能因涉及国家安全、秘密而不能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或可能因为公共利益需要而遭遇强制许可。比如,当下甲型H1N1流感危机肆虐,治疗甲型H1N1流感药品专利市场价值潜力巨大,但同时也面临被强制许可的危险[7]。无论限制交易还是强制许可,都将严重影响质押权人的利益。因此,是否与公共利益相冲突,也是知识产权质押所面临的风险之一。

(三)形式要件风险

我国《物权法》第227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据此规定,知识产权质押是要式法律行为,需要具备“书面”和“登记”两个形式要件。任何一个要件的欠缺都将导致质押的无效。目前国内虽然已有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但这些规定尚属部门规章,一方面,其效力层次较低,另一方面,它们所规定的登记机关、登记程序、期限、费用也各不相同。因此,是否具有完备登记要件,也是知识产权质押所面临的风险之一。

[1]乔生.班小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现状与完善.法律适用[J].2009(8).

[2]北京银行与我市知识产权局合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电子知识产权.2009(6).

[3]吴学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风险中前行政府为创新型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辟新路[N].法制日报.2009-02-24.

[4]罗纳德·库明.中国法律下的知识产权质押[J].中国金融2007(5).

[5]汪广翠.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若干思考[J].新学术,2009(1).

[6]上海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打破中小科企融资坚冰[E B/O L].中国新闻网,2009-9-18,h t t p://w w w.c h i n a n e w s.c o m.c n/c j/c j-g n c j/n e w s/2009/09-11/1861034.s h t m l.

[7]甲型H 1 N 1流感危机可能导致强制许可[J].电子知识产权.2009(6).

D923.4

A

1673-1999(2010)08-0040-02

陈月红(1978-),女,硕士,重庆教育学院(重庆400067)工商管理系讲师,从事知识产权研究。

2009-12-12

重庆市中小企业防御型专利战略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8jwsk123)。

猜你喜欢
专用权专利权要件
商标专用权概念考辨
美国职场性骚扰的构成要件
记忆、凭证与专用权
论实用新型专利权终止对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授权的影响
——兼评专利法第九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要件的适用及其方法
浅析我国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浅析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质押融资问题
论FRAND原则对标准必要专利权行使的限制
论专利权无效判定的基础
共同企业要件:水平共同与垂直共同之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