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丹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对破产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是有效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破产欺诈行为中,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欺骗手段,实施虚假破产而逃避债务,从而危及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行为,是一种较为严重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行为。有鉴于此,2006年,在中国《企业破产法》制定颁布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已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中对虚假破产罪作出了规定。1有关立法文件显示,虚假破产罪是针对“在经济活动中出现的采用隐匿、转移财产等欺骗手段,搞假破产、真逃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的行为”,而在刑法中予以增加规定的罪名。2该罪名是我国刑法中唯一直接针对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滥用,对公司、企业破产时出现的犯罪行为作出的法律规定。3
为达到这一立法目标,刑法对虚假破产罪的法律条文作出如下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在这一条文的立法语言中,“实施虚假破产”这一短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对虚假破产行为的定罪中,对“实施虚假破产”的认定,是对该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进行认定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