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坝生猪”产品标准化路径的推进

2011-04-13 05:00杨晓燕田德贵
四川畜牧兽医 2011年9期
关键词:兽药屠宰检疫

杨晓燕,田德贵

(1.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元坝镇畜牧兽医站,四川 广元 628021;2.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畜牧食品局,四川 广元 628021)

近年来,广元市元坝区强势推进生猪品种改良、适度规模标准化养殖,大力推行产业链、生态链、循环链整合、产业化经营和品牌建设。目前“元坝生猪”获国家工商总局地理标识注册,产品远销东南亚及欧盟,获得国家无公害生猪生产基地、国家级生猪精品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区)五项桂冠,为生猪产品标准化生产作出了积极的探索。

1 推行生猪养殖品种质量评定与分级收购标准

1.1 根据国家瘦肉型猪活体分级标准开展级差评定

1.1.1 体形外貌等级。一级为头小、无明显腮肉,前后躯丰满,腹部小,体质结实、外形紧凑;二级为头较小,有腮肉,前后躯较丰满,腹部较小,肢蹄结实;三级为头较重,颈较粗、腮肉明显,后躯欠丰满,腹部较大,肢蹄欠结实。

1.1.2 品种类型等级。一级为引进的国外瘦肉型品种及其杂种猪,我国培育的杂优猪,国外瘦肉型品种与我国培育的杂优猪的杂交后代。二级为瘦肉型品种间的杂种猪。三级为凡不符合一级和二级的瘦肉猪(不包含地方品种猪)。

1.1.3 出栏体重等级。一级体重在90~100千克;二级体重在80~89千克或101~110千克;三级体重在80千克以下或110千克以上。

1.1.4 活体膘厚等级。在最后肋骨距中线40毫米处测定活体膘厚。一级膘厚在18毫米以下;二级膘厚在19~25毫米;三级膘厚在26毫米以上。

1.2 根据活体综合等级实行优质优价收购 活体综合评定分级时,将各项指标按其相应的重要性给予适当的加权,再将各单项等级打出分数,各单项指标所得分数与其加权系数之积的和即为综合评分。

2 根据常年生产规模及出栏数量实行资格认证

2.1 自繁自养猪场能繁母猪存栏30头以上,标准化圈舍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常年存栏各阶段商品猪300头左右,年出栏500头以上。

2.2 自繁自养养殖小区(园区)能繁母猪存栏200头以上,入园业主10户以上,标准化圈舍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常年存栏各阶段商品猪2000头左右,年出栏3000头以上。

2.3 专业化育肥猪场户均建圈40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栏商品猪300头以上,年出栏1000头以上。

3 规范建设生物卫生安全系列保障体系

3.1 实行产地生产环境现场审查验收制度

3.1.1 选址科学。必须地势高燥开阔、排水通风良好,易于组织防疫。

3.1.2 化工污染。猪场周围3000米内无大型化工厂,1000米内无采矿场。

3.1.3 防疫间距。距离交通干线(铁路、公路)、屠宰厂及其他畜牧场、城镇、居民区1000米以上。猪场周围应有围墙和防疫沟,并建有绿化隔离带。

3.1.4 大气质量。应符合GB3095标准的要求,无化工粉尘、烟雾污染,场地绿化率40%以上。

3.1.5 生产工艺。实施“全进全出”饲养模式,饲养区不得饲养其他动物。

3.1.6 三区隔离。病畜隔离区、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相互隔离,空间布局遵循主导风向原则。

3.1.7 生产水源。猪场用水必须取自地下深井水,应进行水中铅、汞等重金属元素和微生物的检测,饮水质量应符合NY5027的要求。

3.1.8 污染治理。粪污处理利用符合NY/T1334-2007要求,配套建设储粪塔,粪便发酵还田或制作有机肥,确保“无污水渗漏,无恶臭逸散”。污水排放符合GB18596-2001要求,配套建设沼气池,为猪场供气供电,沼液沼渣还田循环利用。

3.2 推行引种申报与隔离观察制度

3.2.1 用于生产的种猪应来自本场健康后备猪或防疫与疫病控制合格的种猪场。

3.2.2 养殖业主引种时,必须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申报引进的品种、数量、用途及产地,在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兽医部门许可后,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

3.2.3 引进的猪只必须隔离观察15~30天,经再次加强免疫、抗体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群使用。

3.3 推行动物疫病程序化免疫和抗体监测

3.3.1 免疫程序规范化。根据国家对动物强制免疫的病种及地方流行病情况实际制订合理的免疫程序并按时免疫接种。严格免疫备案备查制度,确保应免尽免。

3.3.2 抗体检测日常化。对养殖基地猪群口蹄疫、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疫病在免疫21日龄后进行严格的抗体滴度抽样监测,凡未达到保护效果的一律全群补免,确保清静无疫。

3.3.3 消毒灭源制度化。 制定严格的灭鼠、灭蚊、灭蝇及消毒制度和程序,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选择对人和猪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不会在猪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同时应建立完整的消毒记录。

3.4 强化饲料、兽药等投入品全程控管

3.4.1 开展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建设。对辖区内的所有饲料、兽药生产供应商(厂家)开展资格审查认证备案制度,杜绝一切有违国家动物源食品生产的饲料、兽药原料和产品进入市场。3.4.2 开展饲料兽药经销店标准化建设。对辖区所有的兽医兽药摊点开展GSP认证,全面推行兽医执业资格认证,规范兽医诊疗行为,从经营环节杜绝违禁药品进入市场,杜绝违禁诊疗活动发生。

3.4.3 开展养殖场主食品安全教育。广泛开展“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的食品安全培训。督促养殖户建立饲喂记录,自觉执行出栏前休药制度,从养殖环节主动杜绝违禁品进入畜禽体内。

3.4.5 开展畜产品“四素两精”残留检测。建立县(区)食品安全检测中心,对养殖场出栏的肉猪开展“重金属元素、抗生素、激素、色素、瘦肉精和饲料蛋白精”残留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定期公示,凡未达到国家规定指标的将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依法处理,营造全民打造食品安全社会氛围。

4 严格执行国家无公害猪肉质量生产标准

4.1 屠宰加工 生猪屠宰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屠宰条件必须符合GB/T17237的要求,生猪屠宰加工的操作执行GB/T17236的规定。

4.2 质量卫生

4.2.1 感官要求。符合GB2707的有关规定。

4.2.2 检疫要求 产地检疫、出县境检疫和屠宰检疫均必须合格。

4.2.3 肉品检验。肉品检验必须合格。

4.2.4 理化指标。挥发性盐基氮不大于200毫克/千克。

4.2.5 兽药残留要求。符合农业部发布《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规定。

4.2.6 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无公害猪肉中有害物质的最高限量。

4.3 检疫和标识

4.3.1 防疫认证。进入屠宰场前,本地猪要严格按照GB16549的规定进行产地检疫,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入屠宰场,外地生猪凭《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屠宰场屠宰。

4.3.2 屠宰检验。屠宰后猪肉的品质检验按照GB/17236-1998的规定执行。

4.3.3 产品标识。对经屠宰检疫合格的猪胴体必须加盖检疫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和“元坝生猪”地理商标标志。

5 积极推进标准化产品品牌建设

监管部门对生猪规模养殖场户、生猪专合组织通过生产过程进行全方位监控,并根据其是否遵守防疫条例和药品使用规定进行鉴定,从而做出市场准入认定,然后对所生产生猪佩戴“元坝生猪”专用耳牌,实现产品原产地保护。肉类加工企业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的包装和防伪标识,冠以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产品性能介绍和专用标识,让消费者通过品牌标识,认识其产品的来源、质量和信誉,扩大市场知名度,提升产品附加值,实现养殖生产、产品加工、连锁专卖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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