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和”思想简论

2011-08-15 00:46冯自兴何咏梅
怀化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北京出版社合群调和

冯自兴, 何咏梅

(1.湘潭大学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2.怀化学院人文教育系,湖南怀化 418008)

梁启超“和”思想简论

冯自兴1, 何咏梅2

(1.湘潭大学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2.怀化学院人文教育系,湖南怀化 418008)

梁启超是近代中国历史进程中的重要人物,他一生的著作浩如烟海,著述涉及政治、哲学、史学和伦理等方方面面。试图从他的合群观、中西文化的融合观以及政治调和观来窥探他对中国古代传统“和”范畴的继承发展,他的这些观点在当时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中起到了思想启蒙和解放思想的积极作用。

梁启超; 和合; 思想启蒙

Abstract:Liang is an important person in the processof modern Chinese history.He has lotsof works,related to politics,philosophy, history and ethical study and so on.This paper attempts to view his gregarious thoughts,through the integration of Chinese and Western views and political reconciliation thoughts to analyze the inheritance and development of harmony in ancient China.His views played a positive role in enlightenment and emancipating the mind at the time of complicated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environment.

Key words:Liang Qichao; peace and harmony; Enlightenment

和谐与稳定是中国古代文明的最高境界,“和”在中国传统思想中的地位也是不言自明的,它既关乎天人之辨,也是调节人伦关系的重要准则。“和”的本意是调和与和谐,只有在多样性中取得和谐,才能使事物之间实现互动互补,在对立中实现一致。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门户洞开,西学东渐更成蔚然之势。鸦片战争不仅是近代中国悲剧的开端,也是结束旧中国闭关自守的、与文明世界隔绝状态的开端。当时的中国肩负着打破封闭,学习先进,追赶世界潮流,实现国家富强的历史重任。梁启超作为中国近代先进知识分子的代表,在中国走向近代的道路上艰难探索,实现了“保守”与“进取”的调和。他是中国近代史上著名的政治活动家,宣传鼓动家,又是一位学术文化史专家,留下了数量浩繁的文字著作。本文试图从其著述中对其“和”思想作一窥探,以求教于同仁。

一、梁启超之合群观

近代以降,在内忧外患之中,在西风东渐之中,随着民族主义的觉醒,中华民族又重新重视中国固有的群育观念,并将其发扬光大。当时一些有识之士认为,国家的强盛,需要船坚炮利,需要西方科学,更需要中国人的合群。而这种合群观,在梁启超的思想中,亦有重要体现。

梁启超认为,当时的中国国民现状如同一盘散沙,为了整合社会力量,改变这种现状,就要重视合群性,而且合群是适应“物竞天择”的公理。他说:“合群云者,合多数之独而成群也。以物竞天择之公理衡之,则其合群之力愈坚而大者,愈能占优胜权于世界上……然终不免一盘散沙之诮者,则以无合群之德故也。合群之德者,以一身对于一群,常肯绌身而就群;以小群对于大群,常肯绌小群而就大群。”[1](P429)一方面,梁启超指出合群是适应“物竞天择”的保群之道,合群意味着人际和谐、社会稳定,也意味着凝聚力,正如《荀子·王制》中所提到,“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另一方面,他认为,合群更需合德,无“群德”则没有群的精神,也不过是一盘散沙。实际上,合群要建立在利他主义的“群德”基础上,也就是个人服从群体,“绌身而就群”,小集体服从大集体,“绌小群而就大群”,在个人利益面前,首先选择群体利益的实现。他所说的“合群”是合大群,是合一国之大群,囊四海而为一体,而非只限于社会的小群。由此看来,梁启超“群”观念的提出,显然是要唤起国人“合群”的意识,培养国人的“群德”,整合一般社会群众的力量,以个人服从集体的精神,达到保国保种的目的。

梁启超指出:“盖国民未有合群之德,欲集无数之不能群者强命为群,有其形质,无其精神也。故今日吾辈所最当讲求者,在养群德之一事。”[1](P429)合群之德即为公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无公德则不能团,虽有无量数束身自好、廉谨良愿之人,仍无以为国也。”[2](P660)而“公德之大目的,既在利群”,[2](P662)就是要达到人们之间的和敬、和亲、和顺,使社会实现有序发展。在中国传统文化发展史上,“和”是被作为一种道德要求的,而梁启超的这一“群德”思想正是“和”思想在道德方面的体现。

二、梁启超之中西文化调和观

“世界上万事之现象,不外两大主义:一曰保守,二曰进取。人之运用此两主义者,或偏取甲,或偏取乙,或两者并起而相冲突,或两者并存而相调和。”[3](P658)

梁启超对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充满着希望,表现出很大的包容心。他认为中国文化具有几千年悠久的历史,“中国者文明之鼻祖也,其开化远在希腊罗马之先,二千年来,制度文物,灿然照耀于大地,微特东洋诸国之浴我文化而已,欧洲近世物质进化,所谓罗盘针火药印刷之三大发明,亦莫非传自支那,丐东来之余沥,中国文明之早,固世界所公认矣。”[4](P1077)中国文化曾在历史上表现出他的伟大是与其本身特质分不开的。他认为,“凡一国之能立于世界,必有其国民独具之特质,上自道德法律,下至风俗习惯、文学美术,皆有一种独立之精神。祖父传之,子孙继之,然后群乃结,国乃成。”[3](P657)但对本民族固有的文化并不是原封不动的保留,而是要“濯之拭之,发其光晶;锻之炼之,成其体段;培之浚之,厚其本原”。只有这样不断的对传统文化进行改造,才能“继长增高,日征月迈”。[3](P657)梁启超在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研习中看到其所固有的再生能力。

20世纪是中西文化融合的时代,在特殊的历史环境下,需要把握时机,“合泰西各国学术思想于一炉而冶之”。梁氏看到,近代以来,“风气渐开,敌氛渐逼,我而知西学之为急,我将兴之;我而不知,人将兴之;事机之动,在十年之间而已。”[5](P85)他指出,“欲强吾国,则不可不博考各国民族所以自立之道,汇择其长者而取之,以补我之所未及”,[3](P658)显然,梁启超认为中国文化具有强大的内在创造力,但是要想改变近代中国文化落后的局面,还应向西方学习,吸收本民族所没有的优秀东西,加以补充,这样才能推动中国文化走向近代化,走向世界。“舍西学而言中学者,其中学必为无用。舍中学而言西学者,其西学必为无本”。[5](P86)在中西文化的调和方面,他没有机械的割裂“体”和“用”这两个部分,而是提倡两者并存而相调和,择取各国文化精华,“合而冶之”。

总之,在对待中西文化调和的问题上,梁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反对“以本国固有之学而始为学”的保守思想,又要反对“脱崇拜古人之奴隶性,而复生出一种崇拜外人、蔑视本族之奴隶性”的不良倾向。

三、梁启超之政治调和观

“电有正负,断其负线,则仅一正线不能以发电也。力有吸拒,日吸地儿地拒焉,地吸庶物而庶物拒焉,吸者自吸,拒者自拒,吸与拒交尽其用,而宇宙乃相与维系于不敝,两者有一弛,则乾坤或几乎息矣。机器之转运也,有发动机,有制动机,轮轮相属,而轮各有牙以锲之,非是,则机终不能为用矣。此原则非徒丽于物理也,即人道亦有然。”梁启超认为,在物理上存在的对与抗的相反与相互作用的原则,也共存于“人道”方面。他用物理上这一浅显的例子,推及出政治调和的思想,指出“人类之所以能建设政治,政治之所以能由专制进为立宪,皆恃此也”[6](P2595)的深刻道理。

梁启超的政治调和思想主要以其“政治上之对抗力”理论为核心,政治对抗力是指政府发动力和人民制动力之间的调和平衡,主张通过培养壮大“政治上之对抗力”,以实现政治由专制向宪政的演进。而政治对抗力的形成,必须要以调和之宽容品格为精神理念。梁深刻探讨了民初政体改革之调和,解析调和之宪法与调和之国会,使国会与政府形成对抗调和之势。

梁以为“天下事利与害常常相丽,欲尽其利,而害随之而来;欲去其害,可能利会由此而不复见”。所以“择善之明,与用中之适圣者以为难。”在梁看来,很多事都需要调和,而立法更是如此,而且无论任何事情能做到调和也是很困难的。而在其论述立法时指出,“制宪者能择善而用中,则新宪法其可以有誉于天下矣”。[7](P2561)因此,他认为完善的宪法,一定是一部调和的宪法。在调和宪法的设计中,梁启超认为最为首要的是,“国权与民权调和”,以及“立法权与行政权调和”。

一方面,国权与民权的调和。在梁启超看来,这是最重要的,它是国家主义与个人主义之间的调和,亦是干涉政策与放任政策的调和。“国权与民权之消长,其表现于政治现象者,则为干涉政策与放任政策之辩争。”[7](P2561)梁氏认为一般情况下,“各国之制宪者,恒自审其国情,或因本能之所长而发挥之,或因积习之所倚而矫正之,要不外以损益之宜,寓调和之意,若我国之损益调和,果当以何为鹄乎?”[7](P2562)基于对民国国情的认识,梁在调和国权与民权的问题上,主张宪法所宜采用之精神应该是“稍畸重国权主义以济民权主义之穷”。[7](P2564)由此可见,其主张是立基于民初我国现实条件和社会环境的考量以调和民权与国权。

另一方面,立法权与行政权的调和。在梁启超看来,行政权与立法权不调和好,会对宪政产生诸多障碍,往往“欲尊政府行政之职而适以蔑之,欲重国会之立法权却适以轻之”。[7](P2564)关于如何调和立法权与行政权,梁指出各个国家调和二者之方法,往往是根据国情积累经验从而形成良好的习惯,“在不文宪法之国固勿论,即在成文宪法之国,亦往往神其用于法之外。”尽管如此,梁认为法律条款与法外之习惯精神都不可少,“其所以范之者,则固在法也”。[7](P2564)梁对宪法条设计中有关立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七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即一、责任内阁制之有无及其程度之强弱;二、法律发案权之专属及分隶;三、法律与命令之界限;四、法律不裁可权之有无;五、预算编制权之所在;六、用人权及官制编改权之参预;七、国会是否可以自由集会及其会期之长短。[7](P2564-2567)梁启超在此指出了调和立法与行政两权过程中切实应注意的七个方面,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为当时政府的政治改革提供借鉴。

另外他还起草了一部宪法,即《进步党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共有法律、司法、会计三章,贯彻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体现了责任内阁制的精神,国会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强调司法独立原则,政府除了有一般的行政权之外,还特别有编制预算之权,但预算案需提交国会决议。但既定的预算案,除非政府同意,国会不得废减。[8](P2615-2625)其宪法体现了调和的原则,宪法之政治调和精神,体现于国权与民权之调和,以及立法权与行政权之调和,从而使政府与国会达到调和,使国家政治有序发展。他指出,“制宪者,当常念国会之设,实藉以为求得善强政府之一手段。政府譬则发动机,国会譬则制动机,有发而无制,固不可也,缘制而不能发,尤不可也。调和之妙,存乎其人矣。”[7](P2568)

四、小结

梁启超是20世纪文化战线上一位博学多识的人物,其合群观、中西文化融合观以及政治调和观是他“和”思想的重要内容。在当时国破民亡的环境下,他的这些思想带有鲜明的固本原、御外辱的特征。而他在关于“和”范畴的论述过程中,兼综中西,充满了鲜活的时代气息,标识着中西之间的互融性。梁启超的“和”思想是中国古代“和合”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在近代中国解放思想、学习西方的过程中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时至今日仍值得深思。

[1]梁启超.梁启超全集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其一独立与合群[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

[2]梁启超.梁启超全集新民说·论公德[M].北京:北京出版社, 1999.

[3]梁启超.梁启超全集新民说·释新民之义[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

[4]梁启超.梁启超全集论中国国民之品格[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

[5]梁启超.梁启超全集《西学数目表》后序[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

[6]梁启超.梁启超全集政治上之对抗力[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

[7]梁启超.梁启超全集宪法之三大精神[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

[8]梁启超.梁启超全集进步党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

On Liang Qichao's Thought of H armony

FENG Zi-xing1, HE Y ong-mei2
(1.College of Philosophy and History,Xiangtan University,Xiangtan,Hunan 411105; 2.Department of Humanistic Education,Huaihua University,Huaihua,Hunan 418008)

B25911

A

1671-9743(2011)03-0031-02

2011-03-01

湖南省和平文化研究基地“中国和平思想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10JD001。

冯自兴(1986-),女,陕西人,怀化学院湖南省和平文化研究基地兼职研究人员,湘潭大学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生,从事和平文化方面的研究。

何咏梅(1966-),女,湖南芷江人,人文教育系副教授,湖南省和平文化研究基地研究人员,从事和平文化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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