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超国民待遇”终结

2011-10-10 11:08丁文蕾
中国报道 2011年1期
关键词:教育费国民待遇外资企业

丁文蕾

外企“超国民待遇”终结

丁文蕾

进驻南京长发商业中心的国外知名企业品牌

“统一内外资税费是我们整体税费制度改革的深化,这一改革的宗旨是解决公平问题。这将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内外资投资主体的公平竞争。”

为了进一步统一税制、公平税赋,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资企业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即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

该《通知》也就是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文,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依据。这意味着中国境内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了全部税制,外资享受“超国民待遇”的时代正式终结,一视同仁的市场环境将让内外资企业在同一平台上展开公平竞争。

此消息一经发布,立即引起了海内外广泛关注。2010年以来,不少欧洲、美国、日本的外资企业抱怨中国投资环境恶化的言论不断见诸报端,中国为什么要在此时对外企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的税率是多少?会不会加重外企负担?会不会影响中国今后对外资的吸引力?

取消“超国民待遇”显示制度公平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他认为,“我国政府选择在此时统一内外税制可以说是合乎逻辑、水到渠成,”在提到这一措施的意义时,他谈道,从长远来看,“这将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内外资投资主体的公平竞争。”

“税费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在公平性方面又前进了一步。”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说:“统一内外资税费是我们整体税费制度改革的深化,这一改革的宗旨是解决公平问题。”

熟悉中国引资政策的人士都知道,20世纪80年代,中国面临外汇和技术的“双缺口”。为鼓励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中国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了以税收减免为代表的“超国民待遇”政策。199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根据这两个通知的规定,对外企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20多年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仅对中国公民和内资企业征收。

经过30年的发展,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完善,对于外国企业来说,制度性成本明显降低。如果继续对外资实行“超国民待遇”政策势必导致众多效率低下的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内地,加剧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这显然不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近年来,中国社会各界要求统一内外企税费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1993年发布的《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90号)提出“现在不缴纳城建税的外资企业,也应成为城建税的纳税人”;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均提出要“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2009年、2010年国务院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2010年5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都明确提出要“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当前中国经济继续回升向好,这就为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

中国投资协会会长张汉亚接受采访时谈道,虽然是次税制调整涉及的总量有限,但意义却非同寻常。他强调,中国国内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已有几十年,此次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的举措显示,中国正逐步调整引进外资的步伐与方向,此举将为内外资企业创建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税基以“三税”实际缴纳额确定

经记者了解,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征收的一项税收;教育费则是政府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而征收的一种收费。为筹集城乡维护建设资金和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国务院于1985年和1986年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根据这两项暂行规定的具体要求,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1994年以前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7%、5%、1%三档税率征收,而教育费附加统一按2%的比率征收。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规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率提高为3%。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由税务部门征收的与教育相关的税费其实包括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两种。

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一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教育事业还可以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征收及确定各自的征收标准,征收对象同教育费附加。

据悉,目前并非所有省份都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开征的省份费率也不尽相同。

11月7日,财政部就统一地方教育附加费政策专门发布通知,通知要求:全国各省份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对于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财政部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由省级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因此,根据新规定,今后中国对外企及外籍个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两项费率合计应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三税”总税额的5%。

地方政府执行或打折扣

此次统一内外税制可能带来的一个影响是,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的压力下,可能会加大体制内“税收返还”的优惠力度,从而削弱中央在宏观层面上对经济结构调整的力度。

到目前为止,中国地方政府并没有改变GDP主义至上的风气,许多地方依然以单纯经济发展为标准对地方官员实行“一票否决制”,所以招商引资不但对地方政府显得尤为重要,而且还颇具压力,引进外资显然成为令地方政府垂涎的“美肉”。

“外资任务没有完成,就代表你全年的招商引资任务都没完成。”一位江苏地方政府官员表示。为了吸引外资,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政策,尤其是体制内的“税收返还”,则极有可能抵消内外企税制统一政策的效果。该官员表示,以企业所得税为例,尽管税率统一,但对外企而言,尚有迂回之地。例如,地方可规定“取得利润再投资的,返还再投资利润所征税款的40%”;“外企从事出口业务的,在适用的税收减免期以后,在出口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税”等。

这种地方上的优惠,并不是直接降低税率,而是在税收完成后由政府财政或地税部门进行“返还”。“从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进行‘返还’,并不违背国家政策,属地方权限。”上述人士说。

一位江苏财税部门的研究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尽管内外企税制统一,但由于地方政府的“返还”,“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仍可能比内资企业低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左右”。因此,江苏省商务厅的一位官员表示,总体上并“不担心外资会撤离”。

前景利好胜于投资隐忧

拥有220家会员的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2010年11月发表的会员调查报告显示,近90%的美国公司虽然承认在中国的盈利状况相当于或高出其全球总体盈利水平,但是它们并没有感觉形势大好,相反,却觉察到中国的投资和经营环境正在变得越来越不友善。像之前发表的几份报告一样,这份报告的基调几乎充满了担忧。

记者采访了一位具有丰富投资经验的外企高管,他所在的企业属于世界五百强。该高管的看法却与报告不同,他表示,中国统一内外税制也不会影响到外企对华正常投资经营活动,因为外企看重的是中国拥有无限潜力的巨大市场,大多数外企都迫切希望能在中国经济成长的过程中分一杯羹,税赋上虽然增加一点,但是外企完全可以通过成熟的管理、先进的技术,消化这部分增加的成本。

一家美资企业的负责人表示,上世纪90年代,他的独资企业享有诸多税收优惠,比内资企业每年少缴利税百万元左右,不过他表示现在加征税赋后影响并不大,并称“现在是该给社会更多回报的时候了”。

“其实,外企并不如传说中的那么喜欢所谓的‘超国民待遇’,外企不求特别优惠。并且,外企现在更关注的不是中国的税收,而是中国的市场机会。”中国美国商会会长孟克文表示,“中国在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费上已经花费了一定时间,对于国外投资者而言,今后税费增长是肯定的。但是,正因为税费增长了,美国投资者今后将会更加关注中国地方的商业土壤和商业机会,特别是某地经济的成长性和未来盈利能力。”

广汽丰田集团的一位工作人员也表示,对于跨国企业来说,依靠全球采购及引入下游供应商的模式可以做到精准成本控制,税费优惠只是锦上添花的事情,如果取消,相信不会对企业造成影响。

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外商对华投资累计设立企业近69万家,实际使用外资超过1万亿美元,中国连续17年位居发展中国家之首位。过去近30年,在华外企获取了巨额利润。在当前全球需求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中国市场仍将是世界市场扩容的主要增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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