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婷
(西南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716)
在当前市场经济调控下,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商业银行同样受经济规律影响,同样有着破产的风险。而银行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一旦破产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所以,一方面商业银行应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并实施有效监管;另一方面,如果银行出现问题,必须综合各方因素制定出破坏性较小的方案。与清算相比,重整方案可以保证银行继续营业,可以节省处理成本,减少债权人损失,因此更受青睐。
破产重整是构成破产制度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在现实银行业中被广泛运用。详细研究世界各国银行破产制度,可以看出根据各国的法系特点,其在选择破产制度构建时会有不同的方式。根据立法体例分为以下几种:一是单独就银行破产进行立法,以美国为代表。这被认为是授权银行监管机构进行干预,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特殊规则。二是以英国为代表,在破产法中另行规定了英国银行破产条款。三是以奥地利、葡萄牙等欧盟国家为代表,其做法是银行破产适用于普通破产法,并制定相应的特殊规则。
不同国家的银行破产立法体例都不同程度地融入了该国的法系特点、经济环境等现状。我国银行破产立法制度在设定时同样也要以当前国情作为背景,在科学借鉴别国优秀立法体例的基础上,构建出具有我国特色的破产重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