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版权法律问题探析

2013-08-15 00:54刁胜先刘仲秋
重庆与世界(教师发展版) 2013年1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法律用户

刁胜先,刘仲秋

(重庆邮电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65)

一、微博概况

微博,即微博客(Microblog),是一种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及获取平台,其长度一般不超过140字,可以通过电脑网络、手机短信或手机上网等各种客户端更新内容或查看页面,并实现即时分享。美国的Twitter是最早最著名的微博网站。我国最大的门户网站新浪网于2009年8月份推出“新浪微博”内测版,成为门户网站中第一家提供微博服务的网站,随后,腾讯、搜狐等也相继推出微博。自被誉为“微博元年”2010年以来,微博以井喷之势席卷而来,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12年1月16日发布《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微博用户数达到2.5亿,较上一年底增长了296.0%,网民使用率为48.7%。微博用一年时间发展成为近一半中国网民使用的重要互联网应用。”[1]

与其他网络工具如博客相比,微博表现出自己的独特特征:1)短小精悍。“微”即代表小,即字数上限制为140个字,这使人们可以随意发表心情、状态,无需逻辑,也无压力。2)快捷实时。通过手机短信、手机上网、电脑上网、甚至电视上网等方式随时随地传播,微博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时效性极强。3)分享性。微博倡导背对脸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博友之间的“金字塔形”放射转发、收藏等功能键实现传播,在更多人、更大范围内实现共享。4)社会动员能力强。微博的草根文化深入人心,具有很强的社会成员的参与性,对网民并不存在很多的限制,拉近了上层精英阶层与草根阶层的联系,因而具备很强的社会动员能力。5)自主性。微博上的用户对信息的获取具有很强的自主性、选择性,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依据对方发布内容的类别与质量,来选择是否“关注”某用户,并可以对所有“关注”的用户群进行分类。

可以说,微博技术造就了现代平民传媒世界的建立与辉煌,在微博之光普照下,广大民众都沐浴着言论自由,微博曝光的各种“门”净化了社会,捍卫了民主与自由,真可谓是“民意的直通车”,发挥着“围观改变中国”的效应。但就在微博造就一个个传奇之时,其种种弊端也如影随形,如:利用微博发布虚假信息、非法传播个人信息、扰乱社会秩序、诈骗他人钱财、侵害名誉、进行犯罪串联,甚至于利用微博组织颠覆国家,等等。不久前发生的西亚北非社会震荡与政治突变与英国发生的大规模骚乱中,微博在推波助澜、串联组织等方面就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可见,微博作为一种网络技术,双刃剑是其根本属性,突出展现了新旧融合的网络法律问题。其中,版权纠纷越来越多,成为主要的法律问题之一。

二、微博版权法律问题的主要表现

(一)微博版权的客体确认

实践中有人称微博短短140个字,并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一个作品是否是著作权的客体,须具备两个条件:独创性,并可以以某种形式复制。微博当然可以复制,其是否为著作权客体,关键看其独创性。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投入了某种智力性的劳动,创作出来的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2]。这意味着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而非抄袭;作品体现了作者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而非简单的摹写或材料的汇集。“作品独创性的判断不在于文字的多寡,而在于通过文字所传达出来的精妙构思和遣词造句的功底,如微型小说、微型散文、微型童话等,以微博为载体表现出来的微言大义,它们理所当然地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3]微博是否为著作权的客体判断的依据是其内容,而非其字数。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作品的字数,由此并不能根据字数来排除微博是著作权的客体。微博内容无非有两种,一种是时间、心情等生活的写实记录,这种微博完全没有独创性,不属于版客体;另一种则为依托微博进行创作发表的微小说、微散文等各种文学作品,其中往往融入了作者的思想及情感,具有独创性,应当属于版权保护的对象。所以,在确定微博是否为版客体时,应针对其内容来进行确定,而非一概论之。

(二)微博版权的主体确认

我国著作权的取得采用自动取得制度,即在作者完成作品时则自动取得著作权,而无须通过登记等手段。在微博完成之后,其作者毋庸置疑地成为微博的著作权人。但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其也具有特殊之处。在微博用户注册时,即与微博服务提供商签订了一个格式条款,内容则为服务商拥有微博的使用权,可以免费使用,而作为交换,用户则可以免费地使用服务商所提供的网络平台。对此,需要明确的是: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者(网站)不是微博版权人,因为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上传服务,对作品创造性活动没有实质性作用;第二,微博转发者不是版权人,因为微博转发仅是一种传播手段,其内容并未改变;第三,转引评论者具有相应版权。微博转引评论者转引人创造性智力成果后,目的在于评论,对自己的评论部分享有版权,对转引原文部分则不享有版权;第四,虚拟主体不是版权所有人。网络上的多个身份——一个现实中的人可能拥有多个“马甲”,是一种网络虚拟特别现象,这些“马甲”即为虚拟人格,我国现行法律中,虚拟人格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对待,因此虚拟人并不是合法的版权人,以各种虚拟人名义所发的微博作品,其版权仍属于现实中的人所有。但是,这在匿名注册等基础上,存在虚拟主体与现实主体一致性认定问题,尚需法律与技术的协调规制。

(三)微博版权遭遇的侵权问题

微博的分享性、开放性、及时性等特点决定,微博版权侵权问题极易发生,而且影响又大又快、后果难以控制等。目前,微博版权侵权主要表现为:

1.微博转发侵权。

微博中,通过“转发”功能键,即可复制他人的微博内容,并显示其作者的名称。这在现实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网民通过微博平台所配置的转发功能键而进行的对他人内容的转发,另一种情况是网民通过粘贴复制而进行的转发。对第一种情况,只要并非以盈利为目的,则无侵权可言,可以构成合理使用。因为在我们注册微博时,即已被推定为融入这个互联网共享的世界,对于自己的作品,即被公开在这个网络的虚拟世界中,自己的作品被冠之以自己的名称而被转发时,而无可厚非。在微博中点击转发功能键时,自己的名字和所写的内容则会同时出现在他人的微博上,尊重了微博作者的权利,即“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以及署名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作者本身的权利,其目的并非在于牟利,而在于分享内容、传递信息,属于合理使用。但是,作者对微博作品的转发已做出限制,他人则有义务尊重,而不能随意转发。对于第二种情形,则为赤裸裸的侵权行为。网民通过粘贴复制他人微博内容,而不添加其姓名,让人误以为是网民自己创作的作品,实则侵害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复制权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且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则构成侵权。至于行为人主观的心理状态则只影响赔偿的数额或救济方法,并不会影响对侵权行为的认定。

2.报纸、杂志等盈利性媒体对微博的引用侵权。

随着微博段子受到广大人民的欢迎,越来越多的报纸、杂志等平面媒体将眼光转向微博,在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并支付一定的报酬的情况下,以微博集锦等形式将微博出版,以赚取利益。这种行为并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而是侵犯微博版权人的复制权等财产性权利。如2011年6月,作家六六谴责《读者》杂志未经许可擅自引用其微博言论[4]。

3.微博平台的间接与直接侵权。

网民的行为一旦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则微博平台也应当承受相应的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确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避风港条款”,我国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则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必要措施采取义务。在实践中,虽然提供商不承担调查是否侵权的责任,但当微博的权利人发现其自身权利被侵害时,可以依法要求微博的平台商对侵权行为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如若不采取措施则应当承担与其行为相应的责任;当微博的平台商明知道博主利用其微博侵害他人合法权利,而并未作出相应的制止行动时,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属于间接侵权性质。另外,各个微博平台出于竞争需要,希望自身平台拥有更多的用户,有着更高质量,各大平台之间批量复制和抓取,于是催生许多“僵尸粉”以充当用户“粉丝”。这种行为实则侵害了微博人的权利,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至于屡见不鲜的明码标价买卖粉丝、有偿转发微博等行为,也都构成了直接侵权。

三、微博版权法律问题的应对

对于微博版权问题,如何寻求权利保护与微博共享之间的平衡是应该积极努力解决的问题,也是应对微博版权法律问题的根本宗旨。

(一)充分运用现成的法律,预防和解决部分侵权纠纷

目前,我国在网络上的法律规范主要是2006年国务院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此外在处理关于网络侵权案件时一般还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宪法》《民法》和《刑法》等相关规定。实践中,这些法律规范也解决了部分微博侵权案件,在没有新的完善规定时,还用充分发挥法律解释与适用技术,扩大现有法律,以解决当前紧要的一些法律问题,从而稳定网络秩序。

(二)加强和完善相关立法司法,为微博版权保护与信息共享构建一个合理的法律体系

相对新型的微博侵权,现有的一些规定显得过于分散,总体上法律法规仍不成熟,不完善,不利于微博版权秩序的形成,比如在提升个人网络法律知识上带来不便,造成因不懂法而进行网络微博侵权。直接关于微博的规章制度,当前仅有北京市于2011年12月16日出台的《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但也并未就具体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当然,并非一出现新兴事物,就把其保护寄托在法律制定上。法律具有前瞻性的也不可避免地有着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在制定法律时应当结合实际全面仔细地进行分析;在实践中,应加强对微博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因为这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

(三)微博服务行业上,加强行业发展的引导和自律的构建

搜狐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了“搜狐微博版权保护公约”,并开创微博作者签约制度,为签约作者提供专属微博客服,委托专业律师团队为侵犯签约作者版权的行为提供维权支持,支持和推广作者以微博内容出版的书籍、视频等衍生文化产品[5]。这样既可以保证微博平台进行更多的有效传播,又可保证版权人的合法权益,还能推动微博行业健康、持续地发展,实现“三赢”局面。服务商自身也应当树立正确竞争的概念,做到自律,杜绝批量复制以抓取粉丝的行为,克服一味追求注册用户人数而忽略用户权益的功利泛滥之举。

在技术方面,微博服务运营商也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合理运用技术保护措施,既要保护微博版权,又要促进信息共享,在版权人利益与网络信息服务产业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的运行机制。在2011年12月22日举行的“微博版权保护倡议研讨会”上,搜狐网副总编辑王子恢提出了设想,比如,在微博用户发表的每条微博中,将有可能设置“原创”、“署名”、“捐献”等“版权表情”备选,让使用者自己选择微博版权保护的主张[6]。对原创的微博,可加一个“原创”;如果允许自己的微博可被随便转发,就加一个“捐献”;如果希望转发中保留署名权,则可加一个“署名”。这样既使得网民明晰博主的选择以保护作者的权利,又促进了微博信息的共享。此外,作者身份确认、发表时间确认等方面,都需要借助网络服务运营商的技术实力和电子商务模式设计来加以解决。

(四)微博用户方面,加强网络法律意识的培养

微博用户是微博世界的主力军,在微博版权保护方面应当从自身做起。一方面,用户应当树立权利保护意识,预防侵害,比如事先注明“不许转载”字样等;当发现别人侵犯自己版权时,积极搜集证据,根据《侵权责任法》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删除、屏蔽相关言论,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的著作权。另一方面,用户还应尊重他人版权。转发时,应通过“转发”功能键完成或者注明作者及作品名称。在微博中发表言论时,也应坚持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隐私权、肖像权等。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是在法律限度内的自由,非恣意妄为的自由。用户在追求自由、表达自我时,应当增强网络诚信与社会责任感,更好地促进微博世界的健康发展。

[1]第29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2-01-16).http://wenku.baidu.com/view/4bf1d267caaedd3383c4d378.html.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43.

[3]吴园妹.百十字微博有版权吗[N].北京日报,2011-04-27(18).

[4]忻云.作家状告《读者》侵权140安微博享有著作权?[N].IT时报,2011-05-13(5).

[5]搜狐微博发布微博版权保护公约呼吁版权保护[EB/OL].(2011-12-31).http://www.chinanews.com/it/2011/12-31/3574782.shtml.

[6]用“版权表情”保护微博版权[EB/OL].(2011-12-24).http://news.163.com/11/1224/03/7M0RUPHJ00 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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