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审视“人权全球化”的实质

2013-08-15 00:54陈建华
重庆与世界(教师发展版) 2013年1期
关键词:资产阶级人权全球化

陈建华

(《小康》杂志社,北京 100727)

当今世界,人权问题已经成为现代国家政治生活中最富争议的问题之一。伴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全球化,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积极推动着“人权全球化”,它们打着“人权无国界”、“人权高于主权”等人道主义口号,企图干涉其他国家的主权和内政,进而维护和促进本国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资本主义人权理论的历史局限性,揭示人权全球化理论的霸权主义本质,彰显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历史进步性,对于提高人们对人权是非的辨别能力和加强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人权的批判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人权的态度是辩证的,一方面马克思肯定了近代人权理论的历史进步性,但另一方面,马克思又从资本主义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的事实,剖析了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内在矛盾,揭示了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历史局限性及其阶级本质。

首先,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人权观念本质上是利己主义。所谓资产阶级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就是说,无非是利己的人的权利、同其他人并同共同体分离开来的人的权利。”[1]182-183马克思通过对《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所规定的平等、自由、安全、财产等权利的内容进行分析,认为贯穿于这些权利的基本精神却是人与人之间的分立性和相互排斥性。他认为,近代西方人权观所主张的自由、平等、财产和安全等人权根据并不在于人的理性,而在于历史发展进程中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而政治国家要保护市民社会中人的自由、平等、财产和安全等人权,由此近代政治国家沦为保护利己主义的人的人权工具[1]183-184。因而,资产阶级的人权体系中存在着“目的”与“手段”关系的本末倒置,以保卫人在政治上处于平等地位为目的的政治国家在实践中却只保障利己人的人权。马克思以新闻出版自由为例,说明了资产阶级人权理想所固有的个人主义取向与公共社会生活的冲突[1]185-186。

其次,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人权理论表现出强烈的虚伪性。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名义上宣称每个人都被赋予了不可剥夺的平等人权,但实际上这种平等的人权只被少数人享有。一方面国家以自己的方式废除了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的差别,宣布每个成员都能平等地享有人民主权,但这些差别及其作用在实际上并没有被消灭,依然存在于市民社会之中,作为市民社会的特性而存在。于是,“在政治国际真正形成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1]172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人权的虚伪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产阶级人权理论与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压迫性是一致的。国家政权迫使劳动者不得不服从资本的统治和奴役,并充当镇压劳动者的机器,每当被压迫的人民敢于捍卫自己的权利时,资产阶级制度就摘掉了文明和正义的面纱,残酷地加以镇压,自由、平等、博爱的人权理论毫不含糊地被“步兵、骑兵、炮兵”所取代。二是资产阶级人权理论是实现资产阶级政客自己特殊利益的工具,人权一直是资产阶级政客对内骗取选票和对外干涉他国内政的有力武器。

二、人权全球化理论的霸权主义本质

人权全球化的主张是美国国务院在1999年人权报告明确提出的,“今天,人人都在谈论全球化问题。但是,无论是全球化得倡导者还是反对者,都几乎千篇一律将全球化说成是一种纯粹的经济和技术现象。实际上,在新的千年中,至少存在着三种世界性的语言:金钱、因特网,以及民主和人权。”报告将“民主和人权”全球化称为与经济全球化和技术全球化并列的第三种全球化,并且宣告了美国将会继续以领导者的姿态在世界各地推行民主和人权。美国政府的人权全球化理论有着很强的诱惑力和欺骗性,然而从马克思人权批判理论的视角能够很清楚地看到,美国不遗余力地强调人权价值的普世性和推行人权外交,并非出自对人权价值的纯洁信念,更多的是出于对国家利益的考虑。

第一,“人权全球化”理论的本质是利己主义的,有利于维护美国等西方大国的经济霸权地位。美国推行“人权全球化”是为了保障美国的经济霸权地位,美国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2003年度各国人权报告》的导言中对这一利己主义目的直言不讳,宣称推行人权外交是“美国的立国价值和我们持久的战略利益促使我们做出这一承诺”。加拿大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埃伦·伍德在《资本的帝国》一书中认为,美国的帝国主义是一种“新型的帝国主义”,并非通过征服甚至是军事控制及政治裁判权来体现,而仅仅是一种纯粹的经济霸权,“帝国主义变成一种直接的经济关系,尽管这种关系需要有暴力予以培植和扶持”[2]。要维持这种经济的霸权地位就必须满足资本的全球化,使资本可以在国与国之间自由地流动,而不受到一些“无赖”或是“邪恶”国家的阻挠。因而,按照美国式的民主建立起和美国政权同质性的地方政权系统就是资本帝国主义的一项重要战略。正如亨廷顿所说,“西方正在、并将继续试图通过将其自己的利益确定为‘世界共同体’的利益来保持其主导地位和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个词已成为一个委婉的集合名词,它赋予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把非西方国家的经济纳入一个由自己主导的全球经济体系。”[3]

第二,“人权全球化”暗含新干涉主义的霸权逻辑。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为了给其对外干涉披上合法的外衣,精心炮制出了以“人权高于主权”为核心内容的新干涉主义论调。从1977年开始,美国国务院每年都会发布《各国人权报告》,对一些国家进行道德上的谴责,甚至依靠其强大的军事和经济力量,公然对一些国家进行武力干涉。1999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发动对南斯拉夫联盟的空袭;2001年,以美国为首的盟军发动阿富汗战争;2003年,以美英为主的联合部队发动伊拉克战争。这些战争最后都被披上了人权的外衣,被宣称是为了捍卫人道主义准则和价值观念。英国首相布莱尔曾为新干涉主义做辩护,认为尽管“不干涉是维持国际秩序的重要原则”,但“不干涉主权国家的内政是有限度的,而不是绝对原则”,“把我们的价值观传播开去,会增加我们的安全”[4]。由此可见,人权全球化理论暗含着霸权主义的逻辑,人权的大旗下掩盖的是飞机和坦克。

第三,“人权全球化”理论具有欺骗性,服务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的霸权政治。一是人权标准的多样性显示出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个人中心主义。“美国实行的人权外交,始终具有很强的选择性,一是针对那些与美国作对的或是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有威胁的国家,二是针对苏联和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而对那些与美国友好的独裁国家的糟糕的人权状况则视而不见。”[5]美国对中国的人权问题大加指责和批评,而对人权状况更为糟糕的沙特阿拉伯则相对友好,这种人权问题的不同标准和态度将“人权全球化”的美国中心主义特征显露无遗。二是,“人权全球化”脱离发展中国家实际情况,最后造成“人道主义灾难”。一些不符合美国人权标准的政府在美国的压力和支持下被推翻后,往往不能生长出一个健康的美式政府,整个社会反而陷入动乱和倒退。例如南斯拉夫,在美国人道主义干涉后,各个民族推翻了原有的统一政府,却导致了长时间的激烈战争和种族灭绝事件的发生。伊拉克和阿富汗的情况也不容乐观,外部武力推翻了原有的政权,已然付出了巨大的人道主义代价,但能否促进该地区的和平、繁荣和政治稳定,依旧十分的不确定。三是“人权全球化”的标准只被要求发展中国家遵守,而不要求美国等西方国家严格遵守。在美国犯有同样罪行的黑人和有色人种总是受到比白人重2至3倍的惩罚,而杀害白人被判死刑的黑人则是杀害黑人被判死刑的白人的4倍[6]。美国对自己国家人权不平等现象的视而不见和对他国人权问题批判的飞扬跋扈,充分反映出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人权问题上“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蛮横无理。

三、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对当代中国人权建设的启示

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在肯定资产阶级人权观历史进步性的同时,又深刻地指出了资产阶级人权观的本质和局限性,在肯定的理解中又包含有否定的理解,区分了资产阶级人权观和无产阶级人权观的不同性质,从而避免了在人权问题上的伦理主义批判倾向,对我们正确地评价西方人权观,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建设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其一,马克思人权观要求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人权事业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既关注人权的现实层面,又关注人权的目标层面,将目的和手段有机结合起来。马克思的人权观既是一种具体权利的现实诉求,又是一种目标权利的理想依托,所以,当代中国在建设社会主义人权事业时,要将人权的现实层面与目标层面相结合,将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的政治权利建设相结合,做到统筹兼顾、协调并进。要做到这一点,就应该将“发展”与“人”紧密地结合,“发展”是围绕“人”的发展,“人”是“发展”的最终指向:“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我国在很长的一个时期内,“发展”的逻辑湮没了对人的终极关怀,发展既是手段也成为了目的,经济的增长成为衡量发展的唯一目标,造成了对人作为目的的戕害,环境污染问题、食品安全问题、黑煤窑问题等社会问题的凸显使得一些人连基本的人权也难以保障。因而,我们的发展必须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既要注重经济发展,又要关注社会和谐与人权进步,既让人民在经济发展中得到实惠,又让人民在社会进步中有安全、幸福的感觉。

其二,马克思人权观要求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人权事业时,要将人权发展和主权维护有机结合起来,既要坚定不移地按照本国实际推动人权建设,又要坚决反击西方资本主义大国的人权挑衅。从政治哲学的角度讲,政府能给予国民的自由只能是保护其免于他者伤害的消极的自由,而每一种消极自由的实现,又都必然是以对某种相应的积极自由的强行限制作为前提的。人权亦是如此。但这并不代表我国政府不重视人权,而是认为人权概念和人权发展模式不应该完全按照西方的标准去理解。事实上我国政府一直在稳健有力地推行着人权建设,1991年11月,我国政府发表题为《中国人权状况》的白皮书,首次以官方文件的形式肯定了“人权”;2004年3月,我国政府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保护人权有了宪法依归;2007年10月,中国共产党将“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党的十七大报告,保护人权成为党的执政理念;2009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注重加强对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的保护,如在计划中专门谈到了“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中的人权保障”问题,以及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并且将各项权利细节化,使得各项权利的落实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由此可见,西方大国指责中国不重视人权,甚至在联合国人权大会上提出“反华提案”,主要是为借“人权”之名干涉中国内政,并非完全尊重事实。中国政府在人权保障方面所做的努力,必将有力地回应来自西方大国的各种人权挑衅。

其三,马克思人权观要求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人权事业时,要将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有机结合起来。马克思在批判资产阶级人权理论时认为资产阶级人权理论以个人主义为基础,最终导致了其利己主义特征。因而,在《共产党宣言》中他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的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448。在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视域下,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集体人权最终都必须体现为个人人权,个人人权如果得不到保障,也就谈不上集体人权,但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得以充分实现的先决条件和必要保障,集体人权如果被侵害,个人也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权。一些集体人权本身也是个人人权,例如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这些人权以集体的形式存在,保障了集体也就保障了个人。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人权事业时,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是密不可分的关系,正如江泽民所说,“中国人民主张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紧密结合,这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7]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伍德.资本的帝国:序言[M].王恒杰,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2.

[3]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M].周琪,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200.

[4]金鑫.西方政要及有关人士关于“新干涉主义”的若干言论[J].太平洋学报,2000(1):93.

[5]苗贵山.马克思恩格斯人权理论及其当代价值[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246.

[6]许向阳.人权的普世价值与超级大国的战略利益[J].学海,2004(4):108.

[7]江泽民.在“九九《财富》全球论坛·上海”开幕晚宴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199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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