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

2014-02-03 11:13杨卫玲
中国检察官 2014年14期
关键词:协力婚姻法利息

文◎杨卫玲

浅析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

文◎杨卫玲*

本文案例启示:判断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时应当充分考虑夫妻双方在管理一方婚前财产的过程中是否付出了劳动,只要有一方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体现了夫妻间的协力作用,该收益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反之,则为婚前财产所有人的个人财产。

[案例一]徐某2008年养殖10只母猪,2009年与魏某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养殖。2012年前母猪所生小猪均已出卖,2013年两人因家务事经常吵架,双方决定离婚。徐某认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卖小猪的利润以及母猪2013年所生小猪属于个人财产,不应分割。

[案例二]李某和张某2005年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2年两人决定离婚。李某和张某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屋并在此生活,李某婚前另有一套房屋,婚后平均每年以12000元出租,婚姻存续期间共收入84000元,李某和张某对于租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产生分歧。

[案例三]高某和刘某2008年结婚,2013年因感情不和,高某提出离婚。高某婚前有存款50万元,离婚时已有几万元利息,对此利息的分配双方发生分歧。

[案例四]杨某和胡某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但双方对胡某婚前购买股票所生的红利是否是共同财产产生争议,该股票为胡某婚前购买,婚后自然分红。胡某认为其有固定工作,并不是以炒股为业,因此红利应是其个人财产不应分割。

[案例五]周某2009年著有一书,并与某出版社就此书出版达成协议。2010年周某与宋某相识结婚,2011年周某所著书发表,获得稿费10万元。2013年两人协议离婚,周某认为10万元稿费应属于个人财产,不应予以分割。

一、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机械依照以上规定,案例一、二、三中的动物所生幼崽、租金、利息属于孳息,均属于个人财产,案例四中股票红利属于投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例五中周某财产收益虽然婚前就已确定,但因所得稿费是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此分配财产有失公允,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与其他财产法律关系不同,应在个人利益与夫妻共同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原则

已婚者们要为婚姻提供日常的劳务,包括在劳动力市场工作和在家里工作,必须指出的是,婚姻期间家务劳动对婚姻做出的贡献同样具有重要的价值。在判断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时应当充分考虑夫妻双方在管理一方婚前财产过程中是否付出了劳动,只要有一方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体现了夫妻间的协力作用,则该收益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反之,则为婚前财产所有人的个人财产。如果一方对配偶的婚前财产进行了管理,付出了劳动,则显而易见婚后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对自己婚前财产付出劳动,另一方对该类收益并没有作出直接的贡献,但一方在对自己财产管理过程中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包括精神上的支持、家务上的支持等,体现着夫妻间的协力作用,则一般情况下该类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三、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具体判定

(一)孳息收益的归属

1.天然孳息和租金

天然孽息是依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利益,其获得通常需要劳动力的付出,比如对母畜的照料、对果树的修剪等。该孳息的取得往往凝聚了双方的共同劳动,即使一方没有直接参与生产劳动,但也因操持家务,为该收益的获得付出了间接的贡献,该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案例一中徐某和魏某共同照料母猪和小猪,双方均对收益作出了直接的贡献,因此,卖小猪所得利润和母猪所生小猪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租金是指将物的使用权出租给他方从而获得的收益,实践中婚前财产婚后租金收益主要表现为一方以婚前所有房屋婚后出租收取的租金。出租房屋一般需要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管理、修缮与维护,租金的取得通常凝聚着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劳动,体现了夫妻间的协力作用,所得租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例二中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出租婚前房屋消耗了一定的时间、精力、财物等,所得84000元租金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利息

利息是货币所有者依据法定程序发出货币资金而从借款者手中获得的报酬,主要包含存款利息和债券利息两种形式。在通常情况下,利息是根据预先设定好的利率而取得,不需要货币持有者付出特别劳动即可获得,更不需要配偶作出任何贡献,故案例三中的利息原则上应当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归高某单独所有。

(二)投资收益的归属

投资收益包括多种,主要有:(1)投资于个体承包经营、农村承包经营的收益;(2)投资于合伙企业、公司的收益;(3)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的收益。前两种所获收益因与夫妻共同生活不可分离,体现夫妻为共同生活的协力作用,因此,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股票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公开或私下发行的、用以证明出资人(股东)的股本身份和权利的凭证。夫妻一方于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取得的分红及转让股票的价款扣除成本的剩余部分,为股票的收益。该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不同情况而定:1.如果夫妻一方婚前持有公司大量股票,并在婚后参与了公司的经营决策,体现了夫妻之间的协力作用,此时其股票收益应作为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公众从证券市场买入一定量的股票成为上市公司的小股东,并不参与公司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没有决策权,只是被动的获得股息分红或因市场行情变化进行交易取得收益,无需持有人特殊努力,也无需配偶一方的贡献,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其看作是自然增值,按《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归个人所有。3.如果持有股票一方以此为业,股票收益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那么该收益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案例四,胡某并非以炒股为业,其也没有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因此,胡某婚前购买的股票所产生红利应为其个人财产。

其他诸如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的收益形式类似于存款利息,是将资金给予另一方,由对方使用资金进行营利,按期或定额返还本息或利润的营利方式。有价证券收益的取得并没有体现夫妻协力作用,资金完全是在另一方的支配下进行营利的,故该类收益原则上应归财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三)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

依据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原则,确定婚前知识产权在婚后收益的归属分两种情况:1.如果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在婚前确定将来必定取得,婚后双方对该收益的取得均没有付出一定的劳动,夫妻间协力作用对该知识产权的取得没有发生作用,那么该类收益应当认定为知识产权人个人的财产。如案例五中周某的知识产权收益婚前即已确定将来必定取得,婚后宋某并没有对此收益的获得作出直接或间接的贡献,因此,该10万元稿费应属周某个人财产更为公平合理。2.如果财产性收益在婚后确定并实际取得或明确将来必定取得,该收益的取得渗透了夫妻双方的劳动和协力作用,该收益应当按照婚姻法规定归夫妻共同所有。例如,婚后妻子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发表丈夫婚前创作的小说或推广丈夫婚前的专利技术,妻子对收益的获得具有直接甚至重大贡献的,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四)增值收益的归属

增值,是物本身交换价值的增加,增值部分是较之取得该物时的价值而言的。增值收益的获得通常不需要人们付出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例如,有部分人看好房产市场而购置房产,在市场的作用下房产的价格比购买前有所上升,该溢价部分即为增值收益。增值收益的产生与夫妻协力作用无关。因此,婚前财产婚后所获得的增值收益应作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但是,如果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或对该财产参加了共同的管理,则共同还贷、管理的部分和相应增值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243011]

猜你喜欢
协力婚姻法利息
协力推进金融服务乡村振兴
Chapter 13 What is a personal legend
学中文
在立法与现实之间:新中国建立以来《婚姻法》的制定及其修改
亲子协力击败网游成瘾
平等与差异:《婚姻法》解释(三)有关房产规定的性别再解读
新中国成立初期实施《婚姻法》的社会动员——以上海地区因婚自杀的报道为例
论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举证规则——兼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不足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