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慧 赵敏捷
(1.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2.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辽宁 大连 11602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这预示着房地产领域的税制改革重点由目前的个人房产税改革试点向房地产税的转变。从内涵来看,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概念,狭义上是针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征收的税,主要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只是其中的一个子税种;广义上包括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如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税种。
房地产税作为一个税种不是全新的概念,从房地产税的演变来看,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同年6月,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73年简化税制,将试行工商税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只对有房产的个人、外国侨民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继续征收城市房地产税。1984年10月,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全国改革工商税制时,确定对企业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同时,鉴于中国城市的土地属于国有,使用者没有土地产权的实际情况,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如今再提房地产税的概念,不是将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简单地相加,房地产税立法也不会仅仅针对其中某个税种,而是涉及到整个房地产领域的税制改革,并且整体要服从当前整体财税体制改革和税制结构优化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