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文 刘晓晨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2013年8月1日起,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在全国全面推开,今后还将不断扩大试点行业范围。“营改增”对我国的社会经济有着广泛的影响,这种影响包括对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行业的直接影响、这些行业之间的相互影响以及对其他相关行业的间接影响。平新乔(2009[1])认为,营业税对商品(服务)的价格效应大于增值税,从而营业税对每一个消费群体产生的福利损害程度都要高于增值税带来的福利损害程度。魏陆(2011[2]),贾康、施文泼(2010[3]),路春城、李磊(2010[4]),姜明耀(2011[5])等认为,营业税存在较为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能够延长增值税的扣税链条,有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协作以及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融合发展,因此,应将增值税扩围至包括交通运输业在内的服务业,而就国际范围而言,税基宽广的增值税在最近几十年的时间里迅速崛起,被各国广泛采用,也与其对产业和经济的良性效应有关(李文,2012[6])。具体到航空运输业,“营改增”将航空公司以前缴纳的营业税改为了增值税,使得航空公司的税负发生了变化,同时“营改增”也将部分航空公司的上下游产业纳入了改革范围,由于增值税的环环抵扣机制,航空公司与这些企业之间的关系也与之前不同。在目前的已有文献中,许多文献对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存在的问题及优化措施进行了分析(王如燕等,2013[7];刘雅,2013[8]),有的文献对交通运输业中的明细行业,如物流业等进行了分析(刘松颖,2013[9]),但对“营改增”对航空运输业相关效应进行分析的文献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