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联盟支持政策应转向实质性创新活动

2014-12-13 03:42
北京观察 2014年12期
关键词:北京地区产学研政策

文 冷 民

作者 系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 创新与创业政策研究室主任

在当前形势下,“引导而不扭曲市场活力”应成为进一步促进北京地区产业技术联盟发展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正是基于此判断,我们认为,随着北京地区产业技术联盟发展形势的转变,政策调整的时机已经到来。

过去十年来,北京地区产业技术联盟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期。其一是数量多,目前全市各类产业技术联盟已从早期的几十家发展到数百家,分布在高新技术产业的各个领域。其二是层次高,根据国家科技部对全国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评估,北京地区获得科技部A类评级的联盟有19家,占全国A类联盟的70%以上。其三是带动大,依托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势,一批集聚在中关村示范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凝聚创新资源、推动产业共同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年来,北京地区产业技术联盟的超速发展,一个方面反映了市场主体强烈的合作创新需求,是高倍速创新时代之需;另外一个方面,也与我国各级政府,特别是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科技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鼓励政策有关。

引导而不扭曲市场活力

近年来,随着基于联盟组织形式的激励政策持续实施,政府对产业技术联盟的政策支持已形成一个常态,把促进产学研合作和产业技术联盟发展视为政府资助创新的一个重要组织形式,而且与支持单个企业创新相比,也是更加符合国际惯例的主流方式。产业技术联盟数量规模快速增长,处于全国龙头领先地位以及政策支持成为常态,这是形成对当前发展态势判断的一个方面。

而另一个方面,则是产业技术联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两个突出问题。一是联盟中的创新驱动不足,相当一批产业技术联盟缺乏实质性的研发活动和技术合作,停留在“联而不盟”的状态;二是一些市场主体瞄准政府对联盟组织形式的资助,临时拉拢关联或关系较近的公司组建名义上的联盟来争取政府资金,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现象。

在当前企业既有需求,又有一定热情,各种类型的产业技术联盟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下,政府如何恰当处理好联盟中的政、企关系,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增进联盟活力,促进联盟又好又快地健康成长,是值得我们认真探讨的一个问题。在当前形势下,“引导而不扭曲市场活力”应成为进一步促进北京地区产业技术联盟发展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正是基于此判断,我们认为,随着北京地区产业技术联盟发展形势的转变,政策调整的时机已经到来。

基于联盟的“跨国技术转移链”

谈到政府与企业在联盟政策中的边界,并不是要政府完全退出,退回到自由市场经济状态,而是一手放,一手抓。所谓“放”,是指政府放弃对区域产业技术联盟发展规模的数量指标;而“抓”,则是充分发挥产业技术联盟所具有的跨组织系统协调功能,面向重大科技产业技术创新目标,持续稳定开展高层次产学研合作研发和科技示范项目。

以吸纳高端国际技术转移落地北京为例。目前,中国在一些产业技术领域已经进入跟踪前沿阶段,欧美日等国家对此非常警惕,特别是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域,原有的“技术购买策略”或者“以市场换技术策略”都难以奏效。依靠单个的中国大企业去国外进行技术并购,对方不仅要价高,通常情况下成功率都不高。特别是涉及产业系统集成技术的时候,即使是国内知名大企业,也常有力不从心之感。另外,技术引进企业也不会轻易把该技术向外扩散,难以促进行业整体技术进步。而如果能够充分利用产学研创新联盟这种载体,则技术引进成功率和技术扩散效果会好很多。

这种新的国际技术转移模式能否成功,关键有三点,一是需求引导,二是开放创新,三是系统组织,三者结合最终形成一个以我为主、联盟载体、系统集成的跨国技术创新链。其中,工作的第一步就是组建针对特定产业领域的技术联盟,联合产学研用各主体,开展引进前的技术搜寻研究,确立引进的技术路线和目标,包括潜在的合作对象和双边支持途径;然后将引进技术的难点分解到联盟中的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研发,辅以政府科技项目的配套支持,并有针对性地利用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开展交流和访问;最终将各自新习得的技术知识内化并集成到联盟公共平台上,形成一个从内到外、再从外到内的跨国技术转移链。这种基于联盟的跨国(或地区)技术转移模式与早期日、韩和我国台湾地区技术引进的成功经验是内在一致的,产业技术联盟在其中的作用实质上是代替国家和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发挥了技术创新的系统组织功能,在促进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为基础的跨国技术引进取得成功的同时,也不会轻易被外方以政府背景而从中作梗。

“质”重于“量”

基于以上分析,应进一步调整优化北京产业技术联盟的发展政策。

一是“质”重于“量”。不一味追产业技术联盟的发展求数量指标,应成为今后一段时期,北京产业技术联盟政策出台的一个基本方针。

二是强化自上而下的整体布局和引导。组建产业技术联盟,需要以市场为导向是无疑的,但并不等于政府部门要唯市场而动。在新的创新驱动发展阶段,在全市层面,把产业技术联盟作为一种重要战略部署手段,结合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国际技术转移以及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等体现区域创新能力提升的项目组织中,可成为今后产业技术联盟政策的一个重要导向。

三是实施分层、分类引导政策。对于自下而上组建的产业技术联盟,从资助组建联盟转向支持开展具有实质性的创新活动和产学研合作。对于这一类而言,可采取后补助和平台建设的方式。而对于自上而下的重大科技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则积极探索符合联盟主体特点的组织形式,与现有科技计划体系建立无缝对接。

四是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长期以来,产业技术联盟发展中遇到的一大障碍是联盟的实体化问题。实际上,包括联盟在内的产业技术联合组织并不一定需要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之所以屡次出现这个法律地位问题,本质上是我们的政府项目资助和组织管理方式“需要”找到这样一个法人主体,而不是联盟发展之所“必需”。更合理的方式当然是“因人而异”,而不是“削足适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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