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与出路:论医事法学师资队伍建设的两种模式

2015-01-31 13:12谢登科崔永亮
中国高等医学教育 2015年4期
关键词:医事法学院法学专业

谢登科,崔永亮

(1.吉林大学法学院;2.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吉林长春130012)

困境与出路:论医事法学师资队伍建设的两种模式

谢登科1,崔永亮2

(1.吉林大学法学院;2.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吉林长春130012)

医事法学的学科交叉性,对师资队伍建设提出很高要求。我国医事法学师资队伍建设主要有两种模式:行业性医科院校的“师资自建”模式和综合性高校的“师资共享”模式。两种模式均存在学科定位不清晰、师资总量相对不足、队伍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有必要明确医事法学学科定位,完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扩充师资数量,优化队伍结构,加强院校与实务部门的沟通、互动。

医事法学;师资队伍;模式;师资自建;师资共享

作为医学与法学的前沿交叉学科,医事法学旨在培养适应国家法治建设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教师作为医事法学课程的构建者和实施者,在医事法学教育中居于核心地位。学科的交叉性、前沿性、实践性,对医事法学师资队伍建设提出了很高要求。虽然,我国开设医事法学的院校结合自身情况积极探索医事法学师资队伍建设的路径,但整体而言,医事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并不能适应该学科目标定位和发展要求。

一、我国医事法学师资队伍建设的两种模式

自1996年南京铁道医学院(现并入东南大学)设立医事法学专业伊始,众多医学院校相继设置该专业,以期利用自身医学教育优势,培养出既具备医学知识,又兼备法学知识的复合型人才[1]。目前,我国开设医事法学本科教育的院校有42所,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具有行业特色的医科院校,比如北京中医药大学、首都医科大学、安徽医科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大连医科大学等30余所医科院校开设医事法学专业;另一类则是综合性高校的医学院或公共卫生学院,比如吉林大学、苏州大学、厦门大学、南昌大学等综合性高校。不同院校结合自身不同情况、积极探索医事法学师资队伍建设的路径,主要存在两种模式。

1.行业性医科院校的“师资自建”模式。在该模式下,医事法学专业拥有自己的法学教师,法学知识授课主要由本院系教师承担。但由于医科院校法学师资有限,这种模式下教学科研任务可能极度紧张。以安徽医科大学为例[2],该校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设有法学(医事法学)本科专业,有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系、思想政治教育系、医学人文教育系、法学系等4个教学单位。全院有教师29人,承担法学课程的专职教师仅11人。该院医事法专业开设法学课17门,医法融合课4门,人均承担2门法学专业课程。而医科院校法学教师除承担医事法学相关课程外,往往还需承担全校学生法律基础课程的授课,教学任务繁重。

2.综合性高校的“师资共享”模式。我国综合性高校多数均设有法学院,这些高校在医学院或公共卫生学院开设医事法学专业,但医学院或公共卫生学院并不专设法学教师,而是与法学院共享法学教师,由法学院教师承担医事法学专业的相关法学课程的授课。比如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就采取“师资共享模式”,由法学院教师为公共卫生学院医事法学专业学生讲授相关法学课程。由于法学院法学专业师资充足,学科分工明确,基本能保障医事法学14门法学核心课程由不同教研室专职教师授课。这一模式的有效运行需两院就相关教学工作做好沟通和协调,否则很容易产生课程安排、教学时间上的“撞车”。

二、医事法学师资队伍建设的现状和问题

医事法学对师资队伍提出了较高要求,目前我国高校医事法学师资队伍不能有效适应医事法人才培养的要求,成为制约医事法学教育发展的瓶颈。从我国医事法学师资队伍建设现状来看,行业性医科院校“师资自建”和综合性高校“师资共享”两种模式存在以下共性问题。

1.学科定位不清晰,影响师资队伍建设。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下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并未规定医事法学的学科定位,实践中有的将其归为医学,有的将其归为法学,还有的将其归为公共管理[3]。医事法学的学科定位应是法学而非医学,它主要培养处理涉医法律问题的法律人才,这种学科定位决定医事法学人才培养主要应由法学院承担。美国医事法学教育存在法律硕士(LLM)、法学博士(SJD)、双学位(法律博士与医学博士)三种模式[4]。无论何种模式,在获得法学学位部分均不涉及医学课程,法律硕士(LLM)、法学博士(SJD)、双学位中的法律博士(JD)都在法学院取得,相关课程均由法学院教师承担。与美国医事法学教育形成鲜明对比,我国医事法学主要设于医学院校,而非法学院。在行业性医科院校“师资自建”模式下,医事法学被认为是边缘学科而不被重视。在综合性院校“师资共享”下,医事法学被法学院教师视为外院系课程而不被重视。因此,医事法学学科定位决定其不被重视,制约了师资队伍建设的有效发展。

2.师资队伍总量相对不足,造成教学科研任务紧张。本属法学范畴的医事法学被设置在医学院校,直接导致医事法学师资总体数量不能满足该学科教学、科研的要求。在“师资自建”模式下,行业性医科院校需引进专门法学人才,但医事法学在这些院校属边缘、薄弱学科,发展前景渺茫,一方面优秀法学人才不愿到医科院校任教,另一方面,医学院校自身定位制约了其引进法学人才的数量。在“师资共享”模式下,综合性高校的法学院具有充足的法学人才储备,但医事法学与法学院相关课程分开授课,法学院教师自身教学科研任务繁重,对于医学院或者公共卫生学院的医事法学相关课程往往只能安排在周末、节假日或者晚课时间。为了节省时间和精力,法学院教师对于医事法学授课往往并不单独备课,不能适应医事法学专业性的要求。因此,无论是行业性医科院校,还是综合性院校,医事法学均存在师资总量相对不足的问题。

3.师资队伍结构不合理,阻碍教学水平提升。医事法学是涉及医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综合性学科,但这种综合性专业人才非常匮乏。医学院校设立医事法学专业,不仅需引进或者培养若干法学人才、医学人才,还要培养若干谙习法学理论、富于实践经验的人才,形成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后备人员的合理教学科研梯队。但目前我国医事法学师资队伍结构不合理,阻碍了医事法学教学科研,“难以促进医学界和法学界在医事法学教学研究的互动互补,无法为繁荣学术研究提供有效人力资源保障”[5]。师资知识结构不合理,医学与法学知识缺乏渗透,理论与实践缺乏衔接。

三、加强医事法学师资队伍建设的路径

1.明确医事法学学科定位,完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合理定位是师资队伍建设的基础和前提。医事法学是医学和法学交叉的学科,本质上是法学分支,建立在法学理论之上,是法学理论在涉医领域的运用和延伸[6]。医事法学学科定位是法学,主要培养处理涉医法律问题的法律人才,其教学培养工作应由法学院承担。医事法学应设置于法学院,而非医学院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养适应国家法治建设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为目标,推进医事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将医事法学资队伍建设纳入法学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配套制度,包括教师培养计划、教师评价指标、教学科研激励机制。

2.扩充医事法学师资队伍数量,优化师资队伍结构。现阶段我国高层次、复合型医事法学人才相对匮乏,开设医事法学专业的院校都不同程度面临师资紧张问题。已开设医事法学专业的医学院校短期内不可能取消该专业,基于这种背景可从两个路径出发扩充师资队伍数量、优化师资队伍结构:首先,积极引进法学人才,在上岗前聘请司法机关、卫生管理机关、医疗机构等实务部门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鉴定、卫生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强化对引进法学人才涉医知识的培训。其次,可聘请校外具有处理医疗纠纷实践经验的法官、律师、司法鉴定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定期来校讲授医事法学实务知识,弥补现有师资队伍实践经验不足的缺陷。

3.加强医学院校与实践部门的沟通与互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鼓励医事法学教师参与实践,一方面可推动医事法实践的科学化、合理化,另一方面可充实和完善医事法教学内容,让授课内容更具针对性、适用性。选派优秀年青骨干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参与司法实务工作,做到理论联系实践、理论反馈实践。邀请有实践经验的医事法实务人士参与教学,介绍我国医事法运行、发展的前沿动态和实践技巧。在医事法学生教学和培养中,建立院校与实务界参与的“双导师”制度,提升医事法学教学的整体水平。

[1]王树华,蔡维生.利用现代教育技术,促进医事法学专业发展[J].中国医学教育技术,2007(3):193-195.

[2]http://rwxy.ahmu.edu.cn/s/44/t/153/1e/9a/info7834.htm.

[3]李海滢.医事法学的学科定位、专业设置与学位授予[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12(8):11-13.

[4]唐超.美国卫生法学发展现状分析[J].医学与社会,2013(2): 84-86.

[5]牛志民等.27种法学期刊2002年-2011年医事法学论文统计分析[J].医学与哲学,2013(6A):60-64.

[6]洪亦卿.以医为主,以法为主,抑或医法并重——反思医学院校医事法学和卫生法学专业的定位[J].医学与哲学,2010(9):76-78.

Dilemma and Breakthrough:Two Models of building Medical Law Faculty

Xie Dengke,Cui Yongliang
(Law School,Sino-Japanese United Hospital of 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12,Jilin,China)

Medical law is a cross-disciplinary course with high standards for building a faculty team.Medical schools tend to build their own medical law faculty team,while universities prefer to borrow or share medical law their faculty.Both have the same issues such as lack of clear position,inadequate faculty and unreasonable structure.Therefore,it is necessary to give the course a clear position.,recruit enough faculty,optimize the structure of faculty,strengthen communication between school and industry.

medical law;faculty;model;faculty of self-built;sharing faculty

G451.2

A

1002-1701(2015)04-0025-02

2014-04

谢登科,男,法学博士,讲师,研究方向:医事法学、诉讼法学、证据法学。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1BFX111)、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362132021407)、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2014BS003)阶段性成果。

10.3969/j.issn.1002-1701.2015.0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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