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士人视野下的丽江纳西族葬俗变迁研究

2015-03-21 19:02马银行
大理大学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土葬火葬纳西族

马银行

(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南丽江 674100)

生老病死是人的一生必经之过程,也是遵循自然规律的表现,然而因民族不同、地域差异,人死亡之后对于尸体的处置方式各异,这其中受到传统风俗习惯、地方政治法规等因素影响。清代丽江纳西族地区经历由火葬向土葬之转变,推行土葬经历了上行下效的过程。本文将对清代丽江纳西族地区推行土葬进行考察,以期了解清代丽江民族地区风俗变革的原因、过程及对后世的影响。

一、清代以前丽江纳西族地区葬俗概说

从《东巴经》等文献记载来看,历史上纳西族曾经存在“弃尸”之葬俗〔1〕。纳西族属于古代羌族的一支,火葬在民族中广为流传,有些学者推测至迟在战国时期已经实行火葬〔1〕。元代李京在其著述《云南志略》中记载了纳西族火葬之俗:“人死,则用竹竿箦舁至山下,无棺椁,贵贱皆焚一所,不收其骨,非命死者则别焚之”〔2〕。而明代类似的文献记载也颇多,如景泰《云南图经志书》载:“风俗,焚骨不葬,麽些蛮死者无棺椁,以竹箦舁至山下,贵贱一所焚之,不收其骨,侯冬择日走马到焚所,用毡覆地,呼死者之名,隔毡抓之,或骨或碳,但得一块取之,以归家祭之,祭毕,送之山涧弃之,非命死者,别焚之。弃土官死,则置于床,陈衣服玩好鹰犬于前,妻子无衰绖,衣文绣,返胜平日。以死者之马,令奴额帕驰骤,谓之招魂。当焚骨之际,则以鞍辔完好,皆付诸火。其马则以斧击杀之”〔3〕。此则史料详细记载了明代纳西族火葬的过程及葬后的祭祀,并区分记载官民葬俗之别。据正德《云南志》记载:“焚骨不葬”〔4〕。万历《云南通志》也有类似的记载:“焚骨不葬,驰骏招魂”〔5〕。据天启《滇志》记载:“焚骨不葬”〔6〕。从以上记述可以看出,明代丽江纳西族不论平民还是贵族,火葬是丧葬习俗的主要形式。

二、清代丽江纳西族地区土葬之推行

清代丽江纳西族土葬之推行大致经历了雍正年间的倡导土葬,乾嘉年间的推行土葬及道光以降土葬普及三个阶段。

(一)雍正年间丽江纳西族地区土葬之倡导

清代前期在丽江纳西族地区葬俗中火葬占据主导地位。据倪蜕《滇小记·柙骨》记载:“丽江,于外夷中传独久且盛,或曰:‘其居有雪山,特灵异秀拔,此镇神之护佑也。’乃观其死后丧葬之故俗,深可怪,并无地理、阴阳、风水相背,星辰年月、吉凶祸福之论。其死也,尽以生时所好鞍马、玩物、器用起屋于合当焚燎之处,舁棺置于其中,举火尽焚之成灰,然后遣人驰健马过烬中,于马上俯身拾一骨,以首获者为神,然马行急,不必定是骨也,又不欲大,须可置小柙中,以便塞山岩石罅之中,不择地,不选年,且所柙藏者,但就一物寄意”〔7〕。据此可知,“改土归流”前丽江纳西族葬俗中并没有地理风水之类择地而葬之俗。但此时土葬习俗已存,外来移民在土葬习俗中充当主要角色〔8〕。

雍正元年丽江“改土归流”成为清代丽江政治改革、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风俗变革的转折点。伴随着丽江政治重建、经济发展、社会改革,移风易俗也成为改革的重要领域之一。在宦任于丽江的士人视野中火葬与儒家道统格格不入,成为有悖伦理的大事,同时从法理的角度来看,火葬违背了大清律法,据《大清律例》记载:“丧葬,凡有丧之家,必须依礼安葬。……其从尊长遗言,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者,杖一百;从卑幼并减二等”〔9〕。因此废除火葬,提倡土葬成为风俗变革的重要方面之一。首任流官杨馝于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抵达丽江,在政治、经济上进行大规模的改革之后,“城郭廨舍,诸务未遑,乃首查民病,除每年苛派万余金,次出良民之在庄院为奴者五百余户,均平赋役,招徕劝垦,民情既悦。”提出“禁止焚骨骸,教以祭葬,更易服饰,示以衣冠”〔10〕258之要求。

(二)乾嘉年间丽江纳西族地区土葬之推行

乾嘉年间是丽江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风俗变革与定型的重要时期,也是推行土葬的关键时期。

《丽江府志略·礼俗略·风俗》详细记载了乾隆初年丽江纳西族火葬之俗,“土人亲死,既入棺,夜用土巫名刀巴者,杀牛羊致祭,亲戚男女毕集,以醉为哀,次日送郊外火化,不拾骸骨,至每年十一月初旬,凡死人之家,始诣焚所,拾灰烬余物,裹以松枝瘗之,复请刀巴念夷语彻夜,再祭以牛羊,名曰葬骨”〔10〕207。以上记载可以看出在丽江纳西族地区火葬依然占据主导地位。时任丽江教授的万咸燕也有类似的记载:“丽俗,亲死火化,拾余烬掩之,厚于资者,以片石识其处,所谓状表志铭无有也”〔10〕287。随着儒学教育的传播与发展,文人士子逐渐在葬俗改革中起到表率作用,“文介杨子死,既葬,其徒和旭,状其行质于余,噫!异甚,师之遗泽可知矣!”〔10〕287束河社长和悰顺母亲去世,采取择地而葬、树碑铭刻之方式,至此丽江土葬才逐渐推行,“改设后,屡经禁谕,土人尚惑刀巴祸福之说,自束河社长和悰顺母死,殡殓如礼,择地阡葬,题主刻铭,人不见其有祸,此风乃渐革矣”〔10〕207。此举与和悰顺本身所接受的儒家教育及对自己所从事的事业是分不开的,据光绪《丽江府志》记载:“和悰顺,字乐天,有干济才。当丽未设学,其父命悰顺游学鹤庆,读书颇知大义。”在“改土归流”之后积极参与教育发展,“管太守学宣莅任,首劝学,建书院,置义学,悰顺竭力从公后”。并“捐资为和氏宗族置祭田,春社夏礿,均行古合食礼”。和悰顺从切身行动到心理接受达到高度的统一,在实际行动中践行儒家之道,这为土葬之实施铺平道路,“其母之死也,择地阡葬,首变火化之俗”〔11〕卷7:263。自此开始了丽江纳西族地区土葬之先河,同时也能看出地理风水之说在丧葬之中的渗透与应用。

尽管雍正年间丽江纳西族地区已经宣传、推行土葬,但要想使广大民众普遍接受这一风俗变革,确实存在很大的难度。当时火葬依然盛行,如余庆远《维西见闻录》记载:“头目家丧,则屠羊豕,所属麽些吊,皆饭之。死,无论贵贱,三日后舁至山,厝薪灌酥,焚而弃其骨,取炭一寸瘗之,每六月五日则祭于瘗炭所,迎神于家,灸小豕祭焉,三年后不复祭”〔12〕。《滇海虞衡志》也有类似的记载:“么些,人死以竹篑舁至山下,无贵贱,皆焚之”〔13〕。尽管如此,土葬之俗依然推行。吴大勋于乾隆三十八年(公元1773年)任丽江府知府,在丽江日久,对其风俗人情知之颇详,在著述《滇南闻见录》中详细描述了丽江纳西族火葬之俗,“丽之夷风,人死殡于野,越几日火之,先用刀把念经。刀把者,合师巫、仵作为一者也。念诵毕,刀把举火,煨烬之中,检一焦木藏于石隙,谓是鬼所凭依,每年奉之以祭享,其余骨殖,则皆弃之如遗。是日,宰牛猪,具酒食,凡亲友以劝丧者之主,丧主必大醉饱,欢笑而归。刀把须重酬之。”鉴于此,吴大勋到任丽江后,曾多次倡导、推行土葬,但效果并不理想,“余下车后,再三出示劝谕,禁火葬,禁刀把,并给官山,听民葬埋。人性皆同,固无不可化诲者,惜乎余之在丽不久也”〔14〕20。实际上,乾隆时期丽江读书人是变俗的参与者和倡导者,但与民众之间的冲突时常存在,“余在丽江,禁民火葬,一生员遵谕葬其亲于官山,舁棺将至葬所,附近夷民云集,哗然云此山系龙脉,葬之必有雹,伤禾稼。该生来具禀。委参军往谕之,人众弗能夺。因一面出示晓谕夷民,以致雹之无理,阻葬之有罪,仍隐谕该生另下葬。”最终此事以“事后廉得为首者两人,饬县以聚众滋事拘案,枷责以示惩儆”〔14〕3而结束。

孙杰,昆明呈贡人,举人。曾任丽江府教授,官训导〔15〕,撰写《禁丽民火葬歌》一文〔16〕,该文以圣王礼制之要求,遵其礼法,进而记载少数民族地区天葬、水葬之俗,记述丽江火葬方式,从而认为丽江火葬有悖伦理,以此提出土葬利人利己。其文如下:

圣王制礼准乎人情,送死仪节厚于事生,衣衿棺椁必敬必诚,庸夫愚妇孝子仁人,治丧营葬敢不遵循。我闻夷獠葬或称天,弗以棺敛尸挂树巅,暴之风日饱彼鸟鸢。又或水葬弃掷深渊,鱼嘬朽腐蛇砸津涎。维彼丽俗火葬堪怜,家有死丧不闻哭声,召彼刀巴跳舞盘旋,刲羊杀牛聚集亲姻,呜钲击鼓呼号嚣喧,以醉为哀,莫知其然,载以薄版,畀于郊原,亲戚邻里,束煴相先,积柴如山,尸委其间,炎炎烈火,赫赫青烟,肉飞骨炸,皮卷筋拳,高流渍地,气臭熏天,尸或僵起,石压木揎。须臾灰烬抛掷荒阡,妇哭于后,子泣于前,见兹惨毒,能不悲辛,呜呼噫嘻!人孰无心,尔邻有灾祸恐相延,焦头烂额尚往救援,尔肤被灼发燎眉然,少有痛楚已觉熬煎,胡忍尔亲任尔烧焚。或谓此风西方所传,佛氏之法灭性毁形骨,月尽化用表厥,真悖礼伤教,奕世相沿此方。黎庶归化百年,旧染污俗,应与维新毋狃,故习速为改迁。莫吝财物,厚培根源,或葬父母,或葬祖先,敛以时服,盛以杉棺。及时人土子心,乃安风水之说,创自古贤地,合龙穴瑞应山川福,尔后嗣延延绵绵,何苦仍陋,自罹尤愆。国典具在,尚不汝宽鬼神,降鉴罪,何可追琐言告尔,各宜勉旃。

《禁丽民火葬歌》总结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葬俗之类别,而对丽江纳西族地区火葬之过程作详细的描述:葬前刀巴跳舞、杀牛羊聚亲戚、呜钲击鼓、亲戚酒酔为哀;葬中运往郊野,积薪焚烧;以“灰烬抛野”结束火葬。这种葬俗方式对于来自内地、接受系统儒家教育的士人来说难以接受,所以孙杰对火葬过程描述极为惨烈、恐怖,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夸张成分,但从心理上给人们以震撼,达到教育百姓、推行土葬之目的,可以说此论是乾隆后期丽江纳西族地区提倡土葬的全面总结。

嘉庆年间,丽江纳西族地区火葬依然存在,但土葬推行如火如荼。据《滇南杂志》记载:“丽江于外夷中,传独久且盛,其居有雪山秀拔,然死后尽以生时所好鞍马、玩物器用,起屋于焚燎之处,以棺置于中,举火尽烧之成灰,然后遣一人驰健马过灰烬中,于马上拾其骨,以首获者为神,乃珍以藏于一匣之内,塞于山岩石缝中不择地不选年,或曰马驰急人于马上俯身于灰烬中,取之何必骨也,又不欲大须可置小匣中,便纳诸石隙内焉。其实只一物非遗骨,明矣。如是则地理、风水、阴阳、吉凶、选年月皆无用。而自唐至今,千有余年,奕世有土有官,益蕃且盛,此理良不可晓”〔17〕。据《滇南新语》记载:“惟丽郡、中甸、维西……其亲死,必延喇嘛问之名,刀把或擦妈向尸诵经咒,刀把谓死者无罪,则悬尸山树之极巅以风,曰天葬。谓有罪,则笼尸沉诸江,曰水葬。或割尸饲禽兽,而火其骨,截胫骨作筒吹之,曰火葬……自设流后,有丽守管学宣能化导,革残骸之俗。伟哉!”〔18〕10丽江知府王厚庆也是禁火葬推行土葬的倡导者之一。“平易近人,慎用刑罚。时丽江虽染华风,而男女衣服、冠婚、丧祭未尽从汉礼,公力为劝禁革,风俗丕变”〔11〕卷5:213。据《新纂云南通志》记载:“丽邑俗尤尚火葬,厚庆教以棺殓礼,其风顿息”〔19〕。尝赋一诗云:“火葬魂皆惊,刀巴咒入魔。此风犹未革,遑问政如何?”从王厚庆记载可以看出:风俗革新成为施政之务,而禁火葬,提倡土葬成为风俗变革之先。

(三)道光以降丽江纳西族地区土葬之普及

经历雍正到道光数朝更迭,已越130余年,至道光时土葬观念深入人心,渐成时尚。咸丰二年(公元1852年)丽江知府辛本楘下令移风易俗并勒石记之,据《用夏变夷碑》记载:“查丽江一邑,原无天、水俗葬,然用火焚尸,愚夫亦所不免,若不严行禁止,伊无胡底?所以一切天、水、火葬,一并视禁在案,兹据各里乡约等禀,恳勒石严禁火葬……嗣后如遇父母亡故,务须择地安埋,即有兄弟子孙男女奴役身死,亦须用棺殓瘗,毋得用火焚尸,亦毋得听信狂言,致效天水葬,倘敢狃于成见,许该乡保人等立时禀府究治,以凭尽法惩处,决不宽贷,各应凛遵,勿违”〔20〕216。从碑文的内容来看,辛本楘从对火葬禁止尤为严格:除土葬外其他葬俗一律禁止,并且要求不论身份贵贱一律实行土葬,对于违反者由乡保等报告官府,并依法处理。

清末丽江纳西族地区土葬已经普及,并且葬俗采取儒家之方式。光绪《丽江府志》对土葬之事记载颇多,如“和照,字载阳,岁贡生……临卒前一日,沐浴冠服,使子女罗拜,谕丧葬遵儒礼,勿从俗斋荐”。马英“事母孝,朝夕视膳惟谨,母死,庐墓三年”〔11〕264。阙华“亲殁治丧,俱遵朱文公家礼,不用浮屠斋荐。邻里亲友笑而非之,华终不以为意”〔11〕304。王育“母殁,哀痛异常,既葬”〔11〕305。张继先妻和氏,“……其夫阵亡,……和氏丧葬如礼,乡党无闲言焉。”和旭妻赵氏,“夫出从军,被伤而归,氏奉侍药饵,极其殷勤,数日夫死,哀痛悲切,殓葬如礼”〔11〕331。光绪《丽江府志·烈女》也记载客死异乡、归故埋葬之事,如杨泽妻梁氏,“咸丰丁巳,夫因防堵阵亡,氏负尸殡葬之”〔11〕330。双清妻和氏,“二十一岁,夫殁于西藏。并运夫柩到家,礼葬”〔11〕331。

光绪《丽江府志》详细记载清末丽江纳西族土葬仪式,“丧礼疾革必迁正寝,含饭沐浴,不离男妇手。小敛后,每逢七日,或请缁流道士诵经典,亲属各具酒食,相羹馈,至藏乃止。先是元太弟革囊渡江,其音乐相传有胡琴、筝、笛诸器,其调有《南北曲》、《叨叨令》、《一封书》、《寄生草》等名。及奠期,主人请乐工奏曲灵侧,名曰细乐。缠绵悱恻,哀伤动人。其发引也,亦以乐送之。”清末丽江祭墓方式也能反映出纳西族土葬之俗的普及状况,“六月初旬修雩祭,或诣坟展拜”〔11〕卷1:44。“十月、十二月,先后祭墓,有取蒸祭之意。”“清明咸插柳墓门”〔11〕卷1:45。光绪《丽江府志·祭礼》记载祭祀之俗的变革,也反映了外来风俗广播与本土风俗退缩之概况,“元旦,家皆斋戒,祀百神或谒庙焚香。次日后,村闾、族党择洁地为坛,植松柏栗各一,陈豕,供凈米,请刀巴祝嘏,名曰:祭祖。按旧俗六七月祭祖亦如此礼,今行者十之二三耳”〔11〕卷1:44。可见,土葬已成为丽江纳西族地区主流丧葬之俗,传统祭祀礼仪也发生了变化,这说明土葬之俗已在民俗中生成并有所规模。

(四)丽江纳西族地区土葬之推行在区域间存在差异

尽管清代丽江纳西族地区推行土葬有声有色,且效果明显,但其传播过程在区域间的差异十分明显。从乾隆《丽江府志略》等文献记载来看,在葬俗中火葬占据主导地位,但寄籍之民实行土葬,并于清明、六月、十二月等时墓地祭祀,据乾隆《丽江府志略·礼俗略·风俗》记载:“清明寄籍祭墓”〔10〕209。“六月土人祭祖,寄籍祭墓。”“中元,焚冥衣诸镪荐祖”〔10〕210。“十二月初旬,寄籍祭墓”〔10〕211。清代丽江纳西族地区推行土葬多集中在政治、教育、文化中心的丽江坝子,以及沿交通要道〔8〕。而在偏远山区火葬依然占据主导地位,这说明清代在丽江纳西族地区推行土葬,其辐射范围十分有限,也反映出丽江纳西族地区推行土葬在区域空间上存在着不平衡性。《永远碑记》是清末丽江纳西族地区土葬推行过程中存在区域差异的一个缩影,该碑文主要记载光绪九年(公元1883年)在偏远的宝山吾木建学馆、推行汉学,移风易俗,改火葬为土葬和过中元节等改革。在碑刻后半部分详细记载推行土葬之要求,“父母也,生则事之,死则葬之,此后有父母大□□火烧,专行生薄,如有违抗,提拿赴署重治,勿谓言之不先也。至每年七月内,遇中元节,各户要迎接祖宗,称家有无敬心,烧包之,节以尽孝道,此则予之深望者也……大清光绪九年正月十六日设馆□捐”〔21〕。宝山吾木村远离丽江政治中心,设立学校较晚,移风易俗的程度也较低,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汉文化在丽江的传播存在一定的局限。

三、清代丽江纳西族地区土葬推行成功的原因探析

(一)清代丽江政治重建、经济改革

清代丽江政治变革为移风易俗提供了条件。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丽江“改土归流”时,获得地方头人的支持,“远支族人阿知立等因兴崇继忘生觊觎,首众为谋,捏控胞兄任内,五虎十四彪头人指公摊于事案”〔22〕。废除木氏土司在丽江的统治,推行里约制度,为新兴地主的崛起提供了条件,也为移风易俗获得了政治保障。经济改革是政治改革的重要支柱,清代地方政府在丽江民族地区多次减免赋税征收,获得民心,争取民众的支持。据乾隆《丽江府志略》记载:“雍正二年清查田地户口,时有土官庄奴、院奴等类共2 340 名,伊等并无田粮,皆愿自拿丁银,以比于齐民”〔10〕96。而至乾隆年间丽江个别家庭已经出现贫富不均的现象,政府采取免租减税措施,“其中不无贫乏之家,艰于输纳者,着该督抚查明,概与豁免,俾边夷民,永无催科之扰”〔10〕97。公件费用减免反映出政府对平民的体恤与照顾,“雍正元年改土归流,查出山外夷民年纳土官牛、羊、籽粒,共折银2 219两7钱4分8厘,存府公用”〔10〕108。至乾隆二年,奉旨减公件,“除将山外向来牛、羊滋生皮张折价,实无田地山场,今无从办纳者,按各村寨均平查免,共查免无着公件银731 两7 钱3 分9 厘,实存山外耕种田地、山场公件 1 488 两 9 厘”〔10〕108。此后政府减免次数不断增加,如乾隆三十一年(公元1766年),“嗣后滇省山头、地角、水滨、河尾,俱着听民耕种,概免升科”〔11〕卷3:140。据光绪《丽江府志》记载清代丽江减免赋税共有 23 次〔11〕卷:3:139-145。清代地方政府通过政治、经济改革,减缓了阶级之间的对立,也为移风易俗减少阻力。

(二)丽江地方官员提倡与士人的迎合

在古代社会中移风易俗多由官方提倡,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推行。清代丽江地方官员在推行土葬过程中,结合丽江的民族特点和政治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措施。首任流官杨馝于雍正二年抵达丽江,在采取一系列政治改革措施之后,开始了风俗改革,“禁止焚骨骸,教以祭葬,更易服饰,示以衣冠”〔10〕258。管学宣任丽江知府时实施移风易俗,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自设流后,有丽守管学宣能化导,革残骸之俗。伟哉!”〔18〕10乾隆中期吴大勋任丽江府知府,采取引导、支持、教育之策,推行土葬。孙杰任丽江府教授时撰写《禁丽民火葬歌》,可以说是乾隆后期丽江推行土葬的高度概括。王厚庆任丽江知府时也大力倡导土葬,辛本楘任丽江知府时推行移风易俗,对于反对土葬之人,采取“以凭尽法惩处,决不宽贷”〔20〕216之措施。

在清代丽江纳西族地区土葬推行过程中,文人士子起到表率作用,如文介杨子、和悰顺等。土通判木德也是土葬的支持者,并身体力行贯彻其中,据《木氏宗谱》记载:“木公讳德……且勤学好问,于经史易象诸书殚心研究,通星评相术地理各家,自卜茔地,叶吉牛眠”〔22〕。至清代后期,土葬已经成为丽江纳西族地区人们丧葬习俗的重要选择,如和照、马英、王育等人;土葬之俗在妇女的葬俗观念中也占据重要地位,如杨泽妻梁氏、张继先妻和氏、和旭妻赵氏、双清妻和氏等。经过百余年的提倡、宣传,土葬之俗已经深入人心,在葬俗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儒家之方式进行。

(三)地方儒学教育对土葬之影响

清代丽江“改土归流”之后,儒学教育成为推动丽江改革的重要手段,为加强中央王朝在丽江的治理提供人才支持。清代在政治中心所在地设立宫学、书院、义学等,延聘名士督师兴教。康熙三十九年(公元1700年)丽江再次开始了平民教育,通判孔兴询在府治之东修建孔庙,到康熙四十五(公元1706 年)年开始设学〔23〕。知府杨馝、教授万咸燕再度迁建,此后历任官员大多扩建、重修,并置办祭器、乐器、舞器、经籍若干部、学田若干亩〔10〕140-168,至此丽江庙学成为清代滇西北儒学教育的中心。康熙四十九年(公元1710年)创建玉河书院,雍正三年(公元1725 年)创建雪山书院,光绪二十年(公元1894 年)创建天鸡书院;清代历代官员及乡绅在丽江共设43所义学;培养出7名进士、61名举人、10名副榜、208 名贡生;同时丽江士人著书立说多达32部〔23〕。丽江的儒学传播培养了大批士人,这些士子有的考取功名在外做官,在当地革除弊病,移风易俗,进行政治改革,如进士李樾任山东省定陶县令,“勤于课士,改建泛阳书院,邑学校生能诗文者皆为评衡改削如严师之于弟子,爱民恤商善政毕,举陶之人,歌咏其德,刊有诗集”〔24〕。有些士子施教乡里,为求学者传业授道,并以身作则,如文介杨子死,“既葬,其徒和旭,状其行质于余,噫!异甚,师之遗泽可知矣!”〔10〕287清代丽江儒学教育与发展为推动地方移风易俗提供了人才支持,相应也减少风俗改革的阻力,因此在推行土葬过程中接受儒学教育之士发挥了关键的作用。

(四)外来移民促进地方风俗之变迁

移民对区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思想文化、语言等产生深远的影响。“改土归流”后,丽江设置汛塘关哨,并派驻防兵丁,其兵丁多为外来移民,他们的进入不仅带来中原内地的观念和技术,促进当地生产和发展,还改变丽江民族分布状况,对丽江民族地区风俗变革产生深远的影响。清代丽江为了加快农业经济发展,曾组织屯田,“屯户6068 户,男妇大小34392丁”〔11〕卷3:108。

区域姓氏变化是移民流动的重要标志之一,明代木氏治理丽江,对进入丽江之人控制严格,并强制推行民为和姓之政策,自此丽江姓氏比较单一,据徐霞客记载:“其他土人皆为么些。国初当人之戍此者,今皆从其俗矣。盖国初亦为军民府,而今则不复知有军也。止官民二姓;官姓木,民姓和,无他姓者”〔25〕。木公在其《述怀》中有“丽江迩西西戎地,四郡齐民一姓和”之句可与之印证〔11〕卷8:476。雍正元年丽江“改土归流”为移民迁入奠定基础,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恢复原有姓氏提供了条件。唐有为先生在其著述《丽江姓氏考》中记载:在乾隆初年,丽江共有44 姓,而至光绪年间已有125 姓,增加了82姓〔26〕7-8。唐先生对清代丽江姓氏之变化进行分析,概括出12 种原因促使移民进入丽江坝子,如戍边、从政、谪迁、经商、讲学、谋生等〔26〕9-10。然而移民进入丽江坝子后并没有停止步伐,而是向更为偏远的山区挺进,丽江巨甸吕氏便是其中一例〔27〕。

在“改土归流”之初,丽江民族地区夷多汉少,为了改变这种局面,中央政府在丽江等民族地区推行“考试移民”政策,据《清会典·学校·生童户籍》记载:“乾隆元年复准:云南省广南、丽江、普洱三府及昭通府属之思安、永善二县,镇沅府属之恩乐县,东川府属之会泽县,现在夷多汉少,人文寥落,难以敷额,除现任本处官员子弟不准入籍考试外,如有异省异府之人,愿移家入籍者,照广西、太平等府之例,同土著之人一同考试”〔28〕254。至乾隆二十五年,丽江民族地区教育发展迅速,便采取清查之事,“广西省冒籍,由设学政彻底清厘,……其有在限内陆续查出者,照例画一办理,并行文云南、贵州、四川、广东等省学政留心查察,毋致冒试滋弊”〔28〕255。以优惠的考试政策作引导,一定程度上鼓励了移民运动,也为地方风俗革新提供了条件与动因。

四、结语

土葬与当下社会葬俗要求有所背离,耕地面积的垦殖相对于人口的增长速度较为缓慢,而人死土葬占用耕地,造成死人与活人争地,人地矛盾突出,然而清代在丽江纳西族地区推行土葬是边疆民族地区社会风俗变革的一个缩影。清代丽江纳西族地区推行土葬是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一系列改革的背景下进行的,期间有些改革与推行土葬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从丽江地方文献记载来看,民族风俗改革相关文献记载颇多,其中有些风俗改革之记载不甚全面,而丽江土葬改革之文献记载较为详细、连贯,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清代士人视野中葬俗改革之重要。政治经济改革、地方官员提倡、文化教育普及、地方士人支持、外来移民定居等是清代丽江纳西族地区推行土葬的动因。清代丽江移风易俗形成了以丽江为中心向周边山区扩散的过程,然而由于丽江区域间地理差异较大,民族居住较为分散,因此在风俗革新中存在差别。经过清代的强制推行,土葬之俗在丽江核心区域已为人们普遍接受,并成为一种时尚,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风俗革新在丽江所取得的成就。

〔1〕和丽东.论丽江纳西族丧葬方式的变迁〔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5):73-77.

〔2〕李京.云南志略〔M〕//方国瑜.云南史料丛刊:3册.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130.

〔3〕陈文.景泰云南图经志书:卷5〔M〕.方国瑜.云南史料丛刊:(6册).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90.

〔4〕周季凤.正德云南志〔M〕//卷 11,方国瑜.云南史料丛刊:6册.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207.

〔5〕李中溪.云南通志〔M〕//卷4,林超民.西南稀见方志文献:21卷.兰州:兰州大学出社,2003:107.

〔6〕刘文征,古永继点校,滇志:卷3〔M〕.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1991:111.

〔7〕倪蜕.滇小记〔M〕//方国瑜.云南史料丛刊:11 册.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125.

〔8〕杨林军.明至民国时期纳西族文化地理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3.

〔9〕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96.

〔10〕管学宣,万咸燕.丽江府志略〔M〕.杨寿林,和鉴彩,点校.丽江:丽江县委员会翻印,1991:258.

〔11〕陈宗海.丽江府志〔M〕//丽江:政协丽江市古城区委员会编印,2005.

〔12〕余庆远.维西见闻录〔M〕//方国瑜.云南史料丛刊:12 册.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62.

〔13〕檀萃.滇海虞衡志〔M〕//卷13,方国瑜.云南史料丛刊:11册.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234.

〔14〕吴大勋.滇南闻见录〔M〕//方国瑜.云南史料丛刊:12 册.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

〔15〕朱若功,李明艺.呈贡县志:卷5〔M〕.苏州:凤凰出版社,2009:135.

〔16〕王崧,阮元.云南通志稿:卷200〔M〕.清道光十五年(1835)刻本.

〔17〕曹春林.滇南杂志〔M〕.卷9.台北:华文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69:340.

〔18〕张泓,滇南新语〔M〕//王云五.丛书集成初编·大理行记及其他五种.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19〕龙云,卢汉修.新纂云南通志:卷184〔M〕.林春龙,王珏,点校.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7:126.

〔20〕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云南省编辑委员会.纳西族社会历史调查〔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

〔21〕杨林军.丽江历代碑刻辑录与研究〔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11:179.

〔22〕木钟.木氏宗谱〔M〕.据清同治4年(1865)抄本临摹.

〔23〕秦小健.论明清时期儒学在滇西北民族地区的传播〔J〕.青海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版,2014(1):152-158.

〔24〕冯麟溎,曹垣.定陶县志:卷4〔M〕.苏州:凤凰出版社,2008:362.

〔25〕徐宏祖.徐霞客游记校注〔M〕.朱惠荣,校注.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5:938-939.

〔26〕唐有为.丽江姓氏考〔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7〕马银行.论明清时期滇西北龙祠的地域分布〔J〕.云南地理环境研究,2012(6):62-69.

〔28〕方国瑜.云南史料丛刊:8 册:清会典有关云南事迹摘录〔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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