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丁 郑蓉
【摘 要】 文章基于委托代理的视角研究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可能性。研究结论表明:从作用机理分析,基于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之间所形成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机构投资者有动力参与到公司治理之中;进一步的博弈证据证明,双重委托代理所形成的契约关系能够促使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治理作用以改善公司的治理绩效。
【关键词】 机构投资者; 委托代理关系; 作用机理; 博弈证据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14-0058-04
一、引言
在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过程中,机构投资者的迅速崛起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20多年发展变化的重要缩影,无论在投资主体、管理规模、持股比例还是专业化程度方面机构投资者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投资主体方面,机构投资者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多元化,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形成了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保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为主的多类型机构投资主体;而在管理规模与持股比例方面,各类型机构投资主体管理的资产规模与持股比例也逐年提升。2013年初,中国证监会前主席郭树清在2013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截至2012年底,专业机构投资者持有流通A股市值比例达17.4%。深交所发布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底,深交所上市公司中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为9.86%。
近年来,随着机构投资者的不断发展,其能否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受到了市场各方的广泛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