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语境下我国环境制度与国家安全的关系刍议

2015-08-15 00:53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4100
关键词:国家安全

龙 峰,李 丽(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4100)

法学研究

法学语境下我国环境制度与国家安全的关系刍议

龙峰,李丽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4100)

摘要:从法学视角出发,解读环境制度与国家安全:环境法律制度作为我国法律制度重要的一环,对于环境法律秩序的生成至关重要,影响我国整个法律秩序的构建。而国家安全即是一国法律秩序的稳定状态,国家安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环境法律制度的支持。严峻的环境现状已然对我国国家安全造成威胁,不仅应在应然层面认识到环境制度对国家安全的重要性,更应该在实然层面具体实践,运用健全、完善的环境制度维护国家安全。

关键词:环境制度;环境秩序;国家安全

环境制度作为人类依据理性建立起来的调节自身和自然之间关系的制度安排,它的重要性自然不容置疑。虽然学界关于环境制度的著述颇丰,涉及到国家安全领域的也不在少数,却鲜见从法学的角度对环境制度与国家安全进行关联性研究。事实上,环境制度作为一种基础的社会制度,已被各国纳入法律体系,构成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的本质就在于生成、增进秩序。而从法学角度对“国家安全”进行解读,可以将国家安全理解成“一国法律秩序的稳定状态”,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环境法律制度亦能生成、增进法律秩序,维护国家安全。

一、透视法律意义上的“环境制度”与“国家安全”

(一)解读法律意义上的“环境制度”

1.法律意义上的“环境”

“环境”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长久以来,人们尝试着从不同的学科角度去进行解读和界定。在环境科学中,“环境”的定义含有更多自然科学的因素,而法学作为传统的社会科学,其所关注的焦点则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紧密相关。因此,作为法律意义的“环境”与环境科学的“环境”存在差异,法律意义的环境必须与人类的生存、发展密切相关并且在法律所能调整的范围内[1]。当然,环境立法也必须遵循环境科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环境”在法律上的定义应以其在环境科学上的定义为依据。据此,法律意义上的“环境”应当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紧密联系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2]。

2.法律意义上的环境制度

何谓制度?制度是行为规则,它决定了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可以选择的行动方式[3]。作为行为规则,制度抑制着个人在社会交往中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和任意行为,从而增进社会秩序。我国环境制度可以分为社会认可的非正式制度和国家规定的正式制度两个部分。正式环境制度与非正式环境制度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以国家强制力为背景。

1)正式环境制度。它是指人们(主要是政府、国家或统治者)有意识建立起来的,并以正式方式加以确定的制度安排,它通常表现为一系列成文的政策法规,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4]。在我国凡是涉及到环境的宪法条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颁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是我国正式环境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制度形式表明正式环境制度自形成时就已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换句话说,正式环境制度实际上就是环境法律制度。

2)非正式环境制度。它是人们在长期的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被演进变化中的社会关系所强化,主要表现为宗教伦理、道德理念、风俗习惯等形式[5]。在正式制度建立之前的很长一段时期内,社会关系主要靠非正式制度来调整。长期以来在我国社会中与环境有关的宗教思想、道德理念、风俗习惯,诸如佛教规定的“禁止杀生”、“畜牲有灵”,民间自古存在的“敬畏天地”、“封山育林”,以及现代社会所提倡的“爱护花草”、“垃圾分类”等理念都是我国非正式环境制度的构成因素。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意义上的环境制度,即环境法律制度是以现行宪法的相关条文为核心,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框架,以及大量与环境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颁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环境法律规范体系。国家通过环境法律制度来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控制并消除环境污染,达成良性的环境法律秩序,并最终维护国家安全。

(二)解读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二战”结束前夕的1943年,其作为一个常用的标准概念至今只有几十年的历史。然而自从人类建立国家起,国家安全从来就不缺乏关注,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从政治学和国家关系的角度对“国家安全”进行解读和界定。但若将其置于法学语境之中,从法学的视角对“国家安全”进行深入探析,我们会发现:“国家安全”会变成一个与“法律秩序”紧密关联的概念。

1.法律秩序是社会稳定的基石

中国社会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关键时期,旧的体制被打破而新的体制尚未建立。各种利益冲突、社会矛盾不断冲击着社会的稳定,而社会要实现稳定必然以良好的秩序为前提。那么,何谓秩序?美国著名学者博登海默对此做出了极为经典的定义,他认为:秩序是指“自然和社会过程中存在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持续性和连贯性”[6]。该定义主要强调了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关系具有相对稳定性。

由此可知,当社会处于无序状态时,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稳定社会关系遭到破环,人的行为将会变得不可预测而充满破环性,这显然是人们所不愿见到的。为了实现社会秩序稳定,人们寻求各种手段。法律则是预防和制止无序状态的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和谐的社会秩序必须有良好的法律秩序尤其是以宪法秩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秩序做后盾[7]。所谓法律秩序,是法律确认和保护下的社会关系呈现出的一种有序性现实状态,表明法律调控社会过程中存在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立法的数量已经非常庞大,法律调整的范围也越来越大,以至于社会秩序中的所有重要领域都需要靠法律来维护。因此,法律秩序已经成为社会秩序中最为重要和最为稳定的部分,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石。

2.法律秩序的实质上是一种安全秩序

“安全”通常意味着主体处于一种不受威胁、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秩序与安全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秩序的核心是安全,而安全则是秩序所包含的实质性价值”[8]。为了维持稳定,秩序天然地要求建立起各种保障自然和社会发展及维持人类生存所必须的安全保障机制。为满足保障安全的需要,理想的安全保障机制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标志:

1)一致性。安全保障机制在运行中应平等地对待所有主体,其评价标准应是统一的。同时,该机制的调整范围能扩展到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重要关系和重要事物。

2)连续性。这意味着安全保障机制的外在表现形式必然是抽象的规范,作为一种统一的标准,该规范适用于数量不确定而内容相同或相似的情况,而不是仅仅适用于某一具体情况的特定解决办法。这种适用规范的连续过程称为安全保障机制运行中的一种稳定因素。

3)确定性。对于社会主体来说,由于安全保障机制的连续运行,他们可以将该机制看作是可以在其范围内进行合理行动的一整套可预测的规则体系。在该机制的调控中生活,他们的安全感得到满足。同时,任何对他人和社会的危害行为都被视为对安全保卫机制的破坏,安全保卫机制都会对其进行纠正,恢复社会秩序。

历史上,道德和宗教等非正式制度都曾充当安全保障机制的角色,但均因缺乏强制力而难以对破坏安全的行为进行纠正,履行保障安全的职责。直到法律产生,因其特有的调节机制和强制力,更为有效的安全保障机制才得以建立。法律制度作为安全保障机制,主要是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律秩序从而达到社会秩序的安全状态。可以说,法律秩序实质上是一种安全秩序。

3.一国法律秩序的稳定状态表征国家安全

法律秩序作为社会秩序中最为重大和最为稳固的部分,其实质是一种安全秩序。也就是说,一国法律秩序的稳定状态某种程度上象征着国家处于安全状态。因此,从法学角度来看,对一国法律秩序的干扰、破坏和侵犯,始终是危害一国国家安全的主要因素。法律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法律调节社会关系达到正常、稳定的状态时可以表述为国家安全,但是国家安全并不是法律调整具体法律事实的法律关系,而是随着法律对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所达到的一种整体结果的有序的状态,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秩序。

至此,可以认为,“国家安全”概念在法律上的定义应当是:国家安全,是指一国整体法律秩序未受到任何不法势力和非法行为的侵犯和破坏的正常、稳定状态。

二、法律制度决定法律秩序的生成

由上文可知,法律秩序作为社会关系中最稳定的部分和国家安全反映在法律上的形式,其重要意义自不待言。那么,法律秩序又是如何生成的呢?一般而言,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总是意味着秩序,而法律秩序则依靠法律制度来生成。以下从四个方面予以说明:

(一)法律制度反映了起码的社会共识

法律制度是社会意志的外化,从法律制度的公共产品特性来说,它所体现的社会意志是社会各个阶层经过整合了的法律理念的非均衡交集。同时,法律制度的制定是长期博弈的结果,聚合了社会各个阶层的最大公约数,反映了最起码的社会共识。正是基于这一共同的心理基础,人们对社会实践就会有相似的理解,自觉遵守交往规则,认同、维护制度,这样秩序就容易生长起来[9]。

(二)法律制度构建了解决矛盾的平台

矛盾是人类社会的固有属性,其无时不在、无时不有,且时刻威胁着社会秩序的稳定。如何消减社会矛盾,并将其控制在秩序所允许的范围内是每个社会都需要解决的难题。而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平息冲突和消减矛盾。法律制度为社会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公共制度平台,它不但是矛盾双方充分表达各自利益诉求的制度渠道,而且还是他们进行对话、寻求合作的制度空间。总之,法律制度的存在为冲突双方创设了妥协、合作的机会。而妥协、合作则是恢复秩序的前提。

(三)法律制度理顺了社会中的利益关系

因为社会各主体的有限理性及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不可避免的机会主义倾向,决定了各主体之间的竞争无时无刻不充满着冲突和矛盾。而良性的法律制度具有很强的整合性和妥协性,能够包容各方面的利益诉求,调整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社会主体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之下,就可以将利益冲突限制在制度框架的调整范围内,通过相对和平的方式得以解决。同时,在践行环境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包含在制度中的一些基本价值,如对法律的信仰,对规则的尊重,也会逐渐沁润到社会成员的思想。这就有利于和谐的颗粒在良性制度中凝聚,从而理顺社会中的利益关系,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关系。

(四)法律制度规范了社会主体的行为

任何行为都有边界,而对社会主体的行为边界进行限定的规范主要表现为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通过设置对称性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主体间关系以达到规范社会主体的目的。具体而言,法律制度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其提供了各种情况下何者可为、何者不可为的准确预期。这种制度安排实际上规范了社会主体在日常生活中的基本行为方式和实际活动的范围,而规范了的主体行为是决定秩序生长的直接因素。

总之,法律制度通过多种途径来规范了社会主体的行为形成了较为稳定、连续的法律秩序。也就是说,是法律制度直接决定了法律秩序的生成,而经过上文的叙述,这一命题显然可以转化为法律制度决定了国家安全。当然,此处所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是一种社会整体意义上的制度和秩序,而从我国当前的情形来看,环境领域内的秩序无论是在应然层面还是在实然层面都正成为左右我国整个法律秩序稳定的关键。

三、环境法律秩序:在应然理想与实然现状之间游走

与以往“人定胜天”、“征服自然”的观念不同,环境安全所追求的,不再是人类对自然的绝对控制,而是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状态[10]。而这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状态的达成依赖于环境秩序的实现。显而易见,环境秩序绝非仅指自然界动物出于生存和本能自发而成的自然秩序,而是包含自然秩序和人类社会秩序在内的复合秩序。动植物只能按照本能和习性来维护本物种的内部秩序,但人类却能在其意识指导下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创造和选择,通过维护人类社会秩序来维持整个环境秩序[11]。这就需要法律这一社会控制手段,借助环境法律制度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协调,环境法律秩序由此应运而生。在维护环境秩序的过程中,环境法律秩序逐渐成“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一是人们基于对一定社会和自然规律的认识,通过环境立法而形成的一种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法律制度上的秩序。它表现为社会关系中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有序状态,是理想追求的体现,即应然环境法律秩序;二是通过各种实施机制对现实的环境法律关系进行调节而形成的秩序,这是环境法律制度体现在现实社会关系中的结果,是一种实际存在的秩序,即实然环境法律秩序。

(一)应然理想:良性环境法律秩序应成为我国整个法律秩序的塔基

环境法律秩序,作为人类为了控制环境危机和平衡人与自然之间利益冲突而建立的一种社会秩序,其本质上是人类社会持续生存、持续发展所必需的安全保障机制。由此可见,环境法律秩序的影响并不仅仅局限于环境领域,还为整个社会经济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持久的支持,也就是说良性的环境法律秩序应该成为我国整个法律秩序的塔基。以下将从安全体系、价值层面和权利构建三个层面进行深入的论证。

1.环境安全在国家安全体系中应居基础地位

众所周知,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众多。军事、人口、领土等传统国家安全因素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但是环境安全在诸多安全因素中应居于基础地位。首先,环境安全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需求。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物质载体,若没有自然界的物质和能源供给,人类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和安全保障便无从谈起,更遑论寻求更高一层的发展。其次,环境安全的破环具有不可逆性。环境遭受到的破环一旦超过其可承受范围就可能永远无法恢复。即使可以恢复,这也要花去人类大量的物力和财力,而这往往是得不偿失的。最后,环境安全问题具有国际性。环境安全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难题,而且一国的环境污染极有可能跨过国界造成他国的生态灾难。

综上可知,与其他安全问题相比,环境安全具有基本生存需求、不可逆性和国际性等特点。鉴于环境安全如此重要,其应被视为整个国家安全体系的基础。

2.环境安全价值应成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

法律价值实质上以法律为载体的主体需求,从应然性的角度来讲,法律应当表达出主体的基本需求。环境安全是人类的基本生存需求,人类主观上希望摆脱对环境危机的恐惧,客观上也希望免于环境污染的威胁。因此,环境安全作为人类最低限度的需求,法律应当予以充分表达,将其列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基础性价值。应该指出的是,环境安全问题早已全面渗入我国社会,环境法律关系也突破了环境法的调控,涉及到了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的领域。因此,环境安全问题并非环境法能独立解决,这需要我国整个法律制度的努力。由此可知,环境安全价值的意义亦不只局限于环境法律制度,而应成为我国整个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

3.环境权利应在个人权利体系中占基础地位

环境权利第一次作为第三代人权进入人们的视野已经是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的事情了,然而作为一种“新兴权利”,环境权利的重要性却不比那些传统权利少,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具体而言,环境权利个人权利体系中占基础地位,主要体现在:

首先,环境权利具有必需性,每个人从一出生,就一刻也离不开空气、水等环境要素的供给,没有了环境权利,一个人就失去了生存条件。其次,环境权利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用其他权利来替代环境权利,那么公民权利大厦就可能因之而塌陷甚至倾覆[12]。最后,环境权利具有母体性,从公民环境权利还可以衍生出众多子权利,构成环境权利体系。

综上所述,在理想状态下,良性环境法律秩序应为我国整个法律秩序的稳定提供坚实的塔基,然而理性追求与现实存在之间总是有一定差距,有时这种差距甚至是巨大的。虽经过政府的多年治理,我国的环境状况虽有好转,但整体情况仍不容乐观,实际上已成为我国整个法律秩序的短板。

(二)实然现状:实然环境法律秩序已成为我国整体法律秩序的短板

一般而言,环境法律秩序的非稳定状态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环境质量状况和自然资源的减少和退化削弱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二是环境破坏引发人民群众的不满特别是导致环境难民的大量产生,从而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13]。由于我国巨大的人口压力和长期奉行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我国环境秩序面临的形势已经十分严峻。

1.环境质量和自然资源状况持续恶化

从描述的意义上,构成环境质量的因素主要包括:新鲜的空气、干净的水、肥沃的土壤和稳定的生态系统。然而中国当前的环境质量从上述四个方面来看,均相当令人不安。

1)在大气安全方面,受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领域大量废气排放的影响,我国大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物的含量一直居高不下。尤其是近年来,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地区每年都出现的灰霾污染天气,使PM2.5成为社会公众普遍担心的问题。另外,严重的大气污染已经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仅在大气污染最为严重的北京,在2013年就有200多家企业停工和减产,另有360多处建筑工地被暂时叫停[14]。严重的污染如果持续下去,势必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绊脚石。

2)在水安全方面,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水灾害频发的国家。虽然水资源总量居世界第六位,但人均占有量只有约2 200立方米,约为世界人均量的1/4,已被联合国列为13个贫水国家之一。同时,我国水污染问题也十分突出,根据环保部的检测,2012年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总体为轻度污染,其中,七大水系总体为中度污染,浙闽区河流和西南、西北诸河流水质污染严重,湖泊富营养化问题突出[15]。

3)在国土资源方面,我国土地资源的现状可以概括为“一多三少”,即:土地总量多,人均占有量少,高质量的耕地少,后备土地资源少。我国土地总面积占世界土地总面积的7.2%,居世界第三位,而耕地面积在世界上排第四,接近世界耕地面积的十分之一。但是我国人均耕地面积只有1.52亩,且相当数量的耕地受到中、重度污染,大多不宜耕种,还有一定数量的耕地因开矿塌陷造成的地表土层破坏,因地下水超采,已经影响正常耕种[16]。

4)在生物物种安全方面,情况更是触目惊心。我国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外来物种入侵和本土物种灭绝的巨大威胁。盲目和不负责任的物种引进导致我国多个地方发生严重的外来物种入侵,已对我国本土生态系统平衡和生物多样性构成严重的破坏。如大米草霸占福建沿海100平方公里的滩涂,而本土红树林的生存空间则被压缩至几欲灭绝。

2.环境问题引发社会秩序不稳定

环境破坏,尤其是突发性的环境事件,往往并不单纯只造成了环境的损害。在大多数情况下,突发性的坏境事件同时会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危及社会稳定。目前,我国面临的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威胁主要来源于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

1)国内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威胁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速发展,环境压力不断增大,突发性环境事件发生的概率持续攀升。我国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加之我国自然灾害频发,多区域、多方面、多形式的环境风险相对集中爆发。据统计,2004年环保部直接调度处理突发环境事件62起,2005年月76起,2006年为161起,2007年110起,2008年为135起,2009年为171起,总体上呈现居高不下之势[17]。然而我国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管理起步晚、基础弱,难以有效防控其造成的危害。由此可见,突发性的环境事件始终是高悬于我国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2)国外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威胁

一国的环境遭受污染而其影响往往不会只局限于国境线之内。我国幅员辽阔、邻国众多,国外的突发性环境事件很容易就波及到我国,而且事件发生在他国,我国政府在应对时往往很被动。2009年日本大地震导致的福岛核电站泄漏事件间接引起了我国民间大范围的“抢盐潮”,市场上的食盐被一购而空,食盐价格暴涨,部分人甚至囤积居奇、肆意抬价,加剧了民众的恐慌,这些都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一般而言,影响国家安全的人口、主权、环境等各个安全领域并非相互隔绝,而是处于相互交融的状态,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国家的非安全状态一般首先在一个安全领域爆发,继而影响其他相关安全领域并造成连锁反应并最终危及国家安全。环境安全作为国家安全体系中十分关键的一环,环境秩序的糟糕状况实际上已经“拖累”了我国整个法律秩序,是我国整体法律秩序陷入非稳定的混乱状态。

综上可见,环境法律秩序确实在我国整个法律秩序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国家安全即等于一国法律秩序的稳定状态,也就是说,环境法律秩序对我国国家安全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由上文可知,法律制度决定了法律秩序的生成,那么,最终顺理成章的结论就是,环境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的国家安全。目前,我国环境状况的恶化已经严重破环了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威胁我国国家安全,迫切需要环境法律制度来保障我国国家安全。

四、运用环境法律制度维护国家安全

制度是人类理性思维的重要载体和文明发展的见证,是社会稳定、和谐的保障。东西方的社会实践都表明,良性制度在现代国家治理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环境法律制度作为在环境领域的正式制度,其不仅具有工具性,能够解决现实问题,而且从学理上看,因其本身所特有的属性和功能,还能在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即保障国家安全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环境法律制度通过激励机制来维护环境法律秩序

社会上流行一种通过“悬赏”的方式去激励别人去做某件事情,久而久之,人们发现如果将这种随意性的激励演变成一项制度安排,那么这对社会的影响将更加深远。因为制度具有巨大的导向性,对于合乎规范的行为给予支持和鼓励,使自觉遵守制度的人得到相应的好处和利益,这便能极大地强化人们遵守制度的自觉性。与随意性的激励相比,制度化的激励机制具有明显的可靠性和科学性。目前,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中的激励制度已经逐渐成型,《环境保护法》第11条就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而200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在其总则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由此可见,环境法律制度中的环境行政奖励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已经运用于环境管理中,并在环境法律秩序的构建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二)环境法律制度通过抑制机制来维护环境法律秩序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人都具有投机取巧,为自己赢取最大利益的机会主义倾向。而所谓的“抑制机制”,是说制度是一种强制机制,它迫使人们遵守共同制定的契约,监督和规范人的行为,抑制可能出现的恶欲膨胀[18]。当个体的欲望威胁到他人的权利和社会的秩序时,环境法律制度就会发挥其强制性,给予其应有的惩罚,恢复法律秩序的稳定。具体而言,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三款就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也有对于污染环境者做出处罚的规定。而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则在分则第6章中专设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作为对于破坏环境行为最严厉的惩罚。

五、结语

在环境状况已经深度恶化的当代中国,在国家安全层面突出环境安全的基础地位,无疑将提升公众对环境安全的认知,加速公众安全观念的转变。而从法学的角度来看,环境问题的最终解决其实就是法治在环境领域的达成。因此建立良性环境法律秩序的最终目标,就是将环境安全纳入法治轨道,通过环境法律制度的施行来保障环境安全在制度层面和价值层面的地位,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良性有序状态。而这又反过来推动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完善,最终实现对国家安全的维护。

[参考文献]

[1]张震.作为基本权利的环境权研究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8-19.

[2]胡建华.宪法环境保护制度概念探析 [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07(4):106.

[3]卢先祥,朱巧玲.新制度经济学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420.

[4][5]张雪艳,李楠.新制度经济学研究 [M].沈阳:白山出版社,2006:45-46.

[6][7]陈驰.论宪法秩序 [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2):135.

[8]马波.论环境法上的生态安全观 [J].法学评论,2013(3):83.

[9]雷振文.政治制度何以生长秩序——兼论转型期中国政治制度完善的逻辑理路 [J].江淮论坛,2008(1):86.

[10]陈海嵩.环境法生态安全原则研究[J].西部法学评论,2009 (2):14.

[11]屈振辉.现代环境法理念的伦理诠释 [J].石家庄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49.

[12]彭光华.论环境权利 [J].江西社会科学,2009(6):171.

[13]曲格平.关注生态安全之一: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国家安全的热门话题 [J].环境保护,2002(5):86.

[14]孙奇茹.本市2013年将关停200家高污企业 [N].北京日报,2013-2-5(5).

[15]环境保护部.2012年全国水环境质量状况 [EB/OL]. (2013-6-6)[2014-11-4].http://wfs.mep.gov.cn/swrkz/ shzl/201308/t20130823_258623.htm.

[16]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关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要数据成果的公布[EB/OL].(2013-12-30)[2014-11-4].http:/ /www.mlr.gov.cn/zwgk/zytz/201312/t20131230_1298865.htm.

[17]韩从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立法研究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2.

[18]田广清,李倩,刘建伟.制度的十大功能:学理层面的解释 [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7(5):18.

网络出版时间:2015-04-15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etail/13.1396.G4.20150415.0900.001.html

中图分类号:D911.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7356(2015)-02-0060-08

DOI:10.14081/j.cnki.cn13-1396/g4.2015.02.009

收稿日期:2014-09-25

基金项目:西南政法大学2013年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硕士重点项目(2013XZYJS059)

作者简介:龙峰(1988-),男,汉族,湖南益阳人。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

Relationship between China's Environmental System and National Security in Legal Context

LONG Feng,LI Li
(The Administrative College,Chongqing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4100,China)

Abstract:Starting from the legal perspective,this paper aims at the interpretation of China's environment system and the national security: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 as China's legal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environment,it is very important for the formation of legal order construction environment,then affects China's legal order.National security is a stable legal order,national security depends on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environment to a great extent.The environmental situation in China has caused serious threat to national security.The environmentalsystemis important to nationalsecurity and we shouldimprove environmentsystem to safeguard national security.

Key word:environmental system;environmental law and order;national security

猜你喜欢
国家安全
我国刑法中“恐怖活动组织”的犯罪学分析
国家安全视角下的战略物资储备立法完善
儒学创新为中华文明“走出去”提供战略支撑
试析宗教虚拟化及其传播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浅析国家安全视野下的新媒体危机
华人卷入两起涉美“国家安全”案
中国互联网治理的转型性特征
论主权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及我国的制度完善
国家安全视野下大学生国防教育的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