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育贤
摘要: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前提是取得相应的成员资格,而我国法律对此问题存在空白点,导致农民权益保护的障碍。这一问题的解决关系到新农村的和谐发展,因此本文从该资格的认定困难、标准及实践入手来讨论该相关问题。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资格认定;资格取得;资格丧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下简称“农经成员资格”)的认定,事关广大农民的土地承包、宅基地等利益,故而准确认定农经成员资格对于维护农民权益和解决乡村司法相关问题大有助益。但是在界定农经成员资格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拘于权限的限制,认为根据我国立法法,应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职权范围,因此回避了这一问题。[1]所以目前这一问题仍未得到完全解决。我们知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农业合作社政社合一体制中继承了一个基本原则:农民的集体成员身份的唯一性、封闭性、保障性。只要你是农民,则必定具有某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这种身份具有唯一性,非此即彼,既不能同时成为两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不能同时兼有城市居民与农民两个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于企业式经济组织的重要区别在于它的成员关系是封闭的,只能因为生死、婚嫁、收养、政策移民等原因而产生新的成员资格,消灭旧的成员资格,已故成员的权利不能被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