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林洁
一、宣告失踪概述
(一)宣告失踪的构成要件
首先,被宣告失踪人必须处于持续下落不明的状态。如果被申请人的去向或下落有人知晓,或者下落不明的状态时断时续、信息时有时无,就不能认定已经具备了宣告失踪的要件。
其次,被宣告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持续时间必须满2年。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最后确切行踪消失之次日起计算。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首先对失踪人的财产确定代管人。财产代管人应认真履行其代管义务,管好失踪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处理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其次,财产代管人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付的费用,如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它费用。如果代管人拒不支付,债权人可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二、我国宣告失踪制度存在的缺陷分析
(一)宣告失踪的程序要件不利于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1991年4月9日公布实施)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宣告失踪的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从以上两项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为了实现代管失踪人财产的目的而采取申请宣告失踪,自申请之日起到法院最终下达宣告失踪的判决,申请人至少要等待两年零三个月。
而宣告失踪其法律后果主要是为了防止失踪人的财产无人管理,应该履行的义务得不到及时履行而对失踪人和相关债权人造成损失,而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