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相对其他已经实证化的土地权利而言,土地开发权并未实证化而仅处于理论研究的合理性论证阶段。基于这一状态,可将其归结为“新权利”范畴。在我国现行实证法上,承认土地开发权这项“新权利”为一项独立财产权利,并将其嵌入到我国现行地权结构体系和内容中,不仅是契合土地所有权之权能权利化理论的内在逻辑,更是拓展、深化和开放我国现行土地权利体系与内容,协调以土地用途管制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权与土地财产权保障之冲突,走出土地管理失灵困境的实践需要。中国法语境下的土地开发权的引入,是市场经济背景下增强我国现行土地法律制度的回应力、提升其适应性品格的内在诉求。
关键词:土地开发权;新权利;土地权利体系;土地管理权
作者简介:张先贵,男,法学博士,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从事土地法、民商法学研究。
基金项目:教育部重大招标项目“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理论探索与制度设计”,项目编号:2013JZD007;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宅基地权利体系重构及其运行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4BFX085;上海市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不动产财产准征收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50522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5)06-0085-07
一、问题缘起:中国特色土地开发权之生成逻辑不应被忽视
就我国现行实证法上所确立的土地权利体系和内容来看,并没有土地开发权这项独立的权利类型。然而,从近年来的土地法学研究现状来看,已有部分学者在其相关文献中直接使用土地开发权这一称呼并进行了相应的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