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大讲堂

2016-01-23 03:30吴遵民
终身教育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大讲堂终身教育学分

特约主持人:吴遵民

(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学术大讲堂

特约主持人:吴遵民

(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持人语:自20世纪6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率先提出终身教育理念以后,因其适应了当时社会的发展需求,以及这一理念具有的前沿性、独创性和科学性的特征,由此在世界各国迅速推广,一些国家还将终身教育理念积极转化为可以实施的政策并予以推进,有的甚至上升到国家教育发展战略的高度给以充分重视。简言之,终身教育原本只是一种理念、一种思想,其从散在开展的状态,逐渐凝聚发展成为完善国家教育体系、健全新的教育制度,以及作为切实保障公民学习权的有效举措,期间仅仅经历了二、三十年的时间。本期学术大讲堂以部分先进国家为例,对其在发展终身教育过程中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出台的具体政策举措,略作俯瞰式的回顾与介绍,以期明晰各国发展方针,了解其实践的具体路径。

本期首先选取了美、日、韩三国的终身教育立法予以介绍。事实证明,终身教育立法是保障终身教育实施的重要条件与基础,一些发达国家依托立法取得了推进终身教育的有效成果。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我国终身教育法制化的现状仍然处在滞后的状态。虽然我们在地方层面已经制定五个终身教育条例,但法律的适应性仍然有限。而由于终身教育理论研究的滞后,也严重影响了国家终身教育法的制定。为此研究并仔细梳理国外终身教育立法的经验与内容,对于推动我国国家层面的终身教育立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在世界各国的终身教育发展中,美国最早通过了《终身学习法》(1976年)草案,但它并没有刻意去制定一个庞大或完整的终身教育法规,而是在高等教育法的框架内率先实现对终身教育的融入。换言之,美国是将“终身教育法”的制定置身于一个相近的领域,并以此作为突破口予以推进,由此亦避免了因终身教育涉及范围的广泛与繁杂,而导致制定的法律法规可能产生“空洞化”现象的弊端。日本的终身教育法制定于1990年,其取名《终身学习振兴法》。该法一是彰显其已完成了从终身教育向终身学习转移的结果;二是突出了这部法律的性质是在于“促进”。此法在2002年还作了修订。该法虽然对终身学习的重要性及法律保障的必要性给予了高度的认可,但基于缓解经济危机的宗旨,该法最终被置于“振兴产业”及提升经济效益的层面,而对于终身学习理念中最为关注的重要原则——国民学习权的保障及精神素养的整体提升则很少提及,以至于有日本学者批评其应改名为“产业振兴法”。韩国《终身教育法》制定于2000年,它也是目前世界上比较完备的终身教育法规,尤其是该法提出了“学习休假”“终身学习费用援助”“学分积累、转换与认定”等可予具体实施的制度,使得该法更加具有了实际可操作的重要意义。

再就国际组织的推进来看,近15年来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内召开了一系列与终身教育有关的会议,如1999年在韩国召开的第二届国际职业技术教育大会,2009年在巴西贝伦召开的第六次国际成人教育大会等。会议均以新时期职业教育及成人教育的发展为背景,具体探讨终身教育的深入推动与促进。上述会议的报告书——《技术和职业教育与培训:21世纪展望——致联合国秘书长的建议书》《贝伦行动框架》等亦为各国推进终身教育的实践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与要求。

由于各国制定的终身教育法律法规基于各自不同的理念,因此最终形成的终身教育制度也就各具特色。如同样一个学习成果的累积制度,韩国采用的是学分银行的形式,美国着眼于制定学分转移的机制,欧洲则注重学分积累换算的框架,源于英国的国家资格框架体系也再次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本期对上述内容逐一地进行分析与介绍,并探寻其产生的渊源与发展的轨迹,以期为读者思考我国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提供更多可以参考的文献资料。

关键词:终身教育体系;政策;法规;制度;国家资格框架;学分银行;学分转移制度;学分转换与累积

收稿日期:2016-05-30

DOI:10.13425/j.cnki.jjou.2016.0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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