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

2016-03-03 09:30
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学生版) 2016年24期
关键词:速裁简易程序刑事案件

许 娜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西安 710000)

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

许 娜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西安 710000)

随着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不断展开,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应不应该降低这一问题也引发了各位专家和学者激烈的讨论,而本人赞同证明标准不应该降低的观点。按照普通程序“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来使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

刑事速裁程序 证明标准

在最近几年,刑事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和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了能够有效解决“案多人少”这一普遍存在的问题,2014年6月27,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不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并联合出台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

刑事速裁程序作为一项新的刑事诉讼程序,在提高刑事案件诉讼效率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优化配置了司法资源。因此一些学者提出了应该在原有的基础上降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证明需达至“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被告人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的证明适当降低至“大致的心证”即可。使刑事速裁的案件无需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严格证明标准。那么是不是应该为了更快解决刑事案件而让公正作出一定的让步和牺牲,本人却不以为然。如何平衡效率与公正的关系使案件得到更快更好的解决是需要不断探讨的问题。[1]

一、普通程序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体现实体正义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刑事证明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3条增加规定了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即认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三个条件,因此可以确定我国刑事采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严格证明标准。[2]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是否应处以刑罚和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应该通过证据来证明,没有充足的证据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定罪和量刑。这一条件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是证明标准的基础。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认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都必须是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并且查证属实,这是对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要求,强调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不符合此条件的证据应该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排除出去,不能继续证明案件定罪量刑事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条件要求办案人员综合之前所认定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运用逻辑、经验和常识进行判断和推理,使其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对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已经排除了合理怀疑,不存在值得怀疑的地方。

完善后的证明标准更加体现了公平和正义,将“排除合理怀疑”写入刑事诉讼法,是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证据确实、充分”增加了一个容易掌握的主观性标准,保证了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保障了无辜的人不受错误的刑事追究,因此要严格适用刑事证明标准,不能随意降低此标准。

二、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不应降低的原因

刑事速裁程序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此类案件在所有的刑事案件种类中占了很大一部分,但不能为了迅速处理案件就降低证明标准,降低案件的处理质量,使案件得不到公平公正的审理。多元化证明标准的提法已经突破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明标准的规定,降低证明标准给司法公正带来的不利影响也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诸多质疑。

1.《速裁决定》和《速裁办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刑事速裁程序来自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的立法改革是合法的,超出其范围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构成违法。而《速裁决定》和《速裁办法》并没有专门规定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即证明标准不属于本次立法改革的内容,因此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仍应适用《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明标准。[3]

2.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的渐进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这次授权决定对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所突破,但仅局限于简化开庭程序,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以及增加了不公开审理的事由,这些都属于比较小的改革,不是实质性修改,没有对法律的基本原则的突破”。因此刑事速裁程序的改革没有涉及证明标准实质性的内容,国家希望进行的司法改革能够稳妥推进。

(三)从程序体系来看,简易程序与一审普通程序统一适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一审程序”下设“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和“简易程序”三节。从三者关系来看,“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相对应,“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起和“简易程序”相对应,即刑事简易程序是对“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一审程序的简化。既然是程序的简化,就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简化的,就只能适用原来程序的规定。所以《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单独设立简易程序的证明标准,刑事速裁程序也就应该适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4]

本轮司法改革以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为主要目标,主要解决的是冤假错案即有错判决的问题,诉讼效率并不是本次司法改革的重心。较高的证明标准虽然会导致更对错误的无罪判决的产生,但也会减少错误的有罪判决的产生。即使以牺牲惩罚犯罪为代价,也要保障无辜者。同时,降低证明标准可能造成的司法擅断会对司法改革乃至我国政治制度带来巨大的冲击。综上所述,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不应该降低,严格适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1]高通.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研究[J].法学论坛.2017.(3).

[2]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3):14.

[3]陈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释义与点评[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3):68.

[4]毛磊、张洋.推动刑案繁简分流 满足司法正义期盼[J].人民日报.2014.

许娜(1993),女,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人,在校研究生,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诉讼法学,研究方向: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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